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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发布丨南京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2年——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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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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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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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2022年至2024年南京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件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殷源源介绍了2022-2024年南京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和主要工作成效。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国际仲裁部副部长于丽玲介绍了南京国际商事仲裁的工作情况。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王世耀发布并解读南京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典型案例。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副庭长张巧玲介绍江北新区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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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2年——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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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重大决策部署,对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南京,作为“一带一路”交汇点重要枢纽城市,既是国内外众多产业循环的出发点和连接点,也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支撑点与融通点。近年来,随着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经贸交往日渐频繁,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逐渐增多。南京法院以成立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和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为契机,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案件,以高质量涉外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共建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近三年(2022—2024)南京法院积极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如下:
PART 01
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逐年上升。2022年至2024年,南京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案件140件,案件标的额总计人民币70亿余元。受理数量与标的额逐年增长,反映出南京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活跃,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日趋增长。

(二)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金融借款、建设工程、运输、保险、证券及公司股东权益等四十余类纠纷,反映出南京对外开放新格局构建速度快,商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领域广,营商环境国际化程度高。

(三)实质解纷成效初显。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全部结案数40%,反映出南京法院注重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善用“东方经验”化解国际商事纠纷,打造解纷优选地效果初步显现。
PART 02
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行业地域范围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程度日渐加深。案件不仅涉及货物买卖、物流运输等传统行业领域,还延伸至跨境电商、期权买卖、电影投资、职业足球运动员经纪服务等新兴投资及文体产业领域;涉及新加坡、韩国、阿联酋、坦桑尼亚、卢森堡、巴西、新西兰等50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对外开放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展。

(二)程序实体法律难题叠加,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增大。案件所涉主体、客体及法律事实等方面的涉外因素交织叠加,既面临管辖争议、涉外送达等程序方面的难题,还存在法律关系定性、域外法查明、国际条约适用等实体方面的复杂问题,案件审理难度大。

(三)司法协助案件日益增多,国际合作需求更加迫切。2022年至2024年,南京法院共受理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司法协助案件24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反映出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深入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需求进一步加大。
PART 03
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审判工作的举措成效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精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找准国际商事审判工作与南京市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重要枢纽城市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围绕保障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协同机制以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程序性事项办理等方面连续出台多项司法文件,助推外向型经济发展,以高质量涉外司法精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二)优化涉外审判机制,提升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效能。立足“4+4”专业法庭矩阵,率先构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推动国际商事诉讼服务体系与数字法院建设深度融合,进一步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聘请境内外知名学者及涉外律师担任专家委员,整合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资源,为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持。

(三)深入实施精品战略,以案说法传递规则扩大国际影响力。完善精品案例的发现、培育、编写、宣传机制,发布南京法院涉外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普及国际商事纠纷裁判规则。审结全国首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1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列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多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获评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

(四)搭建“一站式”平台,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与江苏省贸促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仲裁、调解机构搭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会同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指导意见,完善诉讼调解仲裁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效能最优的多元解纷服务。江北新区法院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获评“全省法治市场建设优秀实例司法类优秀案例”。南京法院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项目入选全市“2024年法治为民十件实事”。

(五)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构建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链条。编印发放中英文双语版《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与江苏省贸促会共同举办“涉外企业创业创新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大型助企沙龙活动,联合江苏省贸促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海事法院举办护航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法律问题调研座谈会,与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开展“法链万企千社”专项行动实地走访跨境电商产业园,调研企业出海“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过程中涉及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问题,推动实现法律风险“早预警”、矛盾纠纷“早介入”,为企业出海“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量身定制普法“菜单”、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等全链条风险防控服务。“构建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全链条防控工作模式”列入全市“2025年度政法惠民十件实事”。

(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涉“一带一路”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持续打造用好自有学习平台“法润互鉴学堂”,做强“青年译学小组”以译促学,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开展“五校协同培养基地”共建工作,入选全省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实训基地。共同促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全市法院国际商事审判条线涌现出3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积极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会议并开展学习交流,厚筑涉外法治力量基础。承担省法学会重点调研课题“长三角国际商事审判一体化机制研究”并以优秀课题结项,就“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疑难法律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持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
PART 04
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提示

1.涉外送达风险防范。涉外案件中,在国外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不详的情况下,涉外送达难题凸显。建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等送达方式,助力提高送达效率,缩减诉讼周期。

2.管辖争议风险防范。如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管辖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诉讼中就管辖问题易发生争议。建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可依法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可明确仲裁形式为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如选择机构仲裁,仲裁条款应包括请求仲裁的合意、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以免发生争议。

3.对外贸易纠纷风险防范。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准据法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违约行为判断、质量标准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较多和较大。建议合同双方对交易风险作出合理预期,妥善安排交易方式,减少违约情形的发生;注重规范表述合同内容,审慎约定货物质量及检验方式条款;认真履行检验义务,避免错过质量异议索赔期限;对准据法作出明确选择,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等。

4.海外建设工程纠纷风险防范。基于当事人不熟悉当地法律法规、施工情况复杂以及施工管理有待加强等多种因素,海外建设工程纠纷在合同效力、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建议施工企业全面考察项目地国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预判可能出现的纠纷领域;重视计价方式、建设工期、违约责任等相关重点条款,内容约定尽可能明确;加强证据收集保存意识,重视留存履约过程中的施工签证、施工进度以及工程款给付、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5.国际运输纠纷风险防范。当前,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国际运输纠纷开始增多,大多涉及货损、货物丢失、履约瑕疵、风险承担以及责任划分等相关问题,且时有涉及《蒙特利尔公约》等运输领域国际条约的适用。建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货物签收标准、货损货差及延迟交付赔偿标准、免赔情形等各类事项;选择购买货物损失保险,明确保险购买义务人,同时对一方协助另一方办理保险理赔或者向第三人追偿损失的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注重对运输领域国际条约的了解和研究,合理预期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及损失发生后的赔偿情况等。

6.境外投资纠纷风险防范。随着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愈加深入,企业、个人以入股海外公司、设立公司等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形日益多见,涉及股东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建议商事主体进行投资决策时,善于利用境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充分了解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公司法、合同法等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减少股东身份确认、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争议,合理维护自身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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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国际仲裁部副部长于丽玲从完善规则体系、强化队伍建设、做实对企服务等方面介绍了近年来南京仲裁委在优化“一带一路”法治服务方面的相关举措与实践。同时,她结合涉外商事仲裁程序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具体阐释了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优势所在,并根据新修订的仲裁法对企业间如何拟定仲裁协议从专业角度进行提示。

供稿:南京国际商事法庭编辑:何梦迪排版、摄影:陈薛佳娃审核:程文军、徐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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