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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我国进口关税减免法律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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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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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特朗普发动的贸易战中,将关税作为主要实施工具,其目的是增加进口商成本,提高对方商品价格,降低其竞争力,推动制造业回流美国,以实现所谓的“重振制造业”;由此可见,关税是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流转行为”,计税依据为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加上相关费用),关税税额将直接增加货物的成本。

我国的进口货物不仅要征收关税,同时还要征收增值税,作为进口货物两大基本税种,关税与增值税最大的不同是关税属于“价内税”,关税税额会直接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额不计入商品成本,而是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可以与企业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相抵扣。

本文从法定政策安排、特定政策安排、商品归类以及价格管理等角度,简述我国法律规定中关税减免的主要方式。

一、关税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企业最易获取的关税优惠,其依据《海关法》《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和稳定性。

法定减免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类是货物与物品类减免,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属于此类。企业进口的小批量、仅用于展示的样品,且无销售意图,符合无商业价值广告品的定义,可免征关税;个人合理自用且在规定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也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二类是特定情形减免,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依据受损程度可减征或免征关税。例如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货物,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后,海关认定其受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关税减免;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等也在此列。

第三类是协定减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我国与某些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可对特定产品关税进行减免,目前我国已与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3个自贸协定,企业进口协定约定的货物时,能依据协定享受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第四类是其他法定减免,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如外国政府捐赠的救灾物资、国际组织援助的医疗设备等,可免征关税;另外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由海关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执行。

二、关税特定减免

关税特定减免的法源依据来自于《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特定减免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特定地区的减免:在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对于符合规定进入这些区域的货物,可能享受关税减免政策;加工贸易是典型的关税免税方式: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原料,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制成品,可以免征关税。

(二)特定企业的减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其进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如外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而进口的关键设备,可能会免征关税。

(三)特定用途的减免:

在科技教育领域中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免征关税,如高校教学医院进口的医疗设备。

残疾人事业或者文体交流活动中,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如轮椅、盲文印刷设备等;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等,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均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三、商品归类调整中的关税变更

合理、合法、准确的商品归类是关税变动的重要内容。商品归类是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商品不同归类所对应的税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同,如果通过分析商品的组成、功能、用途、工艺流程等方面的特性,结合归类的法律规定,调整商品的归类,从而实现降税的结果。

商品归类调整的基础是客观事实与归类法律规定,在当前税收中心主义的大环境下,企业更需依靠专业能力以及对商品的准确把握来积极应对监管机构的合理质疑,防控出现相关的法律风险。

四、商品价格调整策略

除却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关税减免政策规定之外,普通商品关税税额的大小主要由商品的价格和税率来决定;通过合法方式降低进口商品的申报价格,是减少进口关税的重要途径。相对于商品归类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其存在相对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同时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价格是海关重点审核的对象。

(一)合理运用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企业应通过优化交易结构,确保成交价格的合理性。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可以与境外供应商协商,采用更有利的贸易术语,如 采用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运费、保险费等不计入完税价格,从而降低关税税基。

但是企业应确保成交价格是真实的、公平的,不存在关联方之间的不合理定价。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会关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准备充分的资料证明价格的公允性,如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对比、成本加成计算依据等材料。

(二)利用价格磋商机制

当海关对申报价格有异议而启动价格磋商程序时,企业应积极向海关提供与货物价格相关的资料,如进口货物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市场行情报告、付汇凭证等,说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在价格磋商过程中,企业应保持积极沟通的态度,充分了解海关的疑虑,并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

(三)拆分非应税项目

将进口货物中的非应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离,单独核算,可降低应税部分的价格,从而减少关税。如进口货物中包含了安装调试服务、技术培训等费用,若这些服务是在货物进口后发生的,且能与货物本身的价格明确区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不计入完税价格。不过,这些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如费用是分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资料,且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等。

关税减免必须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通过专业化、合规化的关务管理,更有效地处理有关问题,从而也能够避免因实施避税措施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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