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di 发表于 2011-8-11 12:47

孩子的抚养费是不能少的。当然,中国法定标准很低,看良心了。
至于财产,中国保护无过错方。就是说,如果女方出轨,很可能会净身出户,至少也要少分婚后财产。
所以,赶紧请私人侦探吧,这钱少不得。
少分的财产,你如果爱孩子,就以孩子抚养费名义按月给,这样能保证你的探视权。
要在德国离婚就没有那么爽了,没有无过错一说,誰出轨都不要紧。

chenyan886 发表于 2011-8-11 14:11

一个女人带着这么小的孩子一年才见到老公3次,不离才不正常,楼主老婆至少没骗楼主,有了别人就提出离婚。

洛丽塔 发表于 2011-8-11 14:39

很同情楼主。

女儿没有爸爸也很痛苦的呀。。。

宝宝猪 发表于 2011-8-11 21:07

一个女人带着这么小的孩子一年才见到老公3次,不离才不正常,楼主老婆至少没骗楼主,有了别人就提出离婚。
--------------------------------------------------------------

点头,感觉这女人不是不靠谱的人。奇怪楼主为何不和自己老婆正常协商离婚,而是一定要打
"跨国离婚的官司"。给自己女儿的抚养费也是问法定最少多少........很明显对孩子完全没感情啊!

人民英雄纪念碑 发表于 2011-8-11 21:59

孤独ゞ雀儿 发表于 2011-8-11 22:16

这个贴放在征婚很合适嘛

人民英雄纪念碑 发表于 2011-8-11 22:22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11-8-11 22:23

{:4_291:}路过,我只是打酱油的。。。。看了楼上几位的分析,感觉是新款征婚帖。。。。

游戏规则 发表于 2011-8-12 10:28

我的名下有10万欧元.是否离婚是要分她一半?
如果一定要分一般,就当给孩子的吧

不过找个好律师,应该不会分那么多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11-8-12 10:56

给你两个好消息吧:
一。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二。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不过第二条你取证很难,除非找私家侦探。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11-8-12 11:03

{:4_291:}您那10万本来就该给她母女一半,就当作是给孩子将来的教育资金,5万欧元就算50万人民币可不算多。国内培养一个孩子从小要上多少培训班,辅导班,赞助费等等,她也不容易,您就别找什么律师再去砍价了,那点律师费省下给孩子呗。

blingbling71 发表于 2011-8-12 11:15

好聚好散的典型

_vincent_ 发表于 2011-8-12 11:20

大家都是好心,但是有2点我看着挺难同意的:
一年只能见老婆3次,老婆也听不容易
这个局面谁造成的?都结婚了,老公有能力给你到德国生活的条件,为了婚姻,为了孩子去适应德国不行么,又不是多难的事情,总不能让老公辞职回国吧?谁养家啊?

房子,钱就当给女儿了
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啊,如果给女儿就把房子放女儿名下,给女儿开户钱存女儿帐户.抚养费另给老婆.

mausreis 发表于 2011-8-12 11:22

中国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回国离婚吧,让法官决定你每个月贴多少钱养孩子。

kaolawang 发表于 2011-8-12 15:41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11-8-11 22: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路过,我只是打酱油的。。。。看了楼上几位的分析,感觉是新款征婚帖。。。。

同感。不过是在看LZ的贴后就感觉到了象一个炫耀贴,没敢回复怕自已心理太阴暗伤了人。呵呵现在{:5_346:}看到共鸣者了,怀疑LZ发贴的诚意.

无心 发表于 2011-8-12 16:16

{:4_308:}来拉拉手~~~我觉得这么隐私的事,都这么大岁数的人了,在德国和中国分别呆过了10几20年的人怎么会不清楚中德法律的差异,俩人要离婚先协议,商量,没得妥协才找律师打官司。LZ连协议都没提,直接问哪里打官司,自爆身家,房产,这些都用跟我们这些外人商量么?我们能帮什么忙?那么有钱直接找律师什么都解决了的呀。真奇怪。

nicemm 发表于 2011-8-12 16:40

今天刚看到新浪的新闻,新规定,父母帮子女买的房子,离婚时不分的

ffl2004 发表于 2011-8-12 17:16

ly528 发表于 2011-8-10 22: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在中国结的婚吧。可以回国按中国的法律协议离婚呀。

你夫人有外遇在先,她应该不会要强夺你所有的名下 ...

同意

ffl2004 发表于 2011-8-12 17:18

我觉得可以协议分居 让你老婆想想清楚 也许那个人并不是她所想像得那么好 你们有个女儿 应该慎重再慎重

baby2011 发表于 2011-8-12 19:48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房子婚前你父母买的 就归你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被迫要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