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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仲裁周报 |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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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6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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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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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国际论坛30日在福建厦门开幕。论坛举办前,“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郭卫当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副主席。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王天喜当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据介绍,组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是加强“一带一路”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务实举措。联盟由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仲裁、商事调解等领域的行业协会、法律机构及个人等组成,是法治领域首个以“一带一路”命名的国际性专业组织,将有效汇聚律师、仲裁、商事调解等全链条法律服务资源,为共建国家经贸人文往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据悉,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07家分支机构,其中,在24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设立73家分支机构。截至目前,我国共设立284家仲裁机构,仲裁员6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9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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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代表团赴联合国总部参加贸法会第四工作组会议

2025年3月24日至2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称“贸法会”)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第六十八届会议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本届会议的核心议题为审议《数据提供合同缺省规则(第三修订稿)》。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代表团赴联合国总部参加贸法会第四工作组会议。

在会议上,北京仲裁委员会代表团针对数据提供方式条款和数据的合规性要求提出了建议。深圳国际仲裁院代表团结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修订稿中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分享了SCIA在处理数据争议中的实践经验。



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布修订仲裁规则的公告

近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布修订仲裁规则的公告。其中提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在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增加第六十三条,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并对有关申请理由、申请范围、审限时长、决定形式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形成《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3月修订版),于2025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2025年《仲裁规则》3月31日起施行

经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董事局审议通过,2025年《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2025年《仲裁规则》)3月31日起施行。据悉,2025年《仲裁规则》基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制定,吸纳了《关于协助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版)进行仲裁的建议》(2013版)以及现代国际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对《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作出修正的条文均列明于本2025年《仲裁规则》附件6“规则说明”部分。



西安仲裁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暨第四届委员会换届工作会议成功召开

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召开西安仲裁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暨第四届委员会换届工作会议。

会上,西安仲裁委员会主任李洪涛代表第三届委员会作工作报告;西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赵夏对西安仲裁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进行说明;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林宣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西安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与会领导为第四届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聘书;西安市政府副市长李启全、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郝茂成共同为西安国际仲裁中心揭牌。



全国首个海事“调解+仲裁”机制合作框架协议在南京签署

近日,南京海事局和南京仲裁委签署了全国首个海事“调解+仲裁”机制合作框架协议。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率先试点施行“海事调解+海事仲裁”合作机制,明确了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多元解纷机制、探索制定程序规则、建立会商研学机制、设立常态联络机构等相关内容,就构建海事海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达成框架协议。



案例汇摘

对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事实理由、庭审诉辩意见等与仲裁请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某集团公司与某管委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争议焦点在于仲裁裁决事项是否超出管委会的仲裁请求范围,即某集团公司请求的“确认某管委会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的函》中,终止(解除)《用地合同书》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的“确认某管委会先后作出的三份《用地合同书》解除通知中,解除《用地合同书》的行为于该裁决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是否一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请求与裁决结果在文字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又都可提炼为“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请求范围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庭审诉辩意见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虽然三份通知发出时间不同,所依据法律规定、事实背景等有所差异,语言表达也不完全相同,但核心目的均是某管委会及其前身组织意图与某集团公司解约,可以确认某管委会请求裁决的对象不是通知文件本身,而是通知中所要表达的解除合同请求。至于合同能否解除及解除时间点,仲裁庭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断。

综上,裁决结果并未超出某管委会仲裁请求范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申请。



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因未收到仲裁通知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上诉并且认定缺乏对价问题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因未收到仲裁通知且未参与仲裁程序,主张仲裁裁决应被撤销。

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认定上诉人已收到仲裁通知,且其未参与仲裁程序是自愿选择的结果。新加坡上诉法院还认定,因其未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该问题,且该问题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的“仲裁员未考虑缺乏对价的问题”的主张并不成立。



来源:人民日报、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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