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duo 发表于 2008-9-10 22:53

派到中国去交税的问题

帮人问个问题:一个朋友(德国人)要被派到中国做项目,大概一年的样子,不知道要在德国交税还是在中国交税比较好,哪位有经验的来讲讲,谢谢了

xiaoduo 发表于 2008-9-10 23:06

顶顶顶

xiaoduo 发表于 2008-9-11 12:27

有人知道吗?

昵称已满 发表于 2008-9-11 12:53

中国德国有税务协定的,一年中在中国呆够180天就要在中国交税。

这个不是想在哪交就在哪交的问题~~~$汗$ $汗$

鲜虾云吞面 发表于 2008-9-11 13:06

超过183日请自觉交税

要不是你公司会很麻烦 友情提示:请充分信任中国税局的办事能力

Klavier1983 发表于 2008-9-1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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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3日请自觉交税

要不是你公司会很麻烦 友情提示:请充分信任中国税局的办事能力
$支持$ $支持$ 至少速度够快!

pidi 发表于 2008-9-11 22:32

中国对于不满一年的非居民(常住人口)对于海外收入是不征税的。
就是说,看钱从那里发。如果德国发钱,德国扣税,中国不扣。德国扣源泉税,我具体没有查到税率,应该比正常1号税率少。
如果中国公司发钱,无论如何中国都要扣税。因为德国不是常住地,所以德国没有要求必须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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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问个问题:一个朋友(德国人)要被派到中国做项目,大概一年的样子,不知道要在德国交税还是在中国交税比较好,哪位有经验的来讲讲,谢谢了

xiaoduo 发表于 2008-9-12 11:20

谢谢楼上各位$送花$ ,$送花$ ,朋友查了一下中国的税,要交35%,吓了一大跳,而且估计还没得退税。
按楼上这位朋友说的情况那看样子应该是从德国这边扣税,这下不用担心了,还是从德国扣比较划算。

鲜虾云吞面 发表于 2008-9-1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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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各位$送花$ ,$送花$ ,朋友查了一下中国的税,要交35%,吓了一大跳,而且估计还没得退税。
按楼上这位朋友说的情况那看样子应该是从德国这边扣税,这下不用担心了,还是从德国扣比较划算。

大错特错啊

个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 是不会重复征收 但按照“少补多不退”的原则来 譬如你是德国公司外派你的工作目的地在中国 你的个人情况同时符合两国税收规定 而你选择先税后分的方法让公司在德国户头给你发工资 那么个税在德国交 如果你交的个税多于中国税则计算下的个税 那么在中国不用交税 如果中国税则计算下应缴个人所得税比德国的要高 那么高出部分要向中国政府交税

先税后分往往被假定为恶意逃税者适用方法 是各国税局最重点关注的人群 麻烦死了

劝你还不如跟其他人一样采取先分后税的方法弄中德两份合同 中国合同负责日常生活费用和交中国个税 德国合同用来交这边的社会保险和其余工资部分

xiaoduo 发表于 2008-9-1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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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错特错啊

个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 是不会重复征收 但按照“少补多不退”的原则来 譬如你是德国公司外派你的工作目的地在中国 你的个人情况同时符合两国税收规定 而你选择先税后分的方法让公司在德国户头给你发 ...

再请教一下,什么样个个人情况符合两国税收规定呢?

鲜虾云吞面 发表于 2008-9-12 17:59

原帖由 xiaoduo 于 2008-9-12 13:2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再请教一下,什么样个个人情况符合两国税收规定呢?

公民对境外收入有纳税义务 居民对境内收入有纳税义务 例如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超过183日

pidi 发表于 2008-9-12 18:41

无语了。
不清楚的东西请谦虚点好吗。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97号
成文日期:2004-07-23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           - 当月境内  当月境内
       |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支付工资  工作天数
  应纳税额=|金应纳税           |×-----×-----
       |               | 当月境内外 当月天数
       -所得额            -支付工资总额





  (二)按国税发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           -
       |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应纳税额=|金应纳税           |×--------
       |               |   当月天数
       -所得额            -


  (三)按国税发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当月境内           - -  当月境内   当月境外 -
       |外工资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支付工资   工作天数 |
  应纳税额=|金应纳税           |×|1-------×-----|
       |               | |  当月境内外  当月天数 |
       -所得额            - -  支付工资总额      -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 本帖最后由 pidi 于 2008-9-12 18:44 编辑 ]

Polier 发表于 2008-9-12 18:52

以前的同事,在中国和德国都要交税,差不多有50%左右,单身

鲜虾云吞面 发表于 2008-9-12 19:03

原帖由 pidi 于 2008-9-12 18: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无语了。
不清楚的东西请谦虚点好吗。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

不知道你把国家税务总局这个规定拿出来 是想说明我在对两国个税征收理解上具体有什么问题? 没看明白 可不可以活详细或简略地说说你的理解和我的错误好么?

论坛交流如果能够学到一直半解 那已经是我的意外收获 能否请这位高人指点个明白? 谢谢啦 送花$送花$

[ 本帖最后由 鲜虾云吞面 于 2008-9-12 19:05 编辑 ]

xiaoduo 发表于 2008-9-1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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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呀,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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