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0-9-2 20:00

文旅部打击在线旅游“大数据杀熟”,提供不合理低价游最高罚3万

作者:南方都市报

8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围绕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对在线旅游信息真实性、旅游者评价权、不合理低价游、“大数据杀熟”等受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规定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都此前报道,去年10月,文化和旅游部曾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据介绍,此次规定把“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目的,集中总结市场管理、行业发展经验与教训,明确回应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行业发展的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

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既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又压实了平台企业责任。

规定强调了平台提供旅游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其中第十二条称: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打击“非法删评论”行为方面,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线预订同一旅游产品出现前后价格不一等情况,即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近年来屡屡在社会上引发关注和热议,“大数据杀熟”定义不清、难以查证、维权成本高也备受消费者诟病。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还提及,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责任环节,依据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监督检查层面,规定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傅晓羚

api.php?mod=ad&adid=custom_97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文旅部打击在线旅游“大数据杀熟”,提供不合理低价游最高罚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