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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 交通法判决:提供虚假地址也要记行车日志,法院认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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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要求记录行车日志,意味着车主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如实、详细地记录车辆在何时由谁驾驶。许多人觉得这项义务十分麻烦,因此试图通过一些“灰色手段”来规避。



不少车主认为,记录行车日志是一种负担,能免则免。然而,在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车主本人并非驾驶员的情况下,车主依法有义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实际驾驶人。德国盖尔森基兴行政法院近日明确指出:提供虚构的个人信息和所谓的“信箱地址”,并不构成有效配合,因此足以成为下达行车日志处罚(Fahrtenbuchauflage)的正当理由。德国汽车俱乐部 ADAC 也就此判决进行了提示。(案号:14 K 2411/24)

在本案中,一名女性在市区驾驶车辆超速 39 公里/小时。车辆登记车主随后收到一份证人询问表,被要求说明当时的驾驶人身份。车主提供了一名女性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个所谓的居住地址。

驾驶人始终无法查明
主管部门随后向该地址寄送了听证函,并收到了一份线上回复,回复中承认了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实际驾驶人依然无法被确认。执法机关还将违法照片与车主妻子的照片进行了比对,但并未取得结果。

进一步调查后,事实逐渐浮出水面:该地址实际上是一个“信箱地址”,此前已多次被用于虚构姓名。负责案件的工作人员在调查记录中直接将该地址标注为“虚假地址”。判决书中还指出,有迹象表明,该地址被用作交通违法案件或吊销驾驶证程序中的“掩护地址”,以配合使用虚假身份。

由于无法查明真正的驾驶人,相关处罚程序最终被迫终止,但车主却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记录行车日志。对此,车主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已经配合调查,而且违法行为也已被承认,驾驶人无法被确认并非他的过错。

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说法。法官认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虽然在形式上看似“配合”,但并非对案件有帮助的真实信息。相反,车主的行为明显是试图通过虚假信息来掩护真正的驾驶人。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无需再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结论
法院最终认定:行车日志处罚合法有效。即便车主表面上作出了回应,只要提供的是虚假、误导性的线索,就不能视为履行了协助义务,相应的行车日志处罚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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