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萍聚头条

查看: 168|回复: 0

[一带一路] 沈伟 吴瀛 || “一带一路”倡议的普遍性叙事和国际法实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7-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微信登录

×
作者:微信文章
w1.jpg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w2.jpg

w3.jpg

w4.jpg

本文刊发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欢迎转发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沈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吴瀛(通讯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w5.jpg

w6.jpg
文献引用


沈伟,吴瀛.“一带一路”倡议的普遍性叙事和国际法实践[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41(03):66-79+159-160. “一带一路”倡议的普遍性叙事和国际法实践_沈伟.pdf



w9.jpg

w10.jpg

“一带一路”倡议的

普遍性叙事和国际法实践

w11.jpg

摘要

w12.jpg

国际法普遍性的生成和演变表明,国际法普遍性的叙事塑造了西方与非西方国家之间不平等的自我/他者的权力关系,现有的国际秩序普遍性不足。“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弊端而提出的新概念和新视角,也是中国通过包容性全球化重构国际法普遍性的有效尝试。基于参与主体、交易机制和实现目标,“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深化全球合作、应对全球挑战,补充和完善了发展、权力转移及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中国的实践对建构更为公平、合理的全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国重构国际法话语权的有效尝试。



关键词



国际法普遍性;包容性;“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律秩序

近年来,西方民粹主义、保守主义回潮,逆全球化加速,国际法普遍性受到冲击。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国际法律话语已不能充分应对当下的风险社会,全球治理亟须包容性以重构国际法普遍性。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此展开分析。一方面,国际法普遍性叙事的背后隐含着自我/他者的不平等权力关系,无法有效处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加重全球发展失衡。另一方面,全球化时代经济地理重心“东升西降”和“南升北降”,国际法律话语权力结构转移,新兴国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实践使得“法律多元化”成为趋势。“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面对过去经济全球化的弊端而提出的新概念,也是中国通过包容性全球化重构国际法普遍性的尝试。中国方案对解决全球化困境和重塑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中国完成从国际规则的遵从者向制定者的身份转变。



国际法普遍性面临的困境

当全球化一路高歌猛进之时,“超越民族国家”之声不绝于耳;但当全球化的前景晦暗不明时,“国家复兴”的观点便强势回归。在后疫情时代,政治层面上,英国提出要将原来的“七国集团”(G-7)打造为“民主十国”(D-10),英美时隔80年签署《新大西洋宪章》,美英澳成立的AUKUS三边安全伙伴关系以及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开启“印太”地区的准政治军事结盟进程。从经济角度看,全球统一的供应链业已从效率优先为导向转向国家安全优先,美欧试图共建民主科技联盟以便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确保供应链安全。从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的角度看,各国经济政策正在日益“国家安全化”(securitization),而国家安全问题正在日渐“经济化”(economization)。全球秩序似乎正在回归威斯特伐利亚绝对主权的状态。

全球现代性由工业化、理性国家建设和进步意识形态共同形塑,第四次科技革命带来了全球产业变革,世界科技格局经历深刻变化,引起了全球科技、经济治理体系的重大变迁。在大国技术博弈的阴影下,国际治理的有效性被严重削弱,造成全球技术资源的分配不公、南北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发展公平问题更为突出。我们习以为常的全球化似乎正被以价值为基础的“新冷战”“数字铁幕”所替代。全球经济和国际治理秩序所面临的挑战呼应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体系的深刻调整和国际格局的颠覆变化。

(一)逆全球化的摇摆:政治民粹主义与经济民族主义的挑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0年定义了全球化的四个基本方面:贸易、金融资本的流动、人口徙移与知识传播。现代意义上的“全球化”带来了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以及金融活动的全球化,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起,为解决国内的“滞涨危机”开始广泛采取新自由主义政策而推动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使得全球产业转移、供应链贸易大幅增长、全球生产网络逐渐形成。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凭借比较优势,中美两国日益深嵌到全球供应链网络中,推动了世界经济体系的融合和发展。信息技术革命和南北半球发展策略在推动产业间分工转向产业内分工,形成全球价值链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发展的不平等,造成了“逆全球化的摇摆”。

资本全球流动是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重要特征,资本完成脱域并满足“空间出路”(spatial fix),但劳动力却无法真正实现完全的跨国流动。即使西方国家的劳工及中产阶层普遍也认为当下的全球化主要服务于经济精英的利益,是少数人的全球化,普通群众的生活日益恶化。以近年来在美国选民政治中日趋重要、进而影响美国对外政策的“铁锈带”(Rust Belt)地区为例,该地区曾经是美国经济的中心,被视为工业和制造业的心脏。但自20世纪70年代全球化兴起和加速之后,美国国内经济结构转向以第三产业和金融业为主、制造业向新兴国家转移后,“铁锈带”开始持续走向衰落。该地区吸纳就业的比重断崖式下跌。1968—2015年间美国30—40岁男性白人蓝领的劳动参与率从96%下降至79%,居民家庭收入随之下降,同期该群体的已婚率也从86%下降到52%,非婚生育、吸毒现象及社会治安问题严重,整个社会呈现衰败态势。与“铁锈带”的失败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同一时期美国的金融和科技精英,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产业和金融的疏离关系使得西方普通民众反感当前的全球化。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未从全球化中获益。1980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GDP比重处于25.4:74.6的水平,到1985年时这一比重回到1960年的20:80,甚至拉美和非洲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经济都是负增长,全球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

“全球经济的不可能三角”(Trilemma of Global Economy)理论解释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家政策主权和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一国政府只能满足这三个要素中的两个,而无法同时满足三者的要求。由于“不可能三角”的存在,一些国家在政治上出现反移民、反全球化的民粹主义倾向,在经济上则表现为经济民族主义。以美国为例,特朗普政府在“美国优先”的政策下率先发起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弱化多边贸易体制、频繁征收报复性关税,拜登政府泛化国家安全概念、针对外资严加审查、对中国进行技术遏制,并要求本国的跨国公司调整供应链本土化以创造更多国内就业和税收。这些政策举措具有浓重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色彩,恶化和挑战了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

(二)从权力转移到法律多元

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凭借技术和资本优势,将生产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得投资利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新兴经济体逐渐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经济学人》统计显示,全球化以来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崛起使得全球经济地理重心从西方向东方移动。作为最后一个引发国际经济秩序大转变的历史事件,2008年金融危机被联合国、世界银行定性为“大衰退”。“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应对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对话和协作”,国际经济秩序开始出现不论贫富的包容属性,在2010年代发展、调整至今。

国家实力的增长被视为国际权力结构变化的重要驱动力。传统国际权力转移理论认为国家有实力并能进一步将这种实力转变成影响力。国际社会按照国家实力可以划分为等级结构,即主导国、大国、中等强国、小国和依附国,并且按照“强大而满意的、强大而不满意的、软弱而满意的、软弱而不满意的”四种类型进行区分。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取决于主导国与“强大而不满意”的崛起国之间的关系。当后者的实力接近于或持平于主导国时,权力转移就可能会通过冲突或战争的方式发生。实力是“通过影响他人从而获得期望结果的能力”,新兴经济体实力的增长使得国际权力体系从单极霸权转向多极化甚至“无极化”(zeropolar)治理模式。当新兴国家崛起带来国际权力结构转移时,它们也参与现有国际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规范的创制。“法律多元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普遍性构成挑战。国际秩序的核心在于权力斗争,而国际法的存在归因于国家之间相同或互补的利益,并由权力作为最终手段予以支持;如果既不存在利益共同体也不存在权力均势,那么国际法也就不存在。


反思国际法普遍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分为主观普遍性与客观普遍性,前者来源于各国同意接受国际法拘束力的事实,即传统意义上的实证国际法的普遍性,后者则源于道德、宗教上的权威。两者彼此互动,客观普遍性一定程度上代表国际法精神,促进国际法的形成并加强主观普遍性;基于多边规则的主观普遍性能增强客观普遍性的正当性。尽管客观普遍性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其亦可能是推行某种地方性价值与利益的幌子。安西娅·罗伯茨(Anthea Roberts)研究发现,国际法不可能真正“国际”。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国际秩序产生了最大影响,基于对这些国家的国际法学人和国际法教科书的实证研究,无论从智识角度还是实践角度来看,二战后的国际法都由西方所主导。这反映了国际法律秩序长久以来被自我(西方)/他者(非西方)的不平等权力结构所塑造的客观事实。

(一)国际法发展问题的特殊性

“国际法共同体”最初脱胎于欧洲社会,在国际法拓展到欧洲以外地域的过程中,以“文明标准”划分了西方与东方、文明与野蛮、主权国与殖民地。有学者通过对19世纪东西方相遇时段的史料钩沉,分析了在19世纪国际法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下,“文明”概念如何在国际社会中成为一套弹性的话语。在18世纪,“文明的”和“野蛮的”作为一对范畴,在启蒙运动后的欧洲国际法著作中出现,从而合理化欧洲“文明国家”的优越性和国际特权,并在19世纪形成明确的“文明标准”乃至一套国际法体系。以19世纪东西方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例,它们都规定了开放特定港口从事外贸、建立域外管辖制度、调整进口关税等内容。大部分条约还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就特定领域向外国企业授予特许权、保证内陆水域航行自由以及保护基督教传教士等条款,有些条约还将领土割让或出租给西方列强。但是,不平等条约所声称的核心从来不是“帝国吞并”(imperial annexation),而是所谓的“自由贸易”(free trade)。通过不平等条约的法律话语,东方被套上了“东方主义”的文化形象——东方国家对贸易采取保护主义的态度,相较国际法下拥有平等地位的民族国家(family of nations),东方的法律和行政系统是落后且无规律的。这种“文化不兼容性”(cultural incompatibility)的话语掩盖了西方的文化优越感,粉饰了域外管辖权和治外法权在东方出现的原因,以及东西方在经济、社会、文化或政治特性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事实,强化了落后的东方形象。由此,国际法为“非正式帝国主义”披上了合法的标签,国际法的普遍化基本上就是19世纪的帝国扩张史。

在后殖民时代,早期“文明标准”的规范性话语被“发展主义”和对“现代性”的追求所替代。后者也交织着权力斗争,既建构也解构了第三世界国家的主体身份。与脱胎于欧洲社会的国际法在殖民时代所扮演过的不光彩角色相似,后殖民时代的话语塑造了“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的二元主体身份划分,重新界定自身和他者,对世界其他地区行使知识权力。发展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和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等同性,忽略了问题生发的政治、历史、文化土壤;同时,在具有深厚西方基督教色彩的“线性历史观”的影响下,发展主义带着对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迷思,为发展中国家构建了一个关于现代化的想象。埃斯科瓦尔通过对二战后全球盛行的发展主义进行知识考古学分析后发现,“发展”并非解决全球问题的常识性手段,而是被创造出来的、具有历史和文化特殊性的概念。在二战结束伊始,亚非拉的大规模贫困问题才开始受到西方国家的关注,被西方国家归类为“欠发达”第三世界地区,但在1945年之前这些概念根本不存在。然而,在国际劳动分工之下,全球发展不均衡问题更加严重甚至恶化。1949年5月,时任联合国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秘书长劳尔·普雷维什(Raúl Prebisch)指出,国际劳动分工格局曾在19世纪取得巨大成果,处于世界经济体系外围(periphery)地带之拉丁美洲国家的专门任务就是为大的工业中心(center)生产粮食和原材料。事实上,处于外围地带的经济体从生产力提高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中获益的程度,并未达到工业中心人民的水平,因为工业中心的经济结构具有“多样性”,而外围经济体的经济结构是单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深嵌全球化进程,国际法开始大规模涉及国内治理问题。“发展”领域也因此发生了一系列的政治转向,从发展中国家追求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中所使用的“斗争话语”,转变为因全球人权话语兴起而衍生出的“发展权”。通过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发展”“人权”等概念,国际法再次承担起所谓的“文明教化的任务”。大量人权条约、机构、机制使得人权保护从传统的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保护。美国法律与发展问题专家戴维·肯尼迪(David Kennedy)将这种现象称为“人权偶像化”(idolatry),对人权的过度崇拜和绝对化,将人权视为解决任何问题的唯一神圣手段。对人权的过度追求可能导致忽视其他重要价值观和复杂现实条件,使人权理想化而非有效的实践工具。“不少原本可能投入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转向了‘法治’的植入(injection)与司法改革项目。一方面,人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全球化的反义词,在一国的监管能力因其市场对外国产品、服务、资本或劳动力开放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人道主义者却想要设法限制这些全球流动。另一方面,人道主义又试图为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安排寻求国际监管的替代方案。人道主义者将重点放在公共秩序上,注重国家主权机制和国际机构标准的制定。人权不只是被视为一场运动或者一个理念(a movement or an idea),人权业已成为了一种制度(an institutional regime),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一项判断主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国际标准、一种全球公民社会的正义话语(a common vernacular of justice)。”

(二)普遍性的新挑战

从批判的视角审视,在“中心—边缘”的叙事结构下,国际法被视为一种“被普遍化的地区性知识”并成为世界斗争中被利用的工具。国际法律话语通过对法律、民族国家、现代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发展、人权等概念的界定,阐述了西方与非西方的不同,并通过“规范性主张”(normative claim)区分作为“他者”的非西方。这种建构分野的权力在西方,因此国际法的普遍性之存在归因于其所建构的“非西方的他异性”(alterity)。同时,在线性史观下,所有的异质性都可以被解释为同一过程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不同阶段,秩序和等级由此而被建立。

然而,国际变局增加了国际法的异质性。国际法是动态的话语,新兴国家的话语权增强,西方所建构的自我/他者分野和解释权力就式微。多边国际法规则匮乏或者普遍性缺失,使国家实力强弱与国际经济话语权强弱成正比。有观点认为应当考虑以法律限制商业行为、帮助发展中国家立法、寻求国际法法典化等措施,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国内学者也提出,“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而变化的”,国际经济法为国际经济秩序服务,国际经济秩序则为制定者的利益服务。全球金融危机和新冠疫情流行加深了国家脆弱性(state fragility),损害全球发展进程,而大国博弈进一步削弱全球合作。

以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法律知识作为国际法普遍性基础的秩序,已经不能充分面对新的挑战,全球进一步发展与治理亟待更具有包容性的法律话语。现任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呼吁21世纪的全球治理应加强多边主义包容性,建立公平的全球化以解决人类共同的挑战。



国际法律话语体系的重构:非西方视角
中国正在努力加强国际法的普遍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参与全球化,中国通过签订多边条约、加入WTO、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等方式支持多边主义。从主观普遍性来看,中国通过这种方式证明自己是遵守国际法的“好公民”。从客观普遍性看,在国际经贸领域,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等方式“选择性重塑”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在国际卫生领域,中国是WHO《国际卫生条例》的积极推动者。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核心理念被载入联合国大会决议、安理会决议和人权理事会决议,被更多的国家所认同。上合组织、欧亚经济联盟、金砖国家等许多国际组织和机制也重视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这些努力无疑是对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下国际法普遍性叙事的重构尝试。

包容性是当代国际法应具有的理念。作为战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基石的《联合国宪章》体现了文明、文化和制度的包容性。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中国于2013年提出的跨国经济带合作共建倡议。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一带一路”升级为国家战略。2015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2023年举办的第三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提出高质量共建“八项行动”,即构建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开展务实合作,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从而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民间交往、建设廉洁之路,并进一步共建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参与者、受益者、支持者和维护者,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作为非西方国家提出的新概念和新框架,“一带一路”倡议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高度契合,也是包容性全球化的表现。

通过“一带一路”合作原则和治理模式国际法化,中国在诸多领域进行创新,解决国际公共产品中的“管辖缺口”,即在全球层面上缺乏类似于国家那样的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情况。同时,沿线国家在参与“一带一路”过程中也充分实现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参与和民主决策,解决“参与缺口”问题,即某些国家/地区、社会组织或企业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中被排除而无法有效参与和进行民主决策。倡议成果惠及世界,有效激励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从而解决“激励缺口”,即由于公共产品外部性特点和成本收益分析,缺少激励国际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情况。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创新

第一,从参与主体看,“一带一路”倡议具有包容性,与一些国家推行“小多边主义”“小俱乐部”造成全球治理赤字形成鲜明的对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事。截至2023年8月,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国家已达到152个国家,覆盖中国83%的建交国,32个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从地理上讲, “一带一路”覆盖了历史上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深入欧亚大陆,横跨印度洋沿岸、地中海沿岸、南美洲和北非地区,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从经济上看,“一带一路”涵盖了世界60%人口和近三分之一GDP,涉及已现代化国家、新兴现代化国家和前现代化国家等。从政治历史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及多种文明、不同宗教、多个法系。通过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以经济合作为支持,以规则为导向,以公平为本位,助力破解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等全球治理机制中的难题。

第二,从交易机制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加权表决、特别少数票等机制维护了大国对国际事务的主导权,WTO“绿屋会议”等非正式决策机制引发了合法性危机。“一带一路”倡议不前置设定规范框架,不强行要求东道国改变国内法律提供为中国所偏好的法律环境,而是按照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运行,同时确保在遇到挑战和不确定因素时通过协商最大化灵活度。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是打破西方实施的数字霸权等经济霸权的实证,坚定了沿线国家发展数字经济的信心。中国在为东道国提供数字基建的同时,并不向东道国移植法律制度或者要求改变东道国相关法律。尽管在这种跨国数据治理过程中存在“推拉”因素(push and pull),但显然不是一些外国学者鼓吹的“数据威权主义”(digital authoritarianism)。⑧资金融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十余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增设了包括亚投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在内的一系列多边金融机构。同时,“一带一路”倡议还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加强第三方市场投融资合作,与国际金融公司、非洲开发银行等开展联合融资,形成了更具包容性的投融资机制。

第三,从实现目标看,“一带一路”倡议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为全球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带来了发展机遇。2013年至2022年,中国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年均增长6.4%,进出口总额累计达19.1万亿美元,与共建国家双向投资累计超过3800亿美元。至2023年,中国已与2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1个自贸协定,与13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截至2022年底,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达571.3亿美元,为当地创造了42.1万个就业岗位,让近4000万人摆脱贫困。①世界银行报告显示,预计到2030年,共建“一带一路”将使相关国家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3200万人摆脱中度贫困,全球收入增加0.7%至2.9%,共建“一带一路”提高了经济的连通性和互通性,中国的发展也带动了周边国家乃至全球发展中国家和贫困国家的发展。

第四,“一带一路”也通过发展援助、增强民心互通等互利共赢的方式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据《中国对外援助(2014)白皮书》,中国对外援助方式包括援建项目、供应物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减免受援国债务等,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促进农业发展、提高教育水平、改善医疗服务、建设社会公益和民生设施,注重可持续发展,符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各种项目贷款,亚投行、丝路基金致力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的发展建设。中国还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提供10亿美元以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合作项目。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所进行的发展援助强调对受援国及其人民的“造血”援助和“可行能力”建设,从传统的点对点援助转向更具结构性的援助。

国际经济秩序是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窗口。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国际秩序的态度遍历被排斥—参与—作出更大贡献的过程。1974年5月1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在联大六届特别会议通过。1983年,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993年,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被认为“恶化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条件”,发展中国家应当参与对新秩序的讨论。1998年,该论断得到积极呼应,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不断融合。除非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否则不能避免“资本主义列强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剥削压迫。从这个角度看,“一带一路”是建立新的更具包容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延伸。

(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理论贡献:经由包容性重塑普遍性

“一带一路”倡议超越了传统发展理论,通过包容性全球化,共建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传统发展理论依赖于西方视角下的进化假设,秉持的线性史观将世界分为“欠发达—发达”和“传统—现代”。但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包容性体现了当前存在的社会所具有共时性——它们在相同的时间跨度内存在,都经历着同一场经济全球化/逆全球化的历史运动。这种反思意识催生出新的发展观念,即没有一个纯粹的传统社会等待转变成现代社会,所有社会都受到经济全球化/逆全球化的深刻影响。但是,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在经济或文化上的趋同,而是人们适应全球化的过程在本土和全球层面产生了各自独特的历史互动。这种对历史变迁的反思既借鉴又超越了20世纪7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有感于不平等国际经济秩序而提出的依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第三世界国家之所以陷于欠发达状态,主要是因为它们处于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结构的边缘位置,中心国家的强大和边缘国家的羸弱与它们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依附理论通常将本土描绘成被动的受害者,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被发达国家所破坏。“一带一路”倡议超越了依附理论“中心—外围”“宗主—卫星”“核心、边陲、半边陲”等范式,依托现有和创新的双边和多边机制,形成一个跨文明的“轴辐式网络”(hub-and-spoke network)平台,其中体现的包容性强调了本土人民是其自身历史的推动者,是一种新的发展观。

在“一带一路”倡议所体现的新发展观下,那些传统上被现代化理论描述为“原始”“传统”“落后”或 “欠发达”的地区并非凝固在一个静止的过去,也并非与经济全球化完全独立、仅作为历史主流之外的完整而不变的“文化”而存在。这种发展观念强调了地方历史的独一无二性。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实矛盾和需求,中国自身的发展历史成为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将“一带一路”倡议向沿线国家及地区开放,提供平等参与、利益共享、公平有效解决机制。

以亚投行为例,截至2023年10月,亚投行已有106个成员,批准227个投资项目,共投资436亿美元,项目涉及交通、能源、公共卫生等领域,为共建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投融资支持。作为对现有多边开发银行机制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补充,亚投行从建立之初就有非常鲜明的特色,其发起成立的重要原因是填补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缺口。亚投行在宗旨和职能上更专注基础设施建设,在规章制度和项目实践上遵循国际最佳标准,在融资和贷款条件的安排上体现了包容性。同时,在对项目的筛选和审批上,亚投行也与传统的多边开发银行不同。《亚投行协定》第31条明确提出“银行决策只考虑经济因素”,不提出政治性附加条件。此外,亚投行改变了传统多边开发银行“南北合作”——北方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来源,南方发展中国家接受贷款——模式,在贷款、融资、股权投资、担保、特别基金支持以及技术援助等方面都纳入发展中国家的角色,提倡南北方的平等参与、共同发展,淡化“援助国”与“受援国”色彩,增加包容性与多样性。

共建“一带一路”沿线的跨国司法网络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6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于2019年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前者明确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最高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了数十份司法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司法改革、司法透明度、信息技术应用、法院管理、法官研修的组织、重要案件处理,以及案例研究等方面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院的合作。2018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强调在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方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欢迎熟悉国际法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内法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成立国际商事法庭,致力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强调规则适用上的包容性。

美国学者提出“跨国司法对话”(transnational judicial dialogue)理论,区分所谓的“自由”和“非自由”国家,认为“自由”国家之间的跨国司法沟通可以用“对话”来解决,“自由”国家通过跨国司法对“非自由”国家进行“教化”(socialize)。“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国司法网络”与该理论不同,更强调平等的对话过程。以中国法院所组织的跨国法官研修项目为例,通过避免使用“培训”(training)一词,防止外界认为此类跨国司法网络共建项的目的在于展现中国司法系统的优越性,或者给外界造成一种中国法官“教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官的印象,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展开跨国司法对话,建构包容性。

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重塑国际权力的内涵与外延,大国竞争的维度俨然发生变化,国际权力的体现从工业时代对他国的控制逐渐转变为对关键技术生产和转移的控制及对全球价值链的主导。以当下对国际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科技战来看,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位置从最初的制造到研发,再到如今成为部分领先技术的领军者、开始主导部分产业技术的国际标准设定。从传统权力转移理论看,这不但意味着中国企业在附加值最高的领域与西方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并有机会取而代之,还表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内攀升,可能挑战美欧对世界经济的领导地位。

但是“一带一路”倡议改变了“零和博弈”的套路和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心—外围”的不平等分工模式,创新出一种“互联互通”模式,“有利于帮助各国更好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一带一路”倡议促使全球化向着更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超越“权力转移”理论的对抗性。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通过构建“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基础设施建设“硬联通”,降低以货物运输为代表的“物理世界”和以信息传播等为代表的“数字世界”的运输成本,促使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价值链上下游关联;另一方面,通过寻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产业的互补性和包容性,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主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技术溢出;而资源丰富、工业化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形成价值链上的互补,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构建新型区域分工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十年间,中国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超过2400亿美元。截至2022年2月份,中国政府和84个共建国家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支持联合研究项目1118项,在农业、能源、卫生领域启动了53家联合实验室,建立了31个双边多边国际技术转移中心,5个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中国还在联合国南南合作框架下建立了技术转移南南合作中心,初步形成了区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同时,中国大力打造“数字丝绸之路”,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了跨境电商贸易带路国家和地区的全覆盖。在第三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中国发起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北京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在举措、目标等方面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高度契合。自2000年联合国宣布《千年发展目标》后,发展领域最重要的转向是将社会问题纳入市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主流议程。随后,世界银行提出“综合发展框架”(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Framework),确定了发展议程的两个方面,即除了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方面,综合发展框架提出必须更加关注发展的社会、结构和人的层面。联合国于2015年发布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中环境、社会和经济三个维度休戚相关,代表了一个未来社会的愿景。“一带一路”倡议对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各国实现持久、包容、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在带路国家推进惠及民生的“小而美”项目建设,并且在国际规范和债务可持续性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稳定、透明、高质量的资金保障体系。在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建立了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指标,成立绿色发展国际联盟。2016年后,“一带一路”不再新增煤电项目打造绿色发展道路。2021年10月,中国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在绿色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环保金融等领域加强与共建国的合作。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提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北京倡议》《“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展望报告》,与沿线国家共建“健康丝绸之路”。



结语
国际法叙事的模式、逻辑和结构是国际法生成机制和权力形成过程的重要维度。国际法普遍性的叙事长期以来是以道德与进步为核心的西方指令性叙事范式,塑造了自我/他者的权力关系,全球化造成全球发展不平衡的负面效果需要一种全新的概念性叙事。

金融危机、新冠疫情和大国博弈令逆全球化的摇摆幅度加大,国际法发展面临困境与危机,国际社会已经进入立宪时刻。中国崛起的主导性逻辑是“国强不霸”,根本上有别于西方国家以“自我为中心、排斥异端”的霸权型主导性,是基于和平、和谐、合作与公平竞争的合竞型主导性。“一带一路”倡议突破了自由国际秩序的范畴,正在多领域、整体性地重塑作为法治话语的多边主义和普惠包容的全球话语共识。究其原因,只有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突破现有秩序的瓶颈,国际经济秩序才可能发生有利于国际社会全体的质变,这一视角下的“一带一路”既是理念也是抓手。

中国维护《联合国宪章》,推动世界多极化;应对发展问题和南北问题,强调合作与发展。在联合国框架下,中国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进一步强调了“普惠包容”的特色。中国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包容性重塑国际法的普遍性,正在塑造全人类共通价值的话语特性和叙事体系。

篇幅有限,参考文献已省略。
END

w19.jpg

w20.jpg
欢迎投稿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投稿地址:                     https://ntsx.cbpt.cnki.net

电话:051385012866/85012867
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详情
Die von den Nutzern eingestellten Information und Meinungen sind nicht eigene Informationen und Meinungen der DOLC GmbH.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AGB|Impressum|Datenschutzerklärung|萍聚社区-德国热线-德国实用信息网

GMT+2, 2025-7-23 09:57 , Processed in 0.164579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