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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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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是不是在侵犯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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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2年6月1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为期三年的集资债券,集资用于房地产开发。因为群聚公司这次集资是经过珠海市政府体改办和斗门县政府批准发行的,我当时觉得珠海市政府搞的集资应该可靠,而且集资条件也不错,于是,我就将工作五年省吃俭用的全部积蓄都投了进去,买了这次集资债券。
  1995年6月1日集资到期,群聚公司说他们搞房地产开发亏了,除了几块烂地,几栋“烂尾楼”(广东方言,指未建好且不再建设的房子),他们没钱还债。经珠海市政府体改办和斗门县政府批准,群聚公司出台了一个偿还集资的方案,那就是要么用这些作价甚高的烂地“烂尾楼”抵债;要么将集资再延期三年,到期归还集资本息。
  1998年6月1日,集资延期又到期了。群聚公司这次根本就不提还钱的事了!  
  我曾经去斗门县讨过债。在白藤湖一家酒店问路时,我不慎暴露了自己此行的目的和行踪,于是,我在酒店前台小姐指点的车站一下车,马上冲过来一辆摩托车,从车上跳下一名青年男子,将我暴打一顿,随身携带的物品也被抢了个精光。后来我发现,暴徒逃向的区域,正是群聚公司所在的那片区域!
  钱讨不回来,只好上法院了。
  几经辗转,斗门县法院告诉我,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债券是非法集资诈骗,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
  非法集资诈骗归公安局管,2000年6月7日,我又到斗门县公安局报案,告群聚公司非法集资诈骗。
  在斗门县公安局,我听负责此案的苏警官说,群聚公司曾经借钱给他的上级主管公司斗门县白藤湖联合发展总公司,白藤湖联合发展总公司用鳄鱼岛等一批人工景点抵的这笔债。我当时非常吃惊,群聚公司不是没有钱偿还我们的集资么?他怎么又有钱放债?我去过鳄鱼岛这批人工景点实地看过,景点门口摆小摊的商贩告诉我,这些景点根本就没有游客。那么,这批没有游客的人工景点真的能抵白藤湖联合发展总公司欠下的群聚公司的债么?不会是资产转移吧?
  在斗门县公安局,我和一些年轻的警察私下聊天时,听说斗门县政府官员们购买的群聚公司的集资发了大财!我就纳闷,我们买的集资血本无归,斗门县政府官员们购买的群聚公司的集资却能发大财,这是怎么回事?难道群聚公司发行了两次集资?   
  斗门县公安局后来通知我说,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债券是合法集资,他们不立案。但斗门县公安局没有能够证明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是合法集资!
  同一次集资,斗门县法院说是非法的,斗门县公安局说是合法的,这里面肯定有一个在执法犯法,应该由检察院管。于是,我找到的斗门县检察院。 
  斗门县检察院说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是政府和群聚公司合伙搞的,他们不管(图B4,B5)。
       我再一级一级往上告,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我的材料转给了珠海市公安局处理。
     珠海市公安局受理了我的案件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既不立案,也不给我书面不立案通知。于是,我向珠海市公安局督查部门投诉。
  这样,2004年7月,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来信通知我说,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债券是合法的,不予立案(图B6)。但他们提供的证据(图B7,B8)只能证明群聚公司1992年10月30日之后发行的内部股权证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发行的,是合法的。并不能证明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债券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的批准。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集资就是非法集资诈骗!这也就是说,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涉嫌勾结政府非法集资诈骗公众钱财!群聚公司1992年果然发行了两次集资!
  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的集资肯定有鬼!由图B6和B7可以看到,群聚公司1992年10月30日后发行的第二次集资,集资的参与者是群聚公司的社会法人及内部职工。我不知道群聚公司的社会法人是谁,但事情明摆着的,群聚公司第二次集资的参与者肯定都是些知情人!如果我们购买的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真的亏损了,无力偿还,群聚公司的社会法人和内部职工还会去购买1992年10月30日后发行的第二次集资么?我说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肯定没有亏损,还有理由。因为斗门县公安局的苏警官曾亲口告诉过我,群聚公司曾经借钱给他的上级主管公司白藤湖联合发展总公司!还有,社会上流传的“斗门县政府官员们购买的群聚公司的集资发了大财” 的消息也未必就是空穴来风吧?!既然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没有亏损,政府和群聚公司为什么不按照当年集资的约定将这些集资赢利分给我们这些集资参与者?这些集资的赢利最终进了谁的腰包?!政府和群聚公司搞些“烂尾楼”摆在那里骗我们用意何在?!堂堂的珠海市政府为什么这么下贱,搞这种坑蒙拐骗的下三滥的事情来骗我们?!
  想当年,珠海市发行的集资多如牛毛,不光是群聚公司,还有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华侨住宅建设公司等等。珠海的“烂尾楼”事件甚至波及到了香港。这些集资随着改革英雄梁广大的离去而不了了之,没有部门去查处。使得珠海市政府诈骗了百姓这么多的钱财却可以逍遥法外,为什么会这样?!这里面到底有什么鬼?
  因为不甘心让珠海市政府和群聚公司骗去我的血汗钱,看到珠海市公安局无法证明群聚公司1992年6月1日发行的集资债券是合法的,又不依法立案,于是,我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珠海市公安局立案。2005年1月17日,我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结果无人理睬!
  我曾经到深圳市检察院咨询过,他们告诉我,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的条件只有两个:一是公安机关书面的《不立案决定书》,二是书面的《申请要求公安立案书》。这些条件我全满足,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对我的申诉不监督立案。
   这样,2005年8月9日,我到了北京东交民巷27号,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接待站。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除了前面说的公安机关书面的《不立案决定书》和书面的《申请要求公安立案书》外,还要有公安机关的复议结果。他们让我先去公安部申请复议。结果,公安部收到我的材料后转给了广东省公安厅就没了下文。
  因为查不到这些材料的下文,我只好到深圳市公安局咨询。深圳市公安局告诉我,这个案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早就过了,他们让我去检察院咨询,看有没有补救的方法。
  深圳市检察院告诉我,公安机关的复议结果并不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的前置条件!这也就是说,没有公安机关的复议结果,检察院一样可以监督立案1
  难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接待站拿我当猴耍了?
  2006年2月5日,我第二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接待站上访。这一次那里的工作人员又换了一个说法,他们告诉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必须提供下级检察院的书面不监督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规定,检察院不监督立案要给申述人书面的不监督立案通知。
  我只好又去找珠海市检察院要书面的不监督立案通知,他们不给。      
  通过去深圳市检察院咨询,他们告诉我,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来没有要求过下级检察院要给申诉人书面的不监督立案通知。
  我就这样成了一个皮球。我找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接待站,他们让我提供珠海市检察院书面的不监督立案通知,否则,他们不监督立案。我找珠海市检察院要书面的不监督立案通知,他们说没有这个规定,就是不给。我就这么让他们踢过来踢过去的。
  因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需要提供那些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说法不一,所以,我想查清到底是哪一部法律/法规里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需要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材料。我想看看法律/法规的原文,弄清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到底谁在撒谎!
  无论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还是律师都告诉我,这部法律的名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我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看到有哪一条列出了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需要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材料。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法律程序,可无论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还是律师都说不清楚到底是哪部法律/法规里有规定需要提供一些什么样的材料。我不知道这是因为这些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律师水平太差,还是在这方面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一直在黑箱作业胡来!黑箱作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检察院遇到不想监督立案的申诉案件时,可以以“你提供的申诉材料不够”为由不监督立案!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不幸!
  直到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因为政府、群聚公司、珠海市公安局等机构没有违法而不监督立案!而是因为我始终提供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的材料”而不监督立案!
  如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必须提供下级检察院的书面不监督立案通知,珠海市检察院不肯给我书面不监督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管;如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不需要提供下级检察院的书面不监督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不应该以此为由刁难我,不监督立案。总之,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我从2006年开始一直在找全国人大信访局,想请全国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大信访局根本就不理睬。官司打到全国人大已经打到了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职责,我就没有办法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按照这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有关的司法部门是不是在侵犯我的人权?!
     我不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有关的司法部门的所作所为是不是在侵犯我的人权。我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还明文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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