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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今报

[时事评说] 袁腾飞罪有应得 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依法根据其它投诉继续对袁腾飞展开后续调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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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袁根本不够格做个老师, 当个说书的就可以了,可以自己随便编造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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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德国,纳粹政府早就被推翻了!
但是,在中国?一直在独裁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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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dennyy


   可以啊,批评毛的声音听多了,你别说就你没听过。
可是袁在侮辱谩骂毛,以及毛的儿子,现在人孙子要告他,你觉得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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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dennyy


    话说文革余孽应该指什么都敢批判,什么都赶斗,什么领导都要拉下马~~~这才是文革干的事。袁只是个碎嘴历史老师,茶余饭后谈资而已,为何这么多人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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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啊,批评毛的声音听多了,你别说就你没听过。
可是袁在侮辱谩骂毛,以及毛的儿子,现在人孙子要告他,你觉得不合理吗?guhongying 发表于 2010-5-17 11:11


袁对毛是比较片面,因为毛的过失而否定了整个人和他的成就,从而导致对其不公正的人生攻击。侮辱人是要得到惩罚的,完全正确。
但不知道有人告发起文革的人或群体么,文革这场灾难纯粹就是人为的,那些被侮辱,被整死的人的儿子孙子们,委屈岂不更大。
侮辱人都应该得到惩罚,整死人不是更应该服法(你认为批评也算一种法律制裁?),这是小学生都懂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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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德国,纳粹政府早就被推翻了!
但是,在中国?一直在独裁着呢。
lixing247 发表于 2010-5-16 22:27

你这么说有意思么?
这跟独不独裁有什么关系,侮辱人不管在哪里都是不对的。
别动不动看到类似对敢说敢做的人禁言禁行的消息就欢呼雀跃的奔向你德国后妈怀里告诉她你中国亲妈的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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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应该是公正的,如果要让人民信服,公正是最基本,也是最难做到的手段!所以在任何国家,都没有完全信服的民众,政府永远是被诟病的机构。
有权利有金钱不代表你在法律面前就高人一等,可惜这个问题在所有国家,地球的每个角落只要有人,它都是存在的。这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是全人类的问题,别的国家并没有资格作为中国的榜样,请不要动不动搬出欧美这种所谓民主的国家来教育中国,他们在权利金钱面前根本做不到民主!
有一天我的一个德国朋哥们儿忽然跟我说,他很羡慕中国,德国貌似有民主,可是真的当他想做点什么的时候,发现是没有可能的,还不如中国人,索性不给你民主的假象,你也不会有尝试后的失望。。我听了这话并不高兴,只有对人性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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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ennyy


   可以啊,批评毛的声音听多了,你别说就你没听过。
可是袁在侮辱谩骂毛,以及毛的儿 ...
guhongying 发表于 2010-5-17 11:11

我家就有亲戚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我作为他们的后代要告文革的直接发动者老毛,你觉得中国会有法院受理吗?你觉得这样就合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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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就有亲戚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我作为他们的后代要告文革的直接发动者老毛,你觉得中国会有法院受理吗 ...
dennyy 发表于 2010-5-17 15:24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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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要向全国人民道歉?怎么你就代表我们大家了? 要道歉,也是向一众五毛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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