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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今冬冷暖有约在先 低于规定室温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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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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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8 08:10:24 / 东北网


    27日从哈尔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了解到,为确保今冬明春哈尔滨市民住上暖屋子,哈尔滨市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对热费交纳方式及特殊群体的热费补贴等进行了规定。
  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单台锅炉容量7兆以上)和具备条件的分散锅炉要采用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责,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据了解,如果用户要求供热期内停止用热,应当于9月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热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比例予以报销。改变了以往向单位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哈尔滨市有关部门要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及时按比例报销职工热费。对不按规定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凡不按规定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机关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对拒不交纳热费的个人和不为职工报销热费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哈尔滨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哈尔滨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90%热费的50%(另50%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哈尔滨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区、呼兰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在其应享受《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含中直、省属在哈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持有哈尔滨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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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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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星占 于 2005-10-2 12:05 发表
这也可以?那要是高于涅?~~~:lol:

高于就在家偷着乐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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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hz_hrb 于 2005-10-3 01:43 发表

高于就在家偷着乐呗;)


那俺要是嫌热涅?送风扇不?空调咱是不想咧~~~~: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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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4 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星占 于 2005-10-3 17:02 发表


那俺要是嫌热涅?送风扇不?空调咱是不想咧~~~~:lol:

脱掉,脱掉,统统脱掉~~~: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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