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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伪装者48

用找工作签工作,被外管局通知说打黑工,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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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管局完全没有理由,LZ应该据理力争,把法律条文甩那办事员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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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irvine 发表于 2017-8-8 16:11
请问哪里违法了?找工作签证18个月,在这18个月内不受任何限制的受雇或者自行开业。

AufenthG §16 Ab ...

谢谢楼上的信息,我朋友让我拿这个条款去找外管局理论,但是我看了一下之前找工作签办的id卡,上面anmerkung那里写明了是§ 16-4,而不是16-5,不知道外管局会不会再有什么疑问。不过还是要再去试一下才能知道答复。我事情复杂之处在于,工作开始之初我去找过外管局的人问是否一定要换成工作签,当时那个办事员说不需要,没有拿到任何的书面确认。但是今年那办事员走了,不干了,我的档案都被移交给他的同事了,按这人的说法,我从开始工作起就已经schwarz了,一个人一个理解。明天还是要再去讨说法,实在不行只能找律师了。

我工作后公司只是问有没有换成工作签,但是并没有要我的材料去备案检查。我的理解是我自己有义务给公司材料,但是公司也是有义务主动找我要材料核实。现在如果追究责任或者可能出现的罚款,是不是我和公司各承担一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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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jasmin929 发表于 2017-8-8 17:05
还想补充一点。虽然觉得楼主没有错,不过换作我的话我会在当初拿到合同入职前去外管局打个招呼说明情况,如 ...

你说的对,应该提前打招呼问清楚。我的经验教训是:如果对方说没有问题,那也要拿书面的确认,否则后期换了办事员,发现问题后他不会追究之前办事员出的错,而是把所有问题都推给申请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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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伪装者48 发表于 2017-8-8 22:33
你说的对,应该提前打招呼问清楚。我的经验教训是:如果对方说没有问题,那也要拿书面的确认,否则后期换 ...

这样子啊,换了我我也不会想到要书面确认的(除非是邮件交流存了底),而且这种确认要人家开人家也不会开。现在这个办事员真的是没给自己留后路啊,这都给你造成在公司形象的影响了,真到找律师那一步的话哭的是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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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jasmin929 发表于 2017-8-8 16:55
赞一个。
其实我也倾向于不用一上来就找律师,还没到那一步。外管局办事员很多都是流水兵,条条道道的规 ...

是的。切记得理不饶人。毕竟对方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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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有时候以为是省事或者占便宜的想法其实是想当然的,结果反而更麻烦。
毕业生拿的找工作签证是允许打工和做独立经营,短期打工保证找工作期间的生活所需是可以的,找到稳定工作或申请独立经营时有权利去申请转变居留许可。
也就是说,一旦找到稳定长期的工作,或做独立经营,预计未来这份职业工作时间一定会超过之前学生签许可的工作时间范围的时候,就需要劳动局批准了。
不是说自己以为居留时间差不多就一样,这个过程中居留目的的转换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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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jasmin929 发表于 2017-8-8 17:05
还想补充一点。虽然觉得楼主没有错,不过换作我的话我会在当初拿到合同入职前去外管局打个招呼说明情况,如 ...

比较赞同你的说法,提前去外管局确认一下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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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伟伦律所 发表于 2017-8-9 16:39
哎,有时候以为是省事或者占便宜的想法其实是想当然的,结果反而更麻烦。
毕业生拿的找工作签证 ...

请问哪条法律规定了找到正式工作后就必须要换成工作签证,而不能继续沿用找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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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吧,你12楼的回帖已经大致说明原因了。
你先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是需要找律师的。

简单的说,你所在的外管局,接待你的人,糊涂也好,脑子里面的东西没更新也罢,总之就是,他知道找工作签证是改成18个月了,或许他知道你的签证可以做任何事情了(如果你的签证卡上面有 Erwerbstätigkeit Gestattet),或许他不知道,还以为18个月内跟旧的AufenthG一样,只能打打零工,但是最重要的一点,他不知道找工作签证,是从 § 16  Abs. 4 改成 § 16 Abs. 5 了。。。

而你后面找到工作去咨询的工作人员,也是按照新的法条跟你解释,或许他随便看了一眼你的签证,或许根本没仔细看,或许他也以为找工作签证还是 § 16 Abs. 4,所以他按照新的法律给你做出答复,也没有错。

而现在,你说的外管局不认账的原因就在这里了。现在接待你的人不管你当时怎么申请的,他只是觉得你目前持有的是 § 16  Abs. 4 获得的居留,那就是没有随意工作的许可。

你需要说明的就在于此,虽然很简单的几点,但如果你觉得自己能够陈述好,那自然 OK,陈述不好,还是找专业人士比较好:
1. 你需要说明,你在毕业后是按照§ 16  Abs. 5 申请的找工作签证,也认为对方是按照§ 16  Abs. 5 颁发的。
2. 你的过错在于,拿到签证后,你没有仔细核对,没有留意到 § 16 Abs.5 写成了 Abs. 4
3. 而外管局的错误在于,他们按照错误的条款颁发了错误的居留许可。
外管局即使犯错,但不至于会销毁你的档案材料。所以你当时是以找工作目的申请延签,还是所谓的其他目的,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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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回来,你们公司也很有意思,就算是小公司,做账是外面的人做,你的签证当时 Steuerbüro 也应该检查过了才对,什么都没检查居然就能给你登记,也真是稀奇了
如果他们当时检查了,那么也能早点发现问题了。
你的罚款另说,但如果你们公司操作都很正规的话,他们的罚款应该是由 Steuerbüro 来承担的,因为对于你们公司来说明显是 Steuerbüro 的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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