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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信用相关!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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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8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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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及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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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大家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国际商事法庭在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情况,今天同时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系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报送的已生效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筛选,涵盖了独立保函、“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合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问题的多样性,清晰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依据,不仅为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更体现了我国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推动国际司法协助的积极态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中外商事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共同期待。案例一首次明确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应认定为独立保函的裁判规则,并明确反担保保函受益人基于其与相关利益方的商业安排,向反担保保函开立人提出的减额主张,属于反担保保函受益人自愿放弃的部分索赔金额,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对于促进跨境金融交易、稳定市场预期和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维护跨境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带一路”建设工程的涉案金额高、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工程质量鉴定跨境取证难,并涉及工程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涉外审判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例二巧妙运用司法智慧,采取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组织开展跨境鉴定,为公正认定“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事实与损失分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跨越技术鸿沟和破解举证僵局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径指引,不仅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快速高效推进跨境纠纷的解决,增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三是深化司法合作,推动法律查明和民商事裁判互认。深化司法合作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法治领域的重要实践。案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首次启动两国法院之间相互请求查明法律的程序,不仅确保了法律查明高效有序,而且有力保证法律查明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在查明新加坡法院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基础上,依据中新两国最高法院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认定中新两国存在互惠共识,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案涉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对深化两国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促进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构建全链条实质解纷模式。善意解释国际条约、恪守国际公约义务是中国法院一贯坚持的司法立场。案例四系申请承认和执行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同时涉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问题。法院根据条约解释规则,明确《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所涉“主管机关”不包含仲裁机构,故本案应当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从而厘清了《纽约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关系。案例五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仲裁执行”的理念,依据《纽约公约》高效快捷当庭作出裁定,对俄罗斯商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又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实现与执前调解的有机衔接,促使中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从而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纠纷解决模式,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本。

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推动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涉外审判规则创新、促进国际商事贸易往来、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决心。我们希望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为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提供示范指导,同时更加希望以中国司法智慧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规则指引,为推动构建更加公平、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注入法治新动能。

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首次明确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则 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马尼拉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二:破解跨境鉴定难题 护航企业投入“一带一路”建设——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根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金麦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例四:准确界定中蒙双边条约范围 依法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裁决——蒙俄合资有色金属国有企业与西洲(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 助力中外企业修复关系“和合共赢”——Agerratum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思味(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涉金砖国家外国仲裁裁决案



“信用”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首次明确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则 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马尼拉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工)为履行菲律宾境内的施工合同,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开立履约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D.M.康松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松吉公司),金额约2300万美元。江苏银行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马尼拉分行(以下简称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以康松吉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了金额约23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履约过程中,康松吉公司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索赔约2300万美元,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请求江苏银行付款。因中国电工仅同意支付约730万美元,江苏银行遂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支付了730万美元,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亦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康松吉公司。2017年5月11日,康松吉公司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达成和解,和解内容涉及案涉《备用信用证》和案外另一份《备用信用证》。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根据该《和解协议》向康松吉公司支付了600万美元。康松吉公司承诺撤销其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索赔。康松吉公司向中国电工实际退回约730余万美元。此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向江苏银行发送律师函,请求江苏银行支付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600万美元款项及利息。中国电工以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江苏银行止付。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备用信用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具有担保功能,均载明见索即付,属于中国法下的独立保函,应当适用独立保函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康松吉公司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提出索赔并交单,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在《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提出索赔并交单。江苏银行作为《反担保备用信用证》的开立人未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第5.01条的规定通知拒付,其负有到期付款义务。其次,康松吉公司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签订《和解协议》,解决的是《备用信用证》的索赔问题,并不涉及《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和解协议》中,康松吉公司承诺放弃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索赔是以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支付600万美元的对价为前提,不属于撤销索赔。由于《反担保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备用信用证》,江苏银行在《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并不因《备用信用证》的偿付安排而消灭。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国电工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中越来越多使用相关金融担保工具保障合同各方利益。除独立保函外,备用信用证也是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工具之一,但中国法下并无备用信用证的概念,更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审理本案,首次明确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属于独立保函,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今后涉及备用信用证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指引。同时,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强调了独立保函作为常见国际商事交易保障工具的独立性。国际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开立独立保函的银行往往需要其他银行提供反担保,并由其他银行开立反担保独立保函。对于反担保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在索赔遭拒时,其为保障自身利益与相关方达成和解协议、放弃部分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反担保保函受益人存在独立保函欺诈。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增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国际贸易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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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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