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聚社区-德国热线-德国实用信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新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基于1985版

2014-11-26 13:28| 发布者: dolc| 查看: 2040| 评论: 0

摘要: 2014年3月2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德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签订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将在两国相互通 ...
2014年3月2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德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签订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将在两国相互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于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与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现行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相比,新税收协定的主要变化列于下表:

条款

新税收协定

现行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

建筑工程常设机构:
12个月以上

建筑工程常设机构:
6个月以上

服务型常设机构: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服务型常设机构: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

预提所得税

股息:
5%/10%/15%

股息:
10%

特许权使用费:10%/6%

特许权使用费:
10%/7%

财产收益

以下三种情况的股份处置收益在缔约国另一方可免于缴纳预提所得税:

  1. 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该股份的价值不超过50%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
  2.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该居民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少于25%的股份;
  3. 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实质和正规交易的股票,前提是该居民在转让行为发生

的纳税年度内所转让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上市股票的3%

无相关免税条款

独立个人劳务

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 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防止协定滥用条款

第29条为防止协定滥用条款,允许缔约国双方行使其关于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定。

无相关规定

手机版|Archiver|AGB|Impressum|Datenschutzerklärung|萍聚社区-德国热线-德国实用信息网 |网站地图

GMT+2, 2024-4-26 05:02 , Processed in 0.033090 second(s), 10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