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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被投铊毒30年后,朱令去世,未能迎来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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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3 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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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x44 于 2023-12-23 04:55 编辑

朱令铊中毒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2%E4%BA%8B%E4%BB%B6

人民日报:朱令案,公开是一剂解毒良药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509/c49154-21416995.html
唯有以公开保证公正,以透明确保清明,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才能增强。
“权大于法”的揣测推断,让社会付出了高昂成本,也透支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打造阳光政府出发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是树立公信、加强善治的不二路径。

信息公开渠道畅通,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监督中才能得以巩固;权力运行不断走向透明,人们对实现公平正义才有比以往更足的信心。

法律界有句名言,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唯有让公众“看得见”,以公开保证公正,以透明确保清明,以一丝不苟的程序正义,践行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才能增强,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对朱令案,公开是一剂化淤解毒的良药。唯有公开才能挽回迟到的正义,唯有公开才能不负公众的期待。


在1997年4月初,北京市公安局退休老公安王补(前北京市公安局科研处处长)曾专门找到朱令父母,提醒他们作案人应具备的几个条件:
一、在1995年2月20日至3月3日间,能够接触到朱令的饮食起居,能不使朱令察觉投毒;
二、熟知朱令活动规律,生活习惯,掌握投毒的时机和场合;
三、懂得铊盐毒性、毒理;
四、可接触到铊盐;
五、有作案动机;
六、有异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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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头发检测提供新的科学证据

本帖最后由 zhx44 于 2023-12-24 01:22 编辑

清华铊中毒案件受害者朱令去世:2018年头发检测提供新的科学证据 (qq.com)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MMC91L405159NLJ.html


投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4年8月底到10月。这2个月时间内朱令体内的铊含量,有过高达9次峰值。第一阶段的最后一次,也就是铊含量出现第9次峰值时,投毒者在隐形眼镜药水中增加了剂量,让朱令出现急性中毒症状。朱令因此两次短暂失明去就医。朱令因为眼睛不适,不再使用隐形眼镜,完全改用框架眼镜。投毒者无法在药水中下毒,被迫改变了投毒方式。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10月开始到1994年12月,铊从较低的多次峰值(比第一阶段还低),突然出现猛增情况。投毒方式变为入口的饮品食品,从低到高多次下毒,慢慢增加剂量。在11月底和12月初,投毒者突然将剂量提到很高,达到了致死量。12月11日朱令会在北京音乐厅,参加清华大学民乐队的演奏曲目,尤其负责压轴的《广陵散》独奏。

第三个阶段是从1995年3月初开始,铊含量连续出现更高的峰值,尤其最后几次创造了峰值记录,这是致死量。朱令返校,1995年2月19日开始,朱令体内的铊开始迅速增加,出现多个峰值,明显高于之前的水平。3月7日之前,铊的峰值持续达到历史第二高峰,还混合了铅中毒。

从1994年10月到1995年3月,朱令体内的铊含量共有25次峰值,持续时间长达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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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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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4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朱令律师张捷谈证据问题(文内视频)

本帖最后由 zhx44 于 2023-12-24 01:17 编辑

凤凰卫视对孙维的专访
https://mp.weixin.qq.com/s/YweUNNs89EcwdeBoBqc6Ug

科学网:朱令案始末
https://image.sciencenet.cn/oldd ... 033113226569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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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4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毒者思维

本帖最后由 zhx44 于 2023-12-25 17:05 编辑

https://www.westca.com/pda/forum ... ang=schinese.html#0
投毒者思维:使用“中毒”一词,回避“投毒”,不谈细节,转移对真实案发地的关注


  执业20年的老律师(未署名)对朱令案的分析文章:

  我已经是一名执业二十年的老律师近几年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方面民商案件,早年经常承办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经常会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我们律师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分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陈述。朱令事件我很早就在关注和追踪,看一次痛一次,孙维在天涯的声明我早就读过,一直沉默的原因是我以为案件还在侦破中,我不想给孙维提供太多的法律常识供她反侦察,今天听说朱令父亲接受采访时已经明确此案已结,我身为律师在这里对孙维的声明进行一些分析,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孙维的声明里问题非常多。我只选几个重要和主要的问题谈,其他问题还有很多,时机成熟时我再进一步分析。大家知道人的思维有从自己立场角度出发的一种定式,一个犯过罪实施过投毒行为的人,与没有投过毒的人,思维的角度和方式是不同的,人的思维经过自我训练可以很严谨无漏洞,但是思维定式由于自己的立场无法改变角度。

  孙维的声明里把这么一起已经被明确立案过的投毒犯罪案件,她当年被拘留,涉嫌的罪名一定与投毒罪相关(诸如投放危险物品罪这些涉及公共安全的罪名),她在这些对她执行的强制措施(8小时讯问)必须签收的文书上都签过字,
她一定非常清楚地看到过与投毒相关的涉嫌罪名,但她在声明中就偏偏写成中毒案件。她在刻意回避投毒,这是为什么?她为什么这么害怕提到投毒二字,通篇只说中毒案件,而且在她与友人的信件中也反复要求提供一次中毒非二次中毒的资料以证明是医院方面延误误诊造成了朱令的残疾,她为什么至今都不能面对朱令被投毒这一事实?

  我是一名律师,长期分析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陈述,在执业当中发现:许多一审被判决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他可以花一整个上午跟你说这个事情的前因和后果,谈得非常详细,但却就是避而不谈杀人发生的现场的情况,一旦我涉及到核心关键问题,他们就卡壳。

  孙维她可以详细谈她的爷爷,谈其他这个那个,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但就是不谈与朱令被投毒相关的任何细节!包括凤凰卫视的记者在采访的时候也提到过,说她可以详细讲出某天的天气,却一涉及到关键问题就答非所问,含煳其辞。最后连同情她的现场记者也高度怀疑她是凶手,采访中断,她扬长而去。

  孙维的声明中有许多漏洞,我只在此先举一二。其中她讲到朱令返校后煎药并不在宿舍,她竟然清楚记得朱令要煎药(被证实为谎言,朱带到学校的是已经煎好的药),且不在宿舍,可见对她生活轨迹极为关注。她讲这个细节的目的,意在暗示网友,她朱令可能并不是在宿舍被投毒的,完全有可能在别处。这其实就是一种投毒人的才有的特有的思维定式,也只有在宿舍里投过毒的人才会这么迫切希望转移视线,因为她希望把投毒的现场转移在与她没有任何关系的宿舍。

  而没有投过毒的人他首先会关注到底是谁投的毒,而不是在哪里投的毒(因为没有投过毒,他对在哪里投毒自然无概念),然后是怀疑所有其他人有可能投毒,包括自己的室友,每个人在没有投过毒而被冤枉的人眼里全是嫌疑人,但是孙维她就偏偏从来不怀疑任何自己的室友,而是在声明中把重点暗示在犯罪现场不在宿舍。这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思维定式,只有投毒人才有。


   读大学的时候,对面宿舍发生多起失窃案件,今天丢吃的,明天丢饭票,钱,后天丢照相机,在没有破案前,室友们关系极紧张,没有偷东西的同学之间会互相怀疑。但是孙维的室友无条件高度一致团结,她们凭什么不互相怀疑?照理说孙维是嫌疑人,其他室友也理所当然都是嫌疑人,为什么这些嫌疑人之间并不互相怀疑呢,当发生投毒案后?我的推理是因为她们一定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这个利益导致她们至今还在团结一致,这种团结绝对不是人品过硬值得相信,人品是没有办法打保票的,不是说你品学兼优,你就必定不会违法犯罪,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联。所以当年警察讯问室友,室友急着为孙维漂白人品时,警察没法做口供笔录,孙维竟然对此还提出质问,为什么我人品好警察不记录?为什么刑法无罪推定你们不用?我认为她们至今还在抱团,能这么团结从不互相猜疑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她们完全心知肚明地知道谁是投毒的人,所以她们才如此放心地拧成一团。

   孙维的整个声明其实是一篇对自己无罪的辩护词,而正是这篇无罪辩护词暴露了她的投毒人特定思维模式。我们都知道一个真正受冤枉的人最急于做的是洗清不白之冤,浙江被冤强奸罪的叔侄二人当中,不管是不认罪的叔叔还是认了罪的侄儿,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凶手是谁。叔叔非常关心强奸案的所有细节以及他高度怀疑的人,因为他知道只有抓到真正的凶手才能还自己清白,但是孙维的声明里看不到这一点,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快二十年的时间里,她毫不关心凶手是谁,甚至在她被公开的一切文本里从来没有出现过怀疑任何人,她一直在想办法研究怎么是一次投毒而不是二次(她非常清楚一次是有可能中毒,二次就绝无可能中毒而是人为投毒),她满脑子是想办法使自己所涉嫌投毒能脱罪,她从来没有想去找到真正的投毒凶手,她甚至还往医院误诊方面研究,真正的凶手到底是谁?她为什么从来就不关心?

   对一个没投毒被冤枉的人来说,胡乱怀疑是他的救命稻草,被冤急的人是不惜怀疑任何可以怀疑的人的,但孙维这个团体除了倒打一耙说是贝志城外,从来没有显示过任何一点被冤枉人才有的特定思维,在网上被骂急了狗急跳墙时,也就是指责贝志城来泄愤。她把矛头指向贝,不是一种真正的怀疑,而是把事情搞复杂,把视线搞乱的做法,这种行为模式是一种投毒人被揭穿的报复模式。此外她对凶手没有任何愤怒、气极的情绪,别说她素质好,法律意识高,没有证据不乱怀疑,狗急了要跳墙,人被冤成杀人犯,本能就是怀疑一切,而不是忙着撇清自己,只有投毒的人才会有为自己辩护的意识,辩护和洗清不白之冤是有区别的,辩护的重点在我不构成犯罪,从法律条文证据等外部(而不是不是从事实本身)找到自己不构罪的理由,洗清不白之冤则是去尽力发现寻找收搜真相,找到真正的凶手还自己清白。

   孙维在为自己辩护时特别强调了证据,她说朱令家人自己承认没有证据,还说她是凶手,她为此非常不解。她死死抓住没有证据这一点,为什么?投毒的人最关心的就是有没有证据被别人抓住,如果没有证据被抓住,自己就无罪。而不是像普通人那样想的是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我根本不管你们有没有证据,有什么证据,我就是都没有做过,事实就是凶手不是我啊,关心的是事实怎么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怀疑别人,这是没有投毒过的人的典型思维,投过毒的人才会去想有证据才能证明,没有证据就不能证明,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

  孙维在给同学的邮件里有一次提到:“姐妹们,我上刑场的时间到了!"(大概意思)。她说的不是战场,而是刑场。刑场二字很特别,一般人不太会用这个词,一个从没有犯过罪的人,可能会设想自己死,但绝对不会设想自己上刑场,刑场二字被她脱口就用,可见上刑场这个场面,在孙维的脑海里不知道出现过多少次?为什么会想到自己上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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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4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人士分析

本帖最后由 zhx44 于 2023-12-24 00:36 编辑

30年警龄的警官:

真凶的问题就不要再谈论了。老百姓用常识就可判断。

警方既然已经进入侦察阶段,以审讯了,如果她不是真凶,另有其他可疑人存在,那么警方会停止侦察吗?显然不会,当然会接着继续侦察,询问传唤第二个第三个人。

但是为什么传唤审讯后就没有在继续侦察了?警方就此就收手了?答案就是没必要在找凶手了,因为凶手已经找到确定了。凶手已经找到了还用的着继续侦察吗?

如果不是真凶且被传唤8小时,被怀疑是凶手,以其名望和背景,这个家族会甘心吗?

这样的话,谁最希望破案,谁最希望揭开真相抓获凶手?除了朱令和她的亲人外当然是S家了。因为破案,揭开真相就意味着为其昭雪呀,对她的怀疑不攻自破啊。

这样一来,北京警方想不破案都不可以,因为这个案子很好破的,范围那么小,怎么可能破不了。

可是令人费解的是警方真就收手了,就此打住封案了。答案还不明确吗?敢要求去破案为唯一嫌疑人昭雪吗?

所以,最后结论就是;警方在朱令案上传唤后就没有在继续侦察并不是无法获得证据确定凶手,而是凶手已经确定了,没必要在继续侦察了,只是某些原因不得不释放凶手。

https://huaren.us/showtopic.html?topicid=1412588
朱令案的特点:环境单一,人际关系简单。连续投毒,毒品具有特殊性,毒品投放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相关知识和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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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1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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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朱令案怎样载入了全球因特网史册

本帖最后由 zhx44 于 2023-12-28 21:05 编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 ... rCRq0kigbRA&index=1 (有7个视频)
1996年疑罪无从入法与证据法的推进
朱令案:凤凰卫视对孙维的专访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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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半天都没有一点有用的证据,都是猜测而已啦。要我写声明我也写中毒啊,有没有投毒老子怎么知道,讲不出投毒的是谁,谁去傻啦吧唧的写个投毒?

朱家对孙同学长达30年 的人身攻击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这种东西就别发啦吧。说什么争演出。。。一个玩中阮的和一个玩古筝的争演出要下毒,你们要其他玩古筝的同学怎么想?

铊是一种很常见的化学物品,也不是用铊盐才能下毒的,能导致铊中毒的东西很多很多。以前看过一个案例,土地含铊,吃那里种的蔬菜都能导致铊中毒。而且一个学化学的同学要杀人,用什么铊中毒啊,能快快搞死一个人的化学药品有很多很多,要搞到一个人身体出点问题的药品也很多,让人出点问题还一时半会找不出原因的就更多啦,铊中毒是相当傻逼的一种方式。搞点事情出来,用金属离子是最容易被发现的,搞点有机物啊,过量的蔬果催熟剂,过量的合法食物添加剂,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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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的头发检测表明,作案地点是宿舍,这是孙维根据警方掌握的二次投毒定论,与同党串通,在网络上力图排除的关键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X3BjOaZhj4

犯罪嫌疑人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
2.作案空间。
3.因果关系。
4.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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