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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国际碳关税壁垒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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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9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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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当前,欧盟、英国、加拿大、美国、日本是实施或计划实施碳关税的主要经济体。其中,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全球首个正式生效的碳关税制度,其他国家(地区)的碳关税政策多处于过渡期或立法阶段,部分国家(如美国)仍在推进相关法案。一、各国际组织与国家的碳关税实施情况及要求

1.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过渡期至2025年)。覆盖产品:初始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气六大类产品,以及简单下游产品(如螺钉、螺栓等钢铁制品);计划2030年扩展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涵盖的所有商品(如有机化学品、聚合物)。核心要求:过渡期(2023-2025年):进口商需按季度报告产品的碳排放数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建立监测、报告和核证(MRV)体系。正式实施(2026年起):进口商需为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购买欧盟排放配额(EUAs),价格与EU ETS挂钩(2026年EU ETS免费配额削减2.5%,逐步过渡到2034年取消全部免费配额)。排放计算: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燃烧)+ 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需提供第三方核证的碳排放数据。最新进展: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CBAM调整方案,将水泥、钢铁、铝、化肥、氢等5类下游产品纳入扩围范围(2028年起实施),并要求进口商为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付费。2. 英国:碳边境调节机制(UK CBAM)

实施时间:202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过渡期至2026年)。覆盖产品:初始涵盖铝、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氢气、钢铁等7大类商品,与欧盟CBAM高度重叠。核心要求:过渡期(2026年):进口商需报告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建立MRV体系。正式实施(2027年起):进口商需为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购买英国排放配额(UKAs),价格与UK ETS挂钩(2027年UK ETS免费配额削减5%,逐步过渡到2030年取消全部免费配额)。排放计算: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燃烧)+ 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需符合英国《气候变化法案》的MRV要求。最新进展:2025年10月,英国政府确认UK CBAM将“与欧盟CBAM互认”,即符合欧盟CBAM要求的进口产品可免缴UK CBAM费用,以减少贸易壁垒。3. 加拿大:碳边境调节机制(Canada CBAM)

实施时间:202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过渡期至2026年)。覆盖产品:初始涵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气等5大类商品,计划2030年扩展至更多下游产品(如汽车零部件、机械设备)。核心要求:过渡期(2026年):进口商需报告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建立MRV体系。正式实施(2027年起):进口商需为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支付碳税,税率为50加元/吨二氧化碳当量(2027年),每年按通货膨胀率上浮2%。排放计算: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燃烧)+ 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需符合加拿大《温室气体污染定价法案》的MRV要求。最新进展:2025年8月,加拿大政府公布CBAM实施细则,将钢铁、铝的碳排放阈值设定为“每吨产品碳排放超过1.5吨二氧化碳当量”,超过部分需缴纳碳税。4. 美国:《外国污染费用法案》(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

实施时间:若通过,2029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过渡期至2028年)。覆盖产品:初始涵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气、太阳能电池、电池组件等7大类商品,计划2030年扩展至更多下游产品(如电动汽车、电子产品)。核心要求:过渡期(2028年):进口商需报告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建立MRV体系。正式实施(2029年起):采用三级累进税率,根据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每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与美国基准的差异征收费用:
    碳排放强度超过美国基准10%-20%:税率5%-25%;碳排放强度超过美国基准20%-200%:税率25%-80%;碳排放强度超过美国基准200%:税率80%+(每超出1%加征1%),最高不超过200%。
排放计算: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燃烧)+ 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需符合美国《清洁空气法案》的MRV要求。最新进展:2025年4月,美国参议院通过《外国污染费用法案》修正案,将太阳能电池、电池组件纳入覆盖范围,并提高了超额排放的税率(从原来的“超过200%部分加征1%”调整为“超过200%部分加征2%”)。5. 日本:碳边境调节机制(Japan CBAM)

实施时间:202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过渡期至2026年)。覆盖产品:初始涵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气等5大类商品,计划2030年扩展至更多下游产品(如汽车零部件、机械设备)。核心要求:过渡期(2026年):进口商需报告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建立MRV体系。正式实施(2027年起):进口商需为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支付碳税,税率为4000日元/吨二氧化碳当量(2027年),每年按通货膨胀率上浮1.5%。排放计算:直接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燃烧)+ 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的碳排放),需符合日本《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的MRV要求。最新进展:2025年5月,日本政府公布CBAM实施细则,将钢铁、铝的碳排放阈值设定为“每吨产品碳排放超过1.2吨二氧化碳当量”,超过部分需缴纳碳税。二、国际碳关税的协调与争议

G7“气候俱乐部”:2023年,G7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宣布成立“气候俱乐部”,旨在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碳关税互认,减少贸易壁垒。目前,欧盟、英国、加拿大已达成“碳关税互认协议”,即符合欧盟CBAM要求的进口产品可免缴英国、加拿大的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反对: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及东南亚国家(如越南、泰国)普遍反对碳关税,认为其是“绿色贸易壁垒”,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逆差。WTO争端:2025年,印度向WTO起诉欧盟CBAM,称其“违反了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3条(国民待遇)”,目前WTO仍在审理该案件。三、中国的应对措施

建立全国碳市场:2021年,中国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目前已覆盖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4大行业,截至2025年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达576.63亿元,已覆盖全国‌60%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完善碳核算体系:2025年,中国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要求企业建立MRV体系,核算产品的碳排放数据,为应对碳关税提供数据支持。推动国际合作:中国通过WTO、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等平台,推动碳关税的“公平规则”制定,反对“绿色贸易壁垒”,并与欧盟、英国等国开展“碳关税互认”谈判。当前,碳关税已成为全球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英国、加拿大、美国、日本等经济体通过碳关税推动“绿色贸易”,保护本国产业。中国企业需尽快建立MRV体系,降低碳排放,应对碳关税的挑战;同时,中国需推动国际碳关税规则的“公平化”,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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