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rkew 发表于 2009-6-5 19:58

贪小便宜是否构成犯罪

两个女孩, A 和 B,另外一个学生 C

A 和 B 同去挪威上短期课程,住在学生宿舍。

A 完成课程,宿舍交付还有 20天左右。事先与学校说好提前退房,离开那天是周末,管理人员说只要把钥匙放信箱里即可,房租仍然按整月算,A 没有异议。离开那天,A 要赶飞机,把钥匙交给 B,请她第二天把钥匙交还管理人员,B 同意。

A 和 B 继续在一起上课。几个月后,突然有天 C 抱怨上门,B 没有给他退还一部分钱。直到这时 A 才发现 B 当时没有退房,而是把房子转租给 C ,收益 200 多欧元,其中一部分是没有退给 C 的钱,同时还声称是替 A 出租。

B 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收益,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 不想把事情闹大,但是我觉得不能轻易放过 B,她平时就是精于算计烦人不倦,B 曾经多次给 A 制造麻烦,同学之间拉不开面子都忍着。

tirkew 发表于 2009-6-5 20:04

这件事情,如果不是 B 做得太过分,连 C 的钱都赖着不还,可能还捅不出来,已经过去好几月了,才被发现。

irvine 发表于 2009-6-5 20:07

管她犯罪不犯罪,这种人渣就得给她点教训。

gamejazz 发表于 2009-6-5 20:19

婊子儿,搞臭她

tirkew 发表于 2009-6-5 20:21

管她犯罪不犯罪,这种人渣就得给她点教训。
irvine 发表于 2009-6-5 20: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嗯,A 想的就是把钱要回来,退给 C 那部分,不能让 B 得逞。但是我觉得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惩罚 B 。

这次租房幸亏没有出什么事,如果破坏了家具或者问题,岂不是要 A 赔付押金,合同是 A 的,在交付以前任何问题都是 A 承担风险。

多事之秋 发表于 2009-6-5 20:28

记得以前上BGB的时候讲到两种情况:
1,B偷了A的书,并把书卖给C:A有权向C索回自己的书,因为B没有Verfuegungsrecht
2,A把书借给B,B背着A把书卖给C:A就无权向C索回自己的书了,因为是A自己把Verfuegungsrecht给了B
好多年前学的,记不太清了,懂民法的朋友说说看

tirkew 发表于 2009-6-5 20:31

骂她没用,她也不在乎,现在需要的法律手段。

如果 B 是穷学生,大家也就睁眼闭眼了,实际上她每个月有 900 多欧元的奖学金,一点都不缺钱。

题外话,B 在挪威期间的论文也是抄袭,被查出来了,按道理应该立刻停止奖学金,因为学校管理人员通融,放她了一马。

tirkew 发表于 2009-6-5 20:35

记得以前上BGB的时候讲到两种情况:
1,B偷了A的书,并把书卖给C:A有权向C索回自己的书,因为B没有Verfuegungsrecht
2,A把书借给B,B背着A把书卖给C:A就无权向C索回自己的书了,因为是A自己把Verfuegungsrecht给 ...
多事之秋 发表于 2009-6-5 20:2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讨论,
1,当时达成的口头协议是退还宿舍,不是出借。
2,我觉得宿舍和书不一样,合同是 A 的,如果 Zwischen 也要通过学校同意。

ChipsAhoy 发表于 2009-6-5 20:41

如果B咬定当时确实是A要B帮她转租房子的,怎么办?A自己所托非人,真要告出来恐怕对A也不利。不如吓吓B,让她把钱还给C就行了,以后这种人少接触。

tirkew 发表于 2009-6-5 20:43

如果B咬定当时确实是A要B帮她转租房子的,怎么办?A自己所托非人,真要告出来恐怕对A也不利。不如吓吓B,让她把钱还给C就行了,以后这种人少接触。
ChipsAhoy 发表于 2009-6-5 20: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是这个顾虑,不然就直接联系警察了,给钥匙的时候有另外一个同学在场,但她是 B 的老乡,可能不会出来作证。

hochhand 发表于 2009-6-5 21:14

HBG 发表于 2009-6-5 21:56

人渣,给他点教训

arlochan 发表于 2009-6-5 22:22

说了半天,lz是A , B or C?

无声傲歌 发表于 2009-6-6 01:09

那A为什么要B交还钥匙呢?犯罪够不上,不当得利

Eva2005 发表于 2009-6-6 02:05

Eva2005 发表于 2009-6-6 02:14

tirkew 发表于 2009-6-6 10:31

那A为什么要B交还钥匙呢?犯罪够不上,不当得利
无声傲歌 发表于 2009-6-6 01:0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在租房期间,A 实际上是承担风险了,未经学校同意 zwischen 给陌生人,学校有权利罚 A 违反租房合同。如果租客破坏了设备,会扣 A 的 Kaution,如果租客身份是罪犯恐怖分子,A 也会有麻烦。

严格的来说,学校有退房手续,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学校管理人员也采取宽松的方式,给学生方便。 A 出于信任请 B 帮忙退房,B 却拿去盈利,应该算是盗窃行为。

现在牵扯的是 C 的钱,B 也没有退还。

留声机 发表于 2009-6-6 11:16

B没有A的Vollmacht,严格来说就是不合法的。

tirkew 发表于 2009-6-18 13:41

本帖最后由 tirkew 于 2009-6-18 13:45 编辑

最新进展,B 一口否认曾经出租房屋,咬定说及时归还了钥匙。

现在 A 正要求 C 写一份正式证明,但是 C 胆小怕事,因为当时她是图便宜租的宿舍,没有履行正规的手续。

狼崽 发表于 2009-6-18 13:59

这种人,直接翻脸,给一大嘴巴,让她记得

Ola 发表于 2009-6-18 14:06

路人

既然a以前就讨厌b。干么还把钥匙给人,让人帮忙。从整个事件来说,跟a就没有关系。 是c 跟 b的关系。c也不是好人,自己的了便宜,还背后告人。

恩。。都是麻烦人啊

鲁猪 发表于 2009-6-18 14:13

最新进展,B 一口否认曾经出租房屋,咬定说及时归还了钥匙。

现在 A 正要求 C 写一份正式证明,但是 C 胆小怕事,因为当时她是图便宜租的宿舍,没有履行正规的手续。
tirkew 发表于 2009-6-18 13: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口否认,那C的钥匙从何而来?C自己又说图便宜的宿舍,没有正规手续,肯定不是从学校拿的了。

tirkew 发表于 2009-6-18 14:38

路人

既然a以前就讨厌b。干么还把钥匙给人,让人帮忙。从整个事件来说,跟a就没有关系。 是c 跟 b的关系。c也不是好人,自己的了便宜,还背后告人。

恩。。都是麻烦人啊
Ola 发表于 2009-6-18 14:0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A 本来就不喜欢 B,但是当时的情况没有选择,周末的飞机,挪威学校不可能有人愿意出来交接。

学校做了通融,同意 A 找人代缴钥匙,条件是 A 付整月的房租。A 同意了,被 B 钻空子。

tirkew 发表于 2009-6-18 14:43



一口否认,那C的钥匙从何而来?C自己又说图便宜的宿舍,没有正规手续,肯定不是从学校拿的了。
鲁猪 发表于 2009-6-18 14:1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现在事情是明摆着的, A 没有直接证据,B 赖帐,C 怯场退缩,不出来作证。起先 A 不知道这事,是 C 跳出来索要被 B 克扣的租房押金。

真佩服 B,出租 A 的房子不说,还索要押金,最后连押金也不完整退换。B 吃准了 C 胆小怕事。

tirkew 发表于 2009-6-18 14:49

又注,我和 A 仔细研读了 B 的否认信,她非常狡猾,现在这张牌是否认出租 A 的房子,但是没有直接否认给 C 出租房子。

也就是说,如果 C 敢作证了,B 可能会声明出租给 C 的房子是 B 自己的房子,而 B 跑去住 A 的房子。

考,真治不了 B 这只小虫。

风华正茂 发表于 2009-6-18 14:57

那现在C承认她住过A的房子吗?如果承认的话就直接告C,目的不是真的怎么样她,是为了逼她指证B。反正C是胆小怕事的人,只想撇清自己而已。

tirkew 发表于 2009-6-18 15:07

那现在C承认她住过A的房子吗?如果承认的话就直接告C,目的不是真的怎么样她,是为了逼她指证B。反正C是胆小怕事的人,只想撇清自己而已。
风华正茂 发表于 2009-6-18 14:5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哎,C 的行为太典型了,也想占便宜,但是玩不过 B,被敲了押金。C 喊冤很积极,但是要出面作证了,她先退缩。

A 已经和 B 摊牌了,但是因为 C 的躲闪,缺乏直接证人,B 反诬蔑 A 栽赃。

doudouno1 发表于 2009-6-18 16:25

complex

TT2004 发表于 2009-6-18 19:13

C 既然只顾自己,那 A 就别理 C 与B 之间的P事了

既然 A 也玩不过 B ,就当从此不认识 B,反正也没什么损失,谁让嫩玩不过昵{:5_386:}

我不是笨猫 发表于 2009-6-18 19:20

c是担心出面作证拿不到押金吧,那就没办法了,她的利益是不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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