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德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签订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新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将在两国相互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于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与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现行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相比,新税收协定的主要变化列于下表: 条款 新税收协定 现行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 建筑工程常设机构: 建筑工程常设机构: 服务型常设机构: 服务型常设机构: 预提所得税 股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10%/6%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 以下三种情况的股份处置收益在缔约国另一方可免于缴纳预提所得税:
的纳税年度内所转让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上市股票的3% 无相关免税条款 独立个人劳务 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防止协定滥用条款 第29条为防止协定滥用条款,允许缔约国双方行使其关于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定。 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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