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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创作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来看梅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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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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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上梅州

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AI创作作品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新年前夕,原告使用某图片生成软件,输入“红色背景、新年元素等”关键词自动生成了有关元旦主题的高清图片,并通过后期制作在图片中添加了一些新年祝福语,随后将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从而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即该作品应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能体现作者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对该作品艺术的理解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本案原告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

虽然从图片本身来看系由多元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但该图片的生成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原告仅在后期添加了一些常见的节日祝福语,未投入较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没有付出与传统图片创作相当的智力性劳动,该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并未体现原告独特的智力创造,不具有独创性与新颖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原告以其具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颠覆性AI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着变化,涉AI自动生成作品著作权问题陆续出现。下一步,梅县区法院将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健康发展,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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