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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红烧大排

对孙滢骗子声明的回复!!p4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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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专栏

发表于 2011-1-17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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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连顾左右而言他的本事,骗子夫妻还真是做到了极致。。。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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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北来得小翠 于 2011-1-17 22:23 编辑

大排mm,

当我第一次再QQQQ看到你的帖子,我狠气氛很同情,而且不止一次支持过你回复过你。不过现在我真心想跟你说,你有点太钻牛角尖拉。我理解钱很重要。可是你已经报警拉,就等警察叔叔处理好啦,不要再跟那种烂人纠缠拉。你说你是学生,那么现在应该是考试的时间吗?多浪费时间啊。我知道你会说骗子又上来诬陷你,但是他们爱说什么就让他们说,证据和真理在你手里就行啦,关键是,他说什么也没有人相信。借用一个mm的话,难道一只狗咬了你你还要咬回来吗?

你曝光他们大连的地址我觉得不太好,毕竟她爸妈没有做错什么,你帖子里写,要去她大连的家。我很疑惑。你有她德国的地址,你干嘛要去她大连的家呢??你直接去她德国的家不行吗?

不好意思,如果我理解错了什么,看贴不认真,请原谅我啊~~我真心希望你能开心一些,不要陷在一件事情里~~给你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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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排mm,

当我第一次再QQQQ看到你的帖子,我狠气氛很同情,而且不止一次支持过你回复过你。不过现在我真 ...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2:18


恩,要是知道这对骗子在德国的地址,人楼主MM早就直接找过去了~~~
其实啊,想想那对骗子,把坏电脑当好的卖给别人,然后坏电脑里面的硬盘也当了垃圾,还以为自己占了便宜,正乐呢,结果没格式化的硬盘给人,这跟谁学不好,学陈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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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北来得小翠 于 2011-1-17 22:37 编辑

回复 75# 安家龙


    我看贴看错了吗?lz好像有德国地址吧????


欧,那我看错啦,好吧,你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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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安家龙


    我看贴看错了吗?lz好像有德国地址吧????


欧,那我看错啦,好吧,你去吧。 ...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2:29


要是有,我们早就帮她找上门去了~~~
杜塞中国人可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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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lz的心情
但是恕偶直言,lz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充足的证据
lz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lz购买的电脑,在 ...
renrenrenren3 发表于 2011-1-17 21:06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去了,但是买到的却是一个自己根本无法使用的物品。放在谁身上都不好受。
但是如同楼上的指出来的,LZ从法律角度来讲的确没有充分十足的证据证明卖家就是故意卖给
楼主一个DEFEKT的电脑来骗取财物。楼主唯一能证明的就是在楼主和卖家的现金交易结束后,
发现电脑不能用了,于是楼主就去电脑店,得到了电脑主板损坏的证明。但是电脑主板的DEFEKT和卖家蓄意卖给楼主坏的电脑两者不一定有必然的关系。私人买卖,尤其是现金交易存在高风险是必然的,所以私人交易都要谨慎,物品出手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家了。私人物品交易后如果买家因各种原因想退回物品,而遭到卖家的拒绝,那这时买家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举证义务。比如说交易前标的就有缺陷导致不能使用等等。

我们都是旁观者,究竟事实的真相如何,我们也无从得知。 因为每个人对同一件事情的叙述都是带有主观因素,都是会把有利于自己的这方面的东西无限的放大,以争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而对于自己不利的一面却总是一带而过或者干脆就避而不谈。因为人性使然,每个人都会在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要自发的进行自我保护,总是把对方描述的极其不堪极其无耻极其卑劣。其实他们所叙述的可能是事实的真相,也可能只是事实真相的一部分,冰山的一角,也极有可能是歪曲的事实。事实的真相对我们外人来说的确是无法知晓的。虽然不是云山雾罩,但是也是疑点重重。

我想楼主也许是看到了走法律的途径事实上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易和快速,法律是一回事,但是现实当中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所以楼主想利用德国热线强大的舆论压力,逼迫卖家出来表态并使其屈服。但是上面我说了,很多情况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交易的双方都有各自版本的故事。即使是要使用舆论压力逼迫人屈服,也必须是事情都搞清楚了以后,而不是稀里糊涂,在真相在不明的时候就盲目支持哪一方。

这件事使我想去了去年元旦前夕发生的龙不领情一不小心汇错钱的事。
当时买家龙不领情在转账时,忘记点小数点,把应该是两位数的货款当成四位数的货款给卖家蟑螂的屁屁转过去了,但是卖家似乎不太想把这转错的钱给转过去,所以龙不领情就发动的芊芊热心的JMS们,不断的给卖家施加舆论压力,口诛笔伐。 这件事我的观点是卖家卖出的物品就是两位数,可是由于买家自己的粗心,转了1000多欧元给卖家。这明显是不当得利。卖家有义务在扣除相应的货款后把剩余多转的钱给转回去。整个事情大体上谁是谁非还是比较清楚的。
而楼主的这件事和那个不一样。楼主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德国警察办事效率是不高,但是律师的介入也未必就能快速解决这件事。反正在律师这儿没有赔本的买卖,不管他\她的当事人是赢了还是输了,最后这钱是拿回来了,还是没拿回来,律师都是有钱可赚。没有法律援助客户自己掏腰包,有法律援助的就朝国家要钱。所以走法律的途径最后的结果怎样都是无法知晓的。而且赢了官司是一回事,现实当中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赢了官司输了钱在论坛里的例子也很多,大家有兴趣可以搜搜。有些不付责任的律师巴不得你的官司打的越久越好,
反正你赢了他有钱赚,你输了他也没亏着。

最后想说几句,这是楼主和卖家之间的私事,和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等都无关,希望楼主不要再用天涯人肉等暴其家人隐私的方式来解决你们之间的问题,这样只能激化矛盾。矛盾就像弹簧,你越使劲压,他的反弹力就越强。就像有些人的性格就像弹簧,你越压我,我越不服。‘有什么着你就使出来,你让我不好过,你也别好过了。。。大不了我们同归于尽了。。。。’
希望你们的矛盾不要这样一点一点的在激化。

我最后声明一下,我既不认识楼主也不认识卖家。我只是一个旁观者,比当局者能清一点,所说的也都是个人的一点浅薄的看法,有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JM们指正。

最后祝愿楼主的事能最终得到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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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 ...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龙不领情那件事情我也记得,是很让人同情的,觉得最后那个女孩子真的很无奈,为了顺利拿回来钱,都不敢说坏人一句不好的话。有很多mm很失望,大家当时都恨不得把骗子立刻绑了送到局子里。那个骗子也真是可恶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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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去了,但是买到的却是一个自己根本无法使用的物品。放在谁身上都不好受。
但是如同楼上的指出来的,LZ从法律角度来讲的确没有充分十足的证据证明卖家就是故意卖给
楼主一个DEFEKT的电脑来骗取财物。楼主唯一能证明的就是在楼主和卖家的现金交易结束后,
发现电脑不能用了,于是楼主就去电脑店,得到了电脑主板损坏的证明。但是电脑主板的DEFEKT和卖家蓄意卖给楼主坏的电脑两者不一定有必然的关系。私人买卖,尤其是现金交易存在高风险是必然的,所以私人交易都要谨慎,物品出手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家了。私人物品交易后如果买家因各种原因想退回物品,而遭到卖家的拒绝,那这时买家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举证义务。比如说交易前标的就有缺陷导致不能使用等等。

我们都是旁观者,究竟事实的真相如何,我们也无从得知。 因为每个人对同一件事情的叙述都是带有主观因素,都是会把有利于自己的这方面的东西无限的放大,以争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而对于自己不利的一面却总是一带而过或者干脆就避而不谈。因为人性使然,每个人都会在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要自发的进行自我保护,总是把对方描述的极其不堪极其无耻极其卑劣。其实他们所叙述的可能是事实的真相,也可能只是事实真相的一部分,冰山的一角,也极有可能是歪曲的事实。事实的真相对我们外人来说的确是无法知晓的。虽然不是云山雾罩,但是也是疑点重重。

我想楼主也许是看到了走法律的途径事实上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易和快速,法律是一回事,但是现实当中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所以楼主想利用德国热线强大的舆论压力,逼迫卖家出来表态并使其屈服。但是上面我说了,很多情况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交易的双方都有各自版本的故事。即使是要使用舆论压力逼迫人屈服,也必须是事情都搞清楚了以后,而不是稀里糊涂,在真相在不明的时候就盲目支持哪一方。

这件事使我想去了去年元旦前夕发生的龙不领情一不小心汇错钱的事。
当时买家龙不领情在转账时,忘记点小数点,把应该是两位数的货款当成四位数的货款给卖家蟑螂的屁屁转过去了,但是卖家似乎不太想把这转错的钱给转过去,所以龙不领情就发动的芊芊热心的JMS们,不断的给卖家施加舆论压力,口诛笔伐。 这件事我的观点是卖家卖出的物品就是两位数,可是由于买家自己的粗心,转了1000多欧元给卖家。这明显是不当得利。卖家有义务在扣除相应的货款后把剩余多转的钱给转回去。整个事情大体上谁是谁非还是比较清楚的。
而楼主的这件事和那个不一样。楼主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德国警察办事效率是不高,但是律师的介入也未必就能快速解决这件事。反正在律师这儿没有赔本的买卖,不管他\她的当事人是赢了还是输了,最后这钱是拿回来了,还是没拿回来,律师都是有钱可赚。没有法律援助客户自己掏腰包,有法律援助的就朝国家要钱。所以走法律的途径最后的结果怎样都是无法知晓的。而且赢了官司是一回事,现实当中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赢了官司输了钱在论坛里的例子也很多,大家有兴趣可以搜搜。有些不付责任的律师巴不得你的官司打的越久越好,
反正你赢了他有钱赚,你输了他也没亏着。

最后想说几句,这是楼主和卖家之间的私事,和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等都无关,希望楼主不要再用天涯人肉等暴其家人隐私的方式来解决你们之间的问题,这样只能激化矛盾。矛盾就像弹簧,你越使劲压,他的反弹力就越强。就像有些人的性格就像弹簧,你越压我,我越不服。‘有什么着你就使出来,你让我不好过,你也别好过了。。。大不了我们同归于尽了。。。。’
希望你们的矛盾不要这样一点一点的在激化。

我最后声明一下,我既不认识楼主也不认识卖家。我只是一个旁观者,比当局者能清一点,所说的也都是个人的一点浅薄的看法,有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JM们指正。

最后祝愿楼主的事能最终得到好的解决。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我很赞同你的发言。 大家别踩我,我确实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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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家龙 于 2011-1-17 23:42 编辑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 ...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你写太多,我懒得复制,大家谁帮忙复制一下。

我就问你一句话:你觉得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你这么大段的,其实只想说一点,买家MM是没戏的,就算赢了官司也说不定输了钱,既然如此,那么买家MM在网上的声讨,岂不是更是应该?她活该被骗?还是你想跟她说,吃亏就是占便宜,就这么算了吧?

这个事件,不是单纯等法院判决的问题了,是卖家根本不予回应,强硬到底,谎话到底了,那么我们在这里对买家MM的声援,其实更是为了我们自己有个更好的信用环境,如果谁都认为骗点小钱没事,反正被警局立案也不会损失什么,那么谁都可以去骗,谁都不在乎诚信,我们从小到大,学的礼仪,学得道德,所有的家教,都是假的吗?这个社会,要是堕落到如此地步,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没错,你说对了一点,那就是买家MM要举证,这个,她需要的任何帮助,我会接下。

这次骗子这么激怒大家,只做对了一件事,就是让大家更认识了在国外如何保护自己,如何互相帮助。

但是不论法院如何判决,不妨碍我们对事件的判断,不妨碍我们谴责欺诈。我们心中有的东西,不是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就可以抹杀的。这种义气,也不是有些人能懂的!

加几句,我说这么多,不是针对你,而是想告诉卖家,这件事情,不是他们躲着就没事了。

你可以很理性说这些,但是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想收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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