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1-7-3 17:25

电商平台注意了!“大数据杀熟”情节严重的,或可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红星新闻
7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征求意见稿》对以下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一)低价倾销;(二)价格歧视;(三)价格串通;(四)哄抬价格;(五)价格欺诈;(六)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八)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九)牟取暴利;(十)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十一)明码标价;(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十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例如,第四条【低价倾销】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规定,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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