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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重点文章|丁梦,吴崇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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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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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研究

—— 以中国与日本、韩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视角
丁梦 1吴崇伯 2

(1. 厦门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2. 厦门大学 南洋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

DOI:10.3969/j.issn.1004-6917.2025.02.006

摘 要 共建“一带一路”已经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完善其合作机制建设是拓展共赢合作新空间的关键实践。中国与日本、韩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在东亚地区的具体实践,其作为中国在东盟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新路径,依托双边经济模式下政府层面与二轨外交两个维度的制度供给,实现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多边合作共赢。其中,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主要表现为宏观层面的领导人合作共识、中观层面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度设计以及微观层面的政企合作平台等三个维度;二轨外交层面的制度供给,则是凭借二轨外交的灵活性与专业性来补充政府层面制度供给所不能涵盖的地方。针对当前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制度供给面临的制度摩擦成本、“政冷经热”国际环境、美国单边主义政策挤压等挑战,可从双边和多边维度发力,优化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打造多功能协作平台,构建多样化的制度支撑体系;发挥二轨外交的比较优势,为各方构建非官方层面的协作机制。关键词 共建“一带一路”;中国;日本;韩国;东盟;制度供给;第三方市场合作
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其中在第八项行动“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中提出,中国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加强多个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再次明确提出“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2]。这表明机制建设已成为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要举措。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指导原则,通过政府间政策与战略对接形成宏观合作共识,依托政企间合作项目接洽构建中观协作体系,借助企业间具体项目协作细化微观执行规则,并辅以二轨外交制度供给形成弹性补充机制。这种多维联动的制度供给体系,既突破了西方传统国际制度供给的单一性与排他性,又动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塑造了更具包容性的多方共赢合作模式。由于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国家在政治体制、经济结构、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发展差异[3],要进一步探究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问题,就必须选择共建“一带一路”中具有一定代表性、覆盖面较广且较为系统的合作行为。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是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新路径,开创了中国与相关国家(以发达经济体为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型合作机制,既有效对接了政府层面的合作意愿,又为双方企业创造了合作空间,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折中而又富有创造性的合作方式。其中,中国与日本、韩国(以下简称“日韩”)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实践,通过构建“政府—政企—企业”层层递进式的合作路径,将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以及新兴经济体整合为利益共同体,为共建“一带一路”在东亚地区的政策对接与经济合作提供了有效协作平台[4]。因此,以中国与日韩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切入视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制度供给的实践逻辑,从而为深化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研究提供实证支撑。一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

(一) 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

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其主要表现为宏观层面的领导人合作共识、中观层面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度设计以及微观层面的政企合作平台等三个维度的制度供给,三者相互嵌套,共同组成政府层面共建“一带一路”的基本制度框架。1.领导人合作共识的宏观制度供给。领导人合作共识是中国与相关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顶层设计,其作为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重要一环,对中观层面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设计以及微观层面政企之间的制度运转起到了引领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深刻影响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走向[5]。在领导人合作共识基础上,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形成了“领导人宏观共识—政府职能部门中观制度设计—政企间微观协作平台”自上而下的制度传递机制,这套环环相扣的制度供给能够有效地串联起政府层面不同的行为主体,从而为共建“一带一路”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领导人合作共识作为政府层面共建“一带一路”的宏观框架,其制度供给的功能性体现在为政府层面的中观制度设计和微观制度运行奠定政治互信基础[6]。在这套制度体系中,领导人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借助双边抑或多边的会晤平台就共建“一带一路”相关议题达成合作共识,并在合作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传递机制,促进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从而在宏观层面夯实共建“一带一路”的政治互信基础。以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日韩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可以从两个维度对其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体系进行解构。第一个维度,领导人宏观合作共识与政府职能部门中观制度设计存在紧密的合作嵌套关系。如图1所示,中国与日韩以及东盟国家领导人关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共识,是推动彼此政府间职能部门进行制度设计的政治互信基础。这就使得宏观共识能够在制度传递过程中逐渐演化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构建,完成从宏观共识向中观制度设计的过渡。以中日两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在美国特朗普政府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负外部性冲击下,日本安倍政府及时转变对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态度,这直接推动中日两国领导人在第三方市场合作领域达成一系列宏观合作共识,并加强在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7]。比如,中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与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等政府职能部门围绕第三方市场合作展开了相应的制度供给[8]163-177,不仅打通了中日两国政府在第三方市场合作过程中由“宏观合作共识”向“中观制度设计”的制度传递环节,而且还为中日两国企业在东盟国家开展多个领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搭建了协作平台。第二个维度,领导人宏观合作共识对政企间微观协作的影响包括间接影响与直接影响。如图1所示,一方面,领导人的宏观合作共识主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中观制度设计来产生间接影响,其运转机制体现为通过中观制度设计来传递宏观合作共识。例如,中国与日韩依托第三方市场合作模式建构出匹配政府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协作平台,有助于为中日两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普惠金融等领域创造更多合作机遇。另一方面,领导人宏观合作共识直接对政企间的微观制度协作产生影响。其运转机制直接跳过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中观制度设计环节,直接将宏观制度与微观制度进行连接,但这一运转机制一般存在于特定的合作环境。以2018年中日两国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为例,中国银行与三菱日联银行依托该平台,为中日两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普惠金融等领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重要金融支持[9]。比如,中日两国企业共同参与的泰国“东部经济走廊”计划、中日韩—东盟银联体等合作项目[8]60-84,都是领导人宏观合作共识直接作用于具体合作项目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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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体系
注:图中A表示政府层面的宏观制度供给与中观制度供给的重叠部分,B表示政府层面的中观制度供给与微观制度供给的重叠部分。
2.政府职能部门的中观制度供给。政府层面的中观制度供给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关键连接点,其不仅可以向政企间微观层面传递宏观合作共识,还可以为宏观层面领导人会晤提供有效信息。因此,其在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处于中枢位置,既可以推进宏观层面领导人合作共识的制度化与具体化建设,还可以为政企间微观协作平台的稳定运行提供制度支持,即中观制度供给具备向上对接与向下传递的双重功能属性。政府职能部门中观制度供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解构:一是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中观制度供给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宏观合作共识落实、中观制度设计以及微观政企间项目对接等合作流程;二是政府职能部门间所搭建的对话平台,作为中观制度供给的重要沟通交流机制,为政府之间、企业之间的意见交流、制度设计以及分歧解决等创建了有效的协商沟通渠道(如图1所示)。比如,中国与日韩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建设中,中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日本的经济产业省与国土交通省、韩国的企划财政部与产业通商资源部等都是参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10],其作为第三方市场合作制度供给的主要参与者与设计者,在制度协商与设计过程中,不仅向上关涉领导人宏观层面的会晤共识,还向下推动微观层面企业之间的具体项目协作,同时凭借双边或多边对话交流机制为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协议达成、制度确定以及项目对接等提供专业和权威的制度供给。以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中韩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凭借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对接过程中所体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推进双方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理念共识到具体项目对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11]。其中,中韩两国政府职能部门依托“中韩经济部长会议”“中韩经贸联委会”等制度供给,为双方政府和企业深度参与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了协商与沟通平台[12]。更进一步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中观制度供给,不仅包含领导人宏观合作共识直接派生的合作机制,还涉及在既有对话交流平台基础上所逐渐衍生而来的合作机制,两种合作机制共同构成双边或多边层面的协商与交流平台[13]。以中国与日韩两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中日两国在既有“中日经济高层对话”基础上衍生出了有关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推进委员会与合作论坛等制度安排,并间接推动了中日两国企业在泰国智能城市项目中的深度合作,对改善泰国城市居住环境、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打造现代制造工业体系起到重要促进作用[14]。同样,中韩两国在“中韩经济部长会议”基础上也形成了针对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工作小组与合作论坛等更加细化的会议机制,为中韩两国企业在东盟开展经济合作提供了平台。因此,这些依托于政府职能部门而打造的合作平台,将宏观层面的合作共识、中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以及微观层面的制度运行聚集于双边或多边协作机制之中,对有效解决和处理中国与相关国家在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所出现的挑战提供了多样化的沟通与协商机制,是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具体实践。3.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微观制度供给。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微观制度供给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现实基础,其不仅能够有效地将宏观共识基础、中观制度设计转变为具体的项目分工协作,还可以凭借政企间对接平台将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商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研究智库等不同机构吸纳进同一合作平台,从而为政府层面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撑[15]。政企间的微观制度供给可以从“自上而下”的制度传递机制与“自下而上”的制度反馈机制两个角度来进行解构与说明。如图1所示,前者的重点在于政企间微观制度供给如何将宏观共识与中观制度设计具体化和实践化,后者的核心要素则侧重于将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智库等民间机构的意见反馈到宏观和中观的制度设计层面,两者的同时运转能够有效地增强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一方面,从“自上而下”的制度传递机制来看,政企间的微观制度供给是这套制度传递体系中的具体实践。其不仅有效传递了宏观层面与中观层面制度供给的理念共识、合作协议以及制度设计,还在既有制度供给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连接政府与半官方、民间机构的协作平台。以中韩两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工作小组”和“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等,能够把政府职能部门、重要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研究智库等不同参与主体聚集于一个对话平台[16],进而为中韩两国企业在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的基建、金融、能源产业中的分工协作搭建对接平台。这样不仅可以从微观层面构建起中韩两国政府与企业之间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与制度传递渠道,还能够为双方企业在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创造发展机遇[17]。另一方面,从“自下而上”的制度反馈机制来看,如图1所示,政企间的微观制度供给与创新在制度反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信息收集作用。其不仅是政府层面宏观与中观制度供给与创新的现实基础,还是吸纳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研究智库等半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反馈意见的关键平台,并进一步与“自上而下”的制度传递机制共同构成双向贯通的制度体系[18]。以中日两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小组会议”“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等政企间制度供给,通过及时收集中日双方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东盟国家合作项目中的有效信息,并依托制度反馈机制向上传导至政府层面的中观和宏观制度设计环节,进而形成信息传递与制度设计的良性互动[7],为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夯实现实合作基础。(二) 二轨外交层面的制度供给

二轨外交作为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在于凭借自身的灵活性与专业性来完善政府层面制度供给所不能涵盖的地方。因此,可以结合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对其进行解构剖析,并以此为新视角来厘清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非官方层面的制度供给。1.二轨外交拓展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影响路径。二轨外交凭借自身机制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为政府之间的政策对接、企业之间的项目合作提供非官方层面的制度支持,使得企业、商业团体以及研究智库等半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能够及时获取有关具体项目合作的政策信息,进而为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反馈意见。二轨外交通过柔性制度供给,动态衔接政府层面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在政企协作中发挥调节辅助作用,为企业间项目分工提供非官方层面的规则支撑。如图2所示,相较于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二轨外交所提供的制度供给能够吸纳直接参与项目协作的企业代表,并与政府间的制度供给共同构建起制度传递机制,进而将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延伸到企业层面的项目分工协作,形成“政府—政企—企业”层层递进式的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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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二轨外交与政府制度供给的互动
注:图中D与D'、C和C'、E与E'分别表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二轨外交平台与政府层面宏观制度供给、中观制度供给、微观制度供给的交集。
中国与日本在东盟第三方市场合作中的二轨外交制度供给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所提供的制度供给适时有效地传递了中日政府层面的合作共识,是中日两国政府和企业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的重要制度供给之一。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二轨外交的制度供给以“中日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平台为合作主线,依托该会议机制特有的制度灵活性与对话专业性,为中日两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绿色经济、健康医疗、数字经济等合作领域提供了非官方层面的制度支持[19]。一方面,该会议机制强调二轨外交制度供给对中日在东盟等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重要性。尤其在中日双边关系的低谷期凭借非官方渠道有力地维系了双方政府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对话空间[20]。在此基础上为中日企业有效传递了双方政府继续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共识基础与政策导向,从而为中日政府间达成第三方市场合作备忘录提供了灵活性制度支持[21]。另一方面,该会议机制对中日在东盟等地区的国际经济协作进行了优化,即在中日政府制度供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针对第三方市场合作的非官方协作平台。其中,“中日民间商务第三方市场合作相关委员会”和“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派生于“中日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二轨外交平台,为中日两国企业及时获取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打造了有效的沟通渠道,进而为中日企业在东盟的产能协作与项目对接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制度支持体系。2.二轨外交完善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运行体系。二轨外交制度供给能够广泛吸纳企业、商业团体以及研究智库等半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的有效建议,并依托制度反馈机制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意见反馈,推动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及时调整与完善,进而为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提供扎实的现实基础。二轨外交制度供给所体现出的灵活性与专业性,能够依托制度反馈渠道,反向提升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质量。如图2所示,二轨外交制度供给通过及时收集企业在合作项目中的风险与挑战、商业团体关于特定领域的潜在合作意向、研究智库对深化合作的对策建议,依托制度反馈机制为政府层面的宏观合作共识达成、中观制度设计以及微观协作平台运行提供有效且及时的信息资源。由此可见,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二轨外交制度供给,依托制度反馈机制推动了制度传递机制的正常运转,形成了“政府—政企—企业”与“企业—政企—政府”双向贯通的制度运行体系。中国与韩国在东盟第三方市场合作中的二轨外交制度供给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韩国朴槿惠政府时期和文在寅政府时期,二轨外交提供的制度供给有效地吸纳了企业、商业团体以及研究智库关于中韩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反馈意见,为中韩两国在东盟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了有效信息[4]。首先,在朴槿惠政府时期,其二轨外交制度供给以“中韩工商领袖合作论坛”为合作主线,凭借其“以经促政”的制度特性,为中韩两国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了在东盟等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有效信息,使得这一阶段的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开始从理念走向现实。“中韩工商领袖合作论坛”作为双方民间经贸合作的重要桥梁,吸纳了中韩两国企业、商业协会以及智库等半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大量建设意见和项目信息,为双方企业就如何在东盟等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进行广泛沟通[22],并依托制度反馈机制为中韩政府达成第三方市场合作共识、签署合作备忘录以及制定相应的制度供给提供了现实基础。其次,在文在寅政府时期,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二轨外交在既有制度基础上,根据双方政府和企业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衍生出了“中韩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等二轨外交制度供给,为中韩政府和企业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灵活性的协作平台。该二轨外交协作平台由中韩两国企业代表、政府前高官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等不同行为体共同组成,其灵活性与专业性的制度特征能够有效吸纳企业、行业协会的专业意见,通过自下而上的制度反馈机制为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提供信息支撑[23]。最后,在尹锡悦政府时期,中韩两国进一步拓展了“中韩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这一二轨外交平台,在此基础上将数字经济、低碳经济以及绿色能源等作为中韩在东盟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潜在发展领域[24]。二轨外交的制度供给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有力补充,其依托企业、商业协会、研究智库等半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所形成的合作平台,有效地延伸了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影响机制。同时,依托“企业—政企—政府”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机制,推动了“政府—政企—企业”自上而下制度传递机制的优化,为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提供了灵活而有效的制度支持。二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制度供给面临的挑战

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的摩擦成本、“政冷经热”的国际合作环境以及美国对华采取的竞争性政策等多重因素叠加,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一) 制度摩擦成本阻碍制度供给体系化建设

制度供给的摩擦成本是影响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直接因素。共建“一带一路”的制度构建不仅涉及政府层面的政策对接、制度设计以及平台搭建等环节,还关涉企业间在目标市场参与项目建设的分工协作环节,这些不同环节中的制度供给不可避免地存在摩擦成本与交易费用。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来看,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主要以“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等为协作基础,但是这种形式的协议只是一种意向性合作,缺乏政府间关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政策对接基础与常态工作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不确定因素,极易导致第三方市场合作进程出现停摆,从而严重影响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制度供给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从政企间的制度供给来看,共建“一带一路”中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运转与企业间的项目合作需求存在一定的延时性和迟滞性,由此产生的不匹配性可能会影响制度供给的高效运转。如图2所示,自上而下的制度传递机制在逐级传导政策意图的过程中,与自下而上的制度反馈机制所收集的有效信息之间存在时间差,可能会导致政府制度设计与企业项目建设需求之间的不完全匹配,从而可能增加政府之间、政企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与摩擦成本。(二) “政冷经热”国际环境加剧制度供给复合性挑战

“政冷经热”国际合作环境所衍生的负外部性是限制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项目合作的现实困境。以中国与日韩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日韩作为东亚地区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主要参与者,其与中国在第三方市场合作进程中时常受到“政冷经热”国际合作环境的直接或间接冲击。其问题根源在于日美同盟、韩美同盟框架下对华政策的不同导向,即日韩对美国的政策导向偏向于政治与军事安全领域,而对中国的政策导向更多侧重于区域经济合作,由此衍生的复杂性加剧了中国与日韩等国家在东盟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不稳定与不确定因素。其中,在韩国朴槿惠政府时期的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进程中,得益于双方领导人合作共识的共同推动,中韩两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设计、政企间的协作平台搭建以及民间交流等不同环节都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地促进了中韩两国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市场合作。然而,韩国在韩美同盟框架下所采取的一系列外交政策加剧了整个东北亚地区的安全困境,不仅挤压了中韩双方政府在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对话协作空间,还进一步导致中韩两国企业在东盟等地区的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加剧了中韩国际经济合作的复杂性。(三) 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压缩制度供给合作弹性

美国单边主义政策挤压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协作空间,美国对中国采取的竞争性政策是冲击共建“一带一路”稳定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由于全球经济重心转移以及中美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近年来美国接连对中国滥施关税政策和设置非关税壁垒,扰乱了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与价值链的正常运转,严重冲击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与项目合作,导致相应的制度供给合作弹性被进一步压缩。在特朗普政府第一任期,美国对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企业之间的项目分工层面,如通过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对中国企业进行限制打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中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的国际经济合作,进而切断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产业链与供应链体系,严重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基础。在拜登政府时期,美国对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冲击主要存在于政府层面的合作共识与政策延续。拜登政府时期美国依托“印太经济框架”将日韩等美国亚太地区的盟友联合起来,以此限制日韩等国家与中国在东盟等地区的国际经济合作,迫使这些国家在日美同盟、韩美同盟等外交政策导向下收缩其与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合作进展,导致中国与日韩等在东盟的合作难以得到持续发展。三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的制度供给优化路径

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中的制度供给是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多边化的新问题,既有的制度供给在制度创新、制度设计、制度运转等方面面临挑战。为了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需要结合国际关系的结构变化、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参与项目分工的最新需求,优化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制度供给,从而提升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的制度韧性。(一) 从双边和多边维度发力,优化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

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涉及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三者相互嵌套所形成的制度供给是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夯实政治互信基础的制度支撑。为了应对“政冷经热”国际合作环境对共建“一带一路”的负外部性冲击,中国与相关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从而加强彼此的政治互信基础,与国际环境的负外部性形成对冲。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可以从双边和多边两个维度进行优化。一方面,在双边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中,中国与相关国家可以依托彼此间既有的对话渠道来优化特定领域的制度供给,进而通过优化的制度设计来化解原有的制度摩擦。比如,为了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经贸合作中的政治互信基础,可以依托中国与东盟之间的“10+1”合作、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多元化协作平台,加强彼此在双边经贸合作中的政策沟通与贸易畅通,深化彼此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合作,进而通过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优化来实现双边规模经济效益递增。另一方面,在多边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模式中,中国与相关国家可以通过政府间多边对话渠道来优化相应的制度供给,从而依托多边合作平台夯实政治互信基础。比如,中国与东盟国家及日韩等国家,在东亚区域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时,可以依托中日韩与东盟的“10+3”合作平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东亚区域特有的多边合作体系,为彼此政府间的政策对接、政企间的平台搭建、企业间的项目协作等提供更多的对话渠道。尤其可以依托RCEP合作机制为中国与东盟等东亚经济体之间的价值链深度合作适时构建出符合各自发展需求的多边经贸合作制度供给,以此减弱美国特朗普政府在全球范围滥施关税政策的负面影响。(二) 打造多功能协作平台,构建多样化的制度支撑体系

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政府层面制度供给的重要参与者,具备向下传递合作共识、向上反馈有效信息的双重制度功能。因此,优化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需要立足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设计环节,将政府、企业、研究智库等不同参与者吸纳到同一个制度体系之中,打造出覆盖多主体、多领域、多功能的协作平台,进而为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构建起多样化的制度支撑体系。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度设计环节中需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自身在制度供给领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作用。其在制度供给过程中既要向企业传递政府层面的合作意图与发展方向,又要从企业参与的具体项目中收集有效信息,从而为中国与相关国家打造多层次、多结构的协作平台提供制度支撑。这些平台的构建有助于减少政府之间、政企之间、企业之间的制度对接、制度设计、制度运转、项目协作等不同环节的交易费用,从而为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奠定坚实基础。以中国与日韩两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中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日本的经济产业省、韩国的企划财政部等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彼此参与第三方市场合作制度供给的主要设计者,依托“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中韩经济部长会议”等中日韩合作既有平台,根据共同的发展需求创造性地构建“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中韩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等多功能协作平台,不仅可以把政府、企业、商业团体、研究智库等不同主体吸纳进同一个制度协作体系之中,为其提供更加专业且稳定的对话协商渠道,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双方政府和企业规避因信息不对称、沟通渠道中断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三) 发挥二轨外交的比较优势,为各方构建非官方层面的协作机制

二轨外交的制度供给依托其自身的灵活性与专业性,能够为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提供多样化的制度补充。二轨外交的民间交流与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存在紧密联系,二轨外交不仅可以依托民间交流渠道拓展政府制度供给的影响范围,还可以通过收集有效信息反馈至政府制度设计环节进而提升政府制度供给的制度质量。因此,发挥二轨外交制度供给的比较优势对完善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具有重要意义。二轨外交的制度供给能够将企业、行业协会、商业团体、研究智库等半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聚集于同一协作平台,因此,可发挥其“以经促政”的制度功能属性,依托民间层面的交流沟通渠道来促进政府层面的政策对接与战略合作,从而为政府之间、政企之间以及企业之间提供非官方层面的协作机制。比如,中国与日韩两国在东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中,中日之间可以依托“中日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等二轨外交平台,将中日之间的企业代表、前高官代表、智库代表等吸纳进该对话平台之中,不仅为中日政府间政策对接、企业间项目合作提供有效信息,而且多元化拓展双方政府和企业在第三方市场合作中的沟通对话渠道。同样地,中韩之间可以凭借“中韩工商领袖合作论坛”“中韩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等二轨外交平台,为双方政府和企业在政策对接与项目协作中提供半官方以及民间层面的沟通协调机制,进而充实和完善双方政府层面的制度供给,推动双方在政府、政企、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减少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中可能产生的摩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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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梦,经济学博士,厦门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共建“一带一路”、中国—东盟经济合作

作者简介:吴崇伯,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亚太地区财政与金融、东南亚经济。

基金信息: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第三方市场合作视阈下福建省参与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协作的路径研究”(FJ2024C200)成果

中图分类号: D81

文章编号:1004-6917(2025)02-0041-09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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