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7-11 19:12

观点分享|“一带一路”背景下哈萨克斯坦国际仲裁中心重点规则应用与我国当事人的参与建议

作者:微信文章
观点解析|AIAC 仲裁规则中的仲裁协议

       哈萨克斯坦无疑是中亚五国中与我国经济来往最为密切的国家,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为该国政治金融中心,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下设国际仲裁中心,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为我国与中亚五国开展商事往来提供了重要的依托与支撑,同时为中企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争议解决平台。哈萨克斯坦以《仲裁法》改革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为支点,吸引1700家国际公司入驻,该国国际仲裁中心覆盖欧亚多国,依托英国普通法体系提供高效争议解决平台,成为中亚仲裁新枢纽。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亚地区是眼下,更是未来发展要着眼的重点地带。随着经济的往来加深,争端解决机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从历史发展角度来剖析,中亚国家法院在解决该地区的争端方面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对手国”受制于“东道国”。随着国际经济开放程度加深,仲裁思维的加深,商事仲裁逐渐占据投资者们的主流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中亚仲裁的案件数量增长,据 2023 年国际商会报告显示,中亚约占国际商会案件数量的 12%,相较于 2022 年中东欧和中亚地区约 10% 的比例有了明显提升。且在诸多案件数据中可以得出,哈萨克斯坦在中亚仲裁领域呈现出愈发主导地位。

   哈萨克斯坦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仲裁庭的产生与组成、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企参与哈萨克斯坦经贸活动时已然产生诸多争端。如何高效快捷解决争端需要首先对商事仲裁规则加以熟悉,同时应当参考该中心的仲裁示范条款,重视规则的应用,以规避风险,快速解决争议。

(文字:安梦薇)

AIAC 仲裁规则中的仲裁协议



   AIFC 仲裁条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无论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已经通过口头、行为或其他方式订立并记录,该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同时,结合电子通信的广泛应用,对“书面”作了进一步扩大解释。以电子通信方式记载的仲裁条款,只要其所载信息是可获取的,就可以认定其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除此之外,AIFC 仲裁条例也认定,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和合同中提及的任何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都构成书面仲裁协议。这些规定扩大了仲裁协议的可认定范围,灵活性更强,也足以显示 AIFC 仲裁条例在立法技术上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规定的包容性。就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而言,构成合同部分的仲裁条款应当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仲裁协议,仲裁庭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即便如此,在认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时,也应当考虑仲裁条款在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倘若当事人之间未就仲裁条款达成合意,即使合同无效,也不能根据仲裁协议的相对独立性而认定仲裁条款有效。

   

AIAC的仲裁庭



      当事人可在指定的仲裁员名单中选任仲裁员。 AIFC 仲裁条例并没有关于仲裁员任职资格的特别规定,应当遵循哈萨克斯坦仲裁员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即“对案件的结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仲裁员义务、年满 25 岁并受过高等教育的自然人”才可以担任仲裁员。AIAC 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包括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作出裁决。案件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可在提交仲裁争议实质的第一份书面声明之前提出,但是不得迟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抗辩。对于超出管辖权范围的异议,AIFC 仲裁条例并没有明确最迟多少天可以提出,但是规定,如果仲裁庭认为该异议延迟提出是合理的,则可以接受当事人提出此项异议。对于当事人提出超出管辖权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受理。AIAC 仲裁规则对该异议规定了具体的期间,对仲裁庭超出其管辖范围的任何异议应在仲裁程序期间被指控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事项之日起 10 日内正式提出。仲裁庭有权采取临时措施,目的或是为了确保或方便裁决的执行,或是为了避免对任何一方造成潜在损害,或是为了保存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重要证据。AIFC 法院有权对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AIFC 法院在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定时,不得对临时措施进行实质性审查。

AIAC的仲裁裁决


   AIAC仲裁规则规定,当仲裁庭由 1 名以上的仲裁员组成时,裁决或决定均应由多数仲裁员作出,如无多数,则由仲裁庭主席作出。就裁决作出的时间而言,仲裁庭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通常在争议移交仲裁庭之日起 6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延长该期限。 AIFC 仲裁条例要求仲裁员过半数或仲裁庭主席在裁定书上签字即可保证裁决有效,但是未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在裁决书中说明原因.如若仲裁庭的某个仲裁员未能就争议中的某个问题进行审议,其他仲裁员是否能继续作出裁决?AIAC 的作出明确指示,仲裁员中一人有正当合理理由参加而未就某个问题进行审议,不影响其他仲裁员对争议作出最终意见。在此情形下,当事人提出异议不能影响最终的仲裁结果。

参与AIAC仲裁的建议



   

我国当事人选择 AIAC 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时也应当重视 AIFC 仲裁条例和 AIAC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的具体要求。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应当是书面的,“数据电文”形式的仲裁协议亦符合“书面形式”。在仲裁庭的选用上,无论是独任制仲裁庭还是合议制仲裁庭,AIAC 仲裁规则在选任仲裁员的制度设计中都加入了国籍因素。这需要当事人之间依照 AIFC 仲裁制度事先对仲裁庭的组成做进一步约定,避免因仲裁协议中未约定明晰陷于不利地位。在合议制仲裁庭下,建议我国当事人至少可以选择一个具有我国国籍的仲裁员,以尽可能保障仲裁庭作出对我方有利的仲裁裁决。我国当事人也应当重视仲裁庭的权力范围。我国当事人首先应当考虑争议事项的管辖权问题。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将争议事项提交 AIAC 仲裁或约定不明的,AIAC 不具备争议事项的管辖权。我国当事人也可运用 AIAC 仲裁规则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以应对仲裁庭的不当仲裁。

      

结语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法治生态中,需将商事仲裁逐渐从“争议解决工具”升级为“战略手段”。通过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灵活应用逐步升级为规则机制的带头创设创新,这样中国企业不仅获得规则适配的救济渠道,更能深度参与国际仲裁规则构建。未来随着多项协议以及谈判推进并落地,建议中企将仲裁条款以及规则审查纳入学习课程,实现从被动应诉到规则引领的转型。

文章来源:王青松,苏超:《哈萨克斯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仲裁制度为视角》,载《国际商务研究》,2022,43(03):65-75

编辑:安梦薇

审核:陈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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