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研究室丨全球贸易深陷“关税漩涡”,美国国内“法律战”同步上演
作者:微信文章近年来,美国政府挥舞关税“大棒”,极限施压贸易伙伴和对手,让中国企业出海之路布满荆棘。美国关税政策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其法律根基何在?企业若想规避关税风险,又需在哪些法律边界内行事?面对贸易战,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本期,法务研究室特邀上海光明(合肥)律师事务所沈沂主任,深入解读美国贸易政策频繁调整背后的“关税战”逻辑,剖析美国国内针对政府关税举措掀起的“法律战”风波。
2025年以来,美国贸易政策频繁调整,使国际贸易陷入新一轮动荡。“关税战”的战火蔓延全球的同时,美国政府却“后院起火”,美国国内针对政府发起了“法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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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近期关税政策调整
(截至2025年7月22日)
2月1日,美国宣布对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10%的关税。
4月2日,美国决定在现有关税基础上,对来自全球180多个国家的进口商品加征“对等关税”,包括10%税率的“基础对等关税”和11%至50%不等的“额外对等关税”。
4月9日,美国决定暂停对“额外对等关税”的征收,而统一适用10%的“基础对等关税”税率,以便为各国与美国协商预留缓冲期,该暂缓期为90天,于美国东部时间7月9日到期,这一政策不适用于对华关税措施。
5月12日,中美发布《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美国承诺取消2025年4月8日第14259号、4月9日第14266号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加征的91%关税,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加征的34%的对等关税,其中24%的关税暂停加征90天,保留剩余10%的关税。中美之间的“额外对等关税”和反制关税暂缓期将于8月12日到期。
7月7日,美国方面表示将从8月1日起分别对来自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25%至40%不等的关税,并决定将“对等关税”暂缓期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1日。随后,又在数日内向巴西、加拿大、墨西哥、欧盟出手,宣布8月1日起征收这些国家对美出口商品的高额新税率。此外,还表示将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铜征收50%新关税,打算对药品、半导体等特定行业征收新关税。
美国关税政策特点
美国政府本轮关税政策,最直接的针对对象是对美贸易顺差较大的国家,试图通过高税率施压,引导双边贸易再平衡。呈现了几个鲜明特点:
本土化激励:为在美国投资建厂的企业提供关税豁免等便利。
关税差异化:对各个国家施行明显差异化的关税机制,如果对方采取报复性关税措施,美国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向其追加同等额度的关税。
预留缓冲期:“额外对等关税”暂缓实施,并确定最终期限,为各国协商留出指定的时间窗口。在第一个暂缓期内谈判效果不佳,美国政府延长暂缓期的同时,强调不再延长暂缓期。
不难看出,美国政府通过极限施压的单边策略,抢得先手,试图逼迫贸易对手在高关税和截止期的压力下对美作出更大让步。同时,通过差异化关税、报复性关税的反制措施,试图“逐个击破”被征税国,使其难以形成统一战线。
另外,美国关税政策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深度绑定,这使关税工具超越了传统的贸易保护功能,成为强制企业“回流美国”的政策抓手。在提供丰厚税收优惠和设置高额进口壁垒的双重机制下,美国政府试图重塑全球产业链布局,将高端制造业产能拉回美国本土。
“关税战”背后的“法律战”
美国总统并不拥有税收立法权,其权力来自美国国会的让渡。总统绕过国会决定实施关税措施,主要的法律依据来自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以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授权总统对威胁国家安全的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则授予总统广泛权力,以应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但若援引这些法案,需要先启动贸易调查,总统再根据调查结果颁布行政法令。
IEEPA则提供了效率更高的方式,可以绕开传统贸易法中的法律程序。总统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即可启用,无需调查,立即生效。这也正是目前美国政府大规模加征关税的“法宝”。
针对美国总统挟IEEPA的“为所欲为”,美国国内对其发起法律之战。美国无党派组织自由司法中心(Liberty Justice Center)代表五家从事跨境贸易的美国中小型企业提起诉讼,质疑依据IEEPA单边加征关税的合法性。该项起诉与十二个联邦州的起诉进行串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审理作出了禁止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迅速介入,暂时搁置USCIT的禁止令。而在CAFC裁决后,争议双方还可进一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在全球“关税战”的同时,美国国内的“法律战”也在继续。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关税政策与法律程序的双重不确定性,加剧了市场扰动,已对企业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及产业链稳定性等方面带来严峻考验。尽管中国企业近年来为规避美国对华关税,已摸索出一些办法,但“老办法”难以应对新形势。那么,在应对这些新形势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关税规避行为的法律边界?下一期,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 机构介绍
光明律师事务所是上海老牌知名大所,1996年12月设立,目前拥有律师350余名,合伙人70余名。光明律师事务所以涉外跨境投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重大精品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为先导,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与商业融会贯通的优质法律解决方案。2025年5月,上海光明(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落户入驻合肥法务区。
专家介绍
沈沂律师,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光明(合肥)律所负责人。法国南特大学海商法与海洋法硕士,巴黎第一大学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财经时报》驻法国特约作者,负责欧盟法律和财经动态专题报道。主要执业领域为海事海商等涉外商事诉讼及公司投融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外企业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等非诉法律服务。
一审:蒋冰倩
二审:汤倩
三审:合肥法务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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