happyChang 发表于 2010-4-28 17:01

请删帖,谢谢

本帖最后由 happyChang 于 2011-12-25 12:28 编辑

问题已经解决

BigPeng 发表于 2010-4-28 17:10

既然是朋友,让他们折腾去吧。难道楼主在后面排队?

happyChang 发表于 2010-4-28 17:12

别误解,这段话是我网上收到的,我问同样问题,想问大家的信息。

aimawwl 发表于 2010-4-28 17:31

本帖最后由 aimawwl 于 2010-4-28 17:32 编辑

去国内法院办,一个当原告,一个当被告,如果没有孩子和财产纠纷,很快就判离了。
目前知道的都是这么办的,好像只有这种方法了。

pidi 发表于 2010-4-28 17:37

中国大使馆不办理离婚。这是一直aktuell

happyChang 发表于 2010-4-28 17:59

想问aimawwl, 如果起诉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吗?如果双方都到场是否可以快点。

Unbekannt 发表于 2010-4-28 18:01

哎。。。我来当坏人。。。但是我自己没经历过, 道听途说的。。。。

回国在民政局再接一次, 然后就可以离了。 据说当年有一对就是到了民政局领了第二次证儿, 然后又不离了的。。。

不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

紫龙 发表于 2010-4-28 20:05

楼上有正确答案。起诉离。如果双方不想回去办,就委托律师。在被告国内户口地办。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8 22:05

大使馆没有办理离婚的职能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人,选择其中一个的原户籍所在地管辖
双方协商一致对解除婚姻和财产分割等没有异议的,找民政部门办理
没有达成协议有异议的向法院申请离婚分割财产处理一切与婚姻相关的人身以及物权

ananbear 发表于 2010-4-29 10:02

大使馆没有办理离婚的职能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人,选择其中一个的原户籍所在地管辖
双方协商一致对解除婚姻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8 22:05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是错的。两个待在国外,持有大使馆结婚证的中国人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

stefenlin 发表于 2010-4-29 10:12

我有个朋友办过,当时是这样解决的,女方不肯回国,但是同意离婚,男方拿着女方亲手写的委托书,去国内法院上诉办成的离婚。有委托书的情况下不需要双方在场的。当时过程也不是很复杂,只是需要一方亲自回国办理。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29 10:14

大使馆没有办理离婚的职能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人,选择其中一个的原户籍所在地管辖
双方协商一致对解除婚姻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8 22:0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错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29 10:17

我的一对中国朋友8年前在大使馆结婚,两年前离的。通过这里的德国律师离的。但要找有国际婚姻经验的律师,有的只办德国人的离婚很多东西不懂。他们是在科隆找的一个律师,据说法兰克福也有这样的律师。

corba 发表于 2010-4-29 12:23

可怜,结婚要花钱,离婚还要花钱,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lian_diary 发表于 2010-4-29 14:41

既然是朋友,让他们折腾去吧。难道楼主在后面排队?
BigPeng 发表于 2010-4-28 17:1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83:}

zimmer28 发表于 2010-4-29 14:57

{:5_390:}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19

这个是错的。两个待在国外,持有大使馆结婚证的中国人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
ananbear 发表于 2010-4-29 10:0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任何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根据国际公约都相当于本国领土,因此驻地国司法不能管辖,进入该使领馆就犹如进入其所属国一样,因此在使领馆的婚姻登记是根据本国法在本国领土缔结
所谓涉外婚姻是一方当事人是外籍人士,或是在外国根据外国法缔结的婚姻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22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29 10:1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当年的中国人已经改变国籍,当然可以根据国际私法规定的管辖地办理离婚手续
否则德国法院无权管辖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1:47

如果当年的中国人已经改变国籍,当然可以根据国际私法规定的管辖地办理离婚手续
否则德国法院无权管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2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两个在德国居住的中国人(持中国护照)可以在德国法院离婚,无论他们是在中国还是德国的中国大使馆结的婚。法律条文我没有,但我见过实例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2:31

两个在德国居住的中国人(持中国护照)可以在德国法院离婚,无论他们是在中国还是德国的中国大使 ...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0:4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个学法律的朋友也这么说,不过价格不低,优点是两人回国可以装未婚,而不是离异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2:56

一个学法律的朋友也这么说,不过价格不低,优点是两人回国可以装未婚,而不是离异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2:3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为什么要装未婚?哪天说漏了嘴怎么办{:5_371:}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3:11

为什么要装未婚?哪天说漏了嘴怎么办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1: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你每看到前几天的法律版一个人问么?装未婚会不会有风险?因为国内很多人还是介意这个婚姻史,离异的选择的机会少点,满多离婚的人装未婚的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3:16

难道你每看到前几天的法律版一个人问么?装未婚会不会有风险?因为国内很多人还是介意这个婚姻史,离异的 ...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3: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不是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埋炸弹嘛,一步一小心的,太累

ananbear 发表于 2010-4-30 14:26

任何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根据国际公约都相当于本国领土,因此驻地国司法不能管辖,进入该使领馆就犹如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19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你这是直接摘抄的条列,不知道你是否经历过这类案例。现在中国的法院确实把两中国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归为涉外婚姻。这类婚姻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Schwalbe4 发表于 2010-5-2 20:47

如果一方入德国籍,只怕更麻烦。

离婚90%都是双方都是输家。孩子更是牺牲品。

yygz 发表于 2010-5-4 09:27

哎。。。我来当坏人。。。但是我自己没经历过, 道听途说的。。。。

回国在民政局再接一次, 然后就可以 ...
Unbekannt 发表于 2010-4-28 18:0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71:}会不会重婚?

yygz 发表于 2010-5-4 09:30

一个学法律的朋友也这么说,不过价格不低,优点是两人回国可以装未婚,而不是离异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2:3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都能装{:5_370:}

Unbekannt 发表于 2010-5-4 17:09

会不会重婚?
yygz 发表于 2010-5-4 09:2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就不知道了, 都是道听途说的。。。

mazhenzhou 发表于 2010-5-4 22:36

本帖最后由 mazhenzhou 于 2010-5-5 09:19 编辑

如果当年的中国人已经改变国籍,当然可以根据国际私法规定的管辖地办理离婚手续
否则德国法院无权管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2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想当然耳!

请见 § 606a Abs.1 Nr.2 ZPO

Es betrifft die internationale Zustaendigkeit von deutschen Gerichten bei beiderseitigem Inlandsaufenthalt von auslaendischen Ehegatten.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5-5 14:32

想当然耳!

请见 § 606a Abs.1 Nr.2 ZPO

Es betrifft die internationale Zustaendigkeit von...
mazhenzhou 发表于 2010-5-4 22: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同国籍的夫妻离婚在德国适用以国籍为主,住所/居所为辅的原则

德国民诉法第606条规定,离婚当事人有一方为德国人时,德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其中一方在德有住所或居所时,那么只有根据男方本国法认为德国法院有管辖权时,德国法院才受理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院管辖地根据国际私法的转致和反致原则最后绕一圈回到原地管辖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地理所当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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