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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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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期居留和移民德国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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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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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两院通过了新移民法,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移民法”的全名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在移民法最后部分对移民法和有关法律生效和失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法于2005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说,籍时,这方面主要以移民法为准。 在移民法的执行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执行仍以外国人法的执行条例为准。

居留形式的简化

居留形式的简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原先规定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外国人法”的时代,主要有4种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权(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国学生和厨师、中资企业工作人员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这种居留形式规定时间,规定目的,规定具体工作或学习机构。如果不改变居留形式(法律语言为“居留衔”,Aufenthaltstitel),一般不可能转成无限期居留。“居留授权”是中国XX事件之后德国发明的一个形式,两年一延,满8年可转成无限期居留。这个形式已经过时。居留许可一般只给来德建立公司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满5年后可转成无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许可)。在无限期居留的情况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国人局延签证。

所谓“居留权力”才是真实意义上的绿卡,或者说永久居留权,“Berechtigung”的意思大体上是,你有这个权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你赶走。而无限期的“居留许可”仍然只是一个“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德国法律)仍可把你驱逐出境。

“移民法”把4种居留形式简化成了两种,即“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1篇第2章第4条(Kapitel 2, §4)中明确指出,只有拥有三种居留许可之一的外国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国:1.签证;2. 居留许可;3. 落户许可。。“居留许可”包容了临时签证和难民申请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户许可”是无限期签证。

第2章第7条标题是“居留许可”,第(1)款开宗明义:“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据以下章节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颁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条第(2)款规定:“居留许可根据意图居留目的规定期限。假如颁发、延长或规定有效期的一个重要前提丧失,期限也可追加缩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说:居留许可并非简单的是“居留许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据目的而定。这里面包括了以前外国学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国开公司的外国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样了,但具体的内容将会详细写在护照上和电脑里。从这点看,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联邦内政部网站上6月18日发表的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说得很明确:“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衔,而是以居留目的(读书,工作,家庭团聚,人道主义原因)为准。今后,有限期的居留许可都叫一个名字,但在护照上会有详细的归类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拿到“落户许可”

第2章第9条第1款规定:“落户许可是一种无限期的居留衔。它允许进行一种工作,在时间上和地域上没有限制,并不可附有附加规定。第47条不受触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节的规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政治工作。那么什么人可以得到“落户许可”呢?第9条第2款规定了8个前提:1. 拥有居留许可达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 在最近3年内没有被判处过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5. 如果是雇员,他的工作有许可;6. 拥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许可;7.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8. 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拥有基本知识;9. 自己和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关于第7和第8个前提,接下来的规定是,只要成功地结业于一个“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视为达到这两个前提。可以想见,从2005年开始,德国将大量开出这类“融合班”,能否成功地毕业于“融合班”,对打算在德国较长期居留的中国人会很重要。这一节还规定,出于疾病等原因,或者该外国人可以简单地用口语交谈并确实没有参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双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德语好,妻子德语不好也可以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那么,在德的外国大学生是否可以在满5年后获得“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只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今后推出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中不会“漏网”。现在外国人局多半会根据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估计不会有允许外国人在学习期间就获得无限期签证的可能性。

那么,外国人在德国学习结束后,找到工作后,是否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同样要由将来的执行条例来规定。但由于现在的学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经在法律上给这种转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预料,由于学生学成后多半都已过了5年,新的执行条例完全可能规定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

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原来外国人法规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见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无限期居留权。这意味着什么呢?说得透彻些:德国取消了真正意义上的“绿卡”。除非一个外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即加入了德国籍,他(她)将来仍然存在着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从故意的角度看,也许至少是反对党的代表们对有些外国人几十年融不进德国社会的现象很反感。“谁让你不学德语,不融入德国社会的?”

这个问题很大,但在那么多对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还没有看到点出这个问题的。

那些长年来一直持有德国外国人身份证的“绿人”,即拥有“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们会得到怎样的处理呢?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    本来持“居留权力”者,都将取消外国人身份证,但电脑中可以写上,他们将来任何情况下不会被驱逐出境;

-    可以降低门槛,在德语水平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加入德国籍;

-    给所有持“落户许可”者都发一个外国人身份证,但内在的条件是“无限期”,而不是“永久”;

-    无论是否颁发外国人身份证,对持“落户许可”者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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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移民和工作居留

几年前,德国各党可以说达成了几点共识,一是,随着德国的老年化,劳动力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小,德国有必要向移民国家方向发展;二是,德国需要的不再是60年代那样的普通劳动力,而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于是德国政府推出了以IT行业专业人才为主,5年内发放5万张绿卡的政策。结果,这个绿卡行动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但在绿卡行动期间讨论与两获通过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却几乎没有什么争论。

联邦内政部在移民法完全通过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是这样介绍这条新规定的:“为高级专业人才安排了从一开始就给长期居留的可能性,他们可以立即获得落户居留。同时或事后来的家庭成员有权从事一个工作。”

技术移民问题集中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

第19条第(1)款内容是:“ 在特殊情况下可给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外国人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按第39条给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没有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的设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决定,根据第1款颁予落户许可需要州最高机构的批准,还是由它指定的一个机构来批准。”

原文:Einem hoch qualifizierten Auslaender kann in besonderen Faellen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erteilt werden kann und die Annahme gerechtfertigt ist, dass die Integration in die Lebensverhaeltniss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ie Sicherung des Lebensunterhalts ohne staatliche Hilfe gewaehrleistet sind. Die Landesregierung kann bestimmen, dass die Erteilung 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nach Satz 1 der Zustimmung der obersten Landesbehoerde oder einer von ihr bestimmten Stelle bedarf.

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说白了就是: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级人才可以一进德国就获得无限期的居留“落户许可”;所谓“特殊情况下”就是要真正是高级人才;需要由州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管理当局来审批有关人是否真是“高级人才”。

这个卡“绿”得有点难

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三种人。

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

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月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

这个门槛可是相当的高!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国就已经可以算是高薪阶层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国企业愿意聘请这样高薪的人呢?这门槛是否太高了呢?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个工资条件是写在第3款里的,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

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

工作居留

除了高级技术人才,什么样的中国人可以拿到德国的工作居留呢?从近年和目前德国的情况看,一是德国企业和机构的员工;二是各中资企业和中国人办的企业的员工,其实两者可以归为一类,即都是“德国企业”。以上两方面包括了将来在德国毕业的中国大学生;三是各中餐馆的厨师;四是德国人或在德国有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家属;五是临时性的劳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设备运往中国沙钢的那500名中国工人和工程师(在德居留约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设中国园林的专家工人。

移民法里对工作居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款“联邦劳动局的参与”里。这一节包括第39至42条共4条。第39条“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处。

作为颁予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条第(2)款第1点中规定了a)、b)两项。a)项的规定是,不可以通过雇用外国人对劳动市场有负面影响,尤其在就业结构、地区体制和经济行业方面。这一项的规定十分笼统,但是在适当时候或许可以成为某些当局的某种借口。

b)项的规定是:该工作位置没有德国人、或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或拥有有落户居留的中国人及其家属及德国人家属)可以占有。这条规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德国求职的中国人必须有其独特性,比如某种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国人不能做,非有这方面在中国的经验不行,非有其在中国的关系不可等等。中餐馆的厨师工作也是有独特性的,当然这方面已有两国间的协定作出具体规定。在德国求职的外国人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局说,要等一个月,看有没有德国人(或其它欧盟国家的人)要占用这个位置。然后由该劳动局登广告寻找。如果你的未来雇主光说,需要一个会中文的人,那是不够的,因为不难找到一个学过中文的德国人、欧盟人或已经变成德国人的原中国人。所以,用外国人的理由必须要想充分了。

第39条第(2)款第2点实际上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某个工作位置由外国人来占据必须是对劳动市场政策和融合政策负责的;二是,所雇用的外国人的劳动条件不可跟德国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雇用外国人的企业须把给有关外国人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工作条件告诉劳动局。

第40条是“拒绝原因”。劳动局可以拒绝给予工作许可(从而该外国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长居留许可),可以拒绝的理由包括:工作关系是通过一种不允许的工作中介或不正当的求职过程产生的;该外国雇员想要作为租借员工工作。

第41条“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该外国人被雇用的条件比可比的德国员工的条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绝原因”里的几条,可以撤消已经给予的工作许可。

比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雇用了一个全天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只给300欧元(不是实习),劳动局就可以拒绝给他(她)工作许可。这也是移民法要求雇主向劳动局提供给所雇用外国人的工资、工时等数据的原因。

第42条说的是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在哪些问题上须在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哪些问题可以自己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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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0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的《联邦德国外国人法》部分规定至今还在应用

第七章 简便入籍

第85条 年轻外国人的简便入籍
一个年满十六周岁、未满二十三周岁的外国人申请入籍,一般情况下必须准予,如果他
1.放弃或失去现有国籍;
2.八年以来通常且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
3.在联邦地区上了六年学,且其中四年上的是普通教育学校;
4.未因犯罪被判过刑。

第86条 居留很长的外国人的简便入籍
(1)一个十五年来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的外国人,至1995年12月31日提出入籍申请,一般情况下必须准予,如果他。
1.放弃或失去现有国籍;
2.未因犯罪被判过刑;
3.无需社会或失业救济金能够承担其个人和有取得生活费权利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如果该外国人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不领取社会或失业救济金不能解决生活费用,则不考虑第3点所述1前提。

(2)该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可以按照第(1)款同时被准予入籍,即使他们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的时间还未满十五年。  

第87条 接受多重国籍时的入籍
(1)如果当事外国人不能或只能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放弃其现有的国籍,则不考虑第85条第1点和第86条第(1)款第1点所述的前提。必须如此假设,如果
1.其祖国的法律无解除现有的国籍的规定;
2.其祖国通常拒绝解除国籍的要求,同时该外国人已将解除国籍的申请交给了入籍事务局,委托它通过官方途径把该申请转给其祖国;
3.其祖国无理拒绝解除现有国籍的要求,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对形式完备的申请作出决定;

4.解除现有国籍的要求对特定人群的成员,特别是政治难民,意味着异常的困难。

(2)可以不考虑第85条第1点和第86条第(1)款第1点所述的前提,如果其祖国将是否解除其现有国籍与服兵役联系在一起,而该外国人的学校教育大部分是在德国学校得到的,并在联邦地区依德国生活方式成长至服兵役的年龄。

(3)如果该外国人只有在成年之后才能被解除现有的国籍,而按其祖国法律他还位成年,则他得到一准予入籍的保证。

第九章 过渡性和结束性规定

第94条 现有居留权的继续有效性
(1)本法生效前签发的居留权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继续有效,且分别作为
1.无期限的欧洲共同体居留许可,如果依据欧洲共同体居留法当事外国人被保障有迁徒自由;
2.本法定义的居留权利,如果它被签发给一个其他外国人。

(2)本法生效前签发的无期限的居留许可(unbefristet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继续有效,且分别作为
1.无期限的欧洲共同体居留许可,如果第(1)款第1点所述的前提成立;
2.本法定义的无期限的居留许可,如果它被签发给一个其他的外国人。

(3)本法生效前签发的有期限的居留许可(befristet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继续有效,且分别作为
1.欧洲共同体居留许可,第(1)款第1点所述的前提成立;
2.居留准许,如果它为一天生只需要作暂时性逗留的目的而被签发给一个外国人或此类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3.无期限的欧洲共同体居留许可,如果依据欧洲共同体居留法当事外国人被保障有迁徒自由;
4.本法定义的居留权利,如果它被签发给一个其他外国人。

(4)本法生效前以签证形式签发的居留许可作为本法定义的签证(Visum)继续有效。

第95条 其它外国人法律措施的继续有效性
(1)本法生效前所制定的其它外国人法律事务方面的措施,特别是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前提和附加条件,禁止和限制从事政治活动,驱逐出境、调解出境的威胁和调解出境及其法律后果和作用期限,以及容忍居留和其它优待性的措施,继续有效。

(2)根据申请,居留权利的附加条件必须被注销。注销为免费。

第96条 年轻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维护
(1)本法生效之时还未满十六周岁并且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的外国人,在申请后按照本法规定得到一居留准许证。居留准许证可以偏离第7条第(2)款和第8条第(1)款被签发,即使根据本法签发前提不成立,它也可以被签发。

(2)签发居留准许证的申请必须在本法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在申请期限结束之前,在递交申请后则在外国人事务局作出决定之前,本法生效前的免签证性继续有效,除非当事外国人因一行政决定有了离境义务。

(3)如果拥有居留准许证的时间对获得或行使某一权利或获得某一优惠起决定性作用,未满十六周岁就入境的外国人在本法生效前的合法居留时间和第(2)款,第二句话所述的合法居留时间,必须计入拥有一居留准许证的时间内这同样适用于本法生效后依据一个实施细则或一个其它的法律条文因其年龄而被免除必须有居留准许证义务的外国人。

第97条 合法居留的中断
不超过一年的居留合法性的中断可以不加考虑。

第98条 针对持居留许可者的过渡性规定
(1)对在本法生效之时拥有一工作许可证和一有期限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运用第7条第(2)款第1和第2点时附加下列条文:只要该外国人有资格得到失业金或救济金,其居留许可可以不因弥补性地领取社会救济而被有期限地延长。

(2)如果本法生效前签发给该外国人配偶的居留许可作为本法定义的居留许可继续有效,则偏离第18条第(1)款第3点而按照第17条和第18条第(5)款签发一居留许可。

(3)如果该外国人在本法生效前已申请延长居留许可,并且它在本法生效后作为居留许可被延长,则相应地运用第(1)款和第(2)款。

第99条 针对持居留权限者的过渡性规定
(1)第94条第(3)款第3点所述情况下,居留权限可以偏离第34条第(2)款被延长。运用第35条时,本法生效前所拥有居留许可的时间,必须计入必须拥有居留权限的时间内。

(2)州最高行政部门根据第32条作的实施第(1)款的指令,无需征得联邦内政部长的同意。

第100条 针对以前的政治避难申请者的过渡性规定
(1)一个外国人,
1.其政治避难程序无懈可击地以不被承认为政治避难者而告结束;
2.因为一个该州的行政规定,或通过个别的决定因其来源国的形势而出于法律上或人道的原因未被驱逐出境;或者
3.其居留因为一其它的、不由他负责的出境和调解出境的障碍而未能被结束;可以签发给居留权限,如果他在本法生效之时根据《政治避难程序法》规定的居留形式或被容忍地在联邦地区居留了八年以上。递交政治避难申请前的居留时间不被考虑。第30条第(2)款第二句话不适用。

(2)根据第(1)款被签发居留权限的外国人的配偶和未婚的孩子被签发给居留权限,如果他们在本法生效之时根据《政治避难程序法》规定的居留形式或被容忍地在联邦地区居留。

(3)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已被驱逐出境、因蓄意犯罪被有法律效力地判处了六个月以上徒刑或被罚款180天额以上的外国人。

(4)州最高行政部门根据第32条作的实施第(1)款和第(2)款的指令。无需征得联邦内政部长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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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就是一直没理解这到底是哪个保险呢??????????   以前没这个规定的.....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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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黑色 于 2005-10-20 15:07 发表
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就是一直没理解这到底是哪个保险呢??????????   以前没这个规定的.....    哎!!!!!!!!!!!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是指有固定的工作,按期交纳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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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一个十五年来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的外国人#

我前一阵看的还是8年啊,怎么这里是15年呢

#至1995年12月31日提出入籍申请#, 是不是老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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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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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0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xmc 于 2005-10-20 18:37 发表
#一个十五年来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留的外国人#

我前一阵看的还是8年啊,怎么这里是15年呢

#至1995年12月31日提出入籍申请#, 是不是老版本的??



我发了一个老法还有两个新法。现在德国是老法新法合用期。第3个帖子是老法了。大家可以参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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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黑色 于 2005-10-20 15:07 发表
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就是一直没理解这到底是哪个保险呢??????????   以前没这个规定的.....    哎!!!!!!!!!!!

Doch,这个规定一直是有的,就是交慢5年的Rentversicher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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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晕水的鱼 于 2005-10-20 15:59 发表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 ...

那就是说学生期间交的社会保险不算了,必须是正是工作5年以后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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