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06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13
nethcan
发表于 2008-11-18 19:15
不理他,卖家不出头,手机就是你的,如果他在出言不逊,马上报警,说他威胁你,如必要,可以录音
以后他再来找你,你就让他直接去找卖家
[ 本帖最后由 nethcan 于 2008-11-18 18:16 编辑 ]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21
黄沙百战穿金甲
发表于 2008-11-18 19:25
标题党
没意思
愤怒的葡萄
发表于 2008-11-18 19:26
阿人的素质阿
就不用多说了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28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34
瑞士军刀
发表于 2008-11-18 19:34
快买43。。。。收拾恐怖分子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37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41
green123
发表于 2008-11-18 19:41
这种事还是看卖家怎么处理了,如果阿人非法占有邮包,卖家可以报警的。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50
xumeng
发表于 2008-11-18 19:56
$m27$ 你赚了你急什么
wuzuquan
发表于 2008-11-18 19:56
楼主 先冷静一下,消消气
整个事情的结果,是由于邮局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应该由邮局承担。所以我觉得应该按这个步骤走:
1 如果有Versicherung的话,让卖家务必要评估邮局造成的损失费用,并把证明收据发给你,你们商量怎么赔你的钱:是阿人和你各一半,或是按照货物的价值比
2 都商量清楚了,让卖家通知阿人,看阿人什么反应。
如果阿人说可以把东西还回去,那你
a)把手机归还给卖家
如果阿人不退还东西,那你
b)别寄手机
总之让卖家去衡量自己的得失,逼着卖家去想办法。
简单的说 至少有拿到赔偿衣服的钱,或者衣服实物,的保证
3 等卖家重新发货或者支付赔偿
[ 本帖最后由 wuzuquan 于 2008-11-18 18:58 编辑 ]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19:57
wuzuquan
发表于 2008-11-18 19:59
那你就等,反正东西在你手上,到头来都是她自己的损失
nethcan
发表于 2008-11-18 20:02
:cool: 打电话到停机为止
robin8322
发表于 2008-11-18 20:11
卖主寄错了你出什么头,给别的买家寄信,估计人家都莫名了,你怎么会有她的联系地址,私人隐私...
现在你让卖主把事情经过书面写好,签字寄给你,然后你把手机寄给她.
然后要不退款,要不等卖主寄衣服给你...
你要真碰上恐怖分子,还能有机会让你来这里求助?早咔嚓了.
[ 本帖最后由 robin8322 于 2008-11-18 19:20 编辑 ]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16
slash034
发表于 2008-11-18 20:23
如果我是你的话,我不要衣服了。你都说了衣服都可能被她们穿过了。你想那浓重的体味狐臭,然后为了报复你可能又对衣服做了什么手脚什么的。
如果卖主是批量销售的,让他寄新的衣服过来,收到的话你再寄回手机。。。。。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30
polyhedron
发表于 2008-11-18 20:40
我覺得你確實沒必要和別的買家溝通。事件是分別發生在你和賣家,另外的買家和賣家,還有郵局和賣家之間的,你又沒和別的買家達成過合同,互相沒有任何責任。對於和你沒有直接關係的兩件事兒,你頂多是證人而非當事人,應該是她著急不是你著急。你只要和賣家解決好就行,她給你新衣服就算正常履行合同,她不給你新衣服,你能接受全款退還也行,如果你不接受退全款,你還可以告賣家違約。你跟賣家怎麽也不是一條船上的人。至於寄給你的手機,你倒是應該還。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42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44
polyhedron
发表于 2008-11-18 20:45
手機你應該是寄回給賣家的,因爲你和另外的買家沒有任何關係。由此產生的郵寄費用應該由賣家來出。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48
polyhedron
发表于 2008-11-18 20:51
原帖由 seoyeon 于 2008-11-18 19:4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可能真是我做错了....?
我覺得就是你錯了。你似乎被賣家忽悠了,以爲應該你自己從別人那兒要東西。實際上這根本不是你的責任。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54
seoyeon
发表于 2008-11-18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