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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非法借用证券账户第一案?| 案例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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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券业合规
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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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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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证监局官网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2号),某机构2017年10月25日至调查日,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累计买入1104万股“合力泰”,金额1.28亿元,亏损约5912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注意,此处《证券法》已是新证券法了!据壹口不权威的查阅,此案应该是新法实施后因非法借用证券账户被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案。

对于证券账户的规定,新法强化了实名制要求,做了比较大的调整,看一下新旧条文的差异:

新条文: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旧条文:

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主要变化:一是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留了个口子,做了个例外性规定,即符合规定的可以,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应该尚未出台。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除了罚金是按新法确定的以外,其他内容还未体现出新旧法的差异,主要是只见到对证券账户借入方——法人机构的处罚,未见到对证券账户出借方——个人的处罚(也可能是其他方式,未体现在本决定书中)

在出借或借用账户方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也是常被处罚的一个点一是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这个十分常见,每年均能收到不少罚单;二是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为这种违规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和便利,甚或直接参与非法为需求方提供客户账户,2020年某证券公司即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1号)),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同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2号
http://www.csrc.gov.cn/pub/neimenggu/nmgxzcf/202012/t20201231_389827.htm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1号)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2008/t20200811_381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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