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boshi 发表于 2015-6-25 21:25

案例分析:持有申根签证的中国人在德国打工

2011年12月27日13时左右,斯图加特官方根据一个匿名报告,来到市内的一个中餐馆。走进这座中餐馆,恰好碰到一个亚洲模样的年轻女子,手里拿着一个托盘,正在整理打扫一个桌子。根据德国检查人员的要求,该女子出示了她的护照。护照的有效期到2014年2月22日。
该女子叫邝古丽,于1974年1月27日出生于中国重庆。
护照上贴着有效入境签证页。此外里面有德国斯图加特机场海关入境处加盖的,标明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的机场入境章,里面还有美国的有效居留许可。对有可能有伪造的嫌疑方面,检查人员没有任何发现。
邝女士说,她拥有中国国籍,目前在芝加哥留学。她来德国的目的是借圣诞节期间探亲,她母亲居住在德国。
在中餐馆吃饭时她与老板聊得甚欢,她对他很有好感,因此当他问她是否愿意在圣诞节这几天每天在他餐馆里帮几个小时的忙,她立即答应了。飞机票反正是够贵了。打工可以减轻一点她的生活负担,她还给他出示了2012年1月1日回芝加哥的机票。

本文的问题:她入境德国居留德国是否合法,身份证件合法有效吗,有否工作许可,德国官方部门将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1。入境德国和居留德国是合法的,身份证件是合法有效的。
邝古丽拥有外国国籍,根据欧盟签证条例,第三国国籍人员入境欧盟据欧盟签证条例附件I须要拥有有效签证,附件II国家无须要签证。中国人属于附件I,必须拥有签证。根据德国居留法可以,满足申根协议和执行条例条件的人,可以获得直至90天的短期居留签证。
邝古丽拥有有效签证,德国官方部门的登门检查是在签证有效期内进行的。
她居留德国须要居留许可,持有的申根签证就是根据德国居留法颁发的。因此,她的居留是合法的。德国官方检查时,她出示的是有效中国护照。

2。工作许可?没有。
根据德国居留法的法律条文规定,工作许可只能是由居留许可形式确定。 邝女士持有的申根签证明确规定不得工作。由于违反工作许可限制的规定,她违反了德国居留法和德国社会法典III。

3。德国警察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予以逮捕,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征收保证金,
2.)没收护照,将邝女士移交给外国人管理局。

4。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撤销颁发给邝女士的申根签证,
2.)解除或者取消签证。

笔者在此提示的是,以上德国官方部门可能采取的措施是当事人确实持有申根签证而打工。但是"打工"的确认须要多方面的条件,比如有否工作合同,是否有工作收益,是否有证明证人,等等诸多因素。

* 本文当事人是化名。本文编写自汉斯。贝克,外国人法的案例与解法。

德国博网与华商报作者 王硕 写稿。

smyazh12 发表于 2015-6-25 22:06

有个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如何被认定打黑工?比如食客吃完了端着盘子给柜台的老板,但是被检查人员看到了,就强制认定打黑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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