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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德国食品进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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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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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在食品出口方面遭遇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以食品安全为由的绿色壁垒。动物源性食品被封杀,植物源性食品亦因检查标准苛刻,举步维艰。对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控方法。
  德国是中国动物源食品和植物源食品进口的重要贸易伙伴,近年来,特别是发生疯牛病,二恶英,口蹄疫等动物疾病和除草醚丑闻,抗生素类药品在食品中被查出等事件后,愈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健全食品的安全监督机制和快速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1. 食品监督的目的 食品监督是检查有关对食品的法律规定是否得到保证和遵守,食品法所规定的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德国食品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欺骗和不正当的竞争坑害。
  2. 法律依据 德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法律基础是欧共体的RL89/397/EWG号“关于官方食品监督的条例”,RL 93/99/EWG号“官方食品监督的补充措施”的两个指令和85/591EWG号“关于共同取样的程序和分析方法”和93/43/EWG号“食品卫生” 条例。德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将欧盟的规定纳入本国的食品法中。食品监督的框架法律核心是食品法和日用品法,它们同肉类卫生法、家禽肉类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构成日常生活食品、烟草制品和日常用品方面对保护消费者的坚实基础。
  3.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对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是最高主管部门,负责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下属有两个局:
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能是风险管理,并和欧盟之间协调相关事务。该局设有监控委员会,在对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范围内具有法律意义的监控程序管理规定。
联邦风险评估局:主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信息传送。
  各州负责执行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和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州分三级管理。州一级的最高机构负责监督,设立机构和颁布规定;中级机构负责服务性和专业的监督;基层的机构负责食品监督的具体事务,如检查和取样等实施工作。
  食品和农业部还制定了关于贯彻官方对食品和酒类规定监督的管理通则。 按照食品和日用品法、酒法、肉类卫生法和禽肉卫生法和对残留物控制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联邦和州之间协力合作的原则性问题。
   4.食品监督程序地方上的基层管理所负责现场的食品监督任务,对企业的检查和取样工作是由经过特别培训过的食品检查员、食品化验员或兽医来做。对样品的化验要由地方或州的特定的化验所来做。对食品监督,通常情况下是针对食品链上的每一个环节。检查和监督时不讲理由,不打招呼,方式是抽查和经常性相结合。食品监督是由企业自检、取样和对样品检验三部分组成。针对这三部分各州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对有怀疑的情况,各州可在检查、取样和化验方面确定临时的重点。在检查和样品化验时如果发现有问题,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责任人要视其违法的方式和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如要求整改、关闭企业,封存货物或进行销毁。对已证实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是罚款,情节严重的通过刑事诉讼来处理。
  5.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目前,欧盟和德国对非动物源性食品进口未做通常的制度化检查。但如果从抽样检查或其他信息渠道,如欧盟的快速预警报告得知,从第三国进口的某种食品将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在此情况下,德国消费者保护部可启动这样的做法,即有关产品必须经过州监督部门检查后方能通关。另外,欧盟委员会还针对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制订了一系列特殊措施。这些规定涉及到对从中国和埃及进口的花生和从土耳其和伊朗进口的开心果黄曲霉素的制度性检查。
  6.监督的协调工作 联邦和州之间的对话,在议会里的协商及各州参与欧盟一级的对话,这些都有利于法律制定的协调。而对落实食品监督来说,联邦-州-各委员会-工作组则有助于在各州间采取一致的行动。
  7.下一步设想德国消费者保护部主管官员认为,由于欧洲内部大市场的形成,伴随而产生的食品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世界贸易的扩展,有必要对官方的食品监督从设想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和发展。前不久欧盟委员会建议的关于食品和饲料的官方监控的规定及之后的要加强对有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检查的规定,对实现这个目的很有好处。这些检查要根据风险为基础的抽样计划来加以组织。对某些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危险的产品,必须置于严格的国家检查之下。类似于对动物源性产品的严格检查措施已在计划当中。
  二、2002年德国对食品监督采取的措施
根据对残留物检查计划而进行的对残留物监督是根据共同体的96/23/EG号指令的规定。
1. 继欧盟一系列决定,德国采取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措施来防御 .
关于含有害身体健康的氯霉素和呋喃西林等残留物的产品,2002年1月30日欧盟委员会采取进一步限制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决定。理由是,中国的蜂蜜、肠衣、冻禽肉和水产品含氯霉素和呋喃西林(Chloramphenicol,Nitrofuranen)残留物。其中部分水产品在其后的一段时间被解禁,但对蜂蜜至今仍无解禁的可能。应该指出的是,现在所有欧盟的规定都转换为德国的法律。
2. 2002年德国另一大的食品危机事件就是除草醚(Nitrofen)丑闻。从此事件可以看出,食品企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就可避免类似的危机发生或可能控制住危机。为改善所谓的对消费者的保护,2002年8月联邦食品和日用品法又增加了一项规定:如果企业认为,其向市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健康保护的规定,就有责任立即对主管监督部门报告。有问题的食品在发生危害之前必须加以封存,由企业自定,主管部门可立即采取行动。
3. 为保证婴儿和幼童健康,发布降低婴儿食品中除草醚的最高含量规定。在与欧共体91/321/EWG号条例相一致的饮食规定中,对婴儿和幼童饮食食品中农药残留的一般最高含量中的除草醚,由0.01mg/kg降为0.005mg/kg。
4.欧盟委员会此间提出两项修改共同体91/321/EWG号和96/5/EG号关于婴儿和幼童食品中限制农残问题的指令。其认为一般的残留最高限量0,01mg/kg可能会超出婴儿和幼童许可的每日剂量,为此提出,实行更为严格的最高限量。
5. 2002年4月24日欧盟通过食品快速预警机制,在瑞典发现食品中的丙烯酰胺(Acrylamid)。它一般在含淀粉的食品中含量较高,如薯片,脆面包,早餐的杂粮和炸薯条等。丙烯酰胺是一种人造物质,用于生产聚丙烯酰胺(Polyacrylamid)。聚丙烯酰胺作为凝结剂在饮用水的净化和食品包装中的黏合剂或者在化妆品中来使用。以上食品在生的状态下或用水煮不会产生丙烯酰胺,但如是低糖的,如淀粉糖、果糖和氨基酸,如天冬酰胺 Asparagin,特别是在高温和少水的情况下会形成丙烯酰胺。
  据认为,丙烯酰胺能在动物身上致癌,但目前还没有可靠的评价。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应迅速推行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尽可能减少丙烯酰胺的工艺。在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的主管下,联邦和各州就丙烯酰胺降低到最低的方案达成一致。
6. 霉菌病毒,即所谓的毒枝霉素(Mykotoxine)可以引发人类和动物的病毒反应。该病毒发生在北欧和中欧,天气阴冷潮湿的气候条件下,会在收获物或加工产品中大量出现。由于迄今在欧盟和德国只有对特定的毒枝霉素最高含量的规定,德国政府起草了一份条例草案并通知了欧盟,这份草案制定了对其它一些渡枝霉素的国家最高含量的标准,包括在粮食、粮食制品、生面团、面包和其它烘烤制品中的脱氧玉米赤霉烯酮(Deoxynivalenol/und Zearalenon)的最高含量,在苹果汁、苹果酱和糖水苹果中的棒曲霉素(Patulin)的最高含量,在玉米和玉米制品,炸玉米片中的伏马霉菌(Fumonisine)B1,B2的含量和在炒咖啡和速溶咖啡及除葡萄干外干果中的宗曲霉毒素A(Ochratoxin A)的含量。此项草案在征求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态度后加以修改,并再次提交欧盟委员会。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首先对棒曲霉素,然后对宗曲霉素A和脱氧玉米赤霉烯酮提出和宣布了规定意见。
7. 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兽药所在2002年公布2000年食品监测结果,认为在葵花籽和花生中部分镉的含量较高。葵花籽和亚麻籽属于植物性食品中镉的潜含量高的。这些植物从土壤中有选择地吸收镉并把它存集在种子里。2002年10月德国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兽药所向欧盟“食品中的环境污染”专家组提交了建议,委员会可能出于对消费者健康预防性保护的理由,在欧盟466/2001条例的框架内审核对葵花籽、亚麻籽和花生中镉的最高含量的规定。
8. 随着对农药残留最高含量的第7次修改,重新确定对食品中残留的最高含量和对多种化学分析测定界限的新定义。欧盟许多关于确定农残在植物产品中的最高含量的条例都由此转换为德国的法律。

一、进口货物报关手续

在德国口岸进口结关的货物, 应由货物承运人,货主或收货人向海关填送报单及海关特种申报单。海运货物的报单应于货物向海关呈验后45天内填报,其它运输方式则限于15天内填报。货物可以按供国内消费或受海关监管的特别制度结关, 否则应运出国外或予销毁。邮运物品, 无需由海关立即办理结关续者, 可以送呈一份特别呈验货物清单,按国际货运的规定, 可以送呈一份特别呈验货物清单, 按国际货运的规定, 可以用邮包括运人的申服单,代替上述清单。货物如在限期内既未结关变未出口, 应由海关接管直至向海关申报,在此期间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利害各方承担在结关前进口商有权查盾货物。德国海关要求报单使用联合国经济委员会的报单格式,申报人可以用打字机一次打出海关报单、装船通知、提单、原产地证明、保险单等。纳税人缴纳关税后, 对进口商来说已履行了纳税义务, 可提取货物结关。

二、保税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可以申请按国内转运制结关, 这种转运制作准许货物免纳关税和捐税,从进口地运往设于德国其它地方的海关办事处。进口商应负责在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原封不动地送交上述海关办事处同并须提代保证。但是如应税货物能立即结关供国内消费, 而且接转运制结关对进口商并无经济上的好处, 或者如该项货物以后将按共同体转运制运经另一成员国境内, 海关将拒绝该项货物按国内转运.

德国海关准许批量货物凭陆运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运往德国, 或德国运往另一上述公约的签字国。海关将在进口地点即进入共同体或按本制度结关的地点和到达地两处对货物进行检查。如需缴纳保证金则转运证已为货物在共同体内进行的全部运转提供一次运输所需的全面担保。

三、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的报关手续

海关仓库是海关对进口货物放宽实施保护政策的一种措施。海关仓库允许进口货物免纳关税和捐税, 存入特许设立的仓库,存入仓库的货物保许进行通常的整理(如改换包装,整理拣选)在个别情况下,如经济上所需要, 可以准许进行再加工,存库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海关仓库是一种对公众开放的保税仓库, 用于储存复出口货物或在进口时去路未定的货物,又称加锁关口储存待领仓库。这种仓库通常由私人团体或行号经营, 在需要时, 例如当自由贸易区和公共保总称集团均已饱和时,海关可以特许增设私营保税仓库。海关延期纳税仓库用于储存最终将进入德国境的货物。这些货虽已结关, 但关税及捐税尚未完纳,进口商可以随意提取库存货物, 不受海关干预。因为每月提货物的税款均得凭帐册延期至下月1日, 甚至能延至15日完纳。存储期间如海关税率发生改变,进口商可以申请按存货物结关内销时生效的新税率完税。某此农产品税率经常作季节性的改变,其应纳税只能按出时适用的税率计征。

四、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海关放宽其保护政策的又一形式。 德国在不来梅、汉堡、克期哈芬、不来梅哈芬、埃姆敦及基乐等港均有自由贸易区。在起运时如最终去向不明,或无法立即运出的成批货物可长期寄存于自由区内,无需在完任何关税和捐税。这种货物可自由地在区内存储转运或复出口。德国国产货运入区内后就成为出口货, 可享受相应的退税待遇,自由区所存货物在风区销时须缴纳关税。除了克期哈芬只能存储货物外, 所有以上自由区内都可进行装卸、运输、存储取样、分拣等等,所存货物可以出售和拍卖,但不许向个另私人零售。在区内准许进行的工业活动只限于私人零售。在区内准许进行的工业活动只限于造船、修理和经德国联帮财政部的特准的用进口原料进行加工的项目。汉堡自由区管理局有权批准进行工业生产、装配及其他加工业务, 所用原料可从国外进口。对于进口供国内消费的应税物品或免税品,均须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的监管是为了保证货物照章纳税完成应办的放行手续德国目前实行的完税后纳制,货物主行只是完成报关手续的一部分,关税的计证则将视进口商的需要和报导提供的信贷保证延期30天或更长的时间缴纳。另外德国海关征收的间接税有以下二种
1、进口平衡税。进口货物所征的这种税,税率与德国同样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相等;
2、消费税。应征消费税的品目为糖、啤酒、香精、别啡、火柴、灯泡、用于广告的萤光灯、扑克牌、烟、石油及其制品、醋酸、香槟酒。

来源:http://article.bridgat.com/200805/08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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