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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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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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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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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5批45个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仲裁的典型案例共有8个,为便于大家学习,特将相关仲裁案例整理如下。

第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仲裁案例

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 推动仲裁国际化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2014年)

【典型意义】

该案首次认可当事人约定由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的条款效力,并明确该条款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该案对当事人理解存在分歧的合同用词,采取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目的解释方法,在仲裁条款未明确限定仲裁机构特定职能的情形下,认定当事人关于常设机构适用另一仲裁规则的约定应理解为该机构依仲裁规则管理整个仲裁程序。本案对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支持仲裁国际化、提升仲裁公信力,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仲裁案例

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  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典型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重要节点和战略支撑。接轨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健全国际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本案裁定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并明确“禁止反言”,践行了《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体现了中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同时,该案由点及面推动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选择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司法经验的一宗成功范例。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并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仲裁案例

明晰仲裁裁决籍属认定规则 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裁决视为涉外仲裁裁决

——美国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典型意义】

该案经报核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首次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规则,将该类裁决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确认该类裁决能够在我国内地直接申请执行,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水平,树立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形象,对于我国仲裁业务的对外开放及仲裁国际化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仲裁案例

案例一

依法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请,及时有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萨哈林海产品无限股份公司、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典型意义】

本案外国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在裁定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案涉财产,而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被查封财产、提起另案诉讼对查封财产进行确权等方式意图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仅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并在其后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受让行为并非善意,同时及时对生效的另案确权判决予以再审,体现了我国法院为保障仲裁裁决跨境执行而采取的各项有效举措,有力维护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依法保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企业合法权益

——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Nobl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Pte. Ltd.)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企业之间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外国企业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本案中涉及“多份合同、单个仲裁”,人民法院依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审查认定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有效维护了仲裁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香港的国际仲裁机构成为“一带一路”项目纠纷当事人经常选择的争议解决平台之一。本案根据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依法认可和执行案涉裁决,为当事人在港解决“一带一路”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仲裁案例

案例一

准确界定中蒙双边条约范围 依法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裁决

——蒙俄合资有色金属国有企业与西洲(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典型意义】
蒙古国系“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共建国家之一,中蒙两国长期保持着频繁的经贸往来。我国和蒙古国虽然签订《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仅包括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内容,未规定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根据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准确认定《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所涉“主管机关”不包含仲裁机构,进而明确应依据《纽约公约》对案涉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进行审查。本案厘清了《纽约公约》和《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关系,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蒙古国仲裁裁决的审查依据。本案的高效审结,有效增进了国际经贸、人员往来的互信基础,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司法协助水平。同时,本案对于准确适用国际规则、全方位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 助力中外企业修复关系“和合共赢”

——Agerratum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思味(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涉金砖国家外国仲裁裁决案

【典型意义】
高效率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已成为评价一国营商环境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志。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进一步明确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厘定“适当通知义务”,切实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仲裁执行”理念,展现了我国遵守国际公约的契约精神;二是体现专业化、国际化水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选择熟悉金砖国家商贸规则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本案合议庭,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依法高效审结案件,并且当庭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三是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法庭在当庭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后,又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实现与执前调解的有机衔接,促使中外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助力修复双方经贸关系,以个案的小切口,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实践范本,促进金砖经贸合作的软联通。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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