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er 发表于 2010-9-12 14:22

法律解读:谢亚龙等已是犯罪嫌疑人 掌握初步证据

http://sports.sina.com.cn2010年09月12日16:39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9月12日中午,据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获悉,在侦办涉嫌利用足球比赛贿赂赌博系列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多渠道获取对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李冬生、原国家足球队领队蔚少辉等人涉案的线索和举报。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配合下,专案组已依法对三人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犯罪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决定作为刑事案件实施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而协助调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实际上就是要求公民或其他主体配合调查某件事情。

  针对谢亚龙、蔚少辉、李冬生三人,从一周前的被协助调查到现在的立案侦查,谢亚龙等人的处境和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从法律方面来说,主要是有四个方面的变化:第一,身份发生变化。他们已经从普通的公民身份转换到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二,公安(检察院)有了初步的犯罪证据。因为立案的基本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立案侦查之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第四,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一经立案,侦查机关就取得了行使侦查权的法律依据。

  在公安部官网公布立案侦查信息中我们看到,针对谢亚龙、蔚少辉、李冬生三人的涉案,用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多渠道获取……”这样的字眼,并且强调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配合下,专案组已依法对三人立案侦查。

  正是由于谢亚龙等人的特殊身份,因此检察机关也加入到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主要对下列三类案件开展侦查工作:一、贪污贿赂案件;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除有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的立案侦查也就意味着谢亚龙等人涉及的案件性质肯定是以上三种之一。就具体而言,第三种情况几乎可以直接排除。至于谢亚龙、蔚少辉、李冬生三人究竟是贪污贿赂还是渎职犯罪,也只有等公安检察部门正式对外公布案情后才能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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