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_willy 发表于 2006-3-22 18:42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请那些胡说八道的朋友注意了,别为了自己几块钱的东西,丢中国人的脸!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东西卖不掉,请别把火出在别人的身上。还有,公开别人的资料,包括邮件地址,是犯法的!Datenschutz!!!!!!

pearl 发表于 2006-3-22 19:55

沙发!

大概有点明白什么事情了,这年头,埃。。。。

yueyuewang 发表于 2006-3-22 20:05

是啊,有点明白了,一般来说,这种事情上跳的最凶说话最狠的都有点问题

m.i.l.ch 发表于 2006-3-22 20:07

我没有 明白,现在出现好多帖子哦!!!

短尾鱼 发表于 2006-3-22 20:36

原帖由 yueyuewang 于 2006-3-22 19:05 发表
是啊,有点明白了,一般来说,这种事情上跳的最凶说话最狠的都有点问题


:lol::lol:

hella 发表于 2006-3-23 15:12

似乎有些明白了,但仍然无法清晰判断。
发现一个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让出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两人认识,如果两人不认识,那么一方肯定就是无礼指责)
同时又说出示证据是违法的,阻止出示证据。

不过可以推断出来,两人应该是认识的

yyddmm 发表于 2006-3-23 15:42

原帖由 hella 于 2006-3-23 14:12 发表
似乎有些明白了,但仍然无法清晰判断。
发现一个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让出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两人认识,如果两人不认识,那么一方肯定就是无礼指责)
同时又说出示证据是违法的,阻止出示证据。

不过可以推断 ...

$鼓励$$鼓励$

Snow_willy 发表于 2006-3-23 16:06

阻止出示证据!

我不是阻止不让出示证据,是污蔑我的人公开在帖子里面公开我的资料, 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我如果公开证人的话,我会先征求别人意见以后再公开的!现在不必要了,和我交易过的会员已经为我证明了!!!清者自清!

jana0607 发表于 2007-4-1 18:27

越来越糊涂了。。。$郁闷$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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