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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CRS/共同申报准则 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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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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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基础讯息:关于CRS/共同申报准则基础知识

2015年,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2015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当局间协议》。这是中国的MCAA。
2016年10月14日,中国国家税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5月9日,中国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14号公告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该办法会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中国的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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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国内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对于一般中国公民个人和一般中国企业没有影响,只是从2017年7月1日开设新账户时需要做个申明。

对于有海外资产、海外身份的中国公民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拥有海外居留(比如他国绿卡、永居等),但是确定是在中国长期居住,可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收集。但是若被认定双重税收居民,其金融账户信息则有可能被双向收集。

如果中国公民单纯在海外有自己的存款账户(不管有没有海外身份),比如在香港有自己的账户并存有资金,有很大可能性会被香港相关机构收集汇总通过MCAA报告会中国税务主管机构,这要看其海外账户所在地的具体相关CRS政策和法律规定。

对于拥有国内海外资产(非金融产品,比如房产不动产、汽车、私人飞机、游艇、贵重物品)的情况,鉴于AEOI标不涉及非金融资产,目前还在报告审查范围之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拥有的海外房产有银行贷款,一般就会连接到该贷款银行的存款账户,此信息交换情况需要参考了解不动产所在地对CRS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对于在海外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或海外拥有资产的中国企业,要积极了解相关所在地国家(地区)的CRS政策,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并且了解实际控制人以及外国公司的相关定义,提前做好税收申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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