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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湿润乐意

[八卦婚姻] 转帖: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看到的最理性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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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1-10-4 01:12
所以新婚姻法挺好啊,规范了不能通过商谈解决的财产分割问题。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财产的人的利益。如果双方财力相近,都有点钱或者都没啥钱,那就还好说点,碰到实力有悬殊的才难搞。
LZ也说了,如果离婚,对男性一般来说伤害远远小于女性,尤其是名誉上和再婚的可能性上。如果往消极去想,很可能造成男性对婚姻更加无所谓,而女性对婚姻更加谨慎甚至恐惧,这就不能说是个好现象了。而且女性为婚姻付出的时间、精力、心血,甚至为丈夫生儿育女,这些都不算在婚姻破裂时候的考虑范围之内,但女性在这些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却也是无法估量的。
如果这个女性恰巧是穷人家出身,没什么特别值钱的嫁妆,房子也是男方的,那她嫁入男方三五年,有朝一日男的劈腿把女的休了,照你说她就该净身出户,就是活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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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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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类似问题一个月前就讨论过了,法律不是道德,是个底线,一夫一妻两口子恩恩爱爱的过日子婚姻法才不来管你呢。法律不过就是说,用结婚骗财产,不行。这个应该没问题,因为这条底线根本不涉及感情,只涉及财产,其作用是清晰物权。因为我也觉得女人弱势,但是因为女人弱势,应该做的是立法保护女人的权力,而不是立法保护女人通过婚姻剥削婆家的权力,说难听点婆婆们是比新娘们更弱势的女性团体。

点评

+1,女人作为弱势的一边,离婚时平分老公的财产是必须的,但硬要分婆家的财产就是贪婪了。  发表于 2011-10-4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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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1. 如果一个女人觉得是为丈夫生儿育女,那我觉得她还是不要生儿育女的好。我以为生儿育女是人的天性。

2. 常常看到抱怨中国不保护私有财产。现在一部法律要保护私有财产,只是这个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并不一定是大富大贵,而也不过是普通老百姓,也许他还没有财产要求者家庭有钱,但仅仅因为他生了个儿子,他的财产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被跟儿子曾组成家庭的人分割,我觉得这本质上是在欺负另一个小老百姓群体,而不是要求社会财产较为公平地分配。

3. 说到女性为婚姻的付出,好像经常忘记男性也在为婚姻付出时间、精力和心血,只不过形式不见得一样而已。就入你所举的例子,女人带入婚姻的有感情,男人一样。男人带入婚姻的还有房子,女人没有,婚姻期间两人为婚姻的付出都不可忽视。离婚的时候,如果女人不是要通过婚姻挣一笔,那不是自己付出的所得的也别要求拿走,这个就这么难以接受么?女人要求的理由是什么?青春损失费?那就是把自己的青春卖钱了,那对这种心态我也不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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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不能这么说啊。
在这三五年里,丈夫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也有一份,这是她应得的。
但不能因为这三五年的时间,就让公公婆婆的大半生的积蓄也被三五年的媳妇占了一份吧。
就算是男方过失而造成的婚姻破裂,那这过失也应该由丈夫承担,而不是公婆。
前面有人说,法律应该是为了保障弱者的利益,妻子相对于丈夫是弱者,但是丈母娘相对于婆婆,那可不一定是弱者。婆家为了给小两口,投了大半生的积蓄下去,在经济上相对于只出了十几万嫁妆的娘家来说,婆家才是更应该保障的弱者啊。

至于效仿德国的“赡养费”制度。在中国普遍双职工,在结婚年限不长或者没有子女的情况下,赡养费就算按照德国的计算方法也少得可怜,就算女方离婚后一辈子不婚拿到的赡养费也没有半套房子多,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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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不分丈夫的婚前财产,女人多的是保障自己的手段。
另外,我也不同意所谓为丈夫生儿育女,儿女对于女人来说,也是很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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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1-10-4 01:38
对的,对于中国的大环境来说,离婚,肯定是女方的损失和困难会更大。国内没结过婚的,没到30的女人都被称 ...

我考虑到情了呀,只不过我考虑的情不单单涵盖儿媳妇,还有老人。

国内的剩女,说实话哈,如果有点德国人的观念,也不会剩那么多了。国内现在离过婚的女人可能比剩女有更多的机会组建家庭,这个是有一定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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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每个人对事物的看法,都是基于自己业已形成的观念,观念是通过讨论一般所不能改变的。这话题我也没兴趣再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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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风气不是国家有能力控制的,不是法律有能力纠正的。因为社会风气不正引发的种种问题到底该归罪到谁身上?骂社会不公平的人,大多是不公平的受害者。等到他翻身成为不公平的获益者的时候,就不会觉得这是一种不公平。人都是自私的,中国是,德国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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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你举的例,那个女的婚前就没钱,离婚后还是没钱,不是没改变么?有什么好抱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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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1-10-4 00:18
哎,也是! 知道你的特点,有时说话就是容易让人误解。

老实说,我其实是支持Ehevertrag,Gütertrennun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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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01:27
哎,╮(╯▽╰)╭,可能我也没有表述清楚吧,但我之前在回帖里也说过了,其实这个新法规体现的就是保护有 ...

你的想法出发点有问题呀, 好像女人结婚就是一切为了男人一样.  如果女人是穷人家出身, 离婚了获得夫妻婚后财产的一半, 怎么能叫净身出户呢? 如果房子是公婆买的, 凭什么离婚女的就必须分走一半呢?  我觉得新婚姻法挺公平, 没什么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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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11-10-4 11:52
1. 如果一个女人觉得是为丈夫生儿育女,那我觉得她还是不要生儿育女的好。我以为生儿育女是人的天性。

...

1,孩子是爱的结晶,生孩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爱对方,当然也有家庭的需要,没有人结婚是为了生孩子吧。如果只是想要孩子人工受精就好了,何必结婚呢。不是每个女人生孩子的时候都打算好了做单亲妈妈的,婚姻破裂的时候,难道为怀孕生子所付出的就不属于对婚姻的付出,不应该被计算在内么?
而且,生儿育女是女人的天性,不是男人的,如果男女都能生孩子,你说的就成立。本来上帝造男女就分工不同,没有让男人生孩子,就让男人为了家庭多工作一些,这也是正常合理的,试问有几个男人能忍受怀胎十月以及生产当时,身体上的不适和痛苦?
2,事实上,两家平民百姓离婚的时候没啥好分的,对他们来说,有没有新司法解释不过是换汤不换药;只有两家经济条件有悬殊的时候才有差别。对于两家都没钱,公婆大半生积蓄出首付买套房的,就算写公婆的名字也是理所当然,没有新解释也可以啊。
3,没有人否认男性在婚姻中的付出,同时男的一心好好经营婚姻,最后却失败的例子也一定有的;但事实上,这个社会里总是女人被男人抛弃的多,因为离婚对于男女的代价差别太大了。不是说女的离婚就理所应当分夫家的房子,我只是说这个政策或间接造成男人,尤其是手上有几个钱的男人,对于婚姻和离婚更加无所谓,而女人对于进入婚姻和生儿育女更加谨慎,甚至恐惧。

我们一直都在说两种完全不同的心态和情况,所以我想不用再讨论下去了。可能我说的情况太现实,把两方都放在了希望得到经济补偿的前提上,而你说的又太理想,人里面都是有贪欲的,尤其是婚姻结束,双方都自认为是受害者的时候。我身边也有朋友有类似的经历,所以我不认为理想化的财产分割方式在中国的社会状况下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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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Amatista 发表于 2011-10-4 15:35
你举的例,那个女的婚前就没钱,离婚后还是没钱,不是没改变么?有什么好抱怨的啊?

如果她在婚姻中不是过错方,也就是说她不用为婚姻的破裂承担责任,或者只是很小一部分,那她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要如何计算?难道计算婚姻得失只看金钱的吗?不要说男方也同样付出了,如果男方自己出去乱搞,那他要为自己付出的一切承担责任,也应该为女方损失的承担责任。
如果一个天真单纯的女孩,怀着对另一半的爱和对婚姻的憧憬进入婚姻,几年后发现对方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有了更好的就把自己当件穿破的衣服丢出来,还转移婚前财产,一分钱也不打算给你。你从一个黄花大闺女变成离婚妇女了,而他的生活还是一样,什么都没变。这种情况女方不会觉得需要点补偿吗?但新解释就把这种补偿的可能性也断绝了。
法律是底线,防的是小人,如果双方都讲情讲理,就算婚姻结束了也都能好说好散,根本不会动用到法律。或许这条法律确实保护了一部分老实的没钱男人不至于被骗婚,但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批有钱的花花公子。

点评

我只是针对她说“断绝”来说的。千分之一的可能性也就不是断绝了。  发表于 2011-10-4 19:54
楼下的把变了心的男人想得多好啊,法律都说不用给钱了,他还主动付钱给被自己抛弃的黄脸婆妻子?  发表于 2011-10-4 19:47
我觉得即使有新婚姻法,双方万一离婚,也可以协议一方对另一方做适当经济补偿。只是不是法律硬性规定。 反正不是你说的“新解释就把这种补偿的可能性也断绝了”。你硬要给前妻或前夫前,还有法律不准的?  发表于 2011-10-4 19:37
黄花大闺女指的是处女吧。我这么理解。 都什么年代了。。。那种非处女不娶的男人,不要也罢。  发表于 2011-10-4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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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Amatista 发表于 2011-10-4 15:37
老实说,我其实是支持Ehevertrag,Gütertrennung的。

我也支持,就算再相爱,这些该做的也是要做的。正是因为相爱才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谁都不知道几十年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因为现在有所准备,到时候还能做个朋友,我是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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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19:05
如果她在婚姻中不是过错方,也就是说她不用为婚姻的破裂承担责任,或者只是很小一部分,那她的身体,青春 ...

“她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要如何计算?”
你,不单单是你,大家说得结婚好像女人卖春似的。

那么男人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要如何计算?

我是站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看这件事情的。

我跟大多数人观点不一样。所以也没必要继续讨论了。

不管离婚是谁的原因,是谁的财产就是谁的。婚前财产、继承的遗产、父母馈赠我觉得不属于共有财产是正确的。

当然,中国传统婚姻本身就是买卖。大多数人很好的继承了传统,我也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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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其实根本就是:
男女生理构造的不同,决定了“男女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就是不一样的,女人的折旧成本就是要高很多啊,本来就没法平等么。

说到底,男女根本不平等的。谁说男女平等我跟谁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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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bow929 发表于 2011-10-4 19:25
哎,其实根本就是:
男女生理构造的不同,决定了“男女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就是不一 ...

看来你跟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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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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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Amatista 发表于 2011-10-4 19:27
看来你跟我急

哈哈,我就是随便说说。。。我现在不爱较真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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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bow929 发表于 2011-10-4 19:30
哈哈,我就是随便说说。。。我现在不爱较真儿了。

那是我自作多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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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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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11-10-4 22:41 编辑
小猪lissy 发表于 2011-10-4 19:05
如果她在婚姻中不是过错方,也就是说她不用为婚姻的破裂承担责任,或者只是很小一部分,那她的身体,青春 ...从一个黄花大闺女变成离婚妇女了,而他的生活还是一样,什么都没变。这种情况女方不会觉得需要点补偿吗?


补偿什么呀?失掉的那层处女膜?

呃,这么说结婚前还得看处女膜还在不在,不在了就要跌价了,要是男人还是个童子身,是不是女人还得补给男人。。。这个我真得忍不住要笑了。其实我很好奇,现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城市里,有多少结婚的时候,还保留着那层膜?要是婚前就给了以后的丈夫,这不等于还没结婚就把自己搞跌价了么;要是给的还不是以后的丈夫,男人不是更亏得慌。 MM,你这个理论,真得跟有的男人纠结自己女友或老婆不是处女相得益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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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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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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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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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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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女的离婚就理所应当分夫家的房子,我只是说这个政策或间接造成男人,尤其是手上有几个钱的男人,对于婚姻和离婚更加无所谓,而女人对于进入婚姻和生儿育女更加谨慎,甚至恐惧。”

我觉得这样很好,可以提高婚姻质量,不会为了屈从社会压力或者物质原因盲目结婚。
结婚的时候,多掂量一下,多考虑性格,人品和爱情,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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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湿润乐意 于 2011-10-4 21:48 编辑
rainbow929 发表于 2011-10-4 19:25
哎,其实根本就是:
男女生理构造的不同,决定了“男女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就是不一 ...


是这个理。

正是因为男女天生就不平等,在文明的社会里才提倡给予男女平等的权利,并在一定的情况下法律向作为弱者的女人倾斜,来保障女人能得到同男人一样多得待遇。比如说同工同酬,比如说保障怀孕妇女的工作权益和工作岗位。

当然现在也有大女人,把电话带进产房,一边生孩子一边遥控下属。我还知道有的女人精确受孕时间,把两个孩子的预产期一个安排在复活节,一个安排在圣诞节。但这样的,有几个人能做到。

有人说自己不是弱者,那你就根本不需要法律。法律就是制定社会秩序,保障弱者的权益的。否则大家都遵循丛林法则就行啦!

现在这个解释,不在追求男女平等的目的下调和社会和家庭矛盾,而是忽视男女本身就有的先天差异,而要求男女完全一样。

一样和平等,我觉得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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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Amatista 发表于 2011-10-4 19:11
“她的身体,青春,时间,精力上的付出和流失要如何计算?”
你,不单单是你,大家说得结婚好像女人卖春 ...

“当然,中国传统婚姻本身就是买卖。大多数人很好的继承了传统,我也没话说。”

这一点我不同意,中国传统婚姻还讲究个门当户对,那些门当户对的婚姻,结婚时男的下聘礼,女的陪嫁妆,旗鼓相当,穷人家嘛多少聘点多少陪点,怎么都跟买卖婚姻不沾边。当然买卖婚姻也不是不存在,而且也不是一例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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