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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cold36000

[护照签证] 了解中国长期居留。关于是选择德国长居还是入籍的讨论。请进。(法律条文添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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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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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10-1-15 00:26 编辑

长居还是国籍?对于在德国8年的我现在是个门槛了。究竟该过哪一个?总是犹豫不定。

本人以后一定是会回国定居的。但是德国国籍的有利条件非常诱人。我也可以申请长居,但是,以后长期留在国内有被取消德国长期居留的危险。
所以,想转个弯子,拿了德国国籍,再拿中国的长居就可以了。

可是不清楚要求,听说很难。请有了解的热心网友提供些信息。


多谢。

网友的讨论内容渐失原题目主题。所以特别改换了标题。希望朋友们继续讨论。各抒己见。

相关信息或法律条文转贴指引: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板凳 或者 75楼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65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77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78楼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核发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核发..............79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辽宁省实施办法......80楼

Anspruch auf Einbürgerung(Staatsangehorigkeit für Deutschland).........94楼

欧盟长居的Vorteile..............101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02楼

2007对中国免护照签证的国家..................63楼

办理国内入、退、复籍手续须知‏...........x。。。118楼

申请欧盟长居的条件(转自德国的律师事务所,比较官方。)。。。。。。121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143楼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9-18 02: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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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可以看看香港港府的网页,是否可以申请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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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那里太热,而且病毒爆发多。我就打那边来的,不准备回那边了。再有香港身份出入大陆或者长居大陆也是麻烦。起码暂时先不考虑香港。

但还是要多谢你的回复。:)



27.07.2008 补充法律条文: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一、许可事项: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目录号:46   
    办理部门:出人境管理处
    二、许可对象:
    拟申请来中国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十八条。
    四、许可条件:
    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五) 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八、许可时限: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
    九、许可程序:
     (一) 受理
    受理人:出人境管理处入境科民警。
     (二) 审核
    审核人:省公安厅出人境管理处。
     (三) 签发
     签发人:公安部出人境管理局。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7 06: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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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亲戚拿了美国国籍,家里几个百万到也没弄成中国长居,听说最后折腾了个澳门的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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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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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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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专栏

发表于 2008-7-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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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8 17:41 发表
那里太热,而且病毒爆发多。我就打那里来的,不准备回那里了。再有香港身份出入大陆或者长居大陆也是麻烦。起码暂时先不考虑香港。

但还是要多谢你的回复。



不麻烦啊,有回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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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y 于 2008-7-8 19:02 发表
现在拿香港护照是最牛的了。




牛在哪里啊?你能给说说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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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9-7-2 08:20 编辑

香港护照和澳门护照可以接受同时拥有德国的护照吗?如果可以的话,到是不错。还真是偏门。多谢各位回复。:)

都说鲁尔区好办长居。才知道那些城市属于鲁尔区。

介绍:
鲁尔工业区是德国,也是世界重要的工业区。位于德国西部、莱茵河下游支流鲁尔河与利珀河之间的地区。通常将鲁尔煤管区规划协会所管辖的地区,作为鲁尔区(Ruhrg-ebiet)的地域界限,其面积4593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1.3%。区内人口和城市密集,人口达570万,占全国人口的9%,核心地区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2700人;区内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24个,其中埃森、多特蒙德和杜伊斯堡人口均超过50万。鲁尔区南部的鲁尔河与埃姆舍河之间的地区,工厂、住宅和稠密的交通网交织在一起,形成连片的城市带。
  鲁尔区的工业是德国发动两次世界大战的物质基础。战后又在西德经济恢复和经济起飞中发挥过重大作用,工业产值曾占全国的40%。现在仍在德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鲁尔工业区突出的特点是,以采煤、钢铁、化学、机械制造等重工业为核心,形成部门结构复杂、内部联系密切、高度集中的地区工业综合体。鲁尔区是以采煤工业起家的工业区,随着煤炭的综合利用,发展了炼焦、电力、煤化学等工业,进而促进了钢铁、化学工业的发展,并在大量钢铁、化学产品和充足电力供应的基础上,建立发展了机械制造业,特别是重型机械制造、氮肥工业、建材工业等。同时,为大量产业工人服务的轻工业,如服装、纺织、啤酒工业等也有了很大发展。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消费量逐渐增加,鲁尔区的炼油业和石油化工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70年代以后,电气、电子工业有了很大发展。现在,鲁尔区生产全国80%的硬煤,90%的焦炭,集中了全国钢铁生产能力的2/3,电力、硫酸、合成橡胶、炼油能力、军事工业等均在全国居重要地位。战后在世界一些以采煤工业起家的老工业区严重衰退的时候,鲁尔区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是与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区内的经济结构与部门结构分不开的。
  这么好的工业区,是不是该给我们一些启示呢?
  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重大决策。东北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基地和重工业及装备制造业基地,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上看与德国的鲁尔工业区有异曲同工之妙。
  德国鲁尔工业区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资源开发到资源枯竭、由钢铁振兴到企业没落的经济阵痛。但是通过清理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鲁尔工业区经济迅速走出了低谷,从以煤炭和钢铁工业为中心的资源型生产基地,转变为以煤炭和钢铁生产为基础,以电子计算机和信息产业技术为龙头,多种行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由此我想到,德国鲁尔工业区的经验对于我们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于是,利用我在瑞士圣·加伦大学工作的机会,赴德国鲁尔工业区实地考察,希望从德国成功的经验中悟出一些道理,为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献计献策。
  不同的社会体制
  相似的经济问题
  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凡是较早发展起来的地区走向相对衰退,主要是因为它们拥有较为不利的经济结构。德国鲁尔工业区与中国东北老工业区虽然相距万里,但由于具有同样的资源优势,所以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都经历了相似的过程,即:由资源开发到经济繁荣,再由资源枯竭到经济衰退。问题的关键是衰退后的鲁尔工业区经过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们生活和谐宁静,环境优美空气清新,蔚蓝色的天空下绿树成荫鲜花遍地,该地区的经济在新技术的带动下朝气蓬勃蒸蒸日上。那么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呢?
  回顾历史,温故而知新。德国鲁尔工业区是以煤炭和钢铁为基础、以重化工业见长的重工业区,二战前由于煤炭资源丰富,钢铁市场需求强劲,就业情况良好,人们生活水平日渐提高。随着战争的爆发及结束,战败后的德国经济一派萧条,加之煤炭资源的日趋枯竭,重化工经济结构的弊端越发明显,传统的煤炭工业和钢铁工业开始走向衰落。很多煤矿和钢铁厂纷纷倒闭,大批的工人开始下岗失业。据有关资料介绍,1957年至1968年原联邦德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47.8%,而鲁尔区只增长了80%。截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煤炭工业就业人数已降至7万人左右,钢铁业减少了4万多个工作岗位,造船业职工人数减少2/3,失业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与此相对照,20世纪50、60年代,中国政府集中了300多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创建的“新中国工业摇篮”——东北老工业区也是以资源型的煤炭工业、石油工业、钢铁工业、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见长,曾经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由于国家投资政策上的失误,在过去几十年建设中对东北地区的工业建设只抽血而不输血,只重视对重工业建设规模的投资,而忽视了对传统企业的改造,特别是忽视了资源型城市在资源枯竭后的转产改造工作。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有4个资源型城市,现在都面临着资源枯竭、下岗失业情况严重的局面。其中,抚顺市资源开采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占失业总数的16%,资源开采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仅矿区就有3.6万户,占总数的54%;本溪市资源开采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占失业总数的2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户数达3.8万户。四个城市享受低保的人较多,有的已占市区人口1/4。这种情况使城市的第三产业很难衍生,直接影响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多渠道加快开发第三产业就业岗位,是对资源型城市就业工作的重大挑战,也是相当紧迫的任务。
  此外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老工业城市还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地陷区职工住宅转移安置、贫困下岗职工子女教育、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鲁尔区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
  德国鲁尔工业区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果。目前,鲁尔工业区已经从德国的煤炭及钢铁制造中心逐步变成了一个以煤炭和钢铁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多种行业协调发展的新经济区。他们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老企业的改造先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德国鲁尔工业区的改造起始于1968年,他们首先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对传统的老矿区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生产成本高、机械化水平低、生产效率差的煤矿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并将采煤业集中到盈利多和机械化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中去,调整产品结构和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对其他大型企业改革也采取了基本稳定的政策,尽量实行渐进的方式。对于大企业的破产相当慎重,以免引起社会震荡。
  其次,加大开放力度,努力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在加快老企业改造的同时,大力扶持新兴产业。
  这样做至少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新兴产业(主要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首的信息技术产业和以遗传工程为首的生物技术产业)可以迅速的积累资金,为老工业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第二可以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此,鲁尔工业区所在地的北威斯特法伦州还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吸引外来资金。例如:凡是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到北威州来落户,将给予大型企业投资宥28%、小型企业投资者18%的经济补贴。优惠的政策加上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使得北威州的新兴产业有了高速的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北威州从事电子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企业超过了11万家,各类电信公司38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位于鲁尔工业区内。
  第三,筑起“社会保障”的大堤。
  鲁尔工业区另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经验是政府为每一个公民都筑起了“社会保障”的大堤,使得生活在那里的居民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鲁尔工业区由于资源枯竭使得相当一大批工人失业,为了保障失业者能够安定的生活,德国政府为他们建起了必要的“社会保障”。在这里,完善的保险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德国保险业的基本险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公职人员退休金和职工病假工资等。在这个福利网中开销最大的项目是养老金,年支出额达750亿欧元左右,占直接支出总额的1/3。支出占第二位的医疗保险,占支出总额的1/5。目前德国国民中大约有 88%都处在法定的医疗保险系统之中。占支出份额较大的其他开支项目依次为失业补贴的劳动就业促进措施、公职人员退休金以及职工病假工资等。
  第四,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建设与环境保护,为失业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鲁尔工业区的资源型城市在采矿开发过程中,对城市的地形、地貌、植被和大气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地质环境破坏诱发的各类问题日渐突出,因此一些矿区的环境修复已成为该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首要任务。鲁尔工业区在处理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时十分重视矿区的环境修复。把煤炭转型同国土整治结合起来,列入整个地区发展规划,并为此专门成立整治部门,负责处理老矿区遗留下来的土地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当一个企业关闭后,他们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对关闭后的企业进行科学的环境评估,制定出周密的整改规划,科学地对环境进行整体改造,以期迅速抹掉老矿区的痕迹,并在企业原址上建设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娱乐中心、栽树种草等。今日的鲁尔已成为环境优美、景色秀丽,吸引外资最主要的地区,同时大量增加了就业。
  这些成功的经验无不对我们东北老工业区的改造和重建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鲁尔工业区是德国,也是世界重要的工业区。位于德国西部、莱茵河下游支流鲁尔河与利珀河之间的地区。通常将鲁尔煤管区规划协会所管辖的地区,作为鲁尔区的地域界限,其面积4593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1.3%。区内人口和城市密集,人口达570万,占全国人口的9%,核心地区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2700人;区内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24个,其中埃森、多特蒙德和杜伊斯堡人口均超过50万。鲁尔区南部的鲁尔河与埃姆舍河之间的地区,工厂、住宅和稠密的交通网交织在一起,形成连片的城市带。
  鲁尔区的工业是德国发动两次世界大战的物质基础。战后又在西德经济恢复和经济起飞中发挥过重大作用,工业产值曾占全国的40%。现在仍在德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鲁尔工业区突出的特点是,以采煤、钢铁、化学、机械制造等重工业为核心,形成部门结构复杂、内部联系密切、高度集中的地区工业综合体。鲁尔区是以采煤工业起家的工业区,随着煤炭的综合利用,发展了炼焦、电力、煤化学等工业,进而促进了钢铁、化学工业的发展,并在大量钢铁、化学产品和充足电力供应的基础上,建立发展了机械制造业,特别是重型机械制造、氮肥工业、建材工业等。同时,为大量产业工人服务的轻工业,如服装、纺织、啤酒工业等也有了很大发展。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消费量逐渐增加,鲁尔区的炼油业和石油化工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70年代以后,电气、电子工业有了很大发展。现在,鲁尔区生产全国80%的硬煤,90%的焦炭,集中了全国钢铁生产能力的2/3,电力、硫酸、合成橡胶、炼油能力、军事工业等均在全国居重要地位。战后在世界一些以采煤工业起家的老工业区严重衰退的时候,鲁尔区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是与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区内的经济结构与部门结构分不开的。
  鲁尔区有着发展工业的优越条件。首先,鲁尔区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自古就为东西欧往来的“圣路”地带,也是北欧通向中欧、南欧的捷径,地处欧洲的交通路口。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中,又位于欧洲经济最发达的“金三角”内,西距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成员国法、荷、比、卢的工业区很近,北距共同体成员国丹麦以及瑞典南部工业区不远,东北、南面又邻近本国下萨克森的经济重心区汉诺威—沃尔夫斯堡—扎耳茨吉待三角工业区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莱茵河下游以科隆—杜塞尔多夫为中心的工业区。便于工业区间以及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第二,鲁尔区有着丰富的煤炭资源。煤炭地质储量为2190亿吨,占全国总储量的3/4,其中经济可采储量约220亿吨,占全国90%。鲁尔区的煤炭煤质好,煤种全,为优质硬煤田,可炼优质焦炭的肥煤占储量的3/5,煤炭所含的灰分(为3~18%)和硫分(为0.5%~1.5%)都低,发热量高,其中肥煤的发热量高达8600大卡/公斤。第三,水陆交通便利。莱茵河纵贯全区南北,从莱茵河口上溯的7000吨级海轮和8000吨的顶推船队,可直抵杜伊斯堡港。从杜伊斯堡到荷兰边界的莱茵河段,年均运输量达1亿吨,并可通过河口的鹿特丹港与世界各地进行贸易往来。区内还有沟通莱茵河、鲁尔河、利珀河和埃姆斯河的4条运河网,总长达425公里(包括通往埃姆斯河下游段),有大小河港74个,河道与港口均已标准化,可通行1350吨的欧洲标准货轮。同时,鲁尔区东部可利用多特蒙德—埃姆斯运河,经埃姆登港与海外联系。所以,虽然鲁尔区地处内陆,但由于它有着方便的水运条件,特别是莱茵河通海航运,使得它与沿海地区同样具有廉价运费条件。铁路运输与河运同样发达。区内铁路密度非常大,营运里程达9850公里,占全国近1/5,多东西走向,从巴黎通往北欧和东欧的铁路,由本区穿过,哈根是德国最大的货运编组站。公路和高速公路四通八达,是区内及其它工业区联系的纽带,从德国西部通往柏林和荷兰的高速公路均从区内通过。鲁尔区公路汽车行驶的密度为全国平均密度的一倍,达每公里55辆。第四,鲁尔区既是生产中心,又是消费中心。以鲁尔区为核心,方圆100公里内,是德国最大的消费核心,这里集中了5个50万~100万和24个10万~50万人口的城市。鲁尔区生产的70%以上的煤炭和钢铁在此范围内加工、消费。埃森是鲁尔区最大的工业中心,人口61.5万(1987年)。位于鲁尔区中部。早在19世纪就成为鲁尔地区采煤、钢铁生产中心,后成为德国最大垄断集团——克虏伯军工厂的发迹地。现为鲁尔区最大的机械制造和电气工业中心,轻重工业都发达。杜伊斯堡人口55万,位于莱茵河与鲁尔河交汇处,是欧洲最大的河港,也是鲁尔区对外联系的门户。莱茵河西岸,钢铁厂林立,在南北长17公里,东西宽7公里的沿河狭长地带,集中了13个钢铁厂,拥有3000万吨钢铁生产能力,所以杜伊斯堡有“钢铁城市”的称号。此外,重型机械、炼油、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造船等工业也很发达。多特蒙德位于鲁尔区东部,多特蒙德—埃姆斯运河的迄点。人口59万。是鲁尔区发展历史悠久的采煤、钢铁工业中心,随着鲁尔区钢铁工业的西移,这里发展成多种工业中心,以啤酒酿造、重型机械、化学和电子工业最重要。
  70年代以来,随着煤炭、钢铁等传统工业的衰退,鲁尔区与世界其它老工业区一样面临着结构性危机,使鲁尔区在德国经济中心的地位下降,现在其工业产值仅占全国不足1/6。为此鲁尔区开展了区域整治,首先发展新兴工业和轻工业,促进区内经济结构多样化;第二调整区内生产布局,开发原来相对落后的莱茵河左岸和鲁尔区北部,与此同时拓展南北向交通网,以利新区开发;第三大力发展文教科研,推进原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同时整治环境,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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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为什么不轻易给长期居留啊?难道是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了。就算是,那也不在乎再多这么个丁点儿吧。毕竟基数大。要不然是怕敌对势力长期潜伏大陆???还真是难以理解。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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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哼,自己的私欲不能满足就肆意诋毁你的祖国,您还是别当中国人了,中国不缺你们这号人
$bs$

你既然不爱你的祖国,何必梦想祖国给你方便?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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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小朋友,我看祖国也不需要你这样的所谓粪青。你以为多喊几声祖国就是爱国啦?没事对自己同胞也好朋友也好稍微友好一点,人家是来互相交流的。这种素质,甭管你拿得什么护照,在哪儿都不会是别人需要的人才。申请香港护照的朗朗像你这样吗?先入美国籍又回归中国籍的前微软中国总裁唐俊这样吗?

香港护照好处是不少,但是如果你不会过去香港置业或者就职的话,拿不到护照。按照香港入境属的“优秀人才引进计划”,我相信不少朋友都可以满足,问题是那只是给你1年的无限制居留和出入许可,后面还要出具你有在港继续居留的倾向,才能继续延续这种待遇。7年以后才能拿香港身份证和护照。这个条件我估计真有此心的人不多

要想拿德国护照回中国,我的建议是你必须是顶级人才才会比较爽,例如总经理和高级管理职位,或者有数百万美元的投资,这样在中国的绿卡和长居都很方便。今后想换回中国籍的话,也是可能的,虽然也不是很简单。我校友唐俊就是这个例子,你可以上google查查他的国籍转换经历。不过他现在又换回中国护照了,办起来可不简单。
如果只是普通职员和不做什么事业的,那就像其他朋友说得那样:麻烦了。拿了德国护照的话,就别想回头了,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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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云迪也是香港籍了。 有些在香港银行任职的海归把美国国籍放弃了,去拿香港护
照。

当然他们这些人主要还是看中了香港15%的最高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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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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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例如总经理和高级管理职位。。。


告诉你,老人家,没戏,别做梦了

现在回流的也多是看中国日益开阔的市场,为私利的原因

好马不吃回头草,一日不做中国人,就有本事一辈子别做$angry

[ 本帖最后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9 1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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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 clifford 的长篇解答。 看来香港护照还真是不错呢。我要想去香港有很好的便利条件。语言,家庭。。。。
之所以不想长居香港除天气和流感病毒以外。主要原因是,香港逐渐在衰落。大陆的崛起,让香港逐渐失去了亚洲货物装运中心和经济贸易中心的地位。香港的全局优势已经不在了。大陆政府接管香港以后,为了不让外界看到香港逐渐在衰败的景象,一直在暗中支持着。可这种支持能维持多久谁又知道呢?

德国不同于香港。德国经济实力雄厚,工业技术先进,社会法制健全。虽在走下坡路,但毕竟是发达的世界强国,欧盟经济和发展的领头羊。再不济,也不致于在50年内被中国赶超。在德国工作和生活的条件都比中国优越。尤其是工作压力方面。来过德国的人基本上都知道。所以,想要德国的国籍人基本上都是出于这些利益的考虑。可以理解。

但是,我渐渐的偏向于保留中国国籍,先争取德国的长期居留吧。

都说德国的长期居留比国籍难拿。可是究竟难在哪个地方? 这个问题我必须要去弄清楚。然后再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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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9 05:25 发表
哼,自己的私欲不能满足就肆意诋毁你的祖国,您还是别当中国人了,中国不缺你们这号人
$bs$

你既然不爱你的祖国,何必梦想祖国给你方便?做梦!


就是,他丫在做梦。 $汗$ $支持$

以后我要发起签名活动,坚决严格控制中国长居护照的申请。尤其对入了外籍的中国人更要严加控制,不能让他们两头拿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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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9 20:23 发表
。。。德国不同于香港。德国经济实力雄厚,工业技术先进,社会法制健全。虽在走下坡路,但毕竟是发达的世界强国,欧盟经济和发展的领头羊。再不济,也不致于在 50年内被中国赶超。在德国工作和生活的条件都比中国优越。尤其是工作压力方面。来过德国的人基本上都知道。所以,想要德国的国籍人基本上都是出于这些利益的考虑。可以理解。 ...


像你这样的人,我强烈建议你入德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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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在你只能天上做大官,来到人间却。。。。。哎,不说也罢。

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28.07.2008 添加 欧盟长居的条件以及优点。下载链接:

http://www.buelten.de/daueraufenthalt-EU.pdf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8-1 0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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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ast 于 2008-7-9 20:52 发表


就是,他丫在做梦。 $汗$ $支持$

以后我要发起签名活动,坚决严格控制中国长居护照的申请。尤其对入了外籍的中国人更要严加控制,不能让他们两头拿好处。 :)


签名!$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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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入了籍就是每次回去麻烦一点要办签证,你如果长期在国内的话无所谓的,现在外企里找外籍的很多的,签证无非就是一年要去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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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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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ast 于 2008-7-9 21:52 发表


就是,他丫在做梦。 $汗$ $支持$

以后我要发起签名活动,坚决严格控制中国长居护照的申请。尤其对入了外籍的中国人更要严加控制,不能让他们两头拿好处。 :)


人家两头拿好处是靠自己本事,没骗没抢没贪污,他在德国寒窗苦读的时候,请问你在什么地方?自己捞不到好处就眼红别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心理太阴暗。

中国应该给加入外籍的高级人才开绿色通道,来去自由,让他们很方便的为国内企业带入新鲜血液。你知道中国每年为了引进技术,花掉多少钱?

当然,跨国人才可能因此获得更高的薪水,那有什么错么?是凭本事赚来的,比贪官骗子强无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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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rkew 于 2008-7-10 08:29 发表


人家两头拿好处是靠自己本事,没骗没抢没贪污,他在德国寒窗苦读的时候,请问你在什么地方?自己捞不到好处就眼红别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心理太阴暗。

中国应该给加入外籍的高级人才开绿色通道,来去自由,让他 ...

$送花$ $送花$ $送花$
同意!
有些人就是心胸狭隘、小肚鸡肠,这种人到了哪里都不会有大作为。不用跟这些小人一般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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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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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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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认祖宗的人也不会有作为$bs$

“有奶便是娘”是你们这号人的座右铭,你们互勉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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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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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n_sc 于 2008-7-10 08:49 发表
目前的情况,真正两头能拿好处的是那种有中国籍拿德国或欧盟长居的。


那也是两边天天跑的。长居中国也麻烦,甚至比拿德国国籍还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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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子下来, 小黄和gast看来是一路的, 不过也不能说他们是粪青吧. 那个pingp不也自称是粪青吗?但人家也入籍啦.(不好意思, 没有恶意, 只因为是名人效应, 引用一下, 知道pingp是工作版的牛人, 不要介意哦.)

其他人和gast还有小黄说的话都那么中肯而且也有道理, 为什么他们两个看了却一点也不懂其中的道理呢? 以前那个 gast 说拿到入籍证书后给当场撕掉了, 我还大大佩服了一下, 后来知道其实是根本没有这种机会给你表现的. 完全是谎话. 以后就再也不信 gast 的贴了.

[ 本帖最后由 四大 于 2008-7-10 1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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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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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黄,呵呵 :)

虽然看不太懂楼上你说什么,我的意思表达清楚就好了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许你们不认祖宗乱磕头换国籍,就得允许别人骂

话说回来,鸟大了什么林子都飞,真有本事的人不需要什么居留烦心!想两头拿好处的也就是为了点利益上窜下跳,有啥意思?中国人你不是,德国人你也不是(至少德国人不认为你是),悲哀啊,活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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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n_sc 于 2008-7-10 10:54 发表


你怎么知道的, 认识它?


你说那个 gast 吗? 他之前在工作版的一个关于入籍的帖子里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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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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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10 10:56 发表
小黄,呵呵 :)

虽然看不太懂楼上你说什么,我的意思表达清楚就好了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许你们不认祖宗乱磕头换国籍,就得允许别人骂

话说回来,鸟大了什么林子都飞,真有本事的人不需要什么居留烦心!想 ...


你和 gast (如果是两个人的话) 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总为别人担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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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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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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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 水了 LZ 的贴, 还是回正题吧.

LZ 应该知道, 最简单的方法应该是和一个中国国籍的人结婚就可以拿中国长居了. 是 LZ 有什么为难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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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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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大家对是否入籍无法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讨论,那以后就不要再讨论入籍还是居留等问题了。而且每个人的国籍状况,其实是很隐私的事情,没必要拿出来讨论,没有对错没有好坏,也讨论不出个什么统一的标准答案。

建议斑竹以后禁止这类话题,比如,我到底拿长居还是入籍比较好。
建议斑竹以后只允许这类话题,比如,我已经决定入籍了,大家来说说入籍的条件和过程吧,又比如,我已经决定不入籍而拿长居,请教长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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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的长居

原帖由 pn_sc 于 2008-7-10 12:06 发表
中国长居是有年限的,而且也规定了必须多少时间在中国.



德国的长期居留也是有居留限制的。必须每年超过6个月以上是在德国境内的(不知道他们怎么查的到)。这个对希望常年留在中国大陆的我有些很不方便。听说只是抽查,但不好运气被查到了,长居就会被取消。风险有点大。不知道现在所谓的欧盟长居是否也是这个情况?就不清楚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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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灌水用户名 于 2008-7-10 15:51 发表
既然大家对是否入籍无法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讨论,那以后就不要再讨论入籍还是居留等问题了。而且每个人的国籍状况,其实是很隐私的事情,没必要拿出来讨论,没有对错没有好坏,也讨论不出个什么统一的标准答案。 ...



奇怪,奇怪。没有比较,哪里来的判断?没有判断,哪里来的决定。$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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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3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怎么滑到第二页了。自己顶一个。$m2$

入籍考题
http://www.bmi.bund.de/cln_012/n ... uergerungstest.html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9 23: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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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11 00:39 发表



奇怪,奇怪。没有比较,哪里来的判断?没有判断,哪里来的决定。$m2$


你要的是法律上的比较,可是这里回帖的人都在比较是否爱国,这个对你的决定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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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9 00:51 发表
中国为什么不轻易给长期居留啊?难道是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了。就算是,那也不在乎再多这么个丁点儿吧。毕竟基数大。要不然是怕敌对势力长期潜伏大陆???还真是难以理解。
$考虑$

北京的外办还真就是这么说的, 我们中国就不缺人. 你们都出去了, 干嘛还回来呀? 而且办中国的长居很难, 即时和中国人结婚了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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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没入籍的中国粪青们你们既然是地道的中国人为什么连上学带工作的在德国这么多年死皮赖脸的赖着不走啊?这可是人家的国家,不是你们粪青的中国,觉悟那么高还不赶着回去建设祖国?连那些所谓卖国贼的外籍华人都不如,你们怎么还有脸在这里喷粪?!真是一脑子红色大粪遇到什么事都上纲上线,没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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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ogi 于 2008-7-13 19:28 发表
那些没入籍的中国粪青们你们既然是地道的中国人为什么连上学带工作的在德国这么多年死皮赖脸的赖着不走啊?这可是人家的国家,不是你们粪青的中国,觉悟那么高还不赶着回去建设祖国?连那些所谓卖国贼的外籍华人都不如,你们怎么还有脸在这里喷粪?!真是一脑子红色大粪遇到什么事都上纲上线,没得救了!



呵呵,你最好先去问问那些在中国的老外,为什么他们天天抱怨中国的空气水还有很多其他其他,把中国说成了简直无法活命的地方,可是他们的实际行动却是赖在中国好多好多年就是不肯走,他们为什么不回他们自己的国家建设祖国呢。

我劝你,没必要这样互相拍来拍去的,大家都在用脚投票,那些在中国的老外,说的比骂的还难听,可就是烂屁股一屁股坐在中国再也挪不了窝了。他们既然屁股烂在了中国,为什么不换成中国护照呢,你倒是去问他们呀。

彼此彼此,谁也别挤对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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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靠结婚拿不到中国长居的, 上海出入境管理处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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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usreis 于 2008-7-14 13:52 发表
靠结婚拿不到中国长居的, 上海出入境管理处的回答。


管他是不是长居, 更本不重要, 就是半年一年的一次一签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在德国不也是这么过来的嘛. 都结婚了难道还能硬是不让你在中国呆着? 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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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灌水用户名 于 2008-7-13 23:45 发表



呵呵,你最好先去问问那些在中国的老外,为什么他们天天抱怨中国的空气水还有很多其他其他,把中国说成了简直无法活命的地方,可是他们的实际行动却是赖在中国好多好多年就是不肯走,他们为什么不回他们自己的 ...


奇怪, 有什么可为难的? 那些在中国的老外都能一直赖着不走, 为什么你拿了德国国籍担心在中国呆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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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tch 于 2008-7-14 15:18 发表


奇怪, 有什么可为难的? 那些在中国的老外都能一直赖着不走, 为什么你拿了德国国籍担心在中国呆不住?


我没有德国国籍哈$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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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入境管理处是不是属于公安局的分支机构啊?都哪些城市有这个机构?还是每个城市都有。不知道找熟人会不会有机会拿到中国长居。现在什么都没有办,也不好去托人。麻烦。。。。很难做的一个决定。$m13$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7 06: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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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LS的,居留要是能找熟人就发了,这国家还不乱套了。最近办奥运呢,这种事儿更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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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9 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外管办和入籍办都去过了。他们的解释和网上的差不多,但也还是有出入的。有一点很明确,入德国籍比拿德国长居简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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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9 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中国的签证每年一签是不是一定要有中国的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合同。照顾家人算不算。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都有什么限制没有???中国的条款应该只会多不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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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在德国注册个公司,然后回国发展业务,签证每年延,不知是不是个方法?
或着干脆找个德国公司开个证明,就说是公司长派中国的办事人员,难到中国不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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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奥运期间中国收紧签证,为难的就是这些人。很多外国人在中国没有拿到签证被迫回国。或者暂时躲到香港去。。。苦的很。而且还没有地方说理去。欧盟的商贸联合会知会中方,并询问解决方案。中国官方没有做任何回应。中国的政策一日三变。法律制度也不知道是用来干嘛的。$angry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0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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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20 12:32 发表
现在奥运期间中国收紧签证,为难的就是这些人。很多外国人在中国没有拿到签证被迫回国。或者暂时躲到香港去。。。苦的很。而且还没有地方说理去。欧盟的商贸联合会知会中方,并询问解决方案。中国官方没有做任何回应 ...

不要这么说, 我认识的几个德国人这段时间都顺利拿到签证, 他们有去旅游的, 有去工作的, 只要材料齐全, 使领馆不会不给签证的. 大家都办过德国的签证, 如果你在德国没有正当居留理由, 你说德国会给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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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在华商报上看到的文章,只是转述而已。不过这事我倒是绝对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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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换了德国国籍要在中国养老的计划是不大现实了。等我回国问问再说。不让我在中国待,德国护照我可坚决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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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kim 于 2008-7-13 16:01 发表

北京的外办还真就是这么说的, 我们中国就不缺人. 你们都出去了, 干嘛还回来呀? 而且办中国的长居很难, 即时和中国人结婚了也很难.



具体难在什么地方?都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我这里一头雾水。如果知道请说说。$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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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的讨论内容有失原题目主题。所以特别改换了标题。希望朋友继续讨论。各抒己见。$支持$


好东西,从坛子里看到的,转过来(转自liux5658),算是据为己有了。也可以让关心的朋友有个了解。

$高$

2007对中国免护照签证的国家 ZT
介绍:什么是签证?有哪些种类?--签证是一个国家给与另外一国居民(通常是护照持有者)的旅行许可。持有签证的居民可以旅行到签证所到国家。但是,签证与进入许可不同,有了签证并不意味着可以进入该国家。目的地国家的移民局或边防机构有权利依法拒绝签证持有者入境。
A,免签证,即从一个国家到另外一个国家不需要签证,可停留7天至6个月不等。通常是双边的。
B,落地签证,即从一个国家到另外一个国家不需要签证,但需要在到达机场申请进入许可,通常是单边的。
C,签证,即从一个国家到另外一个国家需要签证,又因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民间交流形势分为签证容易类,签证政策收紧类等。

    同时,有的国家政府为了增加国家收入,会采取不同的政策吸引他们需要的旅行者。如俄罗斯政府决定对中国团体游客免签证等。在中国,护照分为因公,因私护照及外交护照,因公护照持有者和外交护照持有者有很大的自由旅行全权,去很多国家都有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可惜,普通公民持有的因私护照只能享受二等公民的待遇。在本文中,虫虫将向大家介绍普通中国护照的出入境指南。
   三,免签证国家/地区:
    A,安道尔(ANDORRA),这个在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小国没有签证需要。可以认为是对中国因私护照持有者的免签国家。可惜,因为这个袖珍小国家太小,没有国际机场,中国旅客需要从法国或西班牙入境。虽然免签,可惜前往法西的申根签证还是有一点难度的。与安道尔情况相同的还有同是国中国的圣马力诺(SAN MARINO),需要有申根签证从意大利入境才可以。
    B,阿鲁巴(ARUBA),免签14天。可能大部分的中国游客都不知道这个闻所未闻的小国家会单方面给与中国护照持有者2个星期的免签进入待遇。只是,这样的待遇是几乎给每一个国家的。好像除了孟加拉和阿富汗的公民或者难民不能享受到这一优惠。
       C,贝宁(BENIN),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关系还算不错。但是只有贝宁对中国公民最关照,中国护照持有者可以在贝宁待满3个月,不需要签证。
        E,多米尼加(DOMINICA),不是多米尼加共和国,这两个国家有区别的。往返机票可以让您免签证停留21天。不过,话说回来,去那里还是挺不容易的。
    F,澳门(MACAU),从澳门乘飞机或者经由第三国(包括香港)到澳门适用。只是期限从30天改到21天,难道中国人在中国人的地方也要倍受歧视?
      G,马尔代夫(MALDIVES),其实马尔达夫是落地签证,但是30天的落地签是不收费的,所以虫虫将其归到了免签证的类别。在马尔代夫可以延期居留,但是需要提前至少3天在移民局申请,可以最多延期90天,花费MVR750。
    H,毛里求斯(MAURITUS),印度洋的珍珠,因旅游目的到访的中国护照持有者可以免签证待15天。
    I,麦克罗尼西亚(MICRONESIA),签证在到达时颁发,可停留30天。
    J,尼泊尔(NEPAL),南亚国家中,属尼泊尔对中国最有感情,中国游客的落地签证是不收费的。和免签一样。可停留时间一般为30天。
    K,萨摩亚(SAMOA),可停留60天,签证在到达时颁发。但是在去之前还是先看看世界地图,找一找位置,再想想怎么坐飞机到达吧。
      L,塞舌尔(SEYCHELLES),非常漂亮的度假胜地,可停留30天,签证在入境时颁发,但是需要有酒店预订单,回程机票,和每日150美元的最低费用要求。
    M,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访客许可(VISITORS PERMIT)是在到达时颁发的,可以停留3个月。
        N,斯里兰卡(SRI LANKA),最近斯里兰卡航空可是吸引了不少旅游者的眼球,低廉的票价成了中国旅行者从北京前往曼谷,斯里兰克和马尔代夫的首选航空,斯里兰卡对中国居民也很友好,前去旅游,可以停留30天。
    O,叙利亚(SYRIA),不收费的落地签证,但是需要是以旅游为目的,并且通过叙利亚的旅游机构或公司预订的个人或团体旅游(最好是团体结伴而行),外加担保人(您预定旅游的当地旅游机构或公司)在机场持公司的旅游预订名单在机场接送。看来还不是100%的信任。
     P,特科斯和开科斯(TURKS & CAICOS ISLANDS),您要是问我那是个什么国家,我真的不知道,应该是加勒比海的小国。免签证停留30天。
        Q,图瓦卢(TUVALU),抵达时可以得到1个月的入境旅游签证。
    R,瓦纽图(VANUATU),怎么净是这些小国家对中国公民还算关照。免签证进入,可停留时间由当地移民检查官员决定。超级自由的小国。
    S,埃及(EGYPT),埃及的签证政策很严的。但是也有漏洞。如果您从西奈半岛的南部进入,从Sham El Sheik,Tabu或者Sant Katherine机场进入埃及,并且保证不到西奈半岛以外的地区,是可以有14天免签的待遇的。--为了吸引度假客嘛!
        T,俄罗斯(RUSSIA),团队游客Only哦!

    前往以上国家都需要持有一定的供旅行需要的资金,和离开该国的经过确认的机票及正确的旅行证件(可以是护照或是前往第三国的签证和机票,否则该国移民官员是可以阻止您入境的。  

   四,落地签证国家/地区:
        A,巴林(BAHRAIN),巴林很特殊,在海湾地区真的是个小国,为了发展旅游业和航空运输业,确实是动了不少脑筋(不可能一辈子吃石油哇),现在海湾地区的竞争者也多。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落地签和过境签。当转机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是经海湾大桥陆路前往沙特阿拉伯(有沙特的签证),可以得到24小时的过境签证。当然,如果移民官员满意您的安排,72小时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收费10巴林磅,约27美元。同时,7天的落地签证(需要申请)花费约40美元。 14天的落地签证也可行。
    B,孟加拉(BANGLADESH),如果是商务原因,(旅游考察也算啦!)持有孟加拉公司或政府机构的邀请函,是可以在孟加拉各机场申请落地签证的,可停留30天。
    C,柬埔寨(CAMBODIA),20美元,落地签证,停留一个月。
    D,古巴(CUBA),如果您可以让您的因私护照多上一个“For Public Affairs"的加注,可以在古巴落地签证,25美元购买游客卡。同样政策的还有赛黑等国家。
    E,艾瑞特里阿(ERITREA),这个国家我不是很了解。中国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是可以拿到一个月的落地签证,可以延期两个月。但是,需要有一个当地的担保人,并且要在48小时前通知当局。
    F,埃塞俄比亚(ETHIOPIA),这个国家大家不是很陌生吧。40美元,旅游可以落地签。
    G,格鲁吉亚(GEORGIA),过境签证,可停留3天,从5美元到15美元不等。落地签证,从10美元到200美元不等,看您申请的停留天数。
    H,印度尼西亚(INDONISIA),10美元停留7天,25美元最多30天。全国主要国际机场可以申请。 -
    I,伊朗(IRAN),从伊朗的五个国际机场进入可以用50美元购买为期7天的落地签证,同行的人员只需要10美元每人。所谓团体优惠吧。
    J,约旦(JORDAN),如果您是和约旦的旅游机构或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或个人游旅游,或者搭乘皇家约旦航空的班机,在国王机场(AMM)和皇后机场(AQJ)是可以申请落地签的。10约旦币每人。   
    K,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30美元一个星期,140美元一个月,但是需要在7天到14前提前向当局申请,据说在机场有很严重的延误,办事效率非常非常低下。强烈建议办好签证再去。
    L,肯尼亚(KENYA),如果你带有至少500美元,可以申请过境签证(20美元)或是为期3个月的落地旅游签证(50美元)。
    M,科威特(KUWAIT),3个月的落地签证,费用KWD3。
    N,老挝(LAOS),15天的落地签证,20美元。但是从该国的入境要求资料上说,您需要从一个没有老挝外交机构的国家抵达。所以,从泰国或是中国,乃至越南到老挝应该都是不符合落地签证要求的。可是,有很多朋友都说该规定似乎只是“纸老虎”,虫虫会继续跟踪该国的相关法规,给大家最正确的说明。
    O,黎巴嫩(LEBANON),48小时的过境签证,免费;1个月单次入境签证,免费;3个月单次,LBP50,000.-;3个月多次,LBP100,000。战时国家,好不到哪里去,但是背包族可以试试自己的勇气。   
    P,利比里亚(LIBERIA),如果从一个没有利比里亚外交机构的国家开始旅行到此国家,是可以申请落地签证的,但是航空公司在利比里亚的机场经理需要被事先通知(不过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Q,立陶宛(LITHUANIA),如果您事先递交了申请,是可以落地签10天的。但是如果立陶宛一旦加入欧盟,这条政策也要被取消了。
    R,马达加斯加(MADAGASGAR),90天的落地签,MGA28,000。不要被数字吓倒,换成美元还是不多的。
    S,马拉维(MALAWI),从LILONGWE(李龙为)机场入境马拉维,可以申请落地签。
    T,马来西亚(MALAYSIA),在经历了一个中国游客的低谷后,马来西亚终于认识到了中国和印度游客最需要的关心:无HUSSLE签证!100 马币可以停留最多30天。但是,什么时候我们才可以免签?所以同胞们不要放弃努力!同时,马来西亚有120小时的过境免签,在后面介绍。至于坐邮轮过境马来西亚(如丽星邮轮的新加坡-普吉-新加坡-马来西亚-新加坡的航行之旅),也是不用签证的,马来西亚为了开发观光业,通常给与邮轮乘客一揽子签证或者免签证待遇。
    U,莫桑比克(MOZAMBIQUE),30天的落地签,25美元,可以最多延期60天,10到13美元不等。
    V,巴基斯坦(PAKISTAN),以商业目的在巴基斯坦可以申请30天的落地签。如果持有当地公司或政府机构的邀请函不需要交签证费。和孟加拉差不多。虫虫是很普通的公民,是不会去那些地方的,除非哪天他们开始真的尊重我们中国游客。
    W,帕劳群岛(PALAU ISLANDS),可以申请30天,60天或是90天的落地签,延期50美元每次。
    X,卡塔尔(QATAR),和巴林在竞争,还要举办亚运会,由所住酒店在到达24小时前担保,可以停留14天,QAR55.-(同行伴侣25卡元)。
    Y,圣多美和普林斯比(SAN TOME & PRINCIPE),由航空公司担保,可停留一个月,50或者60美元,不是很清楚何时收取50美元何时收取60美元。
    Z,坦匝马(TANZAMA),很少听说的国家,不知中文名字对不对。50美元,落地签。但是,有可能需要支付押金哦。数目不详。
    AB,泰国(THAILAND),相信很多人都申请过。其实这也是虫虫的唯一一个落地签。1,000泰铢可停留15天,如果没有照片,可以现场照,170泰铢。
    CD,帝摩尔莱斯塔(TIMOR LESTE),不知道中文名字对不对,如果不对,请指正。30天的落地签证,30美元。如果要延期,可以最多延期到90天,每天1美元。
    EF,乌干达(UGANDA),哎,看到这个名字都有不详的感觉。过境签15美元。单次落地签30美元。学生有优惠哦,20美元。如果想停留长一点,80美元可以停留6个月,160美元可以停留一年。
  
  
  L0 V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个国家,都要求旅游者持有往返机票或是前往第三国的机票和正确的旅行证件,以及足够支持旅行的资金。
  
   五,过境签证国家/地区:
    A,在四(上一小节里)里提到的有过境落地签证的国家和地区;
    B,文莱(BRUNEI):中国对文莱算不错了,是唯一能入境中国而不需要签证的三个国家之一。可惜文莱对中国确实不咋地,BND5.-的代价可以申请落地的过境签证72小时。BS中。
    C,布隆迪(BURUNDI):24小时的过境免签证,免费用。72小时的落地过境签证10美元,但是申请手续据说极其复杂,还是不要贸然去的好。
    D,香港(HONG KONG):香港过境7天的事情地球人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不一定要往返机票。但是我就一直想不通了,中国人为什么就不能用护照名正言顺的到香港旅游?为什么?
    E,日本(JAPAN):可能大家不知道坐邮轮到日本是不需要签证的吧。除此之外,日本的便利过境措施还有:1〉,Shore Pass,可停留72小时,主要是给转机时间长的乘客,顺便看看日本的一小点还是可以的。2〉,Tranist Pass,可以停留3天,给需要转机场的中转乘客,比如需要从羽田到成田转机,从大阪到神户转机等等。
    F,韩国(KOREA):济州岛现在已经不实行中国个人游客落地签政策了。团队好像还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您还是中学生,那么恭喜!参加游学团到日本和韩国15天内的旅行是可以免签证的。但是需要有大使馆的照会噢。韩国还有给威海,烟台等地居民的特惠入境措施。除此之外,通过飞机旅行到韩国,如果您持有欧洲经济共和体任一成员国(不是欧盟)以及罗马尼亚或是瑞士的签证,从该地出发或是自韩国前往,都是可以得到30天的入境许可的。
    G,新加坡(SINGAPORE):新加坡有一个96小时免签的政策。如果您是经新加坡前往澳洲,日本,美国,欧洲和英国并且有前往目的地的签证,是可以在去程和回程得到每次96小时的免签许可。当局说该政策只会更开放。我们也可以大胆的猜测,在2008年,新加坡可能对中国公民全面免签。当然。东南亚一直在竞争,马来西亚也不甘落后,他们推出了更优惠的120小时转机免签证政策,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出发机场必须和到达机场一致,持有至少500美元现金及有航空公司职员的陪同到移民局柜台的条款。
    H,阿拉伯酋长联合国(UAE):花AED200.-,并且在所住酒店的担保下,可以拿到14天的中转签证哦,对于沙漠之中的小绿洲,14天足够了。但是需要至少3天去申请相应的"OK-TO-BOARD"信息。没有这个确认函,是会被拒绝入境的。当然,也可以有航空公司担保,申请 24小时,48小时或是96小时的过境签证,但是需要证明所乘坐的续程航班是第一个可行的航班--通常航空公司售票的时候会替您注意的。
  
   六,其他类型的免签:
    A,北福克群岛(NORTH FOLK ISLAND):如果有去澳大利亚的签证,并且前往澳大利亚,或者持有澳大利亚的多次往返签证,可以免签进入30天。
    B,北马里亚纳群岛(NORTHERN MARIANA ISLANDS):如果您有幸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日本或是香港工作或者居留,可以免签进入该国。
    C,关岛(GUAM):其实不只是关岛,只要是美国的海外领地,如果您从美国本土,维京群岛,阿拉斯加,夏威夷或者波多黎各直接飞到那里,都是免签的。
  
   七,特殊情况的落地签证:
    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如发生战争,航班分流迫降,直系亲属的突然死亡等等,有些国家是准许中国公民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申请落地签证的。如果没有很特殊的情况,还是不要以身试法的好。普通的旅游或商务目的是不能拿到豁免的。
    A〉,捷克(CZECH):一旦捷克加入申根签证区,此项政策会被取消。
    B〉,拉脱维亚(LATVIA):同上。
    C〉,利比亚(LIBYA)   
    Korea, Republic of(大韩民国),最近开放济州岛对中国公民全部免签,虽然仍然没有得到中国边防部门的放行配合。过境30天免签条件是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EEA、罗马尼亚或者瑞士的签证,以及从这些国家经韩国至第三国或者从第三国经韩国至这些国家。
    1. 根据韩国法务部的“扩大对免签入境济州特别自治州的许可”,自2006年7月1日起,中国人可以以观光通过等目的免签入境韩国济州岛。
    * 以往对济州岛的免签入境制度局限在国际会议的参加人员、团体观光游客等人,此次为支援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的建立,全面免除此限制。 :
    2.以以上免签方式入境济州岛的中国人,需要在济州岛的机场或港口接受入境审查才可入境,并且只能在济州岛停留30日。  

   古巴对因私护照是落地签,而对因公护照是免签;
    近日,伊朗外交部照会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称,今后凡持有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在霍梅尼、迈赫拉巴德、设拉子、大不里士、马什哈德等五个机场申办可停留7天的旅游签证。申办该签证时须提交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护照、回程机票、一张照片并填写申请表,签证费用为50美元。

    马尔代夫,古巴对中国的都是免签的.不过免签也没有用,中国边防没有签证是不让你出境的.所以白搭. 瓦努阿图,萨摩亚,库克群岛,这个三个国家,拿中国护照,30天不用签证的。不过都是太平洋岛国,很漂亮,特别是海滩。泰国,马来西亚,斯里兰卡,马尔代夫,科威特和印度尼西亚是落地签证。持中国因私护照到东欧的摩尔多瓦是面签的. 世界上真正对中国因私普通护照免签的只有一个国家,圣马力诺,前两天网易专门做过一个专题,中国护照出门难问题. 过,现在在逐步改善之中。持中国护照,可以从陆路和水路进入越南无需签证,下个月起,去菲律宾可以拿到落地签证!"

1.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出国免签的国家(21个)

  欧洲:土耳其、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圣马力诺、格鲁吉亚、南斯拉夫、波黑 ;
亚洲:孟加拉、朝鲜、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老挝、土库曼斯坦、越南, 亚洲还有泰国啊,落地签。另外马来西亚在几个大的空港入境也是可以落地.
  美洲:古巴、厄瓜多尔、圭亚那、秘鲁、
非洲:贝宁   
  
2.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出国免签的国家(28个)

   欧洲:塞浦路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匈牙利、立陶宛、波兰(90天)、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

   r 亚洲:伊朗、约旦、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缅甸、泰国(一个月)、塞舌尔、苏丹、
    S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牙买加、委内瑞拉、墨西哥(90天)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8-3 08: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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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印度怎么对待自己的外籍同胞

INDIA (IN)
if holding a PIO (Person of Indian Origin) Card:
visa not required.

Was ist eine PIO-Card?

Das "PIO-Card Scheme, 2002" ist seit dem 15. September 2002 in Kraft. Ziel der Vergabe von PIO-Cards ist es, Besuche und Besuche sowie berufliche oder andere Aktivitäten in Indien für Personen indischer Abstammung (PIO = Person of Indian Origin) zu erleichtern, wie nachfolgend beschrieben.

Wer kann eine PIO-Card beantragen?

Alle Personen indischer Abstammung, die Staatsangehörige anderer Länder sind (mit Ausnahme von Pakistan, Bangladesch oder gewissen Ländern, die von der indischen Regierung festgelegt werden können), sind zum Empfang einer PIO-Card berechtigt, sofern...

1) der Antragsteller zu irgend einem Zeitpunkt Inhaber eines indischen Passes war; oder

2) der Antragsteller, seine Eltern, Großeltern oder Urgroßeltern in Indien geboren wurde(n) und dort lebte(n), sofern er / sie zu keinem Zeitpunkt Bürger eines der oben beschriebenen Staaten war(en). Als Indien gelten dabei das Land Indien, wie im "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 definiert, sowie Gebiete, die danach zum Bestandteil von Indien wurden; oder

3) der Antragsteller Ehepartner eines indischen Staatsangehörigen bzw. einer Person indischer Abstammung ist, wie unter (1) und (2) beschrieben.
Vorteile einer PIO-Card

Ein PIO-Card-Inhaber benötigt kein Visum für...
Reisen nach Indien.
Studien in Indien.
die Aufnahme eines Arbeitsverhältnisses in Indien.

PIO-Card-Inhaber müssen jedoch genauso die für solche Reisen und Aktivitäten erforderlichen Voraussetzungen erfüllen sowie die entsprechenden Formalitäten durchlaufen, wie von den entsprechenden Behörden in Einzelfall vorgeschrieben.

Ein PIO-Card-Inhaber braucht sich nicht in Indien registrieren zu lassen, sofern ein einzelner Aufenthalt in Indien die Dauer von 180 Tagen nicht überschreitet.

Sollte der Aufenthalt eines PIO-Card-Inhabers in Indien die Dauer von 180 Tagen überschreiten, muss eine Registrierung beim FRRO mindestens 30 Tage vor Ablauf der 180 Tage erfolgen. Weitere Informationen hierzu finden Sie auf der Seite "Registrierung in Indien".

Alle Personen indischer Abstammung sind mit indischen Staatsbürgern im Hinblick auf das Recht zur Nutzung von Wirtschafts-, Finanz- und Bildungs-Einrichtungen und -Möglichkeiten gleichgestellt, mit Ausnahme des Erwerbs von Grund und Boden sowie der Ausübung politischer Aktivitäten oder Bekleidung politischer Äm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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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 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式样(略)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式样(略)
       3.《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式样(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劳 动 部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我刚看过,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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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4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信息就是多。多谢蒲公英的分享。相信这个够权威的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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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德国或者欧盟长居也要每年在这边至少半年,还是说每半年回来一次就可以了?
如果要待至少半年的话,也很麻烦,可是实在不想入籍: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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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是好好研究一下德国的法律吧
拿德国长期居留一定期限以后,就不存在所谓半年必须在德国的限制了。到时候只要去外管局开一个证明,就可以长期不在德国了。
这个期限据我所知应该是15到20年。也就是说回国养老是不成问题的。
相关问题在欧华导报上也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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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5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哪里可以找到相关条文呢。要不还是长居吧。。$考虑$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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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待在德国,长居,除了没有选举权,和入籍没多大区别。去其他国家还可能要签证但回国方便。
如果要回国,入籍。回国后工资待遇都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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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6 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在北威州,长居的要求有60个月的sozialversicherung。学生时间算一半。必须在德国有5年的长期生活,其中必须至少一年是工作合同。只有无限期的工作合同在手才有资格申请长居。

我上周刚刚去过外管办,问了个清楚。回答比较官方。(但德国办事,因人而异)

自己去了解才是最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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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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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26 03:43 发表
我所在北威州,长居的要求有60个月的sozialversicherung。学生时间算一半。必须在德国有5年的长期生活,其中必须至少一年是工作合同。只有无限期的工作合同在手才有资格申请长居。

我上周刚刚去过外管办,问了个清 ...



帅哥,别人问的是中国的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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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y 于 2008-7-26 12:53 发表
一直待在德国,长居.
如果要回国,入籍.

俺糊涂了,如果要回国的话还入籍,回到国内不是每年都要去延签么,还有买房子什么的也不方便吧$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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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7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一、许可事项: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目录号:46   
    办理部门:出人境管理处
    二、许可对象:
    拟申请来中国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十八条。
    四、许可条件:
    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五) 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八、许可时限: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
    九、许可程序:
     (一) 受理
    受理人:出人境管理处入境科民警。
     (二) 审核
    审核人:省公安厅出人境管理处。
     (三) 签发
     签发人:公安部出人境管理局。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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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7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rvine 于 2008-7-26 14:21 发表



帅哥,别人问的是中国的永久居留权。。。




呵呵,此文是粘贴我回答网友短消息的问题。感觉也许对其他人也是个参考,所以转到这里。事关德国长居,居留,应该不算是跑题吧。

而且,请你留意一下,我好像就是楼主吧。:P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7 07: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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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7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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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7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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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四章 旅行
  第五章 出境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 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申请签证时, 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 事业单位进行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者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 过境申请的机关, 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 对处罚不服的,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 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 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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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7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核发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核发
一、许可事项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核发许可。
    目录号:45
    办理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二、许可对象:
    在申国持有定居、学习、职业、记者-l签证的外国人。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十六条。
    四、许可条件:
    持标有D、X、Z、J-l宇签证的外国人。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公安部公通宇[1996]89号公境、传(1998)20号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私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 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九、许可程序:
     (一) 受理
    受理人: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入境科民警。
     (二) 审批
    审核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
     (三) 签发
    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签发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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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7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的归侨、侨眷。华侨、归侨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改变。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国外亲属的定居证明文件或者由省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 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负责办理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辽宁省归侨侨眷证》。
   
    第六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条 对回我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拟回我省定居的华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定居的,由省公安机关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八条 归侨、侨眷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出境后,再回我省定居,有就业要求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十条 省、市、县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回国后重新就业的归侨,原在国内的工龄与其回国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障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保障归侨、侨眷按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金。对有劳动能力的归侨、侨眷失业职工,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计划,优先扶持其发展生产,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当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敬老院、养老院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优先接收。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要求保留公房承租权的,自批准离境之日起一年内,房屋产权单位应予保留,双方订立协议,按规定交纳房租。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在出境前已经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第十六条 租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期满或者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赔偿。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损毁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所有者予以妥善安置,或者按等价原则调换产权,或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予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低于所报录取学校调档分数线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降分标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分标准照顾录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加分幅度上限照顾录取。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统一出具证明文件;报考其他类学校,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侨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向银行查询侨汇凭证,或者要求提供侨汇储户名单。归侨、侨眷可以依法将侨汇按个人意愿转成外币存款,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有关银行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兴建或者购买自用住宅,侨务部门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土地、城建等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境探亲、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属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可以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以及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而兴办的侨属企业,持省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为国家和本
   
    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引 进资金、引进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未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答复;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华侨因投资经营、子女就读、购买住房等来我省临时居住或者长期居留的,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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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10 08:49 发表
不认祖宗的人也不会有作为$bs$

“有奶便是娘”是你们这号人的座右铭,你们互勉啊$汗$

怎么觉得你心态不正常呢,妒忌吧,你还没有资格,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你会有这么阴暗的心理。可悲的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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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笑,告诉你本人早就放弃了德国护照,而且现在也随时可以入籍,可是我没有一点兴趣

德国同事问,我直接说“我是中国人,对德国护照没兴趣”

你嫉妒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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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又能说明你什么呢,为什么你写东西的时候还在德国呢,我就没有搞懂,你应该不会说,德国人不让你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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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说明什么啊,这不是你们逼俺说的,俺何必嫉妒你们这些人$考虑$

难道在德国就要拿德国护照你才能懂?狗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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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逼你了,德国人逼你留在德国了吗,你拿德国护照没有人会逼你,你不拿也不会有人逼你。如果你真的那么爱国,你就不要说,你对德国护照没有兴趣,你就干脆说,你对德国没有兴趣,拜拜。但你做不到,不是小看你,你这种人我太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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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搞清逻辑,你说我嫉妒拿德国护照的,就是逼我说出曾经放弃德国护照的事实。信不信由你。

没人逼我留在德国。德国很美,我喜欢,但不是故乡,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窝。

对德国护照没兴趣不等于对德国没兴趣,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中国人,在德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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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如自己的窝,为什么还要在不如自己的窝呆着呢,这才是逻辑有问题。想两边都占便宜的人,我觉得已经很清楚了,不需要再解释什么了吧。
既然这样,为什么在网上发这么些愤青的贴呢,你又做不到。还是老实一点做人比较好,人不老实总是会被别人抓住辫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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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老实实守法,踏踏实实做人,为中德友谊作贡献,占哪门子便宜了?出门打拚,最后还是要回家的,不用德国人操心。

反正不用天天算着5年8年60个月的,一点不郁闷。

偶前面已经说明白了,入哪国籍你们随便,但是当德国人以后干预中国内政(开放中国长期居留云云)就太不厚道了,北京话说就是装孙子。

俺们真中国人是假德国人嘴里的愤青,假德国人在俺们真中国人眼里就是装孙子,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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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别人拿了德国护照,我觉得还是中国人,又动了你那根神经,北京人又怎么啦,北京孙子多得很,不信你问问你周围的人。我对北京人没有偏见,但像你这样的人,会让北京人觉得你是北京的XC。
你如果没有去申请过德国护照,你怎么会说你放弃拿到过护照呢,还要我戳穿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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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如果没有去申请过德国护照,你怎么会说你放弃拿到过护照呢,还要我戳穿你吗。


符合条件但就是不申请就是放弃啊。。。还会中国话吧。。。$frage$

您还要怎么拆穿? 尽管放马过来,看你怎么解释“无中生有”

[ 本帖最后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27 1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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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27 09:51 发表
可笑,告诉你本人早就放弃了德国护照,而且现在也随时可以入籍,可是我没有一点兴趣

德国同事问,我直接说“我是中国人,对德国护照没兴趣”

你嫉妒我吗?


放弃了德国护照$汗$
能说说你是怎么放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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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护照的有利条件有什么?
无非是能够没有签证进入很多国家而已,可是你一辈子能够经常性来往多少次其他国家?如果就是为了旅游,申请个签证不行么?
要是回国发展的话,对于外国国籍的限制不见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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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9 20:23 发表
多谢 clifford 的长篇解答。 看来香港护照还真是不错呢。我要想去香港有很好的便利条件。语言,家庭。。。。
之所以不想长居香港除天气和流感病毒以外。主要原因是,香港逐渐在衰落。大陆的崛起,让香港逐渐失去了亚 ...


考虑好了,50年发生多大的变化,可不好说。20世界初,英国还是世界帝国,二战之后,美国成了什么样的势力,英国在哪?日本德国十几年二十年就创造了经济奇迹,1978年到现在30年中国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眼光放长远点。

说拿德国长居比入籍难,主要是因为拿长居要工作五年,而入籍需要居住8年,但不需要工作5年,来留学的同学们读书读了六七年,更加容易满足入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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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8 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Anspruch auf Einbürgerung

Der Anspruch auf Einbürgerung entsteht, wenn die
folgenden Voraussetzungen vorliegen:



........... Sie besitzen zum Zeitpunkt der Einbürgerung ein
  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 oder eine Aufent-
haltserlaubnis.


........... Sie haben seit acht Jahren Ihren gewohnlichen
  rechtmaSigen Aufenthalt in Deutschland.

.............  Sie konnen den Lebensunterhalt für sich und Ihre
unterhaltsberechtigten Familienangehorigen  
  ohne Sozialhilfe oder Arbeitslosengeld II bestreiten.

...........  Sie haben ausreichende Deutschkenntnisse.

.......... Sie haben Kenntnisse über die Rechts- und Gesell-
  schaftsordnung  sowie die Lebensverhaltnisse in
Deutschland.

............Sie sind nicht wegen einer Straftat verurteilt
  (geringfügige Verurteilungen sind unbeachtlich).

............. Sie bekennen sich zur freiheitlichen
  demokratischen Grundordnung des Grund-
  gesetze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Sie müssen Ihre alte Staatsangehorigkeit in  
  der Regel bei der Einbürgerung verlieren oder
aufgeben.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8 04: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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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G 于 2008-7-27 10:19 发表
谁逼你了,德国人逼你留在德国了吗,你拿德国护照没有人会逼你,你不拿也不会有人逼你。如果你真的那么爱国,你就不要说,你对德国护照没有兴趣,你就干脆说,你对德国没有兴趣,拜拜。但你做不到,不是小看你,你这种人我太了解了。


我说这位,你是不是想对所有在中国的德国人说〉谁逼你了,中国人逼你留在中国了吗,你拿中国护照没有人会逼你,你不拿也不会有人逼你。如果你真的那么爱国,你就不要说,你对中国护照没有兴趣,你就干脆说,你对中国没有兴趣,拜拜。但你做不到,不是小看你,你这种人我太了解了。


麻烦你睁眼看世界吧,现在世界上最多的就是拿着外国护照要留在中国口口声声对中国有兴趣而对中国护照没兴趣的人。既然老外可以这样,为什么我们就非得不对德国护照有兴趣就不可以对德国有兴趣了呢: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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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外国护照烂屁股坐在中国死活不肯挪窝的外国人数不胜数,就是削尖脑袋要获得中国长居也不肯加入中国国籍。

所以啦,没必要用双重标准来对待我们自己的国人,怎么对待老外的,也应该怎么对待国人。

要是G-G还有异议,麻烦你先厉声把在中国不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全部驱逐出中国国境再说。: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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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rier 于 2008-7-27 19:33 发表


考虑好了,50年发生多大的变化,可不好说。20世界初,英国还是世界帝国,二战之后,美国成了什么样的势力,英国在哪?日本德国十几年二十年就创造了经济奇迹,1978年到现在30年中国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眼光放长远点。

说拿德国长居比入籍难,主要是因为拿长居要工作五年,而入籍需要居住8年,但不需要工作5年,来留学的同学们读书读了六七年,更加容易满足入籍的条件。


现在有了欧盟长居,拿长居比入籍更容易了,而且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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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很大程度上走了西方走过的路,当然不是我们故意模仿,只是客观规律导致的。所以建议大家也参考一下西方先行人的选择吧,那么多美国人德国人英国人法国人去中国,有的都在中国呆了几十年了,甚至和中国人结婚生子,也没有改变自己的国籍。老外其实比我们现实多了,不改变国籍中爱国的成分比我们少很多,所以,大家看看,是否也该慎重选择是否改变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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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世界上最多的就是拿着外国护照要留在中国口口声声对中国有兴趣而对中国护照没兴趣的人。既然老外可以这样,为什么我们就非得不对德国护照有兴趣就不可以对德国有兴趣了呢


$支持$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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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8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灌水1 于 2008-7-28 10:22 发表


现在有了欧盟长居,拿长居比入籍更容易了,而且容易多了。




欧盟长居是啥时候出台的?已经开始实施了吗?怎么办理?和德国的长居相比啥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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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盟长居的Vorteile

Vorteile
Wer einen solchen Aufenthaltstitel besitzt, kann sich unter erleichterten Voraussetzungen in fast allen anderen EU-Ländern (außer in Großbritannien, Irland und Dänemark) niederlassen. Hierdurch soll eine Verbesserung der innereuropäischen Mobilität erreicht werden. Diese Erleichterungen gibt es im Wesentlichen bei den Einreisevorschriften. Die allgemeinen nationalen aufenthaltsrechtlichen Voraussetzungen des anderen EU-Staates müssen allerdings erfüllt werden. Das gilt auch für die Regelungen zum Familiennachzug.


Eine Aufenthalts- o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lischt unter anderem, wenn nach einer Ausreise die Wiedereinreise nicht innerhalb von sechs Monaten oder einer von der Ausländerbehörde bestimmten längeren Frist erfolgt ist. Eine "Erlaubnis zum Daueraufenthalt-EG" erlischt aber erst

    * nach 12 Monaten bei Ausreise aus dem Gebiet der EU
    * nach 6 Jahren bei einem Aufenthalt in einem anderen EU-Staat (ausgenommen Großbritannien, Irland und Dänemark).


转自站内随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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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30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5-05-10 09:28:14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
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出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要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入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和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
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
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计,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目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员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在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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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灌水1 于 2008-7-28 10:20 发表
拿外国护照烂屁股坐在中国死活不肯挪窝的外国人数不胜数,就是削尖脑袋要获得中国长居也不肯加入中国国籍。

所以啦,没必要用双重标准来对待我们自己的国人,怎么对待老外的,也应该怎么对待国人。

要是G-G还有 ...


第一句话很切合实际. 所以这里有个说法, 拿了德国国籍是为了更好的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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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27 12:43 发表


符合条件但就是不申请就是放弃啊。。。还会中国话吧。。。$frage$

您还要怎么拆穿? 尽管放马过来,看你怎么解释“无中生有”


很会往自己脸上贴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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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四大 于 2008-7-30 15:39 发表


很会往自己脸上贴金的...


你倒是有金可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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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30 20:50 发表


你倒是有金可贴啊。。。


你真的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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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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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31 23:18 发表
楼上你很有耻,很有耻!


耍无赖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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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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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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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在中国同等其他条件找工作,是德国国籍好找些,还是中国国籍好找些?

如果是在中国同等其他条件找工作,是德国国籍的税高些,还是中国国籍的税高些?

有没有了解的朋友,指点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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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吵,真没意思。人各有志,拿与不拿都有好处,我一直想知道,好多的国内明星都是外国籍,那他们是凭什么条件在中国长居的呢? 难道也是几年几年签中国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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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不清楚了, 我觉得国籍不要轻易放弃,要是我就考虑欧盟蓝卡, 反正在这边也是挣钱呀,钱挣差不多 就回去养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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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说爱不爱国主要看对国家作出多大贡献而不是嘴上喊喊,
但是放弃中国籍对我来说就象不认爹妈一样。
所以爱国还是名义上和实质上兼修为上。

至于工作利益方面的考虑,其实一切还是自己实力说了算!

[ 本帖最后由 Guangfu 于 2008-8-4 23: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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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ukaszhang 于 2008-8-4 13:30 发表
其实大家吵,真没意思。人各有志,拿与不拿都有好处,我一直想知道,好多的国内明星都是外国籍,那他们是凭什么条件在中国长居的呢? 难道也是几年几年签中国证吗??


有公司挂靠,工作签证应该是一年一签。遇见过北大的知名海龟教授, 也算是精英了也是一年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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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都去支持奥运了。呵呵。没有人看帖子了。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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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3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听朋友说

最近听朋友说国内很多的明星,大腕,巨富们很多都加入了外国的国籍。但是他们很多背后还偷偷地保留着中国的国籍。没有人问,没有人查,就这么糊涂着把双国籍拿在手里。

本人很是羡慕。想要德国国籍目的先是方便出国,再是防备国内时局动荡。德国工作福利等条件并不看重。以后一定回国定居。这样一来能偷偷的留住中国的国籍那真是再好不过了。

有谁知道这些明星大腕办这事情里面的猫腻?请问诸位高人能否指点一二?让我也能够如愿留住中国国籍。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9-18 02: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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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国内入、退、复籍手续须知‏

申请对象: (一)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在境内,为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定居地为地级市市区的,由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在境外,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申请手续: (一)填写申请书: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上述申请书(表)一式三份,每份申请表(书)贴上申请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相片,并另附一张相同的相片,供签发证件使用。国籍申请书(表)由申请人用钢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按手印)。 (二)申请人要求加入(或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要在申请书内注明自愿放弃原国籍字样。 (三)相应证明: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1)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3)定居身份确认表复印件; (4)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5)加入中国国籍的,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2、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即丧失中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外国人有关规定办理。 收费: (一)手续费人民币50元(按人头计算)。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由受理机关收取,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二)国籍证书按人头收费,每人200元人民币,由受理机关收取。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9-18 0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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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是否已经加入了德国国籍?听说入籍时最后要将中国护照交给入籍办的人。我想请问,如果我想保留这个护照留做纪念的话。是否可以自己拿去大使馆或者国内注销?问题很偏,望有高人能回复。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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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原来我以前发的这个帖子还在。。。。吼吼,,,回头再找些有用的东西和大家分享,,,。。。。先把帖子顶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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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7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欧盟长居的条件

Die Daueraufenthaltserlaubnis-EG gewährt Ihnen die gleiche Rechtsstell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wie die Niederlassaungserlaubnis. Sie können sich als nicht Unionsbürger jedoch mit diesem Aufenthaltstitel in fast allen anderen Länder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Ausnahmen: Großbritannien, Irland und Dänemark) zum Arbeiten oder zum Studieren aufhalten.

Die Voraussetzungen zum Erhalt der Daueraufenthaltserlaubnis-EG sind in der Regel:

ein fünfjähriger rechtmäßiger Aufenthalt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Rechtmäßige Aufenthalte zum Studium oder zur Berufsausbildung werden dabei nur zu 50% berücksichtigt.
Der Besitz eines Aufenthaltstitels bei Antragsstellung, der nicht zu einem vorübergehenden Zweck wie Studium/Ausbildung oder aus humanitären Gründen erteilt wurde.
Ausreichende Kenntnisse der deutschen Sprache, sowie Grundkenntnisse der Staats- und Gesellschaftsordn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Ausreichender Wohnraum für den Antragssteller und gegebenenfalls seiner Familienangehörigen.
Gesicherter Lebensunterhalt.
Folgende Unterlagen sind erforderlich:

Der Nachweis des gesicherten Lebensunterhalts kann bei Arbeitnehmern durch Einkommensnachweise wie Gehalts-/Verdienstbescheinigung mindestens der letzten drei Monate, sowie eine aktuelle Arbeitgeberbestätigung über Art und Dauer des Beschäftigungsverhältnisses (keine nur vorüberübergehende Beschäftigung) erfolgen.
Bei Selbstständigen/Freiberuflern kann der Nachweis durch Vorlage eines Gewinnnachweises nach Steuern, z.B. letzter Einkommenssteuerbescheid sowie aktuelle Gewinn- und Verlustrechnung eines Steuerberaters erbracht werden.
Gegebenenfalls Vorlage einer aktuellen Gewerbeanmeldung
Vorlage eines Krankenversicherungsnachweises
Ausreichender Wohnraum kann durch Vorlage eines aktuellen Mietvertrages, bzw. bei Immobilieneigentum Kaufvertrag mit Angabe der Quadratmeterzahl der Wohnung erfolgen. Ferner ist ein Nachweis über die aktuelle Höhe der monatlichen Kosten für die Wohnung vorzulegen. Bei Mietwohnungen kann dies über eine aktuelle Bestätigung des Vermieters, bzw. durch einen aktuellen Kontoauszug aus dem sich die Höhe der Warmmiete ergibt erfolgen. Bei Wohnungseigentum ist ein Nachweis über die Höhe der monatlichen Zins- und Tilgungsleistungen aus Kreditverträgen sowie über die Höhe des zu leistenden Wohn-/Hausgeldes vorzulegen.
Darüber hinaus ist ein Nachweis über eine angemessene ausreichende Alterversorgung zu führen. Dies kann durch Vorlage einer Bestätigung der Deutschen Rentenversicherung über den Rentenversicherungsverlauf oder durch Nachweis eines Anspruchs auf vergleichbare Leistungen einer Versicherungs- oder Versorgungseinrichtung oder eines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s erfolgen.
Der Nachweis über ausreichende Kenntnisse der deutschen Sprache kann z.B.  durch Vorlage eines Zeugnisses über einen deutschen Schulabschluss oder den erfolgreichen Abschluss einer deutschen Berufsausbildung erbracht werden.
Im Einzelfall kann die Behörde noch weitere zusätzliche Unterlagen benötigen und anford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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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Änderungen / Synopse | 2 Gesetze verweisen aus 14 Artikeln auf § 9



(1)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übung einer Erwerbstätigkeit und kann nur in den durch dieses Gesetz ausdrücklich zugelassenen Fällen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ührt.


(2) Einem Ausländer ist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zu erteilen, wenn


1. er seit fünf Jahr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2. sein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3. er mindestens 60 Monate Pflichtbeiträge oder freiwillige Beiträge zu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geleistet hat oder Aufwendungen für einen Anspruch auf vergleichbare Leistungen einer Versicherungs- oder Versorgungseinrichtung oder eines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s nachweist; berufliche Ausfallzeiten auf Grund von Kinderbetreuung oder häuslicher Pflege werden entsprechend angerechnet,


4. Gründe der öffentlichen Sicherheit oder Ordnung unt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Schwere oder der Art des Verstoßes gegen die öffentliche Sicherheit oder Ordnung oder der vom Ausländer ausgehenden Gefahr unt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Dauer des bisherigen Aufenthalts und dem Bestehen von Bindungen im Bundesgebiet nicht entgegenstehen,


5. ihm die Beschäftigung erlaubt ist, sofern er Arbeitnehmer ist,


6. er im Besitz der sonstigen für eine dauernde Ausübung seiner Erwerbstätigkeit erforderlichen Erlaubnisse ist,


7. er über ausreichende Kenntnisse der deutschen Sprache verfügt,


8. er über Grundkenntnisse der Rechts- und Gesellschaftsordnung und der Lebensverhältnisse im Bundesgebiet verfügt und


9. er über ausreichenden Wohnraum für sich und seine mit ihm in häuslicher Gemeinschaft lebenden Familienangehörigen verfüg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Von diesen Voraussetzungen wird abgesehen, wenn der Ausländer sie wegen einer körperlichen, geistigen oder seelischen Krankheit oder Behinderung nicht erfüllen kann. Im Übrigen kann zur Vermeidung einer Härte von den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abgesehen werden. Ferner wird davon abgesehen, wenn der Ausländer sich auf einfache Art in deutscher Sprache mündlich verständigen kann und er nach § 44 Abs. 3 Nr. 2 keinen Anspruch auf Teilnahme am Integrationskurs hatte oder er nach § 44a Abs. 2 Nr. 3 nicht zur Teilnahme am Integrationskurs verpflichtet war. Darüber hinaus wird von den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2 und 3 abgesehen, wenn der Ausländer diese aus den in Satz 3 genannten Gründen nicht erfüllen kann.


(3) Bei Ehegatten, die in ehelicher Lebensgemeinschaft leben, genügt es, wenn die Voraussetzungen nach Absatz 2 Satz 1 Nr. 3, 5 und 6 durch einen Ehegatten erfüllt werden. Von der Voraussetzung nach Absatz 2 Satz 1 Nr. 3 wird abgesehen, wenn sich der Ausländer in einer Ausbildung befindet, die zu einem anerkannten schulischen oder beruflichen Bildungsabschluss führt. Satz 1 gilt in den Fällen des § 26 Abs. 4 entsprechend.


(4) Auf die für die Erteilung ein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forderlichen Zeiten des Besitzes einer Aufenthaltserlaubnis werden folgende Zeiten angerechnet:


1. die Zeit des früheren Besitzes einer Aufenthaltserlaubnis o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wenn der Ausländer zum Zeitpunkt seiner Ausreise im Besitz ein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war, abzüglich der Zeit der dazwischen liegenden Aufenthalte außerhalb des Bundesgebiets, die zum Erlöschen 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führten; angerechnet werden höchstens vier Jahre,


2. höchstens sechs Monate für jeden Aufenthalt außerhalb des Bundesgebiets, der nicht zum Erlöschen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führte,


3. die Zeit eines rechtmäßigen Aufenthalts zum Zweck des Studiums oder der Berufsausbildung im Bundesgebiet zur Häl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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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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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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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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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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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德国国籍,从法律意义上你对中国就是个外国人,回中国需要办理签证,这个很正常。在中国如果有外企给你工作,办理工作许可和签证都很方便。如果和中国籍居民结婚,刚开始办理的是居留签证,一年办理一次,5年以后可 ...
squirrelhannove 发表于 2009-7-1 22:17



多谢,多谢。这个经验分享和我的个人判断是一致的。所以,还是不如入了德国国籍,以后如果回国,最多不要这边的福利就是了。5年如果真的可以在中国取得长期居留就真的好咯。。。

一切都在准备中。先好好工作一段时间再说吧。。。经济危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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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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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两公婆,一人拿一边的护照,就可左右逢源
josi 发表于 2009-7-1 23:32

嗬嗬,我也这么想的,让老公还是中国国籍,我和宝宝拿德国国籍,两边都可以探亲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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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121楼写的我在bochum外办问了 行不通的。。。即使是申请欧盟长居也要有60个月的社保。。。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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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121楼写的我在bochum外办问了 行不通的。。。即使是申请欧盟长居也要有60个月的社保。。。
汗。。
100 发表于 2009-7-2 21:53



我转帖的是入籍办的官网的内容。内容不用质疑。每个办事人员对每个人要求不一样。有一部分要看运气的。网上给出来的信息都只能是作为参考依据。没有说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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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巴符周办欧盟长居中,也被要求有60个月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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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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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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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友啊

楼上的小朋友,我看祖国也不需要你这样的所谓粪青。你以为多喊几声祖国就是爱国啦?没事对自己同胞也好朋友也好稍微友好一点,人家是来互相交流的。这种素质,甭管你拿得什么护照,在哪儿都不会是别人需要的人才。申 ...
clifford 发表于 2008-7-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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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白可乐 于 2009-10-8 22:41 编辑

我插点题外话。看到63楼说对中国免签/落地签的国家。我08年中参加考察去西奈半岛,同行的12个德国人,2个保加利亚的,也就是都欧盟了。亏我在德国已经拿了埃及的签证,在Sham El Sheik机场还被拦住。同学老师不明所以,在海关外看我~他们先看我护照老半天,然后把我带一小屋子里。破英语还问了我一大堆问题,磨了大概10多分钟,我看不妙,说我去找教授。当然又绕了半天,最后居然问,你现在带钱了吗?我还没张口,教授马上站起来说,他们没钱,钱都在我这儿:)再后来就没问题了,放行。我晕~~想去西奈半岛的,做好准备。另外,08年中的时候,哨岗在旅游区附近很多,都持枪,常被拦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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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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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对象: (一)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在境内,为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
cold36000 发表于 2008-9-18 01:10


MM请问一下能告知出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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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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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生耕致富 于 2009-12-9 18:39 编辑

实在看不下去了,那些所谓的爱国的同学,为什么还死皮赖脸留在德国呢?
你说你没有入籍,谁又知道你是不是偷偷换了护照呢?
入籍,并不影响爱国!
愤青都是狭隘的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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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长居是不好拿
我认识的一个朋友换了德国护照
后来后悔的不行,想换回中国护照
折腾了很长时间,找了不少人,也花了不少钱
最后弄了本澳门护照,郁闷的要死
现在谁和他提起这个事情,他就急,说做梦都想那本 ...
Chupa_Chups 发表于 2008-7-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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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10-1-15 00:23 编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序号:36-25-7 文号:劳社厅发[2003]20号    责任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日期:20030818


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现就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人员
   (一)凡不能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的《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以下简称“德籍人员”);
   (二)凡不能提供由韩国国民年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以下简称“韩籍人员”)。
   上述人员中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免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关于参保项目
   (一)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三、关于缴费时间及缴费比例\基数
   征收在华就业的德籍、韩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从《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经办程序
   (一)在华就业的德籍和韩籍人员在我国参保,须出具居留证件、有效护照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材料, 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到当地(或就业许可证核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参保的德籍、韩籍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数据库中建立参保人员中、外文姓名、国籍、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号码等信息。
   (三)德籍、韩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人民币缴纳。
   (四)德籍、韩籍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更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五)德籍、韩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境时,须出示公安部门核办的出境手续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管理其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德籍人员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一)在华德籍、韩籍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凡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取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其委托的国内代理人按月支付养老金,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本通知第四条之(五)规定的材料,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在华德籍人员按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失业的,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合格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离境,从办妥离境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并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
   在华德籍、韩籍人员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涉及我国对外政治、经济合作等多方面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德籍、韩籍人员在当地就业和参保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在华德籍、韩籍人员的缴费记录、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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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 水了 LZ 的贴, 还是回正题吧.

LZ 应该知道, 最简单的方法应该是和一个中国国籍的人结婚就可以拿中国长居了. 是 LZ 有什么为难的地方吗?
四大 发表于 2008-7-10 10:42

咨询过出入境管理处和Fesco,中国和德国的政策不一样,和中国人结婚也只能拿到半年多次的签证,结婚满5年之后符合长居条件,但不是你符合条件就一定给,能拿到长居的人非常的少。而且也不是每次都能签半年,弄不好的话只给签一个月,更有甚者,不给签了,只能回德国重新再签。如果想长期在中国有个稳定的生活,建议要考虑清楚,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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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过出入境管理处和Fesco,中国和德国的政策不一样,和中国人结婚也只能拿到半年多次的签证,结婚满5年之后符合长居条件,但不是你符合条件就一定给,能拿到长居的人非常的少。而且也不是每次都能签半年,弄不好 ...
fancatls 发表于 2010-1-15 15:50



多谢回复。请问中国方面哪个部门来决定是否给你长居啊???是市公安局,还是省公安厅?还是什么别的部门??请指教。。。不是每个城市都能办理申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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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中国人结婚也只能拿到半年多次的签证

这个是哪里来的???还是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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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找工作应该不难,一直有个工作合同在不就可以一直拿工作签证了吗???我是这么想的。。。不可以吗?还是工作真的那么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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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10-1-16 19:29 编辑

想要知道哪些国家对德国护照免签吗???
有这些,你自己看吧。


Andorra***
Antigua und Barbuda
Argentinien
Australien (sowie Kokosinseln, Norfolkinsel, Weihnachtsinsel)**
Bahamas
Barbados
Belgien*
Bermuda
Brasilien***
Brunei Darussalam
Bulgarien*
Chile
Costa Rica
Dänemark*
El Salvador***
Estland*
Finnland*
Frankreich* (einschließlich Französisch-Guayana, Französisch-Polynesien, Guadeloupe, Martinique, Neukaledonien, Réunion, St. Pierre und Miquelon)
Griechenland*
Guatemala
Honduras***
Irland*
Island*
Israel**
Italien*
Japan**
Kanada**
Korea (Republik Korea, Südkorea)**
Kroatien
Lettland*
Liechtenstein*
Litauen*
Luxemburg*
Macau
Malaysia
Malta*
Mauritius
Mazedonien
Mexiko
Monaco***
Montenegro
Neuseeland (einschließlich Cookinseln, Niue, Tokelau) **
Nicaragua
Niederlande*
Norwegen*
Österreich*
Panama
Paraguay
Polen*
Portugal*
Rumänien*
San Marino***
Schweden*
Schweiz*
Serbien
Seychellen
Singapur
Slowakische Republik*
Slowenien*
Spanien* (einschließlich spanische Hoheitsgebiete in Nordafrika mit Ceuta und Melilla)
St. Kitts und Nevis
Tschechische Republik*
Ungarn*
Uruguay
Vatikan Stadt
Venezuela
Vereinigtes Königreich Großbritannien und Nordirland (sowie Kanalinseln, Insel Man und Bermuda) *,*****
Vereinigte Staaten von Amerika (einschließlich Amerikanische Jungferninseln, Amerikanisch-Samoa, Guam, Puerto Rico) **
Zyp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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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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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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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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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看不下去了,那些所谓的爱国的同学,为什么还死皮赖脸留在德国呢?
你说你没有入籍,谁又知道你是不是偷偷换了护照呢?
入籍,并不影响爱国!
愤青都是狭隘的爱国主义。
生耕致富 发表于 2009-12-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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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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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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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两头拿好处是靠自己本事,没骗没抢没贪污,他在德国寒窗苦读的时候,请问你在什么地方?自己捞不到 ...
tirkew 发表于 2008-7-10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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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好像入籍以后可以承认欧盟国家(瑞士好像也适用)任一国家的双国籍,但是德国长居是不可以的。。。话又说回来,也可以拿欧盟长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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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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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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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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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LZ现在究竟是什么情况呢?
入籍还是拿了长居~

PS 谢谢LZ分享那么多信息。
收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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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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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国的医疗保险咋办?如果不是外派而是跟国内的公司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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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tirkew

你在德国HAN窗苦读时,咋知道人家在中国就闲着啦?通道肯定有,但不一定是绿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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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我的经验,在中国不可能5年取得什么长居

因为一年一签连续几年后就不再给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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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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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irkew

你在德国HAN窗苦读时,咋知道人家在中国就闲着啦?通道肯定有,但不一定是绿色的
雨蒙荷 发表于 2011-2-17 15:40



几年前的回帖被你翻出来了,好像你没有看上下文,我可没有说国内就不好。不管是在国外国内,只要是诚实努力,拿什么样的好处都是自己的本事。回帖说的是那些自己捞不到,见不得别人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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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6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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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Tackey 发表于 2011-1-19 22:36
回国的医疗保险咋办?如果不是外派而是跟国内的公司签约?

医疗保险可以自己交, 大概每个月150欧, 刚打电话咨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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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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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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