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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处罚情况出炉 相关公司面临投资者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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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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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证券时报e公司
近日,证监会通报首批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处罚情况,涉及宜华生活、广东榕泰、中潜股份等三家上市公司,目前,这批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高拟处以近4000万元罚款。其中,广东榕泰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董文媛表示,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秉持以下执法理念:第一,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该批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重罚,责任人百万元以上,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第二,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第三,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

实际上,早在2021年5月13日,广东榕泰即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万余元。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广东榕泰案也因此成为新《证券法》实施后,首个处罚金额逾千万元的虚假陈述案件。”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广东榕泰(600589)等索赔。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广东榕泰(600589)股票,并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广东榕泰(600589)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如欲索赔,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广东榕泰(600589)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受损投资者可自行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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