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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ngxiao100

建议采用对近似商标的处理模式来处理一些恶意注册的高仿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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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 发表于 2016-3-17 13:43
论法,网名套用商标法不太恰当吧?毕竟商品不会说话,只能靠商标加以区别。
可是网上文章,看的是论点, ...

中午吃饭问了公司法律部门的大叔,他认为用商标法来处理论坛id 太扯蛋了,我新开了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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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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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fangxiao100 发表于 2016-3-16 13:21
如果是纯搞笑的话,并不会引起在先ID的恶感,自然也不会提出申请了。
因此才会在第2条和第3条中对此进行 ...

第一,商标与社交网络上的id 有联系吗?
第二,即使是,coxinga 注册过id 商标保护了吗?
第三,商标仿照更重要的还要涉及图标和内容,让消费者完全以为是真,cosinga的头像与coxinga 完全不相同,内容更是嘲弄讽刺,完全可以轻易加以区别。
举例,Greenpeace 杂志模仿广告看起来几乎一模一样,但内容是Satire, 毫无侵权行为

再以你之言,要coxinga 提出,但coxinga 已经自愿退出论坛,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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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breakdancer 发表于 2016-3-17 14:12
中午吃饭问了公司法律部门的大叔,他认为用商标法来处理论坛id 太扯蛋了,我新开了一楼。


人间正道,
太沧桑了。

还是当无赖好,
裤子的穿脱,就在一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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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ius 发表于 2016-3-17 09:55
原来是在 Mannheim 的 IP law 同仁。

这个话题不用继续讨论, 没有必要, 论坛不会接受那些东西。

哦,你也是从事IP的?
是在Kanzlei还是Inhaus?
好像现在在德国从事IP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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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angxiao100 于 2016-3-18 18:56 编辑
breakdancer 发表于 2016-3-17 14:22
第一,商标与社交网络上的id 有联系吗?
第二,即使是,coxinga 注册过id 商标保护了吗?
第三,商标仿 ...


第一,商标与社交网络上的id 有联系吗?
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很多地方很类似,所以在处理ID近似的问题时,可以参考商标的处理方式。这是我一开始就表达的观点,也是来福一直以来的观点。而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来福自有其选择以何种方式处理这个问题的权力。如果你有认真看帖子的话,相信你就不会问出这样的问题。

第二,即使是,coxinga 注册过id 商标保护了吗?
你问这个问题是来搞笑的么?请参看本回复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复。

第三,商标仿照更重要的还要涉及图标和内容,让消费者完全以为是真,cosinga的头像与coxinga 完全不相同,内容更是嘲弄讽刺,完全可以轻易加以区别。
你这句话里面的错误实在太多了。如果你公司法务部的律师真的对商标法有所了解的话,他是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的。让我一点点指出你这句话里都有哪些错误。

3.1 “商标仿照更重要的还要涉及图标和内容”。
商标根据其表现形式分为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商标,3D商标,颜色商标等多种类型。
如果是文字商标,何来的“更”重要的还要涉及图标和内容之说?即便是文字图形商标,文字部分通常占更大的比重。因此,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你的论述已经是不严谨且不正确了。
ID注册时并不一定需要上传头像(你所说的图标)。而且注册后ID是不允许改变的,而头像(你所说的图标)部分是随时可以改变的。因此ID类似的是文字商标,而头像(你所说的图标)不应该纳入本话题的讨论。
至于“内容”也比ID更重要的说法,就更可笑了。别的不说,单说一个ID发帖子的内容每次都可能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这一点。你就可以知道还要通过比对“内容”来判断ID是否近似,是多么的可笑了。

3.2 “让消费者完全以为是真”
这个话真是太外行了。在德国商标法§9(1)2中明确将这两个商标在gedanklich上相互联系起来的可能(der Gefahr, dass die Marken gedanklich miteinander in Verbindung gebracht werden),也算作混淆风险(Verwechslungsgefahr)。
如果是一个普通人这么说,我还可以理解。可是如果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公司法务部的律师这么说,那我就只能祝你们公司好运了。

3.3“cosinga的头像与coxinga 完全不相同,内容更是嘲弄讽刺,完全可以轻易加以区别”
这部分内容请参看我上面3.1和3.2部分的说明。相信你能看懂。

3.4 举例,Greenpeace 杂志模仿广告看起来几乎一模一样,但内容是Satire, 毫无侵权行为
这个杂志模仿广告我没见过,暂时不予评述。你要愿意用这个例子来反驳我,还请发个链接。
此外,你这句话并不严谨,让人难以准确理解。“Greenpeace 杂志模仿广告”和“什么”看起来几乎一模一样?而判定“毫无侵权行为”的根据仅仅是因为内容是Statire么?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

总结起来,你上面的论述毫无逻辑、破绽百出而且极其外行。我希望你平时工作中不是如此。

此外,如果你想在一个自己并不熟悉的专业范围内去反驳一个专业人员的观点,请一定先做足功课。不要以为拿公司一个律师的名号就可以吓到对手的。最后可能不仅仅是你,连带着你公司律师的面子都会被丢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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