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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学术动态
2025年11月
2025年11月核心期刊重点关注流失文物追索返回、美国次级金融制裁、数字贸易、投资争端治理、仲裁机制比较、涉外条约实践、商事争议解决、跨境破产、跨境支付等议题。
《“一带一路”倡议下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法律挑战与制度构建》
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锐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1卷
内容提要: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面临诸多法律挑战。在国际法层面上, 战时文化财产保护国际法体系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和平时期打击文物非法贩运国际公约存在内生性缺陷;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返还难题尚未得到系统解决, 文物返还国际理念相互竞争。在国内法层面上, 文物追索面临所有权证明与国内民事法律的诸多挑战。“一带一路” 倡议下推进流失文物追索工作, 应在尊重各国文化主权的基础上, 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统摄下的文物国际主义和国家主义予以创新性阐释; 加强国内法律完善及创新发展;积极参与文物返还国际治理, 创造性提出利益均衡的国际解决方案;利用双边、多边对话机制, 扩大人文交流合作, 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国际理念和制度创新。
《“一带一路”经贸合作背景下美国次级金融制裁的发展及中国应对》
杨思远(复旦大学法学院)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1卷
内容提要:次级金融制裁是指在某项既有初级制裁的基础上, 追加限制第三方实体与目标方之间的“无连结点” 金融往来, 进而惩罚违反这一限制性规定的第三方实体。在资金融通为共建“ 一带一路” 提供强大动力的同时, 美国次级金融制裁风险悄然潜藏于“ 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之中。通过分析美国针对伊朗、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的“涉外国金融机构” 次级金融制裁立法与实践可以发现, 美国次级金融制裁的对外政策驱动因素强化、多边制裁法律依据式微,“非典型初级金融制裁” 的执法实践更为活跃, “行为模式” 要件呈现宽泛化和复杂化趋势, 以及“法律后果” 要件的严厉性与裁量性并存。面对“一带一路” 经贸合作中的美国次级金融制裁风险, 中国应当从健全金融反制裁法律体系以及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变革两方面予以积极应对。
《“一带一路”视域下数字贸易壁垒的治理与中国因应》
张丽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段佳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1卷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 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的驱动力, 但也产生了诸如数据跨境流动壁垒、个人信息保护壁垒等区别于传统贸易壁垒的新型贸易壁垒。现有多边贸易规则框架在协调数字贸易壁垒治理分歧方面显得尤为乏力, 全新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亟待建立, 数字贸易规则将是未来多边和区域贸易规则的重要博弈领域。欧美国家制定的数字贸易规则,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数字贸易的发展。而“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自身的基础设施、连通性及数字贸易规则又存在较大差异, 严重阻碍了“一带一路” 倡议的有效推进和彼此间的数字贸易合作。我国应当推动“一带一路” 倡议下数字治理框架的构建和完善, 积极与不同国家达成“量体定制” 的区域或双边协定, 并结合RCEP 的规则范本, 对接高水平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推动“数字丝绸之路” 的发展。
《我国机构参与“一带一路”投资争端治理的路径与措施研究》
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1卷
内容提要: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治理机制对于“ 一带一路” 倡议的实施保障存在机制供给不足、参与国话语权缺失等问题, 需要通过政府间的投资争端治理机制优化以及民间层面商事争端解决机构等的争端治理服务创新, 协同完善“一带一路” 投资争端治理。我国机构参与“一带一路” 投资争端治理, 需要在投资争端预防、解决以及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寻找自身服务的特色和亮点, 聚焦于参与国的区域文化、价值和目标认同, 提升“ 一带一路” 投资争端治理的“本土化”。
《“一带一路”框架下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经贸纠纷仲裁机制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岳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陈鸿彬(上海政法学院)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1卷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 倡议促进了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其他俄语区国家的经贸合作, 但随之而来的是经贸纠纷的增多, 这些纠纷对双方合作构成了挑战。鉴于俄语区国家的国际条约缔结情况, 仲裁作为解决经贸纠纷的机制, 因其专业性、保密性及程序灵活性, 受到企业的普遍接受和优选。俄罗斯的仲裁实践较为稳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较强, 仲裁机构如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表现出较高的活跃度。哈萨克斯坦则存在将外国投资国有化的案例, 政府遵守《纽约公约》方面稍显不足, 国内法院有时表现出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因素可能影响仲裁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中国企业在开展经贸活动时应加强对俄语区国家法律环境的了解,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合理选择和利用相应的仲裁机制, 以应对潜在纠纷,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与法律外交实践》
马新民(外交部条法司司长)
《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6期
内容提要:条约是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作为国际规则的核心载体,其作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障国际秩序与制度性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参与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为基础,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约权,并规定了条约缔结的标准、程序、有效要件及适用原则。中国在外交实践中通过条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拓展互利合作,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深刻理解条约的本质、价值及其运作机制,不断完善条约法律制度,提升条约工作实践水平,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强化党对条约工作的领导,确立宪法优先地位,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条约法制,并在全球气候、海洋、网络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未来需全链条优化条约塑造、运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利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跨境数字贸易国际法规制的挑战与中国因应》
陈子晗(清华大学法学院)
《财经法学》2025年第6期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正在重塑全球贸易,各国纷纷出台的国内规制措施却可能演变为新型数字贸易壁垒,从而引发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系统性冲突。那么,各国这些以数据安全、产业保护等主权名义实施的GAI规制在国际贸易法框架下的合规性基础何在?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跳出纯粹的技术或国内法视角,创新地将GAI国内规制系统性置于国际贸易法相关规则(如非歧视、反补贴规则)之下进行合规性审查。研究发现无论是基于内容审查的差异化待遇,还是以数据开放形式出现的隐性补贴,均与现有国际贸易法核心原则存在高度冲突,且难以完全被“国家安全”等例外条款豁免。基于此,我国应在维护数字主权与遵守国际规则之间寻求平衡,并主动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重构。
《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背景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数字化升级研究》
高星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学术论坛》2025年第5期
内容提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需要与RCEP的深入实施加速了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的顺利落地。历史经验表明,自贸区稳固发展与实施的关键要素之一在于与之相应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而其重要衡量标准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便利化程度。数字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提升了人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便利化,并逐步开始深度介入并变革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已经开始聚焦数字经济,但由于区域内各国数字技术发展程度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不均衡,导致中国—东盟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匹配数字经济时代自贸区发展的步伐,因此需要进行数字化变革。我国必须充分吸收中国—东盟自贸区1.0版和2.0版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经验,以数字正义理念为内核,通过深度融合数字时代以去中心化司法、智能合约和电子存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司法技术,创新纠纷解决手段;通过立体式、全方位嵌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纠纷解决质效。采取技术赋能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实现中国—东盟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数字化升级,以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涉外法治视域下跨境破产互惠原则的理性思考——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
郑维炜(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严嘉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内容提要: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然而,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条约的缺乏、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事实互惠认定的先天局限使得双方国家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单轮博弈的情境使得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判成为似是而非的“理性选择”,而多回合的博弈过程凸显出“拒绝”背后潜藏的弊端。优先在跨境破产领域适用法律互惠的初次尝试,以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推定互惠之范例对事实互惠的软化,均为走出“囚徒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智猪博弈”与“猎鹿博弈”揭示出积极促进跨境破产互惠关系的成立始终是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必然抉择,合作共赢的收益远大于各行其是,在此过程中也需同时兼顾国家利益面纱后的私人利益。涉外法治视域下,为进一步理性适用互惠原则,实践中应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基准,针对跨境破产的互惠关系,可率先适用法律互惠进行审查判断,当双方不存在法律互惠时,再通过事实互惠审查对案件逐步分流,并辅之以推定互惠进而提高审查质效。
《“一带一路”跨境破产区域合作的法治路径》
马志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良(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术探索》网络首发时间:2025年11月4日
内容提要:在“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和全球化深度发展的背景下,由此引发的跨境破产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关键议题。跨境破产区域合作的法理逻辑根植于域外效力理论的动态演化、国际私法原则与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以及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利益平衡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呈现破产法律规则的差异化、国家主导的公私融合化、区域机制的空白化和治理目标的复杂化等特征,导致跨境破产合作面临制度兼容不足、程序协调困难、数字合作不畅以及权利救济机制缺失等诸多现实问题。为此,应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协同推进制度建设。在国际层面,应推动构建以中国为主导的区域协同规则体系,通过差异化规则供给和数字协同机制,提升区域法治协同水平;在国内层面,则需推动立法转型与优化司法协作,形成兼具中国特色与区域适应性的跨境破产治理框架。
The adoption of cross-border paymen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elt and road countries
Walaa J.K. Almoghayer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itham A. Mahmoud (College of Engineering, King Saud University)
Borsa Istanbul Review, Vol. 25, 2025.
内容提要:本研究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跨境支付体系,探讨技术、监管和社会经济因素如何影响其采用模式。通过整合43个“一带一路”国家(2018-2024年)的定量数据与127位利益相关方访谈的质性洞见,我们识别出四种典型的采用类型:数字先锋型(具备高技术接纳度与文化包容性)、监管协调型(政策驱动为主)、制度信任构建型(聚焦治理体系建设)以及选择型采用者(选择性融合模式)。研究发现,成功的支付体系采用不仅取决于技术因素,更依赖于基础设施、监管框架与文化认知的三维互动。本研究创新性地构建了跨境支付采用指数,从技术、监管、制度及文化四个维度评估支付体系成熟度,并预测其融合路径。该研究将技术接受模型拓展至跨国语境,为政策制定者与金融机构提供了可操作的见解——尤其在数字货币重塑"一带一路"支付生态的背景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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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昕蔚 审核:张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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