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 发表于 2023-6-14 16:39

关于夫妻或伴侣分手后共同房产处置的税务问题

一对夫妻或伴侣分手后,特别是在他们拥有共同房产的情况下,会引发一系列相关变化,并且某些变化可能会引起税务机构的关注。



当一段感情关系破裂时,通常会伴随着搬离。如果其中一方从共同的住房中搬离,通常意味着搬离的一方将自己在该房产中的共同所有权份额卖给留在房产中的前伴侣。如果该房产的价值在购买后上涨,通常需要纳税,因为通过出售这部分份额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税。除非已经过去了十年以上,或者在出售之前的两年中至少自己居住在这个房产中,否则就需要缴税。

德国纳税人协会在这方面提到了联邦财政法院(Az.: IX R 11/21)的判决。根据该判决,在分居和离婚期间,配偶的搬离与自住相抵触。在具体案例中,一名丈夫在离婚期间将家庭住宅完全交给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独自使用。两年后,他以盈利的方式将自己在该房产中的一半出售给了前妻。财政部门对利润进行了征税。

即使搬离是非自愿的,并且至少共同的孩子仍留在家庭住宅中,财政部门和联邦财政法院也无法确认存在适用于该男子免税的自住情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购买房产后的十年内以盈利的方式出售该房产,必须对利润进行纳税。所谓的"短期买卖税"开始于购房当天,通常与签订购房合同的日期相同。例如,如果一栋房子在2010年3月31日购买,那么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该房产可以进行出售,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在分居和离婚期间,特别是在共同房产涉及的情况下,出售房产可能涉及的纳税问题。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购买房产后的短期内以盈利的方式出售该房产,通常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除非符合一定的例外情况。

房产的出售也可能是免税的。具体而言,房产的出售可以免税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房产的出售发生在购买后的十年以上;第二种是房产在出售前至少在过去两年中被自己居住。此外,即使房产由其他人共同使用,例如伴侣或配偶,也不会影响自住的认定。纳税人协会的Daniela Karbe-Geßler表示,如果房产无偿供养有赡养权的单独居住且享受儿童津贴的子女使用,也被视为自住。然而,如果房产被第三方使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情况就不同了。这一点也在杜塞尔多夫财政法院(Az.: 14 K 1525/19 E, F)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总之,房产的出售可能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是:出售发生在购买后的十年以上或者房产在出售前至少在过去两年中被自己居住。然而,如果房产被第三方使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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