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单行道 发表于 2010-6-28 20:31

LZ觉得自己占理的地方是:本来当晚立即就能取的,是不忍看卖家打地铺,处于同胞同情才提出了:要不你先明先用着,等你们都处理完了,我再来取。
到此之前,还是一桩有道德情操的买卖。
只不过,买卖就是买卖,以最后的约定6月底取货为准,在这一点上,卖家并没有领LZ的情,人家不认为LZ是个善解人意的好孩子,他们没领LZ不忍看他们打地铺的恩情,他们认为大家只是单纯的买卖,一起顺利就行。而LZ却是希望卖家记得她这个“恩情”的,所以觉得她提出的商量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
前面的MM说的口头约定的合法性很有道理啊,LZ在法律上是不占理的。
但是卖家在情理上没领LZ的情,肯定也有他们自己的原因,或许他们有地方睡呢,或许事物缠身,懒得去理一个稍显幼稚的小孩子的纠缠。

susan625 发表于 2010-6-28 21:08

爬完所有的楼了还是觉得卖家不厚道。。。就算买家态度不好卖家也不应该仗着钱在自己手里就在事情解决完之前随便把人拉黑吧,换个角度想想,要是你交了钱给别人,别人说不理就不理你了,你会高兴吗?

这件事不能说买家没有错,但是至少卖家的表现并不大度,更何况沙发最后也卖出去了。。。不过买家mm,我总觉得卖家不是真正的坏人,他应该就是想给你个教训,你私下好好跟他商量商量吧,也许他会把钱还你的。发帖不是你的目的,解决问题才是,不是吗?

aiping24 发表于 2010-6-28 21:12

刚刚跟lz所说的博后联系过,平时很和气的人谈起这件事来口气也很气愤呢。我把他的意思结合lz的描述把事情说 ...
admirewhat 发表于 2010-6-28 19:5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再怎么气愤也不是拒还人家50欧的理由吧。
因卖主在EMAIL中已答应,如沙发能顺利卖出,就返还定金。
除非,LZ列出的信件往来是假的。

jojo小鬼 发表于 2010-6-28 21:21

本帖最后由 jojo小鬼 于 2010-6-29 01:19 编辑

刚刚跟lz所说的博后联系过,平时很和气的人谈起这件事来口气也很气愤呢。我把他的意思结合lz的描述把事情说 ...
admirewhat 发表于 2010-6-28 19:5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是马甲,但我怕被封哈!~闪

chinarenxj 发表于 2010-6-28 21:39

本帖最后由 chinarenxj 于 2010-6-28 20:43 编辑

lz要是不甘心,咽不下这口气,那就继续找卖主呗。有很大可能性卖主还是在欧洲的,说不定换地方继续做博后去 ...
ii120mph 发表于 2010-6-27 23:2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被你言中

xxww1 发表于 2010-6-28 21:42

xxww1 发表于 2010-6-28 21:44

ii120mph 发表于 2010-6-28 21:46

本帖最后由 ii120mph 于 2010-6-28 21:48 编辑

被你言中

我现在可以很100%准确的告诉你,去法兰克福博士后了
chinarenxj 发表于 2010-6-28 21:3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去法律版的那个楼看看,他们租房的帖子的链接就在那里,电话啥的都有

我认为他们也不容易,读了好几个博后了,经常性搬家,为了减少损失尽量多卖掉点家具也是人之常情

Fabian°Q 发表于 2010-6-28 21:50

卖家没做亏心事怎么自己不出来说话,找个啥代言人在这里不阴不阳为自己辩护,酸不酸?丢人不丢啊?
支持lz去警察局anzeige她们俩。

xxww1 发表于 2010-6-28 21:51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查看完整版本: 黑心柏林某博士夫妇坑同胞!(贴出免得他再害人!)坑同胞!(贴出免得他再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