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高速逆向行驶,肇事逃逸,被轻判
本帖最后由 月牙丨突 于 2009-5-13 14:30 编辑在我蛮小的时候,起码还没上初中,曾经在杭甬告诉上发生了一件非常恶性的交通事故。很多细节记不清楚了,有知道的人欢迎补充。
某天,我记得是晚上,也可能天气不好的白天。
某安徽小伙押车(忘记多少吨的货车了,也忘记装了啥了),没有驾照突然手痒想开车,当年的杭甬高速也很空荡荡的,练车好地方。(罪一)
但是呢,终究没有驾照,路牌不熟悉,一不留神,开过头了,错过了出口,他们呢,又不想到下个出口再出去,于是,在高速上掉头,逆向行驶(罪二)。
由于忙着找出口,没有留意到前方有辆小轿车开过来,小轿车的驾驶员估计也没有料到有人会逆向,两辆车对撞,都有规避,但是小轿车里一家几口(有大人小孩老人)全部死亡,货车两个小伙都活下来了,好像伤不重,他们换成那个司机开车,直接逃逸(罪三)
我记得那时候好像还发了一级通缉令,过了几天后自首还是被抓忘记了,在警察面前,没有否认罪行,于是开庭审理,电视台现场直播。那个肇事小伙吓得浑身发抖,话都说不清楚。那个30来岁的年轻女律师太牛了,虽然普通话很不标准,但是,那个口才,那个逻辑,那个思路,佩服死我了。
肇事小伙,无背景,无钱,连律师都是义务劳动,最后只判了7年。
那个同伴司机,帮助逃逸,也判了几年。
那个女律师,一举成名。
那一家几口,留下不错的家业,直系亲属好像就剩下奶奶还是外婆一个人了。 本帖最后由 月牙丨突 于 2009-5-13 14:30 编辑
当时这个判决下来,一片哗然,觉得判轻了,实在太轻了,这个律师,大家在佩服的同时,也骂死她了。
但是,因为肇事者,无背景无钱,开庭受理是现场直播,公众监督,所以,大家的怒气没法向政府和富人发泄。
后来再加上很多TVB的电视剧的熏陶,我就觉得,律师真是个亦正亦邪的行业了,能帮到需要帮助的人,也能帮很多犯罪脱罪。 本帖最后由 并非如此 于 2009-5-13 14:07 编辑
德国杀人犯,最幸福,上次那个故意杀人,推认下火车站的,才被判7年,那可是蓄意谋杀,还是公共场所。这个也比较轻,毕竟是逃逸。 原创吗? LZ今年24岁{:5_390:} 24岁滴突牙~~~~~~~~~!{:5_395:}
原创吗?{:5_362:} 24岁滴突牙~~~~~~~~~!{:5_395:}
原创吗?{:5_362:}
fcb 发表于 2009-5-13 17:2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自己写的,但是是真实的案例,算原创吗?{:4_299:} LZ今年24岁{:5_390:}
超级玛丽 发表于 2009-5-13 15:4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4_292:} 25,快26了,这个案子你也记得吗?快来说说我有记错的地方吗 那个年纪的时候
俺只看武侠片和动画片
对嫩说的事情完全么印象{:4_291:} 那个年纪的时候
俺只看武侠片和动画片
对嫩说的事情完全么印象{:4_291:}
wakaka 发表于 2009-5-13 17: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们小学语文老师变态,从三年级开始,每天都要速记新闻联播,然后,从小就养成了读报看新闻的习惯,有时候新闻联播太快,记不下来,让爸爸妈妈一起帮忙听,如果爸爸妈妈没时间,那就抄报纸,新闻顺序还不能乱,可麻烦了{:4_292:}
我们小学语文老师变态,从三年级开始,每天都要速记新闻联播,然后,从小就养成了读报看新闻的习惯,有时候新闻联播太快,记不下来,让爸爸妈妈一起帮忙听,如果爸爸妈妈没时间,那就抄报纸,新闻顺序还不能乱, ...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5-13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N变态的老师 这个7年不觉得是轻判,毕竟是交通肇事引起的死人而不是故意杀人。 7年是交通肇事的最高刑期 听一朋友很新鲜的讲,前年他回国也看见高速上逆向行驶的货车!原来早就有啊! 本帖最后由 月牙丨突 于 2009-5-13 18:05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2000元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100%)到第X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们小学语文老师变态,从三年级开始,每天都要速记新闻联播,然后,从小就养成了读报看新闻的习惯,有时候新闻联播太快,记不下来,让爸爸妈妈一起帮忙听,如果爸爸妈妈没时间,那就抄报纸,新闻顺序还不能乱, ...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5-13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好BT啊
还好我从小念得都是么人管的学校
爱干啥干啥,也不补课{:4_290:} 我这个案例中,那个人被判的是最低刑罚,7年,毕竟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了
而且,他没有给与任何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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