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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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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研究|一带一路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和海运欺诈风险与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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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8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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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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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欺诈频发

法律防线筑牢

摘要

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作为全球贸易体系的核心,其交易种类多、数量庞大、流转跨境等特性决定了海运成为其中主要的运输方式。然而,海运运输模式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衍生出复杂的交易风险体系。

本文基于海运运输中多环操作存在的潜在风险,系统分析了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单证欺诈风险、交易链条风险、以及经济制裁造成的合同违约以及金融支付困境。并针对上述风险,提出三重法律防范机制:

其一,在交易前期建立供应商资信审查体系,通过尽调和进出口保险、银行保函、分阶段付款等条款设计防控信用风险;

其二,完善合同条款设置,明确质量检验标准、嵌入制裁触发终止权及动态价格调整机制;

其三,优化提单和租约管控流程,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对供应链全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同时也对可能涉及的制裁因素进行规避。

在全球经贸格局波动加剧的背景下,企业需通过法律工具创新与风险防控体系重构,实现海运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海运 欺诈 风险 大宗商品交易

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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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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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对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意义重大,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注入了强劲动力。从学术定义来看,大宗商品是指能进入流通环节,却并不处于零售终端的物质商品。此类商品主要应用于工农业的生产制造以及相关消费领域,往往以大规模批量交易的形式进行流转。在现实的市场交易场景下,大宗商品的常见交易对象多为标准化产品,如原油、焦煤、铁矿石等基础能源及矿产资源,橡胶、塑料等化工原料,以及大豆、棉花等农产品。诸多大宗商品(比如煤炭、铁矿、玉米、小麦等等)不仅是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还在国际贸易的格局构建、产业链稳定以及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全球贸易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大宗商品的交易网络覆盖多区域市场,呈现出高交易体量、巨额资金流动及快速周转的显著特征。此类商品的物理属性与贸易特性决定了须以海运作为跨境流通的载体——规模化运输能够大幅降低物流成本,且适配大宗散货的装卸特性。交易过程中,提单与信用证制度构成了关键贸易工具:前者通过银行信用介入保障交易兑付安全性,后者则以物权凭证属性实现货权流转与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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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海运模式在支撑大宗商品全球化配置的同时,亦衍生出复杂的风险传导链条。从贸易实践观察,单笔交易往往涉及买方、卖方、中间商、船东、银行等多方主体,形成多层级的交易关系网络。货物流转过程中,船舶可能经停多个中转港并伴随多次转卖交易,导致货权交割与单证流转出现时空错位。这种多环节、长链条的交易结构,极易引发交易风险和损失。

PART2



国际大宗商品在海运模式下存在的交易风险



1

交易流程与风险概览

在讨论大宗商品的海运贸易风险时,应当首先明确其交易过程。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模式下的大宗商品贸易为例,下图展示了大宗商品交易的参与主体以及单据、货物和货款的主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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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跟单信用证支付模式下单据、货物、货款的流动

如上图,大宗商品交易大致可分为三个基础环节,即贸易、运输物流以及货款支付或融资环节,每个环节的参与主体以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分别对应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信用证或融资法律关系。

贸易是运输及付款(融资)启动的原因,也是交易的核心,该环节通常存在多个买卖合同的贸易链,主要体现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决定着货物所有权的流向与归属,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最终目的。

运输仓储为贸易而生,通常由贸易链中的某一方来负责安排,主要体现贸易链中的某一方与承运人(或仓储人等物流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还涉及船舶租约下的船东和租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实现货物物理空间的转移与占有变更为目的。

支付或融资环节是完成贸易的必要手段,主要涉及贸易合同中的某一方与银行或者资金提供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完成资金融通与流转为目的,常以货物的担保权能为基础展开。

这种多环节、长链条的交易结构,使得三类系统性风险尤为突出:

其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单证欺诈风险,如伪造单证或虚构贸易背景等;

其二,长链条交易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的货物权属争议;

其三,经济制裁引发的合同违约以及金融支付结算风险等方面。

如何在大宗商品海上运输的效率与风险管控间构建动态平衡机制,已成为外贸企业或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命题。

2

三大具体风险

(一)单证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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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工具,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申请人)请求开立的、对卖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定义,其法律本质为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化契约。和其他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将本来由进口商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移到银行,在银行的执行下保证出口商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货款,进口商能够及时接收货物提货凭证。上述过程主要以银行信誉为出口商提供支付担保,因此安全程度要高于普通的商业信贷。然而,信用证机制对单证严格相符的依赖性及其跨国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固有缺陷,使得其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被不法分子利用,衍生出如下欺诈形式。

(1)伪造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利用SWIFT电开信用证的报文格式漏洞,通过伪造密押或篡改银行身份标识码制造虚假电开凭证;仿制开证行授权签字样本及印鉴,虚构金融机构地址信息实施票据要素欺诈;非法套用银行信用资质开具"空头信用证"等。

(2)虚假贸易背景欺诈。欺诈方通过伪造原产地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或夸大货物价值,通过设立多层离岸公司(常见于香港、开曼群岛等地)签署背对背合同,制造合法贸易假象以此骗取买方信用证项下资金,此种情况对于购买在途货物的供应链公司风险尤其巨大。

(3)单据瑕疵型欺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4条规定了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在银行仅承担形式审查责任的情况下,以欺诈为目的商人利用该特点,制造虚假的凭证、合同以及提单骗取外汇,将非法的收入转移到国外。同时,由于银行方面没有鉴别信用证真伪的义务,保险公司对未上船的货物也不负责赔偿,因此,买方的损失常常难以弥补。

在江苏普华有限公司与传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海运欺诈纠纷案中,2013年传旗公司委托普华公司代理进口棉花,并通过光大银行开立以诚峰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诚峰公司提交的提单显示货物由商船公司承运,但普华公司凭单提货时发现提单项下货物已被他人提走。经查,诚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锋通过购买“克隆提单”(即伪造提单)完成交单,虚构货物交付事实,骗取了信用证项下190万美元款项。本案核心欺诈手段表现为:利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通过伪造海运提单制造“单证表面相符”假象,使银行基于UCP600免责条款完成付款,导致买方钱货两空。

(4)软条款信用证书诈骗。该种情况是指信用证持有人在信用证中添加与国际惯例不符或对受益人明显不公正的条款。常见的有:生效条件制约,凭进口许可证副本付款(信用证45A字段附加“Payment subject to import license approval”);单据控制条款:要求提供开证申请人指定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例:46A字段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s nominated agent”);设置互为矛盾的付款条件,如信用证同时要求“见票即付”和“货物售罄后付款”,导致受益人无法正常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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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欺诈

作为兼具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及物权凭证功能的核心贸易单证,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属性。然而,随着国际贸易规模指数级增长,提单凭证的滥用已演化为系统性风险,此类欺诈不仅破坏国际贸易支付信用体系,更通过责任链传导机制冲击航运保险业与跨境金融秩序,其典型模式包括清洁提单伪造、装船日期倒签、提单不完全真实等。

(1)伪造提单。此类行为又可以分为技术性伪造和制度性合谋。前者行为人通过仿制知名航运企业标准提单格式,虚构承运人资质、船舶信息及货物详情。后者是指卖方与承运人通过签订阴阳运输合同,违反《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规定的如实记载义务。

在YWN木薯粉有限公司与建和船务有限公司、TCL 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昆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单欺诈纠纷案中,承运人建和船务明知其代理人TCL公司,就同一运输标的物分别向实际托运人YWN公司和贸易中间商银联公司签发两套正本提单,而不表示反对。且在未收回托运人为YWN公司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托运人为银联公司的提单即将货物交付给日照昆达,直接造成YWN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行使提单项下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导致货款不能收回。该行为不仅违反《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更构成对《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提单记载义务的根本性违背。这种承运人与贸易方协同作案的制度性合谋,导致提单记载的货权状态与真实交易关系产生严重背离,致使真实托运人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这两类欺诈行为不仅扭曲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真实性原则,更对UCP600框架下的银行审单机制形成冲击,同时削弱了海运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与融资环节中的法律公信力。

(2)倒签提单。该种行为系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故意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货物真实装船日期之前的行为。实践中还出现将收货待运提单改签为已装船提单的情况,虽然没有明确日期的改动,但在性质上仍应归属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典型操作范式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时效性倒签,是指因船舶调度延误或货方备货迟滞等履约障碍,导致实际装船完成日滞后于信用证约定的最迟装运期限。承运人违反《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3款之规定,将提单签发日期前溯至信用证规定期限范围内,构成对货物装运时效条款的故意性虚假陈述;

第二,分段作业倒签,是指在船舶完成部分货物装载后,因机械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中断作业入坞维修,复航后完成剩余货物装载。承运人将最终签单日期非法追溯至中断前作业节点,该操作实质掩盖了非连续性装运流程,违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关于装运完整性的默示条款;

第三,多港次倒签,是指同一航次中船舶二次靠泊同一装货港口实施分批装运。承运人在最终装货完毕后签发提单时,将签单日期篡改为首次靠泊装货日期。此种操作模式不仅违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1条关于分批装运的信用证条款解释规则,更导致海运风险转移时点与保险责任期间产生法律冲突。

上述操作模式均构成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功能的根本性破坏,引发《汉堡规则》第17条项下的承运人责任加重机制,并触发信用证交易中"单据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适用。

(3)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因故未能装船或已开始装船但尚未结束,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到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实践中,预借提单经常被使用,但是此种提单的签发使提单日期早于实际日期,卖方便可凭提单在信用证项下收取全部货款,买方因此往往要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预借提单常见于如下情况:承运人已收到货物,但是船舶还未到达装货港;承运人已收到货物,船舶也已经抵港,但是尚未开始装船;船舶已抵港并已经开装船,但同一提单项下的货物尚未全部装船完毕;集装箱运输中,船舶未抵港或未开始装船,或装船完毕,承运人在集装箱集散站收货后签发。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相似之处在于都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掩盖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构成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的欺诈。二者区别之处在于倒签提单在签发时货物已经装船,预借提单在签发时货物尚未装船,由于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是从装货开始,所以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较之倒签提单对承运人可能更为不利,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4)无单放货。该种行为是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货物交给无任何担保的提货人或交付给出具保函并持有副本提单等单证的提货人的行为。作为提单欺诈形式的一种,其核心特征在于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的法定强制性义务,通过非法操作使货物脱离正本提单持有人控制。

承运人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基本原则是,除非他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所有权存在争议,承运人有权也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给第一个向他出示正本提单的人,并收回该正本提单,其他正本提单自动失效。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则应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负赔偿责任。这已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无单放货现象,前述的YWN木薯粉有限公司与建和船务有限公司、TCL 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日照昆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单欺诈纠纷案即为典型代表。承运人建和船务明知其代理人TCL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就同一运输标的物分别向实际托运人YWN公司和贸易中间商银联公司签发两套正本提单,而不表示反对,造成了YWN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行使提单项下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后果。

(5)提单信息不完全真实。根据笔者最新的处理案例,某大豆贸易和运输中,因为发货人原因货物在装货港少装了1600吨大豆,远远超过水尺计量0.5%的误差,但船长仍按照发货人申报的数量签发提单,造成收货人包括大豆短量损失、大豆市场差价损失、因短量引起的二程船舶空舱费用和滞期费用等等费用和损失。

除了短量案件外,也存在较多的粮食货物掺杂大量的杂质,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有个别案件杂质超9%,有的货物中甚至掺杂超过5%的沙土。

(二)交易链条风险

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普遍存在的“生产商—一级代理商—二级分销商—终端用户”的长链条交易结构,由于主体复杂以及信息不透明极易催生系统性信用风险。部分中间商利用交易漏洞,签订“阴阳合同”虚构贸易背景:表面以CIF条款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实则通过操控提单流转实施“无实货交割”的资金空转操作。此类风险在以下两种典型案例中尤为突出。

1. 融资性贸易骗贷

—以青岛港大宗商品融资欺诈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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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曝光的青岛港大宗商品融资骗贷事件中,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通过伪造物权凭证、虚构贸易背景,累计骗取9家金融机构信贷资金52.3亿元。涉事企业利用青岛保税港区"仓单质押融资"政策漏洞,对同一批电解铜、氧化铝等货物实施"一货多单"操作。通过贿赂港口仓储管理人员,在港口仓储管理系统中篡改货物编码、入库日期等关键字段,生成多套独立仓单编号。每套仓单均通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虚假质检报告,形成“形式完备”的质押标的物。在跨境环节,伪造中远海运集团标准格式指示提单,虚构航运记录。利用UCP600第34条"银行不审核单据真实性"的规则漏洞,通过香港离岸公司背书转让提单,构建"提单—信用证—贷款"的虚假资金循环。

2. 提单权属争议

—以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地中海航运案为例

该案中,宁波顶佳主张其通过单据买卖取得记名提单,并已完成报关及税费支付,但地中海航运提出该提单系伪造,并提交了另一合法签发的同编号指示提单——该提单经托运人RPM公司背书至TBB公司,最终由沪海明辉持有。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波顶佳的贸易链条存在重大瑕疵:其声称的卖方“TIL公司”及上游供货商“JPM公司”均无合法存续证明,且通过英国高等法院搜查令获取的OMG公司邮件记录显示,宁波顶佳员工与OMG公司合谋伪造提单及篡改舱单数据。最终,法院认定宁波顶佳的记名提单不具合法性,支持了沪海明辉基于指示提单的货物请求权。

上述两案虽具体案情不同,但均暴露出长链条交易的两大核心问题:

第一,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易被伪造,且银行、仓储方对单据的审查流于形式;

第二,离岸公司、多法域交易主体为虚假贸易提供了隐蔽通道,跨境证据调取与司法协作存在困难。

(三)合规与制裁风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国际货物与服务贸易规模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显著提升。与此同时,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强制性外交政策工具,正日益成为部分经济政治大国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此类制裁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其影响不仅直接作用于被制裁对象的经济体系,更通过贸易往来、金融交易等多重传导渠道,对相关贸易参与方产生显著的溢出效应。

以俄乌冲突为例,自冲突爆发以来,西方国家针对俄罗斯发起了多轮密集制裁。截至2025年2月24日,欧盟为对俄罗斯在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施加压力,已相继推出16轮制裁措施。这些制裁涵盖了俄罗斯军民两用商品及技术出口、矿业与能源领域投资、农产品及粮食贸易等多个关键经济领域。为切实执行欧盟的制裁决议,法国、芬兰等国采取了强硬举措,在本国港口对俄罗斯货船实施扣留。这一系列制裁行动引发了“蝴蝶效应”,众多欧洲企业出于对制裁风险的担忧,纷纷停止为欧盟与俄罗斯之间的贸易提供保险、运输等关键服务。这一连锁反应严重冲击了全球供应链的稳定性,扰乱了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经济制裁的高压态势下,运输、保险、银行等行业的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贸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在国际贸易的复杂环境下,经济制裁对大宗商品贸易产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合同违约风险上升以及金融支付结算困境等方面。

第一,制裁显著提高了大宗商品贸易合同的违约风险。制裁政策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其随时可能调整或强化。在大宗商品贸易中,长期购销协议和期货协议是常见的交易形式,这些协议涉及金额巨大且履行周期长。然而,制裁的不确定性使买卖双方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的风险。比如,在一份金属长期购销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制裁政策发生变化,出口方可能因制裁限制无法按时交付货物,进口方也可能因制裁影响资金流转而无法按时付款,导致合同违约。

第二,在金融支付与结算环节,制裁措施常常伴随着对金融领域的限制,被制裁实体在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时,无法像往常一样使用国际通用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为了完成交易,交易双方不得不寻求替代方案,如尝试使用本币结算、构建区域内支付体系或者探索新兴支付方式等。但这些替代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本币结算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增加交易成本;区域支付体系的适用范围有限,难以满足大宗商品大规模跨境交易的需求;新兴支付方式则面临监管不完善、技术稳定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都使得大宗商品交易的流程更复杂,交易成本更高。

PART3



法律防范建议



01

交易前期谨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并进行尽调核查

在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中,提单欺诈风险主要源于国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供应商的资信状况直接影响进口商的风险暴露程度,因此开展供应商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建议进口商在缔约前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全面的供应商资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验证、财务状况分析、历史交易记录审查以及行业声誉评估。这种预防性措施虽然成本有限,但能有效降低欺诈风险,具有显著的风险收益比。

在信用证结算模式下,进口商可采取以下风险缓释措施:要求供应商提供成交金额10%-15%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增级手段;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货权控制条款",规定正本提单必须经由通知行转递;建立分阶段付款机制,将货款支付与货物验收进度挂钩。

这些措施通过增加供应商违约成本、强化货权控制和完善付款条件,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欺诈风险,但能显著提高供应商的履约意愿,为进口商提供有效的风险缓冲。

02

合同条款的明确与完善

首先,买卖双方应当明确关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货物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性能指标等具体质量参数,并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作为质量认定的权威机构。同时应规定质量异议期及处理程序,建议采用“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的双重检验机制,精确规定交货时间节点,并设置阶梯式违约金机制,配套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延期处理程序。同时,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设计差异化支付方案。

此外,在国际经济制裁易发生的当下,也可在合同条款中写入经济制裁条款,以降低经济制裁对国际大宗商品合同履约的风险。制定经济制裁条款时,可参照联合国、特定国家或地区制裁清单与法规清晰界定合同所涉制裁,明确受制裁对象、措施适用范围;详细制定制裁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时的责任分配规则,确定损失承担、免责情形、赔偿或替代履行方式;明确在何种制裁情形下合同履行方免除履行义务及后续责任处理方式,注意如付款义务暂停而非终止等条款调整变化;了解并遵守本国及交易相关国家阻断法和制裁法规定,避免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建议在长期购销协议中嵌入"制裁触发终止权"或者“替代支付条款”,约定当任一方因制裁措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时,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选择替代支付方式。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5条,需明确界定"合理替代履行方案"的认定标准。同时,引入"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能源、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与制裁指数挂钩,通过浮动计价分摊制裁导致的成本波动风险。增设"合规成本补偿条款",约定因新增制裁政策产生的合规审查、法律咨询等费用由买方承担,或按交易金额比例分摊。

此外,还可以采用"背靠背"责任传导机制。中间商在转售合同中严格复制上游合同中的制裁免责条款,避免因制裁导致的供应链中断风险集中承担。

03

提单管控优化

首先,承运人应严格把关并决定保函的接受,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由于每批次运输存在差异,船东需综合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清洁提单保函为例,承运人善意判断货物细微问题不影响使用而签发清洁提单,不构成欺诈,后续若遭收货人索赔,船东可向出具保函的承租人追偿。同时,随着技术发展,承运人可借助数字提单平台降低风险,但也需警惕遭遇黑客入侵的新风险。此外,在构建标准操作流程时,应融入契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合规体系,考虑提单保管、境外法律要求,尤其是制裁措施,并且要结合企业规模、运营成本、业务领域以及航线特点等因素进行针对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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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收货人需密切关注货物动态及提单的真实性。鉴于海运的各个环节均可能被恶意利用来实施欺诈行为,因此,收货人对货物及提单流转的整个流程均应予以关注。在装货环节,安排专人监装,确保装进集装箱或装上船的货物是贸易合同下买方实际购买的货物,且避免出现较多的原残货损或者杂质。对于贵重货物可以考虑派专人押运,避免出现货不对版的情况。在提单流转环节,如收货人对提单的真实性有任何疑虑,应及早其积极的作用,如国际贸易环节发生变化(收货人拒收、货物转卖等),承租人有调整运输环节特定安排的合理需求。但在不少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而这时候的保函则无法保护船东。在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承租人和船东会被认定为共谋,而船东通常无法向承租人进行追偿。船东还可能会丧失保赔协会的风险保障、海事赔偿责任等权利,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每批次运输情况均存在细节差异,需要船东作出具体的判断,并综合考虑商务合作关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常见的清洁提单保函为例,需要考虑货物的具体情况,如钢铁类货物,其在装船时会存在一些锈蚀,如因细微锈蚀一概拒绝签发清洁提单会显得过于苛刻,或将导致贸易无法进行。因此,在承运人善意认为货物表面锈蚀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签发的清洁提单,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在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如后续遭到收货人的索赔,船东可基于提单向出具保函的承租人追偿。

再次,综合考察租约和提单的衔接情况。在实务操作中,租约链条、货物买卖链条和提单下收货人和船东的关系很多时候是分离的。收货人所认识和熟悉的只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与船东和租家并不认识租家,和船东及租家间也没有业务关系,在大宗货物买卖尤其是在途货物的买卖业务中,需要寻求专业人士对各方进行调查,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在全球经济深度交融、地缘政治冲突频发、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当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面临的风险愈发复杂多样,如合同条款风险、提单欺诈、经济制裁影响等。外贸企业及跨国公司需强化风险意识,借助谨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完善合同条款、优化提单管控等策略,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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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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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洋律师

两高(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东洋律师拥有超过15年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并担任合伙人多年,专注海商海事、国际仲裁和诉讼。杨律师处理过诸多复杂的海商海事、贸易和国际仲裁案,诸多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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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执行:北京两高(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两高(厦门)品牌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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