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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诽谤的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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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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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诽谤的法律追究!

潘君琴
  网际网络无穷无尽的空间观念,给人一种虚幻的假象:言论绝对
自由。

  当你在某一个愉快的早晨接到一封律师信,指你在网上乱说话,
诽谤别人时,这种假象恐怕立即破灭。

  事实上,哪有一个有人活动的地方是绝对自由的?人一多起来,
法律总会介入,起着约束与制衡的作用。网际空间就是现实社会的倒
影,现实社会有的,网际空间也有。现实社会有一套对付诽谤的法律
,网际空间自然也有。

  因此你在电子邮件、公告板(bulletin board)、清谈室和网页
上的轻松谈话或正式言论,所放置的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都
可能是诽谤的源头。

  当然,诽谤的要素是,做出诽谤者必须是向遭诽谤者之外的第三
者发表有关言论,才说得上是诽谤。如果诽谤言论只是在做出诽谤者
与遭诽谤者之间传达,那是无所谓诽谤的。

  最近,全国肾脏基金会发律师信给在网络上造谣诽谤该基金会的
人,这算是本地头一起网络诽谤事件;正式告上法庭的诉讼则还未有。

  在网际网络的“发祥地”美国,网络诽谤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
在八九年前,美国法庭就已经审理过网络诽谤的诉讼。到目前为止,
另两个有过网络诽谤诉讼的国家是英国和澳洲


●网络诽谤是永久性诽谤

  诽谤可分永久性诽谤(libel,例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
谤)以及非永久性诽谤(slander,例如口头诽谤)。永久性诽谤的
起诉人无须证明自己因诽谤而蒙受损失,非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一般
上则须证明。

  虽然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拿掉,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
样是永久存在的,但是网上的诽谤,一般还是被当做永久性的诽谤。


●构成诽谤五项标准

  受新加坡国立大学邀请前来讲学的澳洲墨尔本莫纳什大学(
Monash University)的教授欧文·狄克逊认为,法庭判定言论是否
对起诉人构成诽谤,有五项标准:

  *有关言论存心使起诉人遭人憎恨、轻蔑与嘲笑,从而令他名誉
受损。

  *降低起诉人在一般具有正确想法的社会人士的价值判断中的地
位。

  *造成人们因轻视而避开起诉人。

  *有损起诉人在某个职位、专业或行业中的名声。

  *愚弄起诉人。

  有关言论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标准,就可以构成诽谤。

  例如:一个电视奖项颁奖礼过后,有人在网络上指某三名艺人出
钱买选票;指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刻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
胜利的领袖;把某个女艺人的人头照“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儿身
上;以上种种都可以构成诽谤。


●谁会被起诉?
  
在网上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
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
诽谤。

  或许你会觉得不公平,这些言论又不是我写的,我只是forward
出去,关我什么事?但是你应该想想,在接获诽谤言论时,你绝对可
以读过就算,甚至读过立刻把有关言论删除,谁叫你选择forward出
去给别人?

  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
),这都可以被追究诽谤的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你的身分,
你就能被起诉。

  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假名发表的。有的律师认为,没有人可以
迫使知道发言者身分的人公布发言者的身分,但是如果知情者被列为
诽谤案的被起诉者,他就得公布他所知道的任何事情。不过,目前还
未有这样的判例。



●网际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如果有人在报章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
辑、报章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但如果有人在网际网络
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
负起法律责任呢?

  这个原本可以争议的复杂问题,在我国的电子交易法令下已变得
很简单。法令条文说明,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
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
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

  因此简单一句话: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公告板服务商的责任

  公告板服务商(BBS)的诽谤责任问题则更加复杂。先来看看美
国纽约法庭95年的一次判决。

  案中一家证券投资公司Stratton Oakmont因在一家公告板服务商
Prodigy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一名至今未查出身分的人诽谤,这家投资
公司因此起诉Prodigy诽谤(不过起诉人后来因故放弃了这起索偿两
亿美元的官司)。

  当时,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为Prodigy
过去自称是家庭电脑网络,它会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以适合一家大
小;它曾为公告板的内容制定标准,并通知用户它会使用科技把违反
条规的言论除去;因此Prodigy须负诽谤的责任。

  也就是说,Prodigy对公告板上的内容有控制权,公告板上出现
诽谤言论,Prodigy就像编辑和报章出版公司一样,须负诽谤的责任。

  国内外一些律师认为,这个判决足以引起疑虑。它等于告诉公告
板服务商,如果你不管理公告板,你可能被指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
行动制止诽谤言论的发表;如果你好好管理公告板,你还是可能像
Prodigy那样被指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当然这是美国法庭的判决,它在我国法庭只有参考的价值,没有
约束作用。


●诽谤起诉跨越国界

  如果你被诽谤,当然可以提出起诉,但是该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
诉呢?网际空间跨越国界,在A国的你,很可能在B国的公告板上被C
国的人诽谤,你究竟应该到A、B、C哪个国家的法庭提出起诉呢?其
实都可以。

  律师的意见是你可以像选购货品一样,比较一下不同的货品,看
看哪个最好。也就是说,你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到哪里起诉对你最有
利。

  新加坡和共和联邦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都有互相执行民
事诉讼判决的安排。你在新加坡法庭获得的判决,可以到对方法庭申
请执行这项判决。

  新加坡同其他国家如美国之间则没有类似的安排,就算持有新加
坡法庭的判决到这些国家,也必须从头起诉有关人士,新加坡法庭的
判决,最多只能成为起诉的证据之一。这些因素是在网上被诽谤的人
在采取法律行动时所必须考虑的。

●赔偿多少的指标

  法庭在估算书面诽谤赔偿额时,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有多少,
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越多,起
诉人的名誉损失越大,被起诉者须赔偿的款额也就越高。

  报刊书本的发行量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指标,网页、
公告板的上网人次也就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网络诽谤言论的指标。

●网络诽谤诉讼会否越来越多?

  随着网际网络越来越普遍,网络诽谤诉讼会否越来越多?答案似
乎是很简单的逻辑。

  但是有人认为,网上的诽谤言论,许多是可以马上受到驳斥的。
例如公告板上一出现诽谤言论,被诽谤者立刻可以在公告板上回应。
如此一来,起诉对方诽谤实在没有必要。

  当然,被诽谤者可以马上回应,不等于说诽谤他的人就可免承担
诽谤的责任。被诽谤者还是可以起诉对方,对方最多只能以这点向法
庭求情,要求减少名誉损失赔偿。

  也有人认为,一般人不会认真看待网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把它
当成笑话,被诽谤的人无须如此紧张。当然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容忍
笑话也有一定的限度,何况每个人对笑话的定义并不太一样。


[ Last edited by iceice on 2004-11-22 at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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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支持$!

不错,好帖!都看清楚,别头脑发热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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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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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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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cupid at 2004-11-23 07:05 AM:
感觉可行性不大,到哪里去抓人啊?


所以说话靠自觉,靠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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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gzqml at 2004-11-23 00:07:


所以说话靠自觉,靠自己的良心。

那这个帖子还有什么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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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cupid at 2004-11-23 07:23 AM:

那这个帖子还有什么意义吗?


那什么样的帖子是有意义的?

骂人帖?

诽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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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律追究是有先例的。

但是是在情节很恶劣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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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gzqml at 2004-11-23 00:34:


那什么样的帖子是有意义的?

骂人帖?

诽谤帖?

我有说骂人帖和诽谤帖有意义吗?我只是看完贴后发表了一下我的意见,而且是比较客观的,为什么要这样问?
本来事情已经都快过去了,live也处理了,大家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罢。少说两句应该不会这么困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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