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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好!lz看中了海德堡的一个wohnung,刚刚收到了房屋合同,中介急着帮忙约好了7月18号的notar,但10月31日才能交房
中介给出了流程,大家帮忙看看是不是正常的
1. 7月18号做Notar,公证后会做Eigentumsvormerkung zu seinen Gunsten an dem Kaufgrundbesitz an derbeantragten Rangstelle im Gundbuch eingetragen ist.
2. Notar之后买家付税,中介费,公正费
3. 买家银行要付清卖家银行的贷款81000欧元,Buchgrundschuld
4. 10月15公证处寄信给我,收到信后14天内付清贷款,同时要联系房主,约时间检查房子,Das Vertragsobjekt vollständig geräumt ist 是付款的前提
5. 我通知自己的银行汇款
6. 房主拿到钱后,通知公证处完成房产证过户,删除原来房主姓名
7. 11月1日入住
在合同上写出,从Notar当天起,Erschießungskosten, Ausbaubeiträge要由买方承担,Reparaturen amGemeinschaftseigentum,在rücklage不够的情况下要由买方承担,但在11月正式入住前,还有3个月的时间,并且Eigentümerversammlung是在7月底举行,这是不是中介和卖房玩的猫腻,还是大多数情况是这样的??? 合同上还写了,买卖双方都屈服于Zwangsvollstreckung,卖房被要求在10月31号前清空房屋,但卖房是单身母亲带孩子,会不会受法律保护,即使她们没有搬走,也不能强制搬走,虽然我还没有付剩余款项,但已经在10月底时付了将近10万欧元了。中介给我的答复是,双方必须要履行合同,没有任何意外,真的可信么?
还有我没有钱任何字,中介约好了Notar,如果我不买房子了,会不会要承担费用?公正当天,要是有什么地方不满意,我不签合同,要不要付公证费用?
问题较多,求各位前辈帮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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