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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转载|“一带一路”建设下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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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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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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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下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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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婉姝,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国际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5年02期,总第49卷,172-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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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建设下西北地区与中亚国家的贸易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对中国高质量涉中亚法治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而西北高校对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培养仍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法律服务者难以顺利解决复杂的涉中亚法律事务。因此,西北高校应当在明确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学生积极学习中亚国家法律课程,设计特色化、多元化、结构化的涉中亚法律课程体系,深入涉中亚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模式,搭建跨境法律实务平台,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涉中亚法治人才的新需求。

关键词:“一带一路”  西北高校  涉中亚法治人才  培养路径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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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建设下涉中亚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

二、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回应

三、“一带一路”建设下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路径的思考

四、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下涉中亚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

“一带一路”建设为构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开辟了新路径。然而,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过程中,法治保障体系仍有提升空间。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投资交往日益频繁,对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与供给能力不成正比。主要原因在于,精通中亚国家法律的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均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以涉外律师为例,截至2023年底,中国涉外律师达1.2万余人,与2018年相比,全国涉外律师增长4800余人,但总体上看涉外律师数量占比依然很小,精通中亚国家法律和语言,能够独立办理上述国家案件的律师数量更是有限。通过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系统查询,能够将俄语和哈萨克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仅有17名。因此,推动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投资发展的互利合作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基础。

(一)缺少精通中亚国家法律及国家政策的法治人才

中亚国家是西北地区的战略前沿,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合作意义重大。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中亚国家进出口总额统计、中国能源报关于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存量统计,中国企业与中亚贸易、投资中的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大。然而,中国企业在中亚国家贸易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较为滞后,主要因素包括法律服务人员对中亚国家法律知识体系不通晓、中亚国家语言欠缺,对中亚国家政策不能及时了解等。鉴于中国与中亚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差异较大,仅解读法学理论、中亚国家发展报告、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等,难以应对中亚国家复杂的政治局势及系统性风险。从法律服务角度看,在熟练运用中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涉中亚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研判国家安全、宗教治理、经贸活动等因素对法律制度修改产生影响的能力,知悉中国与中亚国家签署的各领域合作协议。面对涉中亚国家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需求量增加及法律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的局面,要求涉中亚法治人才通过解读中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参与重要商事谈判,积极预防与解决争议等方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二)熟悉涉中亚国家“五通”与重点经贸投资行业的法治人才匮乏

“一带一路”建设以“五通”为指引不断深化,全面提升合作水平、打造新型合作平台。中亚国家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制造业也逐渐成为投资的新领域。大部分走进中亚国家的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刑事、行政等方面仍面临法律求助的困境。因此,涉中亚法治人才掌握的法律和政策应拓宽至“五通”领域,包括中亚峰会达成的《中国—中亚峰会成果清单》内容、中亚国家发展报告等;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工程、国际能源、国际贸易支付等法律;中亚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相关法律;中亚国家投融资、金融监管国内法及与中国签订的条约;文化交流及公共外交、坚实民意基础的相关法律。中国在中亚国家参与基础设施招标、立项活动中,在如何提升项目法律风险管理,提高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的问题上,需要熟悉“五通”相关法律或重点行业的法治人才参与。

目前能为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局限于民商事及财税领域,刑事、行政、诉讼及“五通”领域的服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虽然走进中亚国家的中国企业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法律服务人员对中亚国家的法律修订条款、国家政策及行业规则难以全面掌握,导致这些企业更倾向于寻求当地的专业律师介入。当地律师与中国企业存在文化差异、语言障碍等问题,尤其是处理中国企业与中亚国家政府产生的争议时,往往可能难以做到尽力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急需通晓且能够熟练运用中亚国家语言的法治人才

复杂的语言环境是中国企业在中亚国家贸易投资及寻求法律服务时面临的阻碍之一。“一带一路”合作伙伴涉及50多种官方语言和200多种民族语言,除英语外,俄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孟加拉语的使用较频率较高。中亚国家在文化领域有高度的共同性,主体民族语言除塔吉克语(印欧语系伊朗语族)外均属于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官方语言包括俄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吉尔吉斯语、塔吉克语和土库曼语。此外,中亚国家的部分地区还保留着当地的土著语言,仅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的民族分别高达100多个,差异化的官方语言和种类繁多的土著语言并存,意味着仅掌握法律英语难以适用涉中亚法律服务的多元挑战。从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角度看,高校国际化教师储备数量有限,外籍教师引入需要时间,导致中亚国家语言课程开设存在困难。另一方面,非通用语种人才面临流失问题,很多通晓中亚国家语言的学生未必选择攻读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中亚国家语言,涉中亚法治人才的语言培养陷入窘境。



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回应

面对“一带一路”建设对涉中亚法治人才的需求,探索以培养“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为宗旨,设计涉中亚法治人才特色化的培养方案,提高培养质量,对促进法学教育创新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教学实践中,大部分西北高校缺少专门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项目,法律外语课程单一,法学实践课程有待丰富,尤其是“一带一路”建设涉中亚国家的法律课程数量有限,上述问题成为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障碍。

(一)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明确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国一直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此类人才的培养是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必然基础。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分别于2011年和2018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均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但是对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法治人才定位及标准没有细化,难以满足对精通国别法与区域法人才及熟悉“五通”与重点投资行业法治人才的需求。走进中亚国家的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应当是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方案重点考虑的问题。有高校在设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时指出,培养跨文化、跨学科、跨法域,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但尚未说明“跨文化”“跨学科”“跨法域”等词汇的导向性。另外,上述培养目标强调熟悉国际规则,更多地关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中亚国家法律制度缺乏深入研究,导致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性导向不足。

(二)西北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与涉中亚法律服务需求存在偏差

高等法学教育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必要环节,高校是培养法治人才的首要阵地。西北五省设立法学专业的48所高校中,仅有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甘肃政法大学获得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资格。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分别与西安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陕西省委外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合作,打破高校与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壁垒,协同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甘肃政法大学协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敦煌国际仲裁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贸促会及涉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但上述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培养创新的功能定位、实践内容与要求、考核标准等内容较为模糊,针对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方案有待明确。

甘肃政法大学成立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旨在培养主要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处理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专业人才。而该学院的课程仅包括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概况,尚未涵盖中亚国家的具体部门法,语言课程包括英语和俄语。关于境外高校交换学习,学生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美国、英国等国外大学法学院或商学院进行最少一学期的交换学习。值得注意的是,同等条件下更多学生倾向于前往美国、英国等法学研究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研学,政局不稳、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往往不予考虑。即使有学生选择前往相关国家研学,培养方案依然存在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在交换学习前,语言标准、专业标准等应当达到什么等级,在外学习的主要内容、实践环节如何设置才能调动学生自愿选择中亚国家交换学习的积极性,值得思考。

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模式各具特色。西北政法大学设立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国际仲裁)项目班、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联合西安外国语大学开展“法学+德语”和“法学+俄语”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西安交通大学覆盖“国际经贸规则”本科专业,“国际法律事务”专业学位硕士、“国际仲裁”法律硕士、“中国法与国际商法”国际硕士和国际法学博士,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正式获批,形成了“本—硕—博”一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两所高校为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可能与走进中亚国家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存在偏差。究其原因,两所院校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更倾向于选择涉美国、英国、欧盟等地的法律服务,语言以英语为主,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为辅,中亚国家法律学习的实践导向性不足。

(三)涉中亚法学理论课程体系仍需进行结构化调整

随着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逐渐增多,法学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涉外法治人才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应兼具广泛的其他社会科学基础。目前,受传统观念、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等因素限制,西北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主要以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为主,加之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条约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选修课程,或者开设英美合同法、欧盟法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法律课程,学生仍以包括国际法、英美法、比较法在内的涉外教学体系和中国法律体系为学习重点。相较之下,中亚国家的法律课程开设较少,传统课程设计较为简化,中国企业走进中亚国家的实务案例、法律写作课程、法律研究技能训练等几乎未涉及,限制了课程体系涉外性的广度和深度。不完整的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难以满足处理涉中亚地区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实际需求。

在语言课程方面,中国15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校的双语课程教学以“法律+英语”为主,而设置“法律+中亚国家语言”课程的高校数量有限。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外国语大学开展“法学+俄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以及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在本科专业(涉外法治方向)开设俄语课程,为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奠定了语言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缺少中亚国家本土化的外语教学环境,法律俄语或中亚国家小语种的使用频率有待提升。从师资角度看,西北高校的教师主要以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地区留学背景为主,鲜有中亚国家知名高校背景的师资力量引入,导致熟练掌握中国法律、中亚国家法律、俄语或中亚国家小语种兼具中亚法律实务经验的涉外师资匮乏。

除法学课程和语言课程外,涉中亚法治人才应当精通法律并具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中亚国家或民族文化持包容开放心态。西北高校在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设计时,依然以法学和语言学为主要课程,缺少跨学科培养,不利于对中亚国家贸易投资相关政策作出前瞻性考量。

(四)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法律实务平台搭建力度不足

涉中亚法治人才的教学培养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法条解读和学理阐释为重点,前往中亚地区的法律实习处于起步阶段。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虽然与哈萨克斯坦里海大学、哈萨克斯坦国际哈中语言学院、吉尔吉斯国家法律大学、吉尔吉斯共和国立信法律咨询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等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师资互访交流、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基地等合作,但是缺少学生前往上述高校的实习条件、实习时间、实习方案、实习考核等具体实施内容。

从实践方面看,西北高校与涉中亚国家的法律实务平台联系较少,即使设置了科学合理的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的匮乏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由于西北高校拥有的教学资源有限,单纯依靠部分高校、学院甚至学科拓展涉中亚的法律服务平台是不切实际的。另外,各高校有效整合资源的意识较为欠缺,仅凭高校内部的法学专业推动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协同培养计划及人才培养体系难以形成。因此,应注重课堂教学与实践训练的“多渠道、多视角、多维度”,考虑涉中亚国家法律实务平台搭建,尤其是与中亚国家法律服务机构及区域性组织的自愿对接。



“一带一路”建设下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路径的思考

西北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上探索“一带一路”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意义重大。西北高校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整体部署,明确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学生学习中亚国家法律课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对涉中亚法治人才的需求,探索“中亚法律理论课程体系+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培养”相融合的方案。

(一)明确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学生积极学习中亚国家法律课程

涉外法治人才强调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同时兼顾“治”的责任。中国和中亚国家拥有庞大的国际经济利益,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培养应突出政治站位,在处理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优化时间成本同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知识支撑。法学课程的政治性较强,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不仅要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更需要通过课程思政建设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为更好应对中亚国家的法律风险,应当以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中亚国家国情和法律文化、熟练使用中亚国家语言、善于处理法律事务的涉中亚法治人才队伍为目标,突出“德、智、勇”特征。具体表现为:有坚定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为国家服务的情怀和人文素养,以及较强的信息处理和分析能力;在确立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了解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知晓多元法律文化带来的规则差异;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国际事务中运用法律解决争议能力,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表达中国立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不仅强调法律知识功底、能力素养的特殊性,还要注重培养精通国别法、区域法及熟悉“五通”与重点投资行业,符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

因此,西北高校在培养方案中应当列明涉中亚法治人才的培养需求,如“具备国际及中亚国家贸易投资法律专业技能”“能胜任各类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工作”等。另外,自愿选择中亚国家法律教育的学生数量有限,可能导致未来“一带一路”建设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贸易、投资及产能合作等方面的法治保障较为薄弱。为了保证持续中国—中亚合作在高水平开放中稳步向前,建议西北高校通过学校政策吸引学生选择学习中亚国家法律课程。例如,提高学习中亚国家法律的学分,俄语及中亚国家小语种学习达到某一标准后,学校全额资助前往中亚国家高校研学,甚至具有俄语背景的优秀学生享有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等。

(二)搭建涉中亚法治人才针对性培养方案

西北地区是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重点区域,西北高校设置具有针对性的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涉中亚法治人才应在通晓国际法、涉外法和中亚国家法的理论的基础上,具备参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职业能力。因此,西北高校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在知识理论体系构建方面,既要有标准化的课程体系构建,也应突出特色化课程设置。在职业能力培养建设方面,应考虑法律文献检索、查明事实、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论辩、有效沟通等综合能力。

因此,从三个层面考量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其一,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为基础,面向“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开设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法等涉外法律扩展课程,针对西北地区对外开放的实际增加中亚国家法律课程,突出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特色化。其二,针对“一带一路”建设对涉中亚法治人才的专业需求,全面开设包括综合职业能力培养课程、逻辑分析能力培养课程、法律文献检索能力课程、沟通交流能力培养课程等实践课程,形成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其三,实施“境内+海外”联合培养方案,通过前往中亚国家留学,聘请中亚国家兼职教师讲授语言课程及该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引进中亚国家优质线上教学资源、国内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等方法,为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国际化环境。

(三)尝试设计特色化、结构化、多元化的涉中亚法律理论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涉中亚法治人才知识结构搭建的依托,是培养质量的关键。西北高校没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标准,因此涉中亚法治人才课程体系应围绕培养目标建设,以涉外法律素养形成的需要为导向,强化涉中亚事务解决实践能力和教学内容的爱国思想。

其一,在现有课程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性增加国内法涉外部分课程、中亚国家部门法及交叉领域课程。西北高校国际法学科的专业方向课程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部分高校在上述课程的基础上设置学科基础课程,如西北政法大学在国际公法方向设置国际环境法学、国际海洋法学、国际条约法学等,在国际私法方向设置国际民事诉讼法学、国际商事仲裁法学、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法学等,在国际经济法方向设置世界贸易组织法学、跨境电子商务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相较之下,西北高校关于涉外法律课程、中亚国家法律与比较法课程、相关法律与实务交叉课程的设置较少。甘肃政法大学开设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概况课程,只是帮助学生宏观了解中亚国家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内容,难以在法律实务中展开运用。因此,建议将国内法的涉外部分单独列为课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将涉外劳动管理法、涉外公共安全法、涉外卫生环境管理法、涉外工商行政管理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纳入现有课程体系。另外,增加中亚国家法律概论、中亚国家部门法与比较法等。在交叉领域课程方面,开设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概论、中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方面的课程,以及世界经济概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国际谈判实务等。上述课程的设计可以引导学生关注国际问题,逐渐形成国际化视野,提高学生国际事务的敏感度,还能针对性培养学生提供涉中亚法律服务的能力。

其二,重视语言教育,将法学课程和外语课程融合。涉外法治人才进行法律服务的语言能力包括普通社会交流能力和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性语言能力。同样,涉中亚法治人才的语言培养不仅要考虑社会日常交往的外语能力,还应具备法律及贸易、投资、金融等相关专业的语言能力。就西北高校对法律与语言能力培养的实践看,至少开设一门在中亚国家主要适用的语言课程和以该语言为媒介的中亚国家法律及相关课程,内容涵盖中亚国家法律概况和政治、经济、文化等。通过选修课的方式,学生选择深入学习中亚某一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尝试用俄语或中亚国家小语种引证法律规范、表达法律观点、撰写法律文书等。上述“语言+法律及相关专业”学习的前提是有成熟的双语教材及文献资料,因此中国与中亚国家高校之间的双边合作至关重要,可以尝试共同翻译教材及法律文献资源,增加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专业资料。

其三,西北高校与中亚国家高校及实务部门联合讲授中亚法律课程,探索多元化的法治人才交流模式。西北高校可以与已经签署战略合作的中亚国家高校共同建立中国—中亚国家法律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平台和项目数据库,与中亚国家高校法学院、商学院或国际关系学院深度合作,相互开放部分专业课程和语言课程,逐步构建师资互聘体系,实施校间学分互认机制,促进中国与中亚国家法学教育资源的融合。课程讲授方面,通过开放性课程的形式由西北高校联合中亚国家高校、西北地区实务部门、中亚国家实务部门的专家开展学科系列讲座和业务指导,让学生了解中亚国家的法律历史、法律文化、主要法律制度及实务等。设置中亚国家法律查明、翻译与研究等协同创新项目,增强中亚国家法律人才和中国涉中亚法治人才的互动与交流,主动将中亚国家的法学理论教育和实务融入西北高校法学教育体系。

(四)深入涉中亚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模式,搭建跨境法律实务平台

应用型是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追求,学生除了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学校与实务部门互相配合完成社会实践。西北高校开设的案例讨论、模拟法庭以及贸仲杯、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实践性课程,有助于提升学生法律文献检索能力和归纳梳理能力,为培养学生涉外法律文化思维奠定基础。除前文提到的实践课程外,西北高校可以考虑开设国际商事调解实务、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等课程,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学习文献检索、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技巧等知识,多角度提升涉中亚法治人才的综合实践能力。

多边培养是涉中亚法治人才实践课程和实务训练的主要模式,西北高校应始终围绕“高校+行业”联合培养计划,调动联合培养单位的积极性。在制定涉中亚人才培养方案时,西北高校应听取联合培养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实践培养环节,联合培养单位负责提供实践岗位,培养方式和质量考核也由该单位主要负责。具体而言,西北高校依托“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项目与相关实务部门签订《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联合培养协议》,明确联合培养目标、实习实践内容、考核标准等。选择性纳入部分联合培养单位为学生开设实务课程,承担中亚投资法律实务、涉中亚贸易合规实践、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实务、跨境并购与融资实务、中亚国家典型案例研习等课程。在模拟法庭等实务培养中,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建立固定联系,及时交流培养细节,将指导计划和培训讲义有机衔接,培训进度保持一致,形成全面且科学的整体。在责任分配方面,西北高校全程把控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贯穿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人才培养落实到人才质量考核的始终。联合培养单位处于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从属地位,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人才培养环节。

此外,西北高校可以与已经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的实务单位以及中亚国家高校共建“涉中亚国家法律实务平台”,已经通过法学专业和语言专业学习的学生根据具体需求,前往中国及中亚国家企业及法律服务机构、中亚国家高校及科研机构实习,由实习单位对他们进行考核。如果达到一定要求,同等条件下此类人才可以优先录用。这种培养方式不仅有助于节约实务机构人才培养的成本,而且有助于涉中亚法治人才将理论知识转化成实践,避免正式进入工作岗位后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发生。



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下加强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国家部委和西北高校的共识,西北高校应结合办学基础和比较资源优势采取特色化培养方式,在设置科学合理的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创新以高校为核心、以法律实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培养机制。目前,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尚未构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仍需继续努力。当然,随着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不断探索,终将解决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困境,涉中亚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将大幅度提升,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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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电子邮箱:fxjyyj@126.com

编辑:郑岚兰

主编:石一佳

审核:李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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