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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出海MENA丨“一带一路”协奏中东愿景:沙特阿拉伯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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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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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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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述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当下,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东北非(MENA)地区各国的愿景、计划相向而行,深度契合,各方正以愈发紧密的姿态实现战略对接,不断深化在经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的合作。

本系列文章将聚焦企业出海MENA,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以法律为主视角,对中国企业出海MENA进行投资并购、战略布局的关注要点进行解析和探讨。让我们从MENA第一大经济体的沙特阿拉伯(“沙特”)开始。

01

MENA与中阿合作

MENA系中东和北非(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的简称,涵盖众多阿拉伯国家,地域面积广阔,地理边界相对模糊。MENA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位于亚非欧三大洲交界处,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地区。

为推动经济多元化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MENA地区各国近年来陆续推出了国家级中长期发展规划(例如沙特的“2030年愿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2071百年计划”、 卡塔尔的 “2030国家愿景”等),各国开始逐步加大在新能源、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投入。

截至2024年,中国已同14个阿拉伯国家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或战略伙伴关系,阿拉伯地区已成为中国战略伙伴最密集的地区之一。2025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向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理事会会议轮值主席伊拉克总统拉希德致贺信中指出,“中国愿同阿拉伯国家一道努力,深化政治互信,促进互利合作,增进人文交流,在各自现代化道路上携手前行,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

02

沙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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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位于三大洲交汇处的亚洲西部阿拉伯半岛,东濒波斯湾,西临红海,系连接亚非欧的中枢点,在全球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企业出海运作的中转站和地区中心。国土面积255万平方公里,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支点国家。

沙特总人口约3,218万(截至2022年底),其中沙特籍人口约1,879万,外籍人口约1,338万,是MENA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英语在商界通行。

沙特于200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石油输出国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成员,亦是G20中唯一的阿拉伯国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签署了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03

政教合一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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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无政党。对于拟投资以及已经投资出海到沙特的中国企业来说,政教合一的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是相对而言比较陌生的领域,我们在此节做简要介绍。

1992年,沙特颁布《国家治理基本法》(“Basic Law of Governance”),并于2006年予以修订,体现了鲜明的政教合一治理特色。根据沙特的《国家基本法》:

君主制政体

-

沙特是绝对君主制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国教为伊斯兰教。万能真主的古兰经和先知的圣训是国家宪法

-

沙特的政治体制是君主制;国家统治者必须从国家的建立者一一阿卜杜拉阿齐兹·本·阿卜杜拉赫曼·本·费萨尔·阿勒沙特的子孙中产生。王子中最适合者将被推选为国王,国民将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宣誓效忠国王;国王有权通过皇家法令指定和罢免王储;王储应尽职履责,并做好国王交办的其他工作;国王去逝后,须经宣誓效忠仪式,王储始取得王室大权

政教合一

-

沙特国民应当按照古兰经和圣训宣誓,无论经历痛苦与快乐,无论面临好运灾难,都将永远效忠国王

-

一切国家公权力均由古兰经与圣训所授予。古兰经和圣训是沙特所有法律的效力渊源

-

国王应当遵照伊斯兰教义治国,依照法律、协商会议决定以及伊斯兰教历法治理国家

-

对安拉的信奉是沙特社会的基础,社会成员应当团结、友爱、虔诚,增强凝聚力,避免分歧

-

沙特维护伊斯兰教义、推行伊斯兰教历法,倡导善举、抵制恶行,并积极履行为真主安拉布道的义务

公共资源国家所有

-

依照法律规定,安拉赐予的所有地上及地下的,主权河流及沙特所属海洋中的资源和财富及其孳息,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资源的勘探、保护及开发应当以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及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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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特许或取得执照不得开发国家公共资源,经法律许可的除外

税款征收

-

除事实上必要且具有合法基础,不得征收税款或收取其它费用。任何税费的征收、修改、废止和豁免必须由法律规定

-

天课税根据伊斯兰教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和使用

司法与守法

-

国家依照伊斯兰教历法保护人权

-

在沙特居住的个人必须遵守沙特法律,尊重沙特的价值观念、传统习俗和社会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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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独立于其它权力。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只服从伊斯兰教历法的权威,不受其他权力干涉

-

沙特公民和居住在境内的居民均享有平等诉权,法律应当为其作出具体规定

-

沙特法院应遵照古兰经和圣训的指示,以伊斯兰教历法以及不违背古兰经和圣训的制定法为审判依据

04

中沙关系

中沙自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全面、快速发展(见附录整理的中沙双边协定和合作备忘清单)。2016年,沙特提出“2030愿景”方案,加速经济改革,推动由传统能源依附型国家向经济多元的现代国家转型,这与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高度契合,两国存在较为广阔的合作基础,两国关系日益密切。

近年来,中沙两国企业在石化、金融、矿业、医疗等领域互有合作成果。中国企业出海沙特热情高涨,沙特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出海目的地的选择。

在双边贸易方面,自2001年以来,沙特一直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且中国自2013年起亦成为沙特第一大贸易伙伴。[1]

在合作投资方面,根据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2023年中国对沙特直接投资4.31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沙特直接投资存量31.86亿美元。另根据fDi Markets等机构的数据显示,沙特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绿地直接投资最大的接受国。[2]

在外交政策方面,沙特王储近年来奉行“对冲”式外交政策,避免国家间矛盾,注重国家自身发展,减少对美经济的依赖。沙特对华态度总体友好,对于中国重大活动给予正面报道,肯定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及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且民众对中国文化有一定认可度。

中沙关系良性发展,为企业出海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05

沙特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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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沙特主要经贸投资政府部门

经济和发展事务委员会:负责管理经济与发展领域的所有事务,推动国家发展,并协调统一国家发展战略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内外贸易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旨在为沙特商务和投资营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

投资部:负责制定协调本国投资政策,监管跨境资本流动,旨在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综合营商环境,吸引外国投资

财政部:负责监管国家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编制政府预算并监督执行;管控财政部与其他部委之间的账户流通,监管国家财政收入,对国有财产进行监督和维护;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或机构;跟踪国际领域金融、经济信息,开展研究、提交报告;监管为公民和国有企业提供贷款的执行情况,管辖农业银行、信贷银行、工业发展基金和公共投资基金;制订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政府预算等

能源部:负责制定国家油气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工业和矿产资源部:旨在促进工业本地化进程,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突显国家对非石油产业的重视

经济和计划部:负责定期提供有关国家经济运行情况和发展前景的报告,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协调各政府部门对计划的实施等

2. 沙特“2030愿景”

沙特通过“2030愿景”方案,发布多项政策,开放外资准入、新设经济特区、灵活签证取得,助力沙特经济和社会转型。

根据沙特政府公布的《“2030愿景”年报(2024)》,截至2025年4月,沙特“2030愿景”方案关键绩效指标实现率达到93%,在其第三级的 374 项 KPI 中,299 项已完全实现,其中 257 项已超额完成预期目标。作为旗舰项目的沙特新未来城(NEOM)项目,其进展尚未达到预期。

3. 司法改革与立法推进

在“2030愿景”的推动下,沙特政府开始对其法律体系进行改革,注重实现法律制度的成文化,并对旧有立法、司法和执法体制进行革新,提升司法效率。在对外投资及民商事领域,沙特近期主要的成文立法情况包括:

2023年1月,沙特新《公司法》(“Companies Law”)正式生效

2023年12月,沙特《民事交易法》生效,缩减了之前法官基于伊斯兰教法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增强了民事交易行为的可预见性

2024年8月,沙特《投资法》(“Investment Law”,Royal Decree No. M19/1446,以下简称“新投资法”)经沙特投资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of Saudi Arabia, “MISA”)批准,并于2025年2月生效。《投资法》取代了沙特于200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强调了本地与外国投资者的平等待遇,简化了投资程序,明确了非经司法判决或基于公共利益不得没收投资,强化了投资者权利

4. 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沙特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沙特人均GDP为31,492美元,按照世界银行标准属于高收入经济体。2023年政府负债率为26.2%,整体负债率不高。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发布的《2025年人类发展报告》,沙特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位列第37位,属于极高人类发展水平;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发布的“2024年IMD世界竞争力年报”中,沙特在67个参评经济体中位列第16位。

此外,相较于东南亚等国,沙特主要消费者购买力普遍较强,高端产品或服务需求较为旺盛。

5. 金融资本外汇

金融业发展规划(Financial Sector Development Program)是沙特“2030愿景”的重点计划之一。根据最新发布的《“2030愿景”年报(2024)》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第2季度,沙特银行业资产总规模由2019年的6,933亿美元增长至1.12万亿美元。

企业在沙特的主要融资渠道包括商业银行贷款、伊斯兰银行融资、政府基金贷款等。中国企业出海沙特,可基于自身情况选择在境内申请政策银行贷款、跨境并购贷款、“内保外贷”、债券融资等方式取得项目资金支持。

在资本市场方面,截至2024年底,沙特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ies)数量由2019年的205家增长至353家,资本市场资产管理规模突破 1 万亿沙特里亚尔,同比增长20.9%;外国净投资额达到2,180亿沙特里亚尔,同比增长10.1%;外国持股价值4,230亿沙特里亚尔, 占主板市场总流通股数的11%。

在外汇管制方面,沙特目前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本收入和付款均无外汇管制,沙特新投资法第4条及《投资法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Investment Law”,2025年2月发布)第6条明确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无延迟地自由汇入或汇出与投资相关的资金”。

6. 沙特多元化转型

在沙特“2030愿景”的背景下,沙特积极寻求经济社会的多元化的转型。以能源行业为例,能源转型作为沙特经济多元化战略的核心,蕴藏着大量的投资合作契机。中国出海企业可以通过其先进的技术、成熟的经验,为沙特能源转型中提供有力支持,双方具备合作基础。

在数字化转型方面,沙特政府推出了多项计划和战略,旨在确保有效且高效地实现数字转型目标,并计划到2030年提供世界一流的政府服务,有效且高效地满足公民的需求。根据联合国公布的《2024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沙特电子政务发展位列第6位,体现一定数字领导力。

06

出海沙特之挑战

1. 制度法律差异

在沙特政教合一的体制下,世俗法和伊斯教兰并存、协同适用。伊斯兰教法在家庭、继承方面占据重要地位,其亦是世俗法制定的原则,对世俗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企业出海沙特需注意遵守当地法律制度,了解伊斯兰教对沙特法律制度以及自身在沙投资、运营企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和立法推进在为企业出海投资提供信心的同时,出海企业更需关注其司法的执行和实现效果。基于近年项目经验,沙特虽众多成文法推陈出新,但对于相关法律规则的解读可能尚无形成规范性意见,且司法判例和经验不足,企业在沙投资亦会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2. 项目履约风险

在沙特重大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众多中国企业已经深度参与了沙特重要项目的建设,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以NEOM项目为例,中国众多头部企业已承担了其设计、构筑、能源提供等重要任务。随着国际环境剧烈变动,全球能源市场愈加复杂,同时在美国关税和油价持续下跌的影响下,沙特财政承压,NEOM项目资金能否长久且如期支持项目进展,需谨慎观察。

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需注意进行提前风险管控,以“在商言商”的态度审慎推动项目进行。在项目前期、项目交易文件中关注风险防控,预先明确权利义务及救济措施,避免受到重大投资损失。

3. 市场竞争风险

以可再生能源市场为例,沙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可再生能源价格不断降低,企业利润空间持续受到压缩。成本和质量的双重要求限制了中国企业出海沙特的投资回报,低成本下出海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亦将受有减损。

4. 劳动力成本

在劳动力成本方面,沙特提出了“沙特化率(Nitaqat)”制度,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要求强制雇佣沙特本地人员工。Nitaqat制度需由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此外,因在沙员工薪资水平相对较高,出海企业亦可能面临较大的劳动力成本压力。

5. 文化差异

在文化差异方面,在沙经商,建立彼此信任的人际关系有利于业务的促成。未有充分了解沙特文化,可能难以直接适应沙特经营规则。尽管出海企业可通过与当地股东进行合资经营的方式开展业务,但企业仍可能面临股东间经营和文化理念差异等纠纷,需注意在出海投资前进行事先详尽的尽调,并在相关协议文件中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处理争议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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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沙双边经贸协定,来源:中国驻沙特阿拉伯大使馆经商处

结语

转型期的沙特蕴藏着极大的发展机会,吸引了全球各地投资者的热情参与,政府重大力度的改革又为投资者坚定了信心。但转型期的沙特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无论在政策还是法规的角度,中国出海企业需提前谋划,充分了解制度政策,有所准备,才得以行稳致远。

脚注:

[1] 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p/295449.html。

[2] 参见fDi Markets发布的“China shifts to capital exports”,https://www.fdiintelligence.com/content/488cf9ff-cd32-5997-bde3-29bc7a4934ba。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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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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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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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医疗健康、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处置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设计投资方案、统筹境外尽调、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项目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交割。唐律师为中国、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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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泰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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