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免费 发表于 2025-8-6 09:45

“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研究

作者:微信文章
●引用格式:岳树梅,徐昌登.“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3):80-90.

“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研究

岳树梅,徐昌登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构建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是“一带一路”数据系统性风险的纾解之策,但目前存在“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差异大,各数据治理区域协定竞争化和碎片化等多重障碍。因此,应先明晰“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框架体系,即发起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下统一的组织管理架构、明确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的具体制度。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引领者和建设者,可以协同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共建国进行数据安全法的国内法协调、破除“一带一路”各区域数据协议的碎片化。

【关键词】“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数据治理;国际数据法;命运共同体

数字时代,数据成为关键资源和战略要素,数据安全影响甚至塑造着国家乃至全球安全格局。目前,“一带一路”已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国际合作平台”。全球治理的成功经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内在要求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从“政治外部驱动”向“法治内生动力” 升擢。因此,深化多国法治合作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议题。

“一带一路”沿线跨境数据流动增加、信息共享频繁,且伴随日益复杂的国际地缘政治冲突,这使得“一带一路”共建国面临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因此,构建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对于确保“一带一路”共建国数据跨境安全传输,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能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数据合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据治理模式,破除以美、欧为代表的数据治理模式的消极影响,推动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完善。
一、“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基础

欲构建“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应先明晰其构建基础,以明确其构建的基本方向与可行性。

(一)“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1.数据安全治理机制

数据安全治理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为目的,以开发利用的数据、电子记录的数据、安全管理的数据、算法处理的聚合数据为客体,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治理囊括数据的获取、处理、存储和传输等全生命周期,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实现数据的共享。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加速推进,数据安全治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数字经济秩序的核心环节。社会及组织数据安全、私主体隐私保护和国家数据安全是数字安全治理的三个关键领域。

“机制”指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作方式,其存在的前提是各要素相互独立。从社会学角度看,机制的构建需要体制和制度作为保障。具体到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即通过一系列体制和制度安排以保障数据的安全与高效利用。

2.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

“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参与共同管理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协同的目的在于协调相互对立的多种利益群体,促使他们采取共同行动。这一过程不仅涵盖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规范,还包括各种非正式机制,这些机制有助于推动谈判和形成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概而言之,协同是互动和协调的过程,强调治理多样性、系统的动态变化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协同机制是协同过程中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不仅涵盖正式的法律和政策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协作和沟通方法。

协同机制构建包括协同主体、制度设计、组织行为、沟通和协作策略以及维护多方利益平衡等方面。具体到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协同主体包括国内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以及国际层面的区域和全球合作组织;制度设计要求构建有效的跨国数据安全治理制度;组织行为要求打造公正合理的组织框架以及保证主体行为符合组织目标要求;沟通和协作策略强调利益表达机制及信息透明共享;维护多方利益平衡要求平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3.“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从以上分析可知,协同机制构建的要素包括认知、技术、措施、资源、制度等。数据安全治理涵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个人信息保护、平台治理等。 “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总结为“一个点、两条线”,一个点即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规则体系,两条线即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体制(组织)和制度。具体而言,规则体系即“一带一路”共建国达成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协定,是“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和运行的规范性基础,内容涵盖协同治理领域、治理手段、机制性质及构成、国际责任等。规则体系是“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效力来源,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在数据主权方面求同存异的结果。“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组织框架体系的科学性是协同机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包括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其中,组织结构包括决策议事机构、利益协调机构及事务执行机构;管理流程主要是对机制运作进行规范,包括制定年度和专项计划、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建构结果评估和反馈机制等。“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制度即“一带一路”共建国达成的关于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一致且稳定的行动准则。制度是保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和价值的关键,缺乏具体的实施制度,“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就会落入“假大空”的窠臼。

(二)“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

“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在于求同存异,通过找寻“一带一路”共建国和区域关于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共识和底线,以明晰协同机制构建的战略方向。欲达成“一带一路”共建国关于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共识,需着眼于世界各国和组织关于数据安全法治的类型化分析,剖析各类型共通的价值目标、基本行为准则,以期建立“一带一路”共建国国内法同国际法联通的协同机制。

1.数据安全法治类型化分析

根据“一带一路”共建国和区域关于数据安全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数据安全法律保护范围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全面性保护与针对性保护;以具体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隐私保护与安全和主权保护;以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目标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国际化和区域合作。具体类型的特征和代表国家、组织及其法律见表1。



2.数据安全法治类型的共性分析

首先,“一带一路”共建国和区域关于数据安全法治各类型的核心价值为平衡数据多元化利用与安全。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生产要素,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数字化革新,但数据价值的发挥离不开数据安全且高效的流动,平衡数据利用与安全成为各国数字经济发展乃至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追求。如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强调数据利用与创新,为企业合理利用数据提供明确法律框架,同时寻求个人数据保护以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我国《数据安全法》也强调数据利用与安全并重。

其次,“一带一路”共建国和区域关于数据安全法治各类型涵盖数据自身安全、个人隐私权保护、组织数据合理利用、国家安全维护四个层面。数据创造、维护和提升价值的过程十分复杂,涉及各类社会主体。数据价值链分为“数据发现、数据整合、数据利用”三个环节,数据发现涉及数据所有权主体即公民,数据整合需要数据技术和资本门槛,数据利用需要相应秩序维护即国家数据安全,而三环节能运行的本源性条件为数据存在,因此数据安全涉及四大层面。数据安全治理内容需扩展到四大领域,即数据在收集、传输等全过程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数据涉及的个人、组织权益及国家利益保护。大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的数据安全法治体系囊括四大领域,如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俄罗斯的《个人数据法》《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知名博主管理法》。

再次,“一带一路”共建国和区域关于数据安全法治类型均不断强化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数据安全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其中,主权政府为数据安全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为数据安全治理规则的实施主体,发挥基础作用;社会组织为政府数据安全治理的辅助者、企业的利益表达者和监管者,发挥补充作用;社会公众为数据的来源主体和受益主体,承担最终的权利义务,发挥底层支撑作用;国家为数据主权的主体,统筹国内数据安全治理与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发挥协调与兜底作用。“一带一路”共建国不断将多主体协同治理纳入数据安全实施路径,如我国《数据安全法》、巴西《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等。

最后,世界各国和组织数据安全法治各类型体现了数据主权和域外规制的统筹。由于数据自身易传播、易复制、易聚合等特性,数据跨境流动十分便捷,但也容易引发国家安全风险。因此,在制定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时,大部分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建构自身的数据长臂管辖条款。数据长臂管辖条款的法律基础为本国的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治理需要统筹本国数据主权与域外规制,如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及域外适用,俄罗斯《个人数据法》的数据本地化和域外管辖等。
二、“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面临的挑战

由于“一带一路”为开放性多边倡议,合作伙伴横跨各大洲,涉及区域广,限于篇幅,本文以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和区域为梳理对象。

(一)“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均

“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各国差异较大。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调查结果显示,世界平均互联网渗透率、电子支付环境、物流设施环境指数分别为59.86,60.22,47.15,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相应指数分别为56.62,56.73,44 。根据《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TIMG2023)》,“一带一路”共建各国的经济数字化水平具有显著差异。“一带一路”沿线的平均TIMG指数从高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依次递减,2021年该指数分别为65.11,58.5,50.46和12.21。然而,在2013—2021年,低收入国家的TIMG指数平均水平却出现不增反降的情况,下降幅度达14.33%。这表明“一带一路”沿线的低收入国家经济数字化面临困境,难以跟上其他收入类型国家的发展步伐。相关数据显示,全球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人口占比为67%,仍有约28亿人处于“离线”状态,且集中在低收入国家,其中也包括许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二)“一带一路”共建国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差异大

数据价值的发挥取决于数据高质量传输或数据治理科学立法,数据立法主权化成为国际趋势。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60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数据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亚洲各国也在开展数据安全立法工作,如中国《数据安全法》等。南美洲的巴西、阿根廷,非洲的尼日利亚、南非等国也进行了数据保护统一立法,以应对日益增强的数据安全威胁。因“一带一路”共建国主要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各国出于复杂的政治经济目的,对于数据安全治理的价值倾向与衡量标准存在差异,在数据安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差异较大,且部分国家对数据主权范围和底线的界定不明晰,也增加了协调难度,阻碍了“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构建。此外,“一带一路”共建国属多法源、多法系,不同法系以及法源会形成对数据安全治理不同的法律概念、审查标准。

(三)“一带一路”各数据治理区域协定竞争化和碎片化

国际法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外部依据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并非局限于单个参与国,为综合应对“一带一路”共建国面临的数据威胁,需建立区域或全球数据治理协调机制。较为典型的数据治理区域协定或机制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下的CBDR体系等。这些协定和机制为构建“一带一路”整体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但存在区域协定竞争化和碎片化问题。竞争化即各数据治理区域协定均欲提升其全球影响力,但由于其核心成员及实施内容的本源性差异,必然存在各协定间的相互竞争,阻碍协同机制的构建。协定竞争化的结果即碎片化,共建各国、各区域无法形成数据治理的共通制度,阻碍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建立。影响“一带一路”数据治理的部分区域协定见表2。


三、“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构建的框架体系

(一)发起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

鉴于“一带一路”的价值和机制定位,且“一带一路”共建国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机制构建的框架体系的核心是发起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首先,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是避免“一带一路”共建国数据安全治理异化的新方案。倡议的定位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软法,宗旨为促进全球数据安全治理的平等和共同进步,缩小“一带一路”各国间“数字鸿沟”以维护各国数字发展权,基本原则为开放合作、协商共建、反对霸权。开放合作即“一带一路”共建国协同推进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据安全治理技术鸿沟。协商共建即“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组织机构、制度及配套措施方案由“一带一路”共建国协商、实施和推进。反对霸权即反对数字霸权主义,打造契合各国国情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之路,建立自己的话语权体系。

倡议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倡议蕴含“亚洲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以共享数字贸易发展成果。同时,倡议重视共建各国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共建国在数字技术层面的合作。第二,倡议囊括深化共建国在网络与数据层面的人文交流,搭建网络、数据话语体系,为数据安全治理规则的协调打下基础。第三,倡议的棘轮深化和推进方式。倡议外可设立棘轮机制,“一带一路”共建国可以在倡议的整体框架外推进深层次数据安全合作,借助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进行推广。通过“一带一路”共建国正式与非正式的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传播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数字贸易、数据安全治理法律制度中体现亚洲价值与导向。

(二)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的运行管理架构

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的组织架构要素包括组织机构、组织行为、沟通和协作策略、利益平衡机制。

第一,组织机构。倡议下设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成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理事会为决策机构下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执行、政策协调和项目管理等事务;秘书处为常设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各国选举产生轮值秘书长。理事会下设数字经济合作委员会、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中心、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联盟、数字技术创新协作平台四个事务执行机构。此外,还应建立与秘书处并列的常设磋商机制,进行定期协商,并可设立多个专项磋商小组,如电子商务、ESG数据、企业合规等,以解决具体领域的问题。同时,制定年度磋商时间规划表,就机制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审议。

第二,组织行为。首先,确立灵活的“最低数据自由流动原则+数据主权例外”的参与模式。共建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确定参与的内容与深度,参与国可以根据本国国情优先加入感兴趣的专项小组,分阶段推进其他数据领域改革。其次,搭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互联网平台。平台采用现代化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云存储、分布式数据库等,并整合参与国和地区的政府、企业、公民的各类数据,建设风险评估模型和自动化响应机制,明确各方角色责任及响应流程。同时,平台汇集典型案例指导各国政策实践,组织专家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建立数字安全治理案例知识库,系统汇集各国数据安全治理经验,评选年度最佳实践案例,并进行宣传推广,为探索新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基本规则提供试验田。

第三,沟通和协作策略。首先,我国可牵头创建数据安全工作站,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各国数据安全关切,并定期通报各国数据安全动态,推送安全预警信息,就重大数据风险节点进行提醒,以确保各国采取充分的准备和应急措施。其次,各国轮流主办年度数据安全国际论坛,分享治理经验。论坛设置高层对话和民间交流两个部分,各国结合本地特色,创新活动形式,围绕国际数据热点问题开展多方、多维度讨论,推动形成共识。最后,成立专家工作组。根据机制建设需求,成立短期临时专家小组,对机制建设难点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完成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四,利益平衡机制。首先,构建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协调机制,防止群体公共利益绑架。其次,设立以“底线强制+自愿”为原则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先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吸收仲裁、调解及和解的制度经验,确保争端方充分且平等的参与,同时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效,明确促进争端解决和提供多样性选择的机制的双重目标。为防止部分成员拒绝参与甚至阻挠上诉机制的建立,可以明晰该机制的底线为专家委员会争端解决效力强制的共同认知,参与方可以选择不适用强制上诉机制但仍需参与上诉机构成员遴选,且其他成员认可该“不选用”行为效力,以推动数据安全治理国别争端的高效务实解决。最后,公开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机制运作情况和治理成效,并接受学术团体评估,公众可以对机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三)明确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的具体制度

倡议的具体目标包括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安全合作和数据风险应对四大层面。

首先,数据跨境流动的核心是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主权的平衡。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标准可以基于国际通行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治理规范,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CBPR)。同时,这些标准可以作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制定本地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参考,并通过倡议的具体协调平台和机制,实现数据保护法规的互认与统一。在数据主权与本地化方面,可以设计灵活的数据本地化例外机制,允许在满足相对严格的安全和合规要求下,实现跨境数据传输。此外,签订双边与多边数据传输协议是确保跨境数据流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倡议可以出台数据传输协议范本,以明确数据传输的法律基础、双方责任和风险分担机制,减少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法律障碍。

其次,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在推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一体化的同时,缩小“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经济鸿沟,实现包容性增长。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倡议的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可以制定区域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吸引公私资本,确保资源配置效率和项目可持续发展。同时,委员会可以在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金融领域,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标准,涵盖商品分类、支付方式、物流跟踪和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的互操作性。此外,委员会可以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通过设立区域性技术研发合作平台,各国可以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开展研发合作,分享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政策支持和技术合作,推动区域内数字经济产业链的互联互通,特别是在数字制造、智慧农业和智能城市建设方面,进一步提高区域的数字化水平和经济竞争力。

再次,数据安全合作的主要手段包括静态的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和动态的合作机制建设。倡议下的数据安全中心可以制定区域性网络和数据安全标准,包括网络和数据安全架构、信息安全管理、威胁情报共享和应急响应机制等方面,具体标准应参考国际通行的网络安全规范,并结合“一带一路”共建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建立跨国数据安全认证与审计机制,定期对成员国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状况进行审计,并颁发合规认证。此外,可以建设区域性的网络安全威胁情报共享平台,促进各国相关机构及时共享威胁情报,提升对网络攻击的防御能力。设立区域性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响应中心,协调各国在遭遇网络攻击或数据泄露事件时的应急响应行动,确保迅速有效的联合应对。

最后,数据风险应对的主要途径是全链条的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监控和应急响应。事前可以建设区域风险预警系统,实时监控数据流动中现存和潜在的风险,如数据泄露、网络攻击和合规问题,推动各成员国设立专门的数据风险监控机构,并定期向区域数据安全合作机构报告风险情况,确保信息共享与透明。事中可以建立跨国应急响应机制,并定期开展区域性数据风险应急演习,模拟不同类型的数据风险场景,提升各国的应急能力。事后可以建立跨国数据责任协调机制,明确各方在数据风险事件中的责任分担和赔偿机制。此外,可以设立区域性数据风险分担基金,对因数据风险事件而受到损失的国家和企业提供经济补偿,以增强区域内数据安全的韧性。
四、推进“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中国策略

(一)协同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数据安全技术和标准的载体是数字基础设施,“一带一路”共建各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均衡,是阻碍各国展开数据安全治理深度合作的重要因素。对此,我国可以发起一揽子数字基建投资计划,吸引亚投行和世界银行资本,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各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数据和通信的互联互通。同时,可以借助“一带一路”数据平台,如“中国一带一路网”,分析研判各国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各自的短板,区别化、差异化援助各国的光纤、5G通信、互联网建设,实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数字基础设施也是将人口资源转变为数字经济需求的重要介质。既通过亚投行为共建各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PPP项目PPP项目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旨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以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共建各国数字技术和人才的交流与联动,构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的资金池与共同体。

(二)协调“一带一路”共建国国内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系统性风险不是一国可以独自应对的,“一带一路”共建各国应摒弃零和博弈和对抗思维,进行数据安全领域的国内法协调,推动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下的规则系统性协同。我国可以推动构筑亚洲特色的“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规则,规则细分为数据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跨境数据流动“合理性”限制、数据本地化措施豁免、数据安全风险覆盖主体范围四大板块。

首先,在数据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方面,各国应协调制定一个跨国统一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框架,以确保各成员国对数据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响应标准一致。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一带一路”共建国相关数据法对数据类型的认定标准,并基于各国国情,设立数据安全风险手册目录。同时,通过“一带一路”数据库发布各国最新的数据安全治理及应对法律法规,打造区域性数据安全治理协调平台,公布最新数据安全威胁及应对策略。在中国西北地区联合共建国打造数据安全应对全球示范性平台,对数据安全应对经验进行共享与交流。其次,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合理性”方面,协商确定“合理性”标准和条件,包括数据类型、目的和安全要求;推行数据保护水平的互认机制,简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要求。再次,在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豁免标准方面,协商确定豁免条件,明确哪些数据类型和场景可豁免于本地化措施,如促进国际合作或基于特定安全考量;制定实施指南,为如何申请和执行豁免提供清晰的指南和程序。同时,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一带一路”各共建国数据治理实践协调一致。最后,扩大数据安全风险覆盖主体范围,各国建立的协同标准应确保政府机构、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公民在内的所有数据处理者、数据受益者都在数据安全治理机制之内,共同承担数据安全的义务及责任。

(三)破除“一带一路”各区域数据协议碎片化

数据治理协议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数据主权及数字经济利益博弈,我国可以以破除区域数据协议碎片化为抓手,推动协同机制构建。破除数据协议碎片化的关键在于以WTO为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形成数据安全治理共识。WTO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成果,其在数据安全协调方面具有巨大潜力。WTO的机制性质、谈判体系和表决制度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数据安全领域,WTO可以起到协调各国国内标准和规则的作用,从而减少成员国在数据安全法律规制方面的差异。在WTO框架下,我国可以积极推动数据安全规则谈判,提出具有全球适用性的数据安全治理规则,这些规则和标准应考虑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安全需求。同时,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以确保数据在全球流动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结语

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对“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力,同时防止数据风险溢出,需构建“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协同机制的构建具备理论和现实基础,但在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数据治理区域协定层面存在障碍。可以发起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明晰倡议的组织架构和具体制度。同时,我国可以协同“一带一路”共建国数据安全治理的物质基础建设,协调共建国国内数据安全法,消解“一带一路”各区域数据协议碎片化,逐步推进“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构建。“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的构建任重道远,需要我国于双边、区域乃至多边合作中不断推进,打造具有“中国建树”的“一带一路”数据安全治理协同机制。

(参考文献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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