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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一、柬埔寨国别速览
柬埔寨,这个位于东南亚的国家,是古代吴哥文明的发祥地。它坐落在印度支那半岛东部,北接泰国和老挝,东邻越南,南连泰国湾。柬埔寨的国土面积约18.1万平方公里,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农业、旅游和矿产资源,使其成为东南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柬埔寨的政治体制为君主立宪制,实行议会代表制。1993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架构,包括国王、首相府(部长内阁)和国会。柬埔寨的经济以农业、纺织业和旅游业为主,近年来制造业和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亚洲发展银行2025年9月柬埔寨经济预测报告,2025年GDP增长率预计在4.9%,通货膨胀率预计在2.0%。达到5.5%,受益于制造业复苏和基础设施投资。近年来,柬埔寨政府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绿色能源,尤其是太阳能和水电。柬埔寨计划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份额提高到25%,并尝试开发数字经济和电动汽车产业。
中国与柬埔寨自1958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2016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签署多项协议和备忘录,包括共建“一带一路”、扩大贸易合作等内容。根据柬埔寨海关总署(General Department of Customs and Excise of Cambodia, 简称“GDCE”)数据,2024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约151.9亿美元,同比增长23.8%;2025年1-10月双边贸易总额约159亿美元,较2024年同期增长33.3%。
柬埔寨的未来充满希望,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柬两国的合作前景广阔。本文将简要梳理柬埔寨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供有意赴柬埔寨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并熟悉柬埔寨的国情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二、柬埔寨法律制度
(一)法律体系概述
柬埔寨的法律体系以 1993 年宪法为根本,兼融法国殖民法系传统与本土习俗,形成一种多元复合的法治框架。制度设计体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权力分工的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该体系包括宪法、行政程序、民法/合同法、公司与商事法、刑法、竞争与经济监管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等若干核心法律领域。
司法体系为三级法院结构——基层法院(Courts of First Instance)、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司法机关还包括专职机构如宪法委员会(Constitutional Council)对合宪性进行审查。商业争议除法院外,亦可通过仲裁或调解等 ADR 机制得到补充。宪法保障法官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在实际运作中司法独立仍面临结构性挑战。
近年来,柬埔寨法律体系呈现出 “现代化转型—法治深化—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并行推进”的三条主要改革脉络,其整体特点为制度更新频密、监管框架逐步与区域及国际标准对接,旨在提升投资者信心与治理能力。其一,在投资领域,柬埔寨通过修订《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LoI 2021),确立更加开放、透明和鼓励型的投资制度。2025 年,政府在亚洲开发银行(ADB)的政策性贷款与技术援助项目支持下,进一步推动投资环境优化与贸易便利化,包括:完善投资激励规则、提高审批协调效率、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制造业升级,旨在提升整体营商竞争力。在税收领域,《柬埔寨王国税法(2023)》(Law on Taxation, LoT 2023) 系统更新税制结构,并由经济与财政部(MEF)发布 Prakas No. 578 MEF.PrK.GDT on Tax on Income。该指令显著提升所得税制度的清晰度与可操作性,细化纳税义务、成本扣除、转让定价及分支机构税务规则,有助于提升税制透明度与执法一致性,同时增强外资对柬埔寨政策环境的可预期性。上述改革显示柬埔寨正朝着建立符合全球投资治理标准的税收与投资环境迈进,尤其有利于制造业、基础设施、能源和出口型企业的长期布局。其二,法治建设深化:商事仲裁与程序改革并行推进。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国家商业仲裁中心(NCAC)持续推动仲裁制度本土化与专业化,仲裁案件数量、规则体系与仲裁员人才库均呈上升趋势,逐步成为替代传统法院诉讼的重要机制。同时,法院在程序管理、审限缩短和裁判透明度方面积极推进改革,以适应跨境商业活动的增长需求。这些举措共同推动柬埔寨形成“法院司法 + 商事仲裁(ADR)”并行的多元化争端解决体系,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三、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并重:治理强化与绿色转型同步展开。在治理方面,《反腐败法》及相关执法机制持续强化,以改善政府透明度并降低制度性风险。在发展政策层面,柬埔寨通过《环境保护法》及 2023–2028 循环经济战略框架推动绿色发展,为废弃物循环利用、低碳产业链、本地制造业绿色升级奠定制度基础。此外,柬埔寨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规则体系进一步接轨,为跨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制度保障,显著提升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可预期性。
当前法律体系既保留传统习俗元素,又融入现代法治元素,在宪法框架下形成动态平衡。尽管面临司法效率和腐败影响等挑战,但通过持续的法律改革,柬埔寨正逐步构建适应现代国家治理需求的法治秩序,为经济复苏和社会稳定提供制度保障。针对中企而言,在投资前需注意司法体系的效率问题,建议通过国际仲裁条款规避本地法院风险。
(二)主要法律法规
1.《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版)(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简称“LoI 2021”或《投资法》)
LoI2021建立了以 QIP(Qualified Investment Project)、EQIP(Expanded Qualified Investment Project) 和 GIP(Guaranteed Investment Project) 为核心的投资分类与激励体系,构成外国企业在柬开展制造、服务、基础设施及长期项目的主要制度框架。该法通过区分“享税收激励的投资项目”(QIP 与 EQIP)与“享政策稳定保护但不提供税收激励的投资项目”(GIP),形成了税收优惠、进口环节豁免、企业所得税免税期与法律稳定性保障并行的双层机制。QIP 作为最主要的鼓励投资类别,依照行业被划分为不同组别(3/6/9 年免税期),并可获得进口税、VAT 延期及附加扣除等多重激励;EQIP 则允许在原有 QIP 基础上进行扩产、增线或技术升级时重新取得激励;相比之下,GIP 不提供税收优惠,而是强调政府对投资者的“法律稳定性”承诺,包括政策不溯及既往、征收补偿保护、行政透明及国际仲裁机制等。整体而言,该投资分类框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选择路径,有助于企业在进入柬埔寨前根据行业属性、投资规模及风险偏好准确匹配适用的项目类别,从而获得最优的税务、合规与法律保障组合。
(表1:三类注册投资项目定义以及激励机制对比)
2.《商业企业法》(Law on Commercial Enterprises, 2005年)(也称“《公司法》”)
柬埔寨《税法》构建了企业在当地设立实体、开展日常经营及持有资产时必须遵循的完整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与雇佣类税种、流转与交易类税种,以及资产与资本性税种三大板块。在企业所得与雇佣领域,核心规则覆盖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CIT)、最低税(Minimum Tax, MT)、薪资税(Tax on Salary, ToS)及员工福利税(Fringe Benefit Tax, FBT),并对外籍与本地雇员实施差异化税率;在流转与交易环节,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WT)、特定商品与服务税(Specific Tax on Certain Merchandise and Services,简称“STCMS”)、住宿税及营业执照税(Accommodation and Patent Tax, APT)等构成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主要税负来源;在资产与资本性交易方面,不动产税(Tax on Immovable Property, TOIP)、未使用土地税(Tax on Unused Land, TUL)、房产租金税及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CGT)对企业的厂房、土地、项目持有与退出路径具有直接影响。各税种在不同业务类型、交易场景及企业结构(如子公司、分公司、QIP 项目)下将适用不同税率或豁免政策,因此系统性理解整个税收矩阵,是外国企业在柬建立合规成本模型、选择投资结构并实施税务筹划的基础。笔者将在之后的推文中对整个税收矩阵进行更详细的介绍。《商业企业法》构成外国企业在柬埔寨设立和运营的核心法律框架,明确了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与本地企业设立合资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权限与合规义务。对于计划在柬展开业务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准确理解各类业务形式之间的区别,是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及税务合规的关键起点。不同结构在法律责任、经营权范围、税务承担、资产隔离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而这些差异通常会直接影响企业在柬埔寨的商业模式落地方式、合同履约能力以及未来是否具备申请投资激励(如 QIP)的资格。
因此,在进入柬埔寨市场之前,投资者应结合业务性质(制造、贸易、工程承包、服务输出等)、风险偏好、投资期限、当地合作需求以及税务成本等因素,系统评估“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之间的结构差异,选择最契合项目目标的组织形式。
3.《税法》(Law on Taxation,2023年更新)
柬埔寨《税法》构建了企业在当地设立实体、开展日常经营及持有资产时必须遵循的完整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与雇佣类税种、流转与交易类税种,以及资产与资本性税种三大板块。在企业所得与雇佣领域,核心规则覆盖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CIT)、最低税(Minimum Tax, MT)、薪资税(Tax on Salary, ToS)及员工福利税(Fringe Benefit Tax, FBT),并对外籍与本地雇员实施差异化税率;在流转与交易环节,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WT)、特定商品与服务税(Specific Tax on Certain Merchandise and Services,简称“STCMS”)、住宿税及营业执照税(Accommodation and Patent Tax, APT)等构成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主要税负来源;在资产与资本性交易方面,不动产税(Tax on Immovable Property, TOIP)、未使用土地税(Tax on Unused Land, TUL)、房产租金税及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CGT)对企业的厂房、土地、项目持有与退出路径具有直接影响。各税种在不同业务类型、交易场景及企业结构(如子公司、分公司、QIP 项目)下将适用不同税率或豁免政策,因此系统性理解整个税收矩阵,是外国企业在柬建立合规成本模型、选择投资结构并实施税务筹划的基础。笔者将在之后的推文中对整个税收矩阵进行更详细的介绍。
4.《柬埔寨海关与关税法》(Customs Law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2007), 简称“《海关与关税法》”)
《柬埔寨海关与关税法》(Customs Law 2007)是规范货物进出口、关税征收以及海关监管程序的基础性立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与 WTO、东盟海关标准接轨,构建统一、透明且可预见的货物通关体系。该法明确了进口税(Customs Duty)、特别税(Special Tax / Excise)、出口程序、原产地规则、估价规则以及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税以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 为核心,以申报价值为主要计税基础,同时引入 WTO《海关估价协定》原则,强调交易价值优先、拒绝随意估值。此外,关税法对海关检查、查验、暂时进口、保税仓库、海关过境(Transit)、免税条件、违规处罚、货物扣押与没收程序作出了系统规定。
在制度逻辑上,关税法既保障海关监管权力,又通过申报制度、复议机制(Appeal Mechanism)、企业合规义务和进口税分类规则,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路径。特别是对制造业、加工贸易、QIP 企业和物流企业而言,关税法直接决定进口设备、原材料、生产要素及再出口货物的成本结构与监管方式,是进入柬埔寨从事实体经营必须全面理解的重要法律基础。
5.《柬埔寨劳动法》(Labour Law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1997年版)(简称“《劳动法》”)
《柬埔寨劳动法》(Labour Law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是规范雇佣关系、劳动保护、工时与工资制度、劳动合同、集体谈判、职业健康安全以及劳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被视为在柬从事生产、服务、贸易和项目运营的企业必须遵循的核心法规之一。该法最初于 1997 年颁布,系统性确立了柬埔寨现代劳动法律体系的框架,并在此后通过多项修正、政令(Sub-Decrees)与劳动部公告(Prakas)不断补充与细化,形成对用工制度、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公休日制度等方面的持续监管。
劳动法确立了多项柬埔寨特有且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的制度,如开放式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UDC/FDC)区分、加班与夜班的加成工资比例、解雇补偿与资遣费结构、产假与女性劳动者保护规则、工会组织权以及劳动监察制度等。随着柬埔寨经济发展、制造业扩张和跨国企业大规模进入,劳动法通过一系列修订与新规(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养老金制度和社保体系方面)逐步扩展了应用范围,使其成为外资企业确保人力资源管理合规、控制劳动风险的重要法律基础。
整体而言,《劳动法》构成在柬运营的企业进行招聘、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安排、裁员与退出机制的基本遵循,对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及园区企业影响尤为显著,是任何进入柬埔寨开展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必须全面理解的关键法规。
6.《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Law, 1996)(简称“《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1996)是柬埔寨环境治理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旨在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框架、规范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并与国际环保标准接轨。该法授权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MoE)制定全国环境标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EIA)、监督污染防治,对空气、水、土壤、废弃物及自然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管。
该法的核心制度包括:(1)环境影响评估制度(EIA):规定所有重大项目在立项前须完成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并由环境部审查批准。(2)污染排放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EQS):授权政府制定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及固废管理的技术标准。(3)自然资源保护机制(Natural Resource Protection Mechanisms, NRPM):涵盖森林、野生动物、生态保护区与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保护。(4)执法与处罚机制(Enforcement and Penalty Mechanisms, EPM):包括行政处罚、停产整顿、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
整体上,《1996 环境保护法》构成柬埔寨所有环境治理、环评审批、厂房建设与排污许可程序的法律基础,也是外商投资(尤其是制造业、基础设施、矿产类项目)必须遵循的核心法规。
7.《柬埔寨竞争法》(Law on Competi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2021)(简称“《竞争法》”)
《柬埔寨竞争法》是柬埔寨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监管体系的基础性立法,标志着柬埔寨从传统行政监管模式向现代市场竞争治理体系的转型。该法由经济与财政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nd Finance, MEF)下属的竞争委员会(Cambod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 CCC)负责实施,并与行业监管机构协同执法。
法律主要规范三大方面:(一)反卡特尔与反限制竞争行为(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s)。即禁止价格合谋、市场分割、投标围标、联合限制产量等横向垄断行为,也禁止滥用纵向协议操控价格、限制转售、强迫独家经销等行为;(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Dominance),包括掠夺性定价、不合理歧视定价、排除竞争对手、拒绝交易及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滥用行为。虽未设定固定的“市场支配份额门槛”,但 CCC 有权根据市场结构、进入壁垒及竞争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Merger Control)。对兼并、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显著减少的交易,CCC 有权实施申报与审查机制(根据 2023 年后的次级法规逐步实施)。这对外国投资者参与并购、控股结构设计具有直接影响。
此外,法律还建立了完整的执法体系,包括调查权、文书要求、罚款、行为纠正命令、听证程序与申诉机制。罚款力度较高,可按经营者年度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裁定,以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与威慑力。
总体而言,《竞争法》旨在保护自由竞争、促进市场效率、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提升柬埔寨投资环境透明度。对于希望在柬开展制造、分销、平台服务或跨国并购的企业而言,理解竞争法的限制性条款、豁免机制与申报要求,是确保市场行为合法合规的前提。
(三)贸易、投资政策与规定
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柬埔寨在贸易、外汇与金融体系方面形成了开放度高、监管框架相对宽松但结构性风险并存的制度特征。总体而言,该国的政策导向以吸引外资、推动国际贸易与提升金融包容性为核心,呈现出高度美元化经济体所具有的独特运行机制。
(1)贸易政策与市场结构:高度开放但监管逐步趋严
柬埔寨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通过加入 WTO、签署多边与双边自贸协定(FTA)以及深度参与东盟经济共同体(AEC),不断扩大与全球贸易体系的衔接。根据柬埔寨海关总署统计,2024 年柬埔寨货物贸易总额约 547 亿美元:出口约 262 亿美元,主要集中在服装、鞋类、旅行用品、自行车、汽车轮胎,以及潜在农产品(如稻米、橡胶、木薯、香蕉、芒果和龙眼);进口约 285 亿美元,覆盖石油、车辆、机械、建筑材料、电子设备和消费品等,反映其产业链仍处于加工与装配阶段。[ Khmer Times. (2025). RCEP, bilateral FTAs drive Cambodia’s trade growth in 2024. Retrieved from https://www.khmertimeskh.com/501622140/rcep-bilateral-ftas-drive-cambodias-trade-growth-in-2024 ]在监管方面,柬埔寨对进入本国市场的商品实行“认证标识(Certification Mark, CM)”制度,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标准。该制度注册、保护和管理新型商标的程序。CM可以是一个名称、标志、标志或标志组合,表明CM所涉及的商品和/或服务由CM所有者(即制定和认证该标准的实体)在来源、质量、准确性、材料、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能方面进行了认证,以及其他明显特征。
(2)外汇管理:高度自由化的美元化经济体
柬埔寨实行高度开放的外汇制度,其监管框架主要源自《1997 年外汇法》(Law on Foreign Exchange),核心原则包括:禁止外汇管制;外汇自由流动;资本与收益可自由汇入汇出;所有外汇交易需通过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办理。
A. 账户与资金汇兑
外资企业在完成公司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可在当地银行自由开立瑞尔(KHR)及外币账户(美元最常用)。资金的跨境汇入汇出不受额度限制。外资企业利润汇出仅需履行:企业所得税(CIT)、员工个人所得税(Salary Tax),不设利润汇出税(No Dividend Withholding Tax for foreign shareholders),这一制度大幅降低了跨境资金流动成本。
B. 外汇携带与合规风险
国家银行(NBC)规定,个人携带超过 1 万美元 或等值外币出入境须申报。实务中,由于柬埔寨高度美元化,银行多采用强化型 AML/KYC 审查,中企在汇款时应避免大额不规则入账,建议优先使用 ABA Bank、ACLEDA Bank 等本地主要银行以提升处理效率。
(3)金融体系与融资环境:结构开放但容量有限
柬埔寨金融体系由国家银行(NBC)、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支、微型金融机构(MFI)构成。整体以“外资商业银行主导、MFI 深度渗透基层经济”特征为主。虽然本地金融市场规模有限,但结构较为开放:
A. 银行与信贷环境
本地贷款利率普遍较高(8%–10%),尤其对基础设施与长期项目影响显著。外资企业可通过本地外资银行属地分支(如中国银行、工行、中信银行、Maybank 等)获得融资支持。根据 ADB 2025 年《金融部门评估》,多个国家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企业在柬提供再融资渠道,包括 ADB、IFC、新开发银行(NDB)等。
B. 信用证、贸易融资与政治风险保障
中资企业在 EPC、供货与贸易中多依赖: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提供的买方/卖方信贷保险、主权担保或政府合作框架。
这些机制在柬埔寨基础设施与能源项目中尤为关键。
C. 证券市场
柬埔寨证券交易所(CSX)允许外国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2024 年交易量达到 62.66亿瑞尔,显示出市场活力提升,但整体流动性仍有限,适合长期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
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柬埔寨的贸易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其经济治理的核心支柱,对于评估外资特别是中资企业的市场准入、贸易合规和运营风险具有关键意义。现行监管体系呈现出“以商务部为主导,多部门协同;以贸易开放为导向,法规逐步现代化”的特点。
(1)贸易主管部门:以商务部为中心的多部门监管体系
柬埔寨对外贸易的主要主管机关为 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 MoC)。作为国家级外贸主管部门,商务部承担制定贸易政策、管理进出口监管、促进私营部门发展、推动国际经贸合作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多项职能。
A. 商务部核心职能包括:a. 制定内外贸易政策:依据国家经济战略,出台进出口监管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及电商贸易规则;b. 推动私营部门发展:包括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促进营商环境改革、改善贸易便利化措施。c. 管理对外经贸关系:与全球贸易伙伴推进谈判合作,包括 AEC、RCEP 双边合作框架;d. 战略储备管理:通过战略物资储备体系,为应对自然灾害、价格波动等提供监管工具。
B. 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与商务部共同处理制造业领域的原材料进口许可、特定产业园区进口管理等事项。例如,2025 年起商务部与 CDC 联合简化纺织园区生产原料的进口程序,同时要求企业提交年度贸易报告以强化监管。海关与税务部门(GDT / Customs and Excise)与商务部共同管理进出口申报、税费征管、贸易合规与反走私执法。
(2)贸易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兼具法国法传统与现代化结构
柬埔寨贸易监管的法律基础由多部核心法律构成,呈现出大陆法系(法国法传统)加现代经贸规范并存的混合结构。主要适用于企业贸易与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已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3)对中国企业的合规影响:准入、税惠、用工与环境四大领域
贸易法规监管体系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A. 市场准入要求:资本与行业限制
根据《投资法》第 15 条,外国投资者除依照柬埔寨王国宪法及现行其他法规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不得因外国国籍而受到任何歧视。这意味着,从资本来源而言,外商投资在多数领域与本国投资人享有平等待遇。与此同时,官方说明中也指出:在多数行业外资并无最低资本额一般限制,但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项目类别下可能存在额外要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资合同(例如经由CDC审批的QIP项目)可能伴随特定资本承诺、期限及优惠条件。
B. 税收优惠:QIP/EQIP 的准入与证明义务
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可申请 QIP 或 EQIP,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期、进口税豁免等激励。企业需提交经营计划、投资额证明、就业与培训计划等材料。对于中国制造业企业而言,能否“合规取得 QIP”将显著影响税负水平与长期成本结构。
C. 劳动用工:许可制度与劳资风险管理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 Prakas,外籍员工须办理工作许可,雇佣或打算雇佣外国雇员的企业,必须通过劳工和职业培训部(“MLVT”)在线系统申请外籍雇员配额。所有申请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通常,外籍员工配额申请窗口每年从9月初开放至11月30日,供外籍员工在次年使用。另一方面,根据MLVT规定,外籍员工的标准配额为10%,且劳动法要求雇主优先招聘柬埔寨公民,如果雇主表现出对具备特殊技能或资质但不易获得的员工需求,需要向MLVT提交特殊申请以增加外籍员工人数。这也就是说,原则上来说,员工本地化比例要达到90%左右。在此背景下,企业须特别关注劳资稳定性,建议企业建立内部申诉与调解机制,以降低集体劳动争议风险。
D. 环境保护合规:EIA、公众参与与项目许可
外资企业需要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启动环境影响评估(EIA)。水电、采矿、工业园区等项目需额外进行:公众咨询会议、利益相关方意见收集、生态流量(Ecological Flow)评估。2023–2028 循环经济战略强调资源循环与生态保护,中国企业需强化 ESG 报告与环境合规能力。
为了有效应对柬埔寨贸易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中国企业在进入或扩大投资前应重点关注:第一,确保法律合规性。建立专门的合规团队或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对贸易许可、原料进口、劳动合规、税务申报进行周期性审查。第二,进行全面的政治与商业风险评估。根据世界银行风险评估报告,柬埔寨仍面临供应链中断、基础设施短板等系统性风险。企业应设计应急预案、供应链替代方案与汇兑规划。第三,优化本地化与社区沟通。企业应加强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地方社区的沟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CSR)与可持续发展(ESG)表现,改善项目接受度,降低经营摩擦。
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柬埔寨的投资主管部门与制度框架构成外资企业进入该国前必须重点评估的核心内容。现行监管体系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CDC) 为顶层协调机构,通过统一的投资服务窗口(One-Stop Service)实现投资审批、激励授予与项目监管的集中化管理。
(1)投资主管部门:以 CDC 为核心的中央集中审批机制
CDC 是柬埔寨投资政策的最高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外商投资政策、受理投资申请、审批 QIP/EQIP/GIP 项目、协调跨部门许可并监督投资者的合规义务。CDC 下设三个关键委员会:CIB(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负责一般产业类投资项目审批;CSEZB(Cambodi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Board)负责经济特区(SEZ)内的项目开发、管理和监督;CRDB(Cambodian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 Board)负责国际发展合作与援助协调。
CDC 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在实务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A.审批路径明确且时限固定;B.各部委意见由 CDC 统一汇总,减少企业与多部门重复沟通的负担;C.外资企业可通过 CDC 直接了解涉税、海关、用工与环境要求的合规标准。
(2)投资法规体系:《投资法》(LoI 2021)及其实施规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 年版)是当前吸引外资的核心法律,确立了透明、可预期、鼓励型的投资监管制度。
A.市场准入制度
除极少数领域(如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开采、国家媒体等)外,大部分行业向外资完全开放。外资可通过以下形式进入柬埔寨市场:外商独资企业(Private Limited Company, 100% 外资)、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分公司(Branch)、QIP 或 EQIP 结构进行资本性投资。土地虽无法由外资直接持有,但可通过长期租赁(50 年以上)、SEZ 土地使用权、或经合规结构的 JV 模式实现项目落地。
B. 投资激励制度(QIP/EQIP)
LoI 2021 及其实施细则(Sub-Decree No. 139)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 QIP,享受3–9 年 CIT 免税期(Tax Holiday);生产设备、建筑材料、生产性投入品的进口税与 VAT 豁免;特定费用的 200% 可扣除或加速折旧机制;税务、海关与许可程序的绿色通道;EQIP 则允许现有 QIP 项目在扩产、增线或技术升级时重新获得激励。
C. 政策稳定性保护(GIP)
对于不需要税收优惠但对政策预期敏感的行业(如基础设施、PPP 项目、能源、公共事业),企业可申请 GIP,享有政策不溯及既往、防止征收与国有化、汇兑自由、行政透明度保护、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政策稳定性保障。
柬埔寨是中企在东南亚布局的重要目的国,尤其在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制造业与农业加工等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市场准入方面,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与能源行业深度参与并保持高成功率。例如:暹粒新国际机场项目(11 亿美元),采取 BOT + 特许经营模式,是柬埔寨最大单体机场投资项目之一。多个道路、电站、水电项目由中企承建并长期运营。柬方政府普遍欢迎具备资金、技术与建设经验的中资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总的来说,柬埔寨的投资制度呈现出开放度高、激励力度大、监管集中、政策稳定性增强等特点,但合规要求,尤其是劳动、税务、环境等方面日趋严格。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为确保大型项目在柬埔寨投资法规体系下顺利落地,具体建议如下:第一、企业应提前与 CDC 沟通,评估 QIP/EQIP 适用性;第二,选择正确的市场进入结构,根据项目需求来选择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是合资公司形式;第三,严格落实劳动、税务、环境合规要求;在基础设施项目中探索多边机构(ADB\AIIB\国开行)+中国信保的融资组合。
三、柬埔寨投资实务Q&A
(一)柬埔寨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有何规定?
柬埔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高度开放且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涵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制以及外资并购和基础设施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等模式。相关制度主要由《投资法》(2021)、《商业企业法》(2005)、《合同法》及部门规章共同构成。总体而言,柬埔寨采用“全面开放+适度产业管理”的监管思路,除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开采及特定媒体行业外,绝大多数领域均允许外资进入。
1. 独资投资(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WFOE)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柬埔寨以独资方式设立企业,包括设立分公司(Branch)或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100% 外资)。根据《投资法》(2021)第 15 条,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柬投资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但《柬埔寨王国宪法》及现行其他法规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除外。
WFOE需在商务部(MoC)进行注册,并遵守《商业企业法》的设立程序。WFOE如符合行业要求,可申请 QIP 激励;同时须满足本地化用工、税务申报及年度报告义务。设立WFOE优势在于外国投资者拥有完全决策权与经营控制,且公司结构灵活,有利于战略调整。
2. 合资投资(Joint Venture, JV)
外国投资者可与柬埔寨本地企业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属独立法人。依据《商业企业法》(2005)第 15 条规定,要求合资企业明确股权比例、董事构成、股东责任与盈余分配机制。
JV的优势在于可依托本地合作伙伴的渠道、人脉、土地及许可资源,有利于快速落地。同时,在特定行业(如基础设施、资源类项目)能减少监管阻力。但另一方面,合资易出现治理僵局、少数股权保护不足等问题。实务中,在水电、矿产等资本密集型项目中,建议在合资协议中设置股权回购机制(Buy-Back)、控制权争议解决机制、国际仲裁条款、退出机制(Put/Call Option)来控制合资风险。
3. 合作经营模式(Cooperation / Contractual Joint Operation)
合作不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是依靠合作协议(Contractual Joint Operation, CJO)开展业务。CJO常用于技术合作、咨询、工程早期阶段。无法人地位,风险和责任由合同分配。
但需注意,合作协议需明确责任划分,若涉及政府合作或重大基础设施,应明确国际仲裁条款。在机场等大型基础设施的早期技术合作中常见,但合同执行力相对弱,需加强监控。
4. 股份制投资(公开或非上市股份公司,Public or Private Shareholding Company, PSC)
外国投资者可以认购本地公司的股份或共同设立股份公司,其治理结构更接近现代公司制度,可在柬埔寨证券交易所(CSX)上市。根据《商业企业法》(2005)第 20 条规定股份发行、股东权利及公司治理结构。PSC的优势在于,其资本来源多元化,治理结构透明,有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一般适合大型园区、工业集群项目。但潜在的问题是CSX 流动性不足,资本退出难度较高。适合与私募融资结合,而不宜过度依赖公开市场。
5. 外资并购(Foreign Acquisition / Share Transfer)
柬埔寨允许外资收购本地企业股权或资产,并购程序须遵守《投资法》《商业企业法》《竞争法》及税务部门相关要求。一般并购流程包括: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商业谈判与签约、股东会审批与政府备案、竞争法申报(如达到合并门槛)、完成交割与变更登记。实务中,工厂资产估值争议较多,建议使用国际评估机构。
柬埔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制到外资并购的多元化路径,监管体系总体开放透明,但合规要求逐步提高。不同模式在控制权、风险承担、本地化要求、行业准入及激励政策适用上差异显著。中国企业应在进入柬埔寨前结合行业属性、投资规模、合作目标及风险偏好,选择最合适的投资结构,并提前规划税务、用工与环境合规,以确保项目长期稳健运行与收益稳定。
(表2:在柬不同外资投资方式优劣势及适用分析)
(二)柬埔寨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柬埔寨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主要通过“合格投资项目(QIP)”制度实现,外资与内资原则上享受同等待遇,除土地所有权等个别领域外基本开放。注册为QIP的项目可在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出口税等方面获得显著激励,并可叠加额外和特别奖励;负面清单所列禁止/限制领域不享受优惠,且必须经主管机关注册与审批。
1. 市场准入与外资持股政策
(1)外资持股不设限:柬埔寨对外资进入行业领域不设置持股比例限制,外资可100%持股进入各类经济活动,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
(2)禁止投资负面清单:根据《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Sub-decree No.111)》(Sub-decree No.111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Investment,No.111),下列领域禁止国内外实体投资:A. 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B. 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的、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C. 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D. 依据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
土地所有权例外: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权,仅限柬籍自然人或柬籍控股(51%以上)主体持有;但可通过长期租赁(最长50年并可再延长50年)、特许或可续短期租赁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与经营。
2. QIP合格投资项目激励(主要优惠工具)
(1)项目类型与主管机关
项目类别包括QIP(含出口QIP、辅助工业QIP、面向国内QIP)、EQIP(扩展合格投资项目)及GIP(担保投资项目)。GIP享有投资保障但不享税收优惠。
审批与监管机关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或省市投资次委员会(MPISC)负责。一般而言,投资资本低于一定门槛的由省市级受理,高于门槛或跨省/经济特区项目由CDC受理。常见审查时限为自受理起不超过约20个工作日签发注册证书。
(2)成为QIP后可获得的投资激励
I. 基础奖励(二选一):
A. 所得税豁免:从取得第一笔收入起,按投资活动技术组别享有3—9年所得税免税期(Group 1:9年;Group 2:6年;Group 3:3年)。免税期届满后,所得税按比例递增缴纳(前两年25%、随后两年50%、最后两年75%),并在豁免期内同时豁免预缴所得税与最低税(具独立审计报告前提),出口税也予豁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B. 特殊折旧与加计扣除:允许资本支出适用特殊折旧;对特定费用给予200%加计扣除,期限与技术组别对应(9年/6年/3年);并在对应期限内豁免预缴所得税,且可豁免最低税与出口税(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特定费用包括:柬籍劳工替代外籍的技能培训、信息化会计系统使用、赴海外技能奖学金、研发与引入新技术及工业4.0/大数据培训等。
II. 额外奖励(在基础奖励之上叠加):
A. 购买本地生产的生产投入产品,增值税按0%税率。
B. 对实施研发创新、职业技能培训与智能人力资源开发、为工人建设住所/食堂/托儿所等设施、升级生产线设备等活动,允许从税基扣除150%的相关开支。
III. 特别待遇(按QIP类型区分进口税费优惠):
A. 出口QIP、辅助工业QIP:对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及生产投入产品免征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
B. 面向国内QIP:对进口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生产设备(服务于国内市场及其生产链)享有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豁免;对生产投入的激励依据财政管理法/次级法令确定。
3. 投资保障与开放环境
(1)内外资同等待遇与主要保障:政府承诺不实行不利于投资者私有财产的国有化政策、不对产品与服务价格进行管制,允许自由购买与向国外转移外汇(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资本回流等),体现开放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2)经济特区(SEZ)优惠:位于特区内的QIP享有与其他QIP相同的法定优惠政策,特区由一站式机构管理并提供便利,长期吸引制造业、加工等行业入驻。
(3)劳工与本地化要求:聘用外籍员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需优先聘用柬籍员工;最低工资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企业需合规支付与办理劳动关系管理。
(三)如何在柬埔寨投资设立企业?
在柬埔寨,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与开展投资总体实行内外资一致、以负面清单为边界的开放准入制度。合格投资项目(QIP)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或省/市投资次委员会(MPISC)通过“一站式服务”审核并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签发注册证书(符合不在负面清单前提),注册后项目可自动实施,同时仍须依法取得行业性许可。市场准入的关键限制主要体现在禁止领域负面清单与土地所有权例外。项目全周期需接受CDC监管并按期报送实施进度。
1. 主管机关与职责
(1)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作为政府“一站式”投资机构,负责受理、组织各部委代表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可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交申请。
(2)省/市投资次委员会(MPISC):依据授权在地方层级受理与决定一定范围的投资项目。
(3)两级机关签发的“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是QIP/GIP/EQIP身份确认的法律凭据。
2. 设立企业的具体流程
(1)提交阶段:投资者就QIP、EQIP或GIP向CDC或MPISC提交“投资项目建议/申请”,允许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在线办理,申请须附必要信息。
(2)审查机制:CDC通过“一站式服务”机制,由相关部委驻CDC代表依授权进行审查、协调与决定。
(3)时限与结果:拟议项目如“不在负面清单”,CDC应“不迟于20个工作日”签发注册证书,并在证书上载入条码/二维码等基础数据供后续关联注册使用。
(4)实施与后续许可:取得注册证书后,项目可“自动实施”,但仍须依法办理其他必要行业/专项许可(如涉及环保、建设、行业资质等)。
(5)监督与报告:所有已注册投资项目均受CDC监督检查,须按CDC规定进度报送实施报告,必要时仍可开展现场检查。
(6)变更及存续管理:发生项目出售、控制权变更或合并重组,需要按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完成证书变更/转移以延续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义务。
3. 市场准入要求(负面清单边界 + 行业激励适配)
(1)负面清单禁止领域:包括A.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加工;B.使用被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的化学品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C.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D.依据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凡列入负面清单的,不得注册为QIP。
(2)投资激励适配范围:法律列举优先鼓励的行业板块(高新研发、区域与全球供应链、农业与加工业、电子电气、机械、旅游、数字产业、教育培训、医疗、基础设施、物流、绿色与循环经济、气候技术等),但享受激励需满足“不在负面清单”且获得注册证书。
(3)内外资一致与例外:对外资总体不设持股比例限制,但“土地所有权”为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明确例外,土地所有权仅限柬埔寨国民或符合柬籍控股的主体,外资可通过经济性土地特许、长期/永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用地使用权。
4. 企业组织形式与并行商业注册要点(与投资注册相衔接)
(1)投资者可选择代表处、分公司、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形式,并需在商业部完成公司商事注册、税务登记等;如拟享受投资激励,应先完成CDC/MPISC的投资注册,再进行并行或后续的商业与税务注册。
(2)在线企业注册门户(CamDX/E-Services for Business)可一并办理商事与税务注册、员工登记及开业声明,提升流程效率。
5. 行动建议
(1)立项前先对照负面清单,明确不属于禁止范围;同时结合激励清单与行业鼓励方向,优化技术路线与投资规模以匹配更优激励组别。
(2)按项目规模与地域属性选择CDC或MPISC路径,利用线上平台提交,关注“20个工作日”出证目标。
(3)注册证书到手即可实施,但须同步推进环保、建设、行业许可与劳工合规;全周期按CDC要求报送进度并准备接受必要检查。
(4)涉及土地的项目采用特许/长期租赁等合规方式取得使用权,避免触碰土地所有权限制。
(四)外国企业在柬埔寨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依据柬埔寨现行法律框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一般不得直接取得土地或林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仅授予“柬埔寨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满足柬籍控股条件的法人主体。作为替代,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经济性土地特许权(Economic Land Concession”、“永久租赁(Perpetual Lease)”、“固定期限长期/短期租赁(Long/Short Term Lease)”等合法方式获得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并在租期与用途范围内开展建设、生产或经营活动。
根据《投资法》规定,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所有权”仅能授予具有“柬埔寨国籍”的主体;这是对外资国民待遇原则的明确例外,属于宪法与现行法规层面的限制。在实务层面,关于“林地/森林开发”还受《森林法》相关禁限的约束;并且涉及林业开发的若属于禁止目录的内容,将无法作为合格投资项目进入。
1. 可取得的“使用权”合规路径
(1)经济性土地特许(Economic Land Concession):经主管机关依法签订特许合同,在约定期限与范围内享有开发使用权;须遵循面积、期限及用途等合规限制。
(2)永久租赁与固定期限租赁:法律允许以“永久租赁(perpetual leases)”或“固定期限租赁(长期或短期可续期)”取得土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常见期限可达多年,并可依合同约定续期。
(3)其他安排与补充:在不直接触及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下,外资还可通过符合柬籍控股结构的公司安排持有土地(须满足柬籍直接持有多数权益的要求),以及在共有建筑中按楼层与比例持有单元等不动产权益(居住类特殊规则)。这些路径均须依法办理登记与许可。
2. 操作与风险控制要点
(1)在签订特许或租赁合同前,务必核验土地权属与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防止因历史资料缺失引发权属风险。
(2)在合同中明确租期、续期、用途、基础设施接入、环保义务及违约救济条款,并与项目的行业许可、环境影响评估等并行推进。
(3)外资不得以规避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权;任何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公司结构须满足“柬籍直接持有多数权益”的合规标准。
3. 合规提示
(1)在立项阶段先行开展用地合规尽调,核验权属、登记与规划用途,避免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权属不清或纠纷。
(2)通过合法路径取得使用权:优先采用经济性土地特许或长期/永久租赁,合同明确期限、续期与用途边界,并与环评、建设许可、林业/农业许可等同步办理。
(3)对林地/森林开发事项严格遵守禁止清单与行业法的限制;凡触及禁止目录的,项目不可作为QIP注册且不得实施。
(4)如通过公司结构涉及土地持有,务必确保柬籍主体直接持有多数权益,防范触及土地所有权限制的合规风险。
(5)投资注册证书不等于豁免其他许可义务;项目落地后持续履行报告与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保障合规连续性。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及风险提示
在柬埔寨投资设立企业发生争议时,主要解决途径包括:由主管机构推动的协商/调解、商事仲裁(以国家商事仲裁中心为代表)、以及诉讼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此外,涉外投资还可依据双边/多边投资安排运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就效率、成本与可执行性而言,商业仲裁与调解被明确作为政府推动的优先替代路径,适合作为合同事先约定的首选机制;法院诉讼则作为必要时的补充途径。
(一)主管机构支持的协商/调解(行政协调)
发生投资争议时,实践中常通过商业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柬埔寨商会等机构组织的支持性谈判与协调先行化解,适合行政许可、产业协同、落地运营中的程序性或协调性争议,具有低成本、快速对接部门的优势。建议在合同中预留“由主管机关或商会促成的调解”条款,便于快速启动。
(二)商事仲裁(NCAC与其他仲裁机构)
国家商事仲裁中心(NCAC)与国家替代性争议解决主管机构(NADR)构成柬埔寨推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的核心制度。优势包括:成本与时间效率、程序灵活、保密、中立以及裁决可在国内与国际法院执行。柬埔寨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方,NCAC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逾170个司法辖区执行,显著提升跨境可执行性。自2013年以来,NCAC已管理多国当事人的商业案件。建议在投资合同中优先约定NCAC仲裁或第三国仲裁,并明确适用法律与执行地安排。
(三)法院诉讼(司法救济)
对于需要强制措施、证据保全或涉及不可仲裁事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考虑到法院案件拥堵与审理周期,通常建议将诉讼作为仲裁与调解失败后的备选路径,并在合同中周详约定管辖法院、送达与证据规则的配套安排。
(四)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与条约保护(适用于涉外投资)
柬埔寨签署了多项投资条约与区域协定,相关“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前提下可适用。条约层面可提供征收、非歧视、公平与公正待遇等保护,成为重大政策性/征收性争议的救济路径。就中国投资者而言,双边投资安排明确公共利益、依法程序、非歧视与适当有效补偿等征收条件,为应对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框架性保障。建议在重大项目中评估条约适用性,并与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统筹设计。
(五)风险预防与合规提示
1. 合同阶段前置安排:在所有关键合同(股权/资产交易、长期租赁/特许、建设与运营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优先约定NCAC仲裁或第三国仲裁,并规定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规则、保密与证据交换机制;必要时加入由CDC/商会促成调解的阶梯条款,以便先行化解。
2. 选择仲裁的实务优势与执行:仲裁在成本与时效方面优于诉讼,且裁决可凭纽约公约在多法域执行,适用于跨境交易与资产配置分散的场景。确保在合同中设定可执行的裁决接收地与资产所在地的承认与执行便利。
3. 程序合规与争端预防:涉及QIP证书转移、企业合并/控制权变化、行业监管许可等事项,务必按规定向CDC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与变更;程序性违规易引发争议并影响优惠与资质延续。
4. 公共法风险与条约保护:关注可能引致征收或类似措施的公共利益项目与行政行为,依据双边投资安排评估“公共利益、依法程序、非歧视、适当有效补偿”的救济边界,并同步准备证据材料与估值依据,为必要时的条约救济或仲裁做准备。
(六)行动建议
1. 事先锁定“调解—仲裁—诉讼”阶梯方案,优先ADR以提升效率和保密性。
2. 对跨境项目配置可执行性最优的仲裁地与执行地组合,保障裁决落地。
3. 强化全周期程序合规与档案留痕,减少程序性争端产生的概率与成本。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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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hmer Times. (2025). Cambodia’s trade with US, China surges in 10 month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khmertimeskh.com/501787050/cambodias-trade-with-us-china-surges-in-10-months
3.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 (MEF) Cambodia. (2025). Prakas No. 578 MEF.PrK.GDT on Tax on Income. Retrieved from https://www.tax.gov.kh/en/categories/lgZ8c05724474872
4.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2024). New York Convention Status: Cambodia. Retrieved from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2
5. Sub-Decree No. 139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6. Law on Competi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2021), ASEAN Committee on Consumer Protection (ACCP) –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Retrieve from https://aseanconsumer.org/file/post_image/Final-08112021ENG_CAM_Law-on-Competition.pdf
7. Khmer Times. (2025). RCEP, bilateral FTAs drive Cambodia’s trade growth in 2024. Retrieved from https://www.khmertimeskh.com/501622140/rcep-bilateral-ftas-drive-cambodias-trade-growth-in-2024
8. General Department of Customs and Excise of Cambodia. (2025). Export and Import of Foreign Currencies/Bank Notes. Retrieved from https://customs.gov.kh/en/customs-procedures/404-import-and-export-of-foreign-currencies
9. Cambodia Investment Review. (2025). Cambodia Securities Exchange Reviews 2024 Market Performance and Outlines Ambitious Plans for 2025. Retrieved from https://cambodiainvestmentreview.com/2025/01/13/cambodia-securities-exchange-reviews-2024-market-performance-and-outlines-ambitious-plans-for-2025/
10.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2021). 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 Retrieved from https://cdc.gov.kh/wp-content/uploads/2022/04/LOI_English-Updated-13Dec21.pdf
作者介绍
林威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E-mail:linwei@zlwd.com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 民商法(私法)博士
业务领域:并购及破产重组、
海外合规与反腐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法文
地点:前海 & 上海
刘源 柬埔寨业务牵头合伙人
E-mail: liuyuanqh@zlwd.com
马来亚大学 法学博士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
公司合规、跨境投融资、外商直接投资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地点: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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