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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视点 | 林倩、刘科科:对美加征关税怎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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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30 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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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各种武器招数频发。其中,关税作为贸易战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一轮接一轮,你方唱罢我登场。美国2025年3月3日宣布,自3月4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再加征10%的关税。对此,中国对美发起反制,2025年3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从2025年3月10日开始,对来自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其中包括对来自美国的进口玉米、小麦、鸡肉以及棉花加征15%的关税,对大豆、高粱、猪肉、牛肉、水果、蔬菜、水产品、乳制品加征10%的关税。

常规关税和加征关税

(一)常规关税

关税是什么?关税是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种。Russ 教授说过:“你在商店前面看不到关税,在收据上也看不到关税,但它们嵌入了商品的价格中。”

通过征收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让国内商品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国家通过征收关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保护国内相关行业。关税政策不但发挥了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也成为外交政策的一种延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将调整和公布进出口商品的税目和关税税率,海关根据国家公布实施的进出口商口税目和税率,照章征收关税,即按照各种商品税目的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或者协定税率等征收关税,俗称为常规关税。

(二)加征关税

加征关税就是在每年公布的商品税目和相应关税税率的基础上,额外征收的关税税款。

1.加征关税的目的

各国加征关税都有不同的目的。有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冲击的需要,有应对他国贸易制裁的需要,有增加本国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有一国外交政策调整的需要。日前,特朗普政府宣称,加征关税是为了复苏美国制造业,对中国加征关税是为了作为解决芬太尼问题的政治筹码,对墨西哥和加拿大部分商品加征关税,是为了解决边境问题。而中国对部分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加征关税,则是为了反制美国不公平的贸易制裁。

2.加征关税的影响

加征关税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保护产业,但也会导致商品价格增高,增加国内消费者负担,引发对方国家的贸易反制,导致贸易摩擦,破坏正常的贸易秩序。美国经济学家警告说,美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税可能会对美国农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增加成本、潜在的报复性关税和供应链中断是首要关注的问题。

加征关税,货物进口税如何计算?

加征关税后,进口环节税的计算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具体体现以下公式和例证中。

(一)进口环节税的计算公式

1.总关税

总关税=基础关税+加征关税

基础关税=计税价格×常规关税税率

加征关税=计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2.进口消费税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消费税=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总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商品进口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消费税=复合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增值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总关税+进口消费税

进口税款总额=总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

综合税率=(常规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总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二)加征关税后进口环节税计算实例

实例1:从美国进口某商品CIF价格为10000美元,最惠国关税税率为5%,对美国加征关税税率为10%,从价定率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如何计算这票商品进口的进口税款总额?

1.总关税=最惠国关税+加征关税=10000×5%+10000×10%=500+1000=1500美元

2.进口消费税=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计税价格+总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1500)÷(1-10%)×10%=1277.77美元

3.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增值税税率=(计税价格+总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税率=(10000+1500+1277.77)×13%=1661.11美元

进口税款总额=总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1500+1277.77+1661.11=4438.88美元

综合税率=(5%+10%+10%+13%+15%×13%)÷(1-10%)=44.38%。

实例2:以进口美国未梳的棉花为例。

1.关税配额内税率。

2025年未梳棉花关税配额内税率为1%,如企业进口未梳的棉花计税价格为13500元人民币/吨。

加征前,按1%的配额税率计核进口关税,关税税额为13500×1%=135元/吨。

加征后,关税税额为13500×1%+13500×15%=2160元/吨。

2.关税配额外税率。

如果进口企业能够取得“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则可以适用滑准税率。

所谓滑准税率,是指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

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根据2025年税则,5201品目项下“未梳的棉花”滑准税计税方式为: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适用滑准税形式暂定关税,具体方式如下:

(1)当进口棉花计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4.000元/千克时,按0.28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2)当进口棉花计税价格低于14.000元/千克时,暂定从价税率按下式计算: Ri=9.0/Pi+2.69%×Pi-1(对上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其中Ri为暂定从价税率,当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Ri取值40%;Pi为关税计税价格,单位为元/千克。

滑准税适用的这个公式,基础逻辑就是进口棉花的关税计税价格越高,适用的暂定从价税率就越低。

如企业进口未梳的棉花计税价格为13500元/吨,Ri=9.0/13.5+1.69%×13.5-1=0.03。

加征前,关税税额=13500×0.03=405元/吨。

加征后,关税税额=13500×0.03+13500×15%=2430元/吨。

3.最惠国税率

如果进口企业不适用进口配额,也没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适用最惠国税率为40%。

加征前,关税税额=13500×40%=5400元/吨。

加征后,关税税额=13500×40%+13500×15%=7425元/吨。

实例3:2025年2月10日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最惠国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为12%。以计税价格为30万人民币、排量3.0的美国进口“仅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越野车”(税号87032362)为例。

加征前,关税税额为30×15%=4.5万。

消费税税额为(30+4.5)÷(1-12%)×12%=4.7045万

增值税税额为(30+4.5+4.7045)×13%=5.0966万

综合税率=(15%+12%+13%+15%×13%)÷(1-12%)=(4.5+4.7045+5.0966)÷30=47.67%。

加征后,关税税额为30×15%+30×10%=7.5万元。

消费税税额为(30+7.5)÷(1-12%)×12%=5.1136万。

增值税税率为(30+7.5+5.1136)×13%=5.5398万。

综合税率=(15%+10%+12%+13%+25%×13%)÷(1-12%)=(7.5+5.1136+5.5398)÷30=60.51%。

偷逃加征关税的法律后果

(一)伪报原产地

相关案例: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许某、戴某在某公司从外商W公司处进口货物时,为逃避加征关税的措施,决定将原产自美国的蔓越莓果干使用加拿大原产地证向海关进行申报,偷逃应缴税额4,747,600.73元,构成走私犯罪。

(二)伪报商品编码

相关案例: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期间,北京某商贸公司、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先后在进口医疗器具过程中,为逃避于2018年8月23日起实施的针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的政策,三单位经实际控制人谢某同意,决定更改部分进口商品的申报税号,外贸部经理黎某、外贸部专员赵某某遂通过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客服专员焦某,将属于加征关税范围的可解脱弹簧圈等商品申报税号由9018909919更改为9021909090。经计核,北京某某商贸公司、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468,526.98元,构成走私犯罪。

(三)瞒报货物价格

相关案例: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贾某在没有提供真实交易合同、发票的情况下,以包税包柜的方式委托吴某进口上述美国塑料粒进境后销售牟利。吴某通过伪造交易合同和发票后,以伪报原产地、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塑料粒进境。经计核,贾某委托吴某以伪报原产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美国塑料制品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703894.87元,构成走私犯罪。

在上文第二个案例二审裁定文书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中美贸易战伊始,我国针对美加征关税作出了反制的重大部署。面对中美双边贸易摩擦,作为外贸企业,在经济成本上升、竞争加剧的压力之下,应秉持理性认识,同时积极寻求应对这一重大冲击的策略,才是解决问题的可行之道。北京某某商贸公司等的走私行为不仅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更深层次的社会危害性则体现在对我国反制政策的不配合、不执行,乃至一定程度的架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对于法院的上述审理意见,您是持赞同意见呢?还是反对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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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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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倩

高级权益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手机:13801367532

邮箱:linqia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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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科科

高级联席合伙人

刘科科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擅长处理外贸进出口领域的企业进出口合规、AEO认证、海关稽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等。服务范围包括进出口企业合规风险管控和关务风险评估,政府部门、公司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与海关进行价格、归类磋商,跨境电商法律服务等,服务过的客户有三星、大陆汽车、中国电子等。

手机:13801369172

邮箱:liukeke@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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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越

高级权益合伙人

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副总监

duyue@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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