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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学术动态
2025年7月
2025年7月核心期刊重点关注涉外法治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数据跨境流动、国际私法最新动向、气候变化对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等议题。
Part.1
《涉外法治本体论与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度性》
马得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海南省社会治理创新与人才培养研究基地教授)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内容提要:涉外法治的概念和体系是对传统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涉 外法治极有可能发展成第三种法律形态。本体论视域下的涉外法治的核心在于强调涉外法治的内涵、性质以及运作模式,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域外管辖上的结合和互动,其制度表征是域外立法管辖体系的改良、优化和重塑。在公法和私法界分的前提下,涉外法治的体系 不宜毫无限制地扩张,更不能将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体系纳入涉外法治的体系之内,而应该限制在公法领域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之内。涉外法治的限缩主义是由管辖权界分的复杂性和公法领域的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度性决定的。公法领域域外立法管辖适度性的配置,至少应该遵循两个路径,即重视域外立法管辖的类型化和强化国际礼让在域外立法管辖 规则中的融入。
Part.2
《美欧学界对“数字丝绸之路”的认知评析》
冯峥(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长聘副教授)
《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内容提要:“数字丝绸之路”是全球新疆域治理之于网络、数字、人工智能的重要国际合作平台,亦成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数字引擎,因而必然引发海外中国学的广泛讨论和持续关注。美欧学界对“数字丝绸之路”的战略目标、运行机理和未来发展的认知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差异。该差异主要根植于不同的全球竞争态势、数字技术水平以及对华意识形态等因素。在此认知基础上,美欧学界分别提出“数字马歇尔计划”“数字舒曼计划”以应对“数字丝绸之路”的影响。
Part.3
《数字贸易强国:健全战略决策法治支撑体系的路径研究》
顾华详(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顾红霞(新疆艺术学院高级讲师)
《新疆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内容提要:健全数字贸易强国的法治支撑体系,是党中央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但数字贸易国际治理规则亟待强化法治规范与引领,特别是美国滥施“对等关税”、启动全球咽喉要道的“航道审查”,构建“资本+军事+法律”的对华联动攻势。因此,重视依法应对美、欧盟、英、日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数字贸易的遏制已是势在必行。美国肆意以法律和AI技术治理优势打压中国数字贸易,欧盟立法抢占制高点以阻碍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英、日追随美国联手立法遏制中国数字贸易,西方国家以“政治结盟”的方式肆意滥行数字贸易霸权。应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风险与挑战,应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外交思想、经济思想为指导,统筹综合运用法治、外交、经济等手段开展国际斗争,积极健全数字贸易强国的法治支撑体系,重点是坚持健全数字贸易强国的法治,积极凝聚“一带一路”共建、“大金砖合作”等各方力量共同破解美国“围堵”困局,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和多边国际规则构建,聚焦构建数字贸易国际协同治理的多边格局深化法治建设,主动高标准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完善国内法治,在构建包容性更强的多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中做出中国贡献。
Part.4
《数据跨境流动域外管辖发展趋势及中国因应》
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仕贤(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首发:2025年7月21日
内容提要:在全球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引发各国对域外管辖权的激烈博弈,成为数字规则主导权争夺的核心。美国依托技术优势,针对“数据控制者”进行管辖,突破传统的领土界限实现管辖范围的扩张,进而引发正当性与合规之困境。欧盟则以权利本位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虽强调比例原则与动态适应,但高昂的合规成本亦对跨国企业形成压力。中国现行数据立法初步确立了基本架构,但在制度整合、规则协调及域外冲突应对上仍面临挑战。面对美欧单边扩张,中国须重构兼顾主权、安全与协作的数据跨境治理体系:构建分层递进式数据跨境流动域外管辖体系,深化数据跨境流动区域协同治理的范式转型,优化数据跨境流动阻断反制体系的实施路径,提升数据主权保障与国际规则参与能力。通过法治路径强化规则塑造力,推动实现国家利益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构建更加公正、包容的全球数据治理秩序。
Part.5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 (2023—2024)》
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梦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4期
内容提要:2023—2024年,各国围绕管辖权展开的竞争日益激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在平行诉讼问题上达成了一定共识。巴西新立法限制了当事人协议选择中立的他国法院管辖的权利。欧盟法院在新判例中限制了提单管辖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英国试图通过加快数字领域立法和修订仲裁法保持其全球商事法律服务引领者地位,其最高法院继续扩张禁诉令的域外执行。德国修改法律设立商事法院,改革涉外商事审判程序以提高德国法院的全球竞争力。美国不断扩张长臂管辖权,在多起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否定了外国的主权豁免,《冲突法重述(第三次)》草案在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和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之后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合作开展数字资产和代币的国际私法立法项目。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不断拓展其域外管辖权。跨国移民促使涉外婚姻继承案件日益增加,德国、瑞士等国纷纷修改相关国际私法规则。ESG、经济制裁、碳税、国家安全等因素持续对国际私法的私法性质提出挑战。文物追索、跨国代孕、恐怖主义袭击侵权责任、人权侵权责任、跨境反垄断侵权责任等新型民事案件为国际私法学者提供了新兴研究领域。
Part.6
《应对跨境气候风险:中国-东盟农产品供应链的价值逻辑与政策实践》
蒋菲(广西社会科学院副教授)、解桂海(广西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阅江学刊》网络首发时间:2025年7月23日
内容提要:在全球气候变化加速、跨境气候风险凸显的背景下,中国-东盟农产品供应链绿色转型日益成为应对极端天气与国际经贸竞争的关键路径。本文基于“价值-路径-政策”三维分析框架,聚焦生态、经济与政治三重价值逻辑,剖析跨境气候风险对供应链节点的级联冲击与主体间的动态博弈,传统末端治理与碎片化政策无法应对跨国界不确定性。研究发现,须从系统韧性与去中心化治理视角构建气候智能型供应链,通过多源数据整合与绿色金融创新,将生态价值内生化,支撑跨境合作。实践层面,RCEP及东盟内部可持续议程与中国“双碳”目标的对接,为标准协同、数据主权与金融扶持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化提供契机。但地缘政治博弈与利益分配冲突仍构成重大阻力,需通过“软法”先行、渐进融合与多主体参与,逐步突破资金与技术瓶颈,在跨境生态补偿与绿色标准互认等领域形成可复制机制。中国-东盟农产品供应链绿色化实践,为全球南方在国际气候治理中摆脱依附地位、寻求制度主动权提供宝贵范例,也为南南合作与世界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
Part.7
The role of environmental poverty in shaping green growth in the One Belt One Road countries
Davidov Chingiz (School of History, Nanjing University, China), Jinyuan Liu (School of History, Nanjing University, China), Mahammad Malikov (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ina)
Sustainable Futures, Volume 10, 2025.
内容提要:文章探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贫困对绿色增长的影响,这对于理解在可持续发展中环境如何与经济相互作用并产生影响至关重要。然而,环境贫困的确切作用,尤其是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所构成的独特背景下,尚未得到深入研究。文章采用1990年至2019年的数据,运用增强均值组(Augmented Mean Group)方法估算长期系数,从而对影响绿色增长的决定因素做出细致且稳健的评估。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贫困、化石燃料使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均对绿色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相反,环境创新、数字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劳动力利用以及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均与绿色增长存在正向关联。文章强调了环境挑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着重指出传统经济模式对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研究提出了多项策略,包括缓解生态贫困、降低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改善资源管理、推动环境创新以及合理配置数字经济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Part.8
Legal path and challenges to achieve global marin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targets under the Kunming-Montre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 in China
Liu Ancui (Nankai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ina Legal Science, Vol. 3, 2025.
内容提要:文章聚焦于中国为落实《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BF)中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所采取的法律路径。中国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展现出应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落实《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决心与愿景。例如,中国在2023年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2024年更新了《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即《2023 - 2030 年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为国内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供指导。尽管如此,目前中国在海洋生物多样性领域仍缺乏系统性的政策法律框架,落实《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目标的具体法律措施也有待完善。因此,文章通过分析中国在实现《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各项目标过程中采取的法律路径与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研究中国落实《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践,可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他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如何使本国目标与措施符合《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要求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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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昕蔚 审核:张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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